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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氏祭祖] 赖氏族务规章(祭祖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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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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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14: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溪敦睦堂赖氏宗祠祠务

长溪敦睦堂赖氏宗祠祠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团结和激励本祠裔孙尊宗敬祖、勤劳克俭、奋发进取,为本祠增光添彩,共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族风文明、村容整洁、和谐向上的美好家园,根据本祠历代祠规和时代发展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长溪敦睦堂赖氏宗祠祠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祠委会)。祠委会由本祠裔孙民主选举产生,是本祠的常设管理机构,为群众性民间自治组织。祠委会在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在中共长溪村支部、村委会的支持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祠委会以服务本祠裔孙为已任,努力办好各类公益事业,提升宗祠声望,促进裔孙团结友爱、齐心协力、互助合作、和睦相处,共同致富奔小康。

第四条 祠委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光明磊落、廉洁奉公。不能只代表某一房或某一部分裔孙说话办事,必须为全祠广大裔孙办事谋利益,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祠委会设常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祠堂基础设施的安全与完好。安排人员具体管理守护祠堂及本祠公共财产。

(二)建议会同村委会一起察看今后在祠堂周围新搞建筑,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报上级批建,对违规建筑予以阻止。对今后在祠堂周围种树木者,责令其拨移或给予处罚。

(三)保护本祠先代祖坟不受裔孙或外人侵犯挤占和破坏,违者坚决予以制止。

(四)保护本祠山岗权属,对本祠原有的山岗权属,仍遵循谱志的历史记载、上级政府批文或山林土地证照为准。

(五)保护本祠范围内路桥和古建筑,如发现有破坏者,予以追究。

(六)组织每年清明节的扫墓祭祖活动,号召广大裔孙踊跃参加,特别是代表和委员要带头参与(详见实施细则)。

(七)决定本祠裔孙的奖惩与处罚。审视决定本祠裔孙的红白礼仪。

(八)加强与各祠族的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医疗保健、民间事务、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九)协助村委会调解本祠裔孙的家庭和邻里纠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不断提高本祠裔孙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加强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破除陈规陋习,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到“五提倡、五反对”:提倡艰苦创业,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男女平等,反对重男轻女;提倡婚葬新办,反对陈规陋习;提倡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健康娱乐,反对聚众赌博。

加强道德修养教育。在社会公德方面,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讲究卫生,保持清洁;诚实守信,礼貌待人;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在职业道德方面,坚持为人民服务,一切对人民负责。在家庭美德方面,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和睦相处,承担家庭义务,增强家庭团结,创造平等文明、和睦美满的家庭。在人际方面,要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以谦虚平等的态度团结人。

第六条 祠委会下设若干小组,各组设组长一名(由祠委会委员兼),副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相应履行下列职责:

文秘统计组。负责起草文稿,会议记录,会场布置,书写、张贴标语,整理与保管文书档案,汇统资料报表,组织裔孙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经济筹措组。设会计、出纳各一名,负责谋划开发财源,理清帐目,充实祠库,确保宗祠工作正常运作。实行民主理财。会计管帐,收有凭、付有据,票证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理事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名方可登帐,定期公布收支帐目。出纳管钱,紧缩开支,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不能徇私舞弊、贪污或变相贪污,更不能搞歪门邪道、公款私存、公款私借。动用宗祠经费需经常务理事会主任批准,剩余的钱必须及时存入金融部门,接受祠委会及广大裔孙监督。

第七条 设立祠委会顾问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成员不限。顾问成员必须是德高望重、热心为本祠服务的老前辈(包括离退休老同志),能为常务理事会出谋划策。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本祠今后续修族谱,祠委会同时履行修谱职责,不再设立重叠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充实人员(详见实施细则)。

第三章 祠委会产生办法及任职年限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祠裔孙可当选祠委会代表:

(一)年龄18周岁以上。

(二)尊祖敬宗,护祖维宗,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光明磊落,名望好。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四)文化程度和职业不限。

第十条 祠委会代表名额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各房18周岁以上的裔孙多少而定,由各房民主酝酿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祠委会代表、委员及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期满后,选举新一届祠委会代表、委员及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每届祠委会委员设30名左右,在祠委会代表中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获半数以上选票方可当选。参选代表及委托代表超过代表半数以上,方可选举祠委会。

第十三条 每届常务理事会成员设9—13名,在祠委会委员中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主任实行等额选举,由祠委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及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由祠委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及祠委会闭会后,常务理事会行使祠委会职权,主持日常工作,履行第五条职责。

第十六条 祠委会代表、委员任期届满后,称职者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于每年农历正月下旬或清明节前召开一次,祠委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在祠委会会议和代表大会之前必须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上述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召开,负责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交祠委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中共长溪支部、村委会赖氏主要负责人为祠委会名誉主任。

第四章 裔孙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祠裔孙在本祠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本房的祠委会代表,但均应通过本房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裔孙同意。

(二)书面或口头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提出改进办法。

(三)维护本祠广大裔孙的公共利益。

(四)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并与其作坚决斗争。

第二十条 本祠裔孙在本祠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赞助现金或物品,帮助维修祖祠、祖坟、古建筑,以及修谱、修桥、修路等。

(二)参加扫墓祭祖活动。

(三)瞻养父母和更上辈的亲属老人。

(四)培养教育后代成才。

(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家法律、法规。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祠裔孙可给予适当物资奖励:

(一)考取全国名牌重点大学,北大、清华、复旦等(自费生除外)。

(二)荣获省部级以上英模、部队一等功臣者。

(三)孝敬父母及长辈特别突出者,并予以通报或会议表扬。

第二十二条 为本祠作出较大贡献者,视其贡献大小,颁发荣誉证书,或立永久性碑牌,或载入谱牒。

第二十三条 本祠裔孙担任过副处(县)级实职以上职务,取得相当学位、职称,获得较高成就、荣誉,可在祠内上匾(详见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由祠委会会同中共长溪村支部、村委会,对虐待老人(如不瞻养父母及上辈亲人甚至打骂老人)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鸣锣示众或写悔改书张贴全祠;情节严重的,上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每届祠委会代表必须负责收缴本房裔孙应缴的修祠、修坟、修谱、修桥、修路等公益事业的捐助款。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因条件尚未成熟,暂缓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敦睦堂祠徽为江河、船、帆组成的图案,寓“双江”交汇,乘风破浪,勇往直前之意。“风帆”与“船头”象征“船形”,“船头”似笔尖寓意文人蔚起,“风帆”似帅旗寓意屡出将军之地,“双汇”意指琴江河、横江河,在宝地交汇,寓意财源滚滚而来,长流不息。

第二十八条 本祠规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祠规经第二届第一次裔孙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长溪敦睦堂赖氏宗祠祠务委员会关于敦睦堂立匾牌规定

长溪敦睦堂赖氏宗祠祠务委员会

关于敦睦堂立匾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弘扬本祠裔孙的辉煌业绩,激励后人奋发上进,为本祠增添光彩,现就敦睦堂立匾牌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下列重要重要条件的本祠裔孙,可立匾留念(一)担任过中央、地方副处级实职以上,部队(武警、消防)正团级实职以上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董事长、总经理;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家。

(二)历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国共产党党代表。

(三)国家学部委员,两院院士,博士。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五)全国英模、劳模、先进工作者,部队一等功臣,全国体育赛事获金牌运动员,全国三等以上科技发明奖获得者。

(六)为敦睦堂修祠、修谱,以及修桥、铺路、办学、救助等公益事业贡献5000元人民币的裔孙可立碑,并将事迹载入谱牒,如出谱时间已过,在下届修谱追记。

(七)98岁以上高寿男女裔孙(媳),可立百岁匾。

(八)男女裔孙(媳)嫡系(不含外嫁)达“五世同堂”的家庭,可立纪念匾。

二、立神祖牌及各种匾收费标准

为尊祖敬宗,让祖先享受嗣孙香火,敦睦堂裔孙可为自己的祷告晋牌。

(一)晋特祀牌每块暂定人民币500元。

(二)晋屏风牌原则上以10人为一块,每人交纳人民币100元。

(三)晋牌者一次性交10年香火钱人民币50

(四)立各类荣誉匾每块交纳人民币100元。

(五)匾牌由祠委会统一制作,除特殊情况外,工本费用不另收取。

三、晋牌匾要求

(一)匾的规格为1.96m×0.81m或1.76m×0.69m。

(二)匾牌的字体要端庄大方,正楷书写。

(三)需立匾者应先交清钱款,然后再立匾牌。

(四)匾牌的主要内容由和人与祠委会商定。

(五)匾牌的存放位置,按历史时间先后安放。

(六)晋牌时间可安排在清明节祭祖时进行,上匾时间由主人定。

本规定自祠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实施意见同时废止,相关事项由祠委会负责解释。

敦睦堂办公益事业人员误工伙食及旅差费用补贴标准

祠委会组成人员是操办敦睦堂公益事业的主要力量,同时鼓励其他热心裔孙积极参与。按照提倡义务、节俭为上、适当补贴的原则,现就为敦睦堂办公益事业人员的误工、伙食、旅差费用等补贴标准明确如下:

(一)工作人员外出一天补贴10元,车船费按实际支出报销,途中伙食、住宿费用临时商定。

(二)平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委员会和代表会,原则上不予补贴,其成员参加敦睦堂重体力劳动每天补贴10元。

(三)住县城的工作人员回长溪参加祠委会有关会议,报销往返车费。

(四)每年清明节敦睦堂扫墓、祭祖,参加人员每人自带伙食费12元,其它支出由祠委会负责。

(五)每年春分日九族祠(追远堂)祭祖,由祠委会安排人员参加,车费、伙食费由祠委会负责。

(六)祠委会召开各种会议,如需办伙食,每人每餐控制在5元左右。

(七)为敦睦堂点香火人员每年补贴50元,为四大分祠点香火人员每年补贴30元。

(八)祠委会财产保管员的误工补贴,按凳桌、厨具等物品租金的30%—40%、其它总收入的10%提取。

敦睦堂有关财物租金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使敦睦堂的财物得到有效保管,合理利用,方便本祠裔孙开展各种活动,现就敦睦堂有关财物的租借费用明确如下:

(一)凳桌每张每次租金2元。

(二)碗筷每席每次租金1元。

(三)其它厨具、用具每次(场)租金10元。

(四)水费、电费按每场次实用数量收费。

(五)红布每块租金1元。

(六)“寿”、“喜”字每次租金一元。

(七)扛盛、旌架每次租金10元。

(八)长短楼梯、铁铳原则上不租借。

(九)租借敦睦堂财物,如有损坏、遗失,租借人应照价赔偿。赔偿金应在交回租借财物时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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