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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氏文化] 第二十五篇(一)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和乡以下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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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6 20: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春秋县郡制

西周无郡,春秋早期实行县郡制,县大郡小。公元前213年开始,秦国采用郡辖县制,东汉起,郡是州的下级行政单位,介于州和县之间;隋朝废郡,县直隶于州;唐朝将行政区域分为道、州、县,武则天时曾改“州”为“郡”,不久又改“郡”为“州”;宋朝设路,元朝设省,沿用至今;明清称“府”。郡的行政长官叫“太守”“尹”“相”等。郡设郡守、郡尉、监卸使等职官,分掌行政、兵事、监察职责。

1、县

县,是中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地方行政单位,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武王熊通(?-前690年,在位50年,楚国丹阳人,今湖北宜昌),公元前744年灭权国(今湖北当阳县),建权县。此前,周成王给楚王的封号是“高他子男爵”,楚武王三十七年(前704),周天子拒绝提高楚国国君名号,熊通自称“楚武王”,开诸侯僭号称王之先河,当时周王室衰微,对楚国无可奈何。

至春秋早期其含义已与邑类似,并多见与各类文献中,而秦和楚最早使用“县”。

2、都:居住地王家庭的城邑。

3、邑(yi) :

(1)商代甲骨文“大邑商”,商为大国,指国都卫星城,指先商封地商河古城。

(2)国都,都城(国都、京城)、城市。《尔雅》:“邑外谓之郊。”邑野:都邑郊野。唐·慧琳《一切经音义》:“天子治居之城曰都,旧都曰邑。”孔颖达疏:“小邑有宗庙,则虽小曰都,无乃为邑。”

(3)邑国也,诸侯的封地、大夫的采邑,自称敝邑。邑入、邑钱、邑粟、邑租:贵族在封地上所收的租税。

(4)泛指一般城市、城邦、城镇,大曰都,小曰邑。

(5)县。邑人:同乡的人。邑党:乡党。邑庠:明清称县学。邑宰:邑县之长,指县令。邑乘:县志、地方志。邑僚:县府中的同僚。邑尉:县尉。

(6)农奴公社。殷代大小国家都有农村公社建立起来。公社领袖占有土地,并把附属土地上的农民固定住下,不准自由迁居,供其剥削,自然成为农奴。

(7)居民聚居的地方。邑屋:村舍。邑落:村落。邑邻:村邻。邑犬群吠。

(8)悁邑:古同悁悒,愁闷不安。

4、郡:春秋时期行政区域,等同于“省”下的“市”。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 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并且县与郡之间并无统属的关系。

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前472-前396)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前381)时的宛郡。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内地的县逐渐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 但此时,郡小县大。

5、春秋周天子领地有多大?

春秋中晚期,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故春秋传曰:“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是也。” 古者县大郡小,秦后郡大县小。

春秋周王的直辖领地是位于现在陕西中南部,即渭水流域一带和现在河南洛阳一带。而位于现在陕西中南部的领地是周王领地的大头,周王的收入主要至少有60%是来自这块地方,其他的30%来自于位于现在河南的领地;其他则是由各诸侯国进贡的收入。

公元前771的动乱,周王丧失了位陕西的领地,只好被迫迁都到当时的陪都洛邑。周王的收入由此锐减。晋文侯和郑武公帮助平王迁都洛邑,作为王的左右卿士掌握了王室的政治大权。郑武公的儿子庄公继续作为周室卿士时,竟然打起“以王命讨不庭”的旗帜,联合齐、鲁,攻打宋、卫,制服陈、蔡,打败北戎,独揽了王室大权,所以平王欲立唬公为卿士加以牵制。但是,郑庄公却因此埋怨平王,平王为了表示对郑庄公的信任,便和郑国交换太子为质,此即《左传》所说的“周郑交质”。平王死,桓王将使虢公执政,剥夺郑伯权力,郑庄公不满,派祭足帅师在夏季麦熟时“取温(周地,今河南温县)之麦”,秋季又“取成周(今河南洛阳)之禾”(均见《左传》隐公三年)。

桓王终于罢了郑伯,郑伯因而不朝,桓王遂率陈、蔡、卫三国之师伐郑,结果被郑国打败,而郑国的一个将军竟然“射王中肩”之后,周王室内部内乱不休。诸侯们也不定期去朝见周王。原先应当是诸侯向周王问聘,但也反过来了,周王向诸侯问聘。至于诸侯们的进贡,也没有了。周王室发生了经济危机,不得不厚着脸向各诸侯国借这借那。

在诸侯们的侵夺之下,周王室的领地一缩再缩。即使这样,周王室内部还在争权夺利,周王还在实行分封制。公元前426年,周考王封其弟揭于河南,王子揭是为周桓公,周王自居于王城(洛邑)。公元前367年,周国分裂为,一个以河南为中心的西周国,另一个是以巩和洛邑为中心的东周国。周王没有自己的领地,依附于东周国。

公元前256年,秦灭西周,西周君和周王跑到秦国谢罪,献出土地和人口,西周灭亡。7年后,公元前249年,秦丞相吕不韦灭东周。

二、秦始皇郡县制

1、秦朝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实施郡辖县制。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等职官,分掌行政、兵事、监察职责。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设置于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同级地方行政机构成为“道”。县级一下有“乡”、“里”两级地方基层行政机构。此外,还有负责地方治安并兼管公文传递的“亭”。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的工作进行考察。

至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废分封,行郡县,使郡县二级制得到正式的实行。秦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其县(《说文》)。 后增加桂林、南海、象郡等至46郡。

2、西汉初郡国并行制,到郡县制

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至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是由于秦末农民起义中六国旧贵族的要求,也是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尽管后来汉高祖陆续废除异姓王而分封同姓诸侯,地方和中央集权的矛盾还是无法避免。这就出现了从景帝开始的削藩策略,至汉武帝时期推行推恩令等措施,使汉代王国领地大为缩小。至此,汉又回归至郡县二级制。

3、东汉至魏晋南北朝,州郡县三级制

西汉初继承秦41郡,至汉平帝时中央政府所辖103郡,而东汉时达到105郡,但此时由于刺史制度的实行和演变,郡的行政级别已降为二级,州则升至地方行政区。

从东汉开始至魏晋南北朝,实行的是州郡县三级制。其发展经历了东汉的十三州到三国的十九州再到西晋时的二十一州。

西晋后,由于侨置郡县的泛滥,行政区划开始变得异常混乱,州的数量也大大增加,从刘宋的二十一州到陈的六十四州(公元580年),而在公元581年,北方达到二百一十一州。此时州郡县三级制已混乱到极致,行政区划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4、隋唐五代,都府制、节度使

隋开皇九年(589),废郡,改永嘉郡置处州。隋唐五代,“都府制”代替了州郡县三级制,隋至唐初设总管府,唐武德七年改为都督府,又由于少数民族政权对唐边疆的压力,遂开始设置节度使,掌一州或数州之军政大权。而节度使的权力过度膨胀导致的结果便是安史之乱,唐代也由此由盛转衰。

5、北南宋道路制

至两宋,开始实行道路制,其中,北宋保持时间最长的是二十三路,即北方十路,南方十二路,外加京畿路共二十三路。至南宋由于领土大为减少,只有十六路。

宋代为了防止地方专权,尾大不掉,在同一层级设置多个长官分管各项事务。如转运使(漕司)掌管财政,提点刑狱使掌管司法、监察,安抚使掌管军事等。

三、元朝以后省县制

1、元代省路县三级制

至元代实行源于魏晋时期行台制度的行省制,由行省、路、县三级政区组成。行省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全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公元1790年,确立十三个省级行政区。包括中书省直辖区,宣政院辖区和一个行省。至元末,行省制趋于混乱。

2、明朝司府县三级制

至明代,省级行政制度日趋完善,洪武九年,该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行省取消,但习惯上仍称省。明代的省份是都指挥使司辖一省卫所年户。明代共十六都司,五行都司,二留守司。

3、清代民国省府县三级制

至清代,总督、巡抚成为地方实官,实行省、府、县的三级行政区划。而边疆地区则实行不同于内地的行政区划,如东北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等。

至民国时期,增设四特区,即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四地。在北京政府时期全国共二十九个省级行政单位。在南京政府时期,该行政区划为省、行政督察区、县三级。

4、共和国省(直辖市)、地(市)、县(县级市)三级制。

中国古代乡以下基层组织

乡、里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国家加强地方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中国古代基层组织,以隋代开皇九年(589)为转折点:以前为乡官制,以后为职役制。乡官制有国家财政发给的报酬,职役制则是一种赋役义务。

一、秦汉基层乡亭里三级制

1乡=10亭=100里=一万户,一里=10什=20伍=100户,有俸禄。

秦始皇统一中国实行全国划一的郡县制后,对县以下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整和统一:设乡、亭、里三级。一般为10里1亭,亭有亭长;10亭1乡。乡领导班子设有秩、三老、啬夫、游徼四职,其职能分别为:有秩掌行政,相当于乡长;三老掌教化;啬夫听讼、征税;游徼负责治安,循禁盗贼。汉朝开国皇帝刘邦就曾担任过秦朝的沛县泗水亭长。

汉朝在秦朝乡、亭、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里以下的组织,建立了什伍制度。所谓什伍制度就是:5家为1伍,设伍长;10家为1什,设什长。至于里以上组织:100家,即10什,仍为1里,设里魁;10里为1亭,设亭长;10亭为1乡,置有秩、三老、啬夫、游徼。除相当于乡长的“有秩”系郡府委任的以外,其余都是县衙委派,其中“三老”相当于今日的乡人大常委会主任,地位崇高,但无行政权,也没有正式俸禄。

二、三国魏晋南北朝基层,邻里党三级制

1党=5里=25邻=125户。有俸禄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不少地方基层组织废置,即使保留也多因袭汉制。北魏、东魏、北齐、北周多仿西周之制,实行邻、里、族党三级制。北魏孝文帝时,鉴于民多荫附于权贵,逃避国家课役,不得不改行监督更为严密的三长制。所谓三长制就是:5家立1邻长,5邻立1里长,5里立1党长。由于三长制切实负起了检查户口和均徭省赋的任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显著增长。

三、开皇

1乡=5里=500户。无俸禄

隋文帝开皇九年朝廷颁布新令。改三级制为“乡、里”二级制。明文规定:100户为里,设里长1人;500户为乡,设乡正1人。

从秦汉到隋以前,乡级治理属于实体性行政、功能性自治的体制。从隋开始,随着小农经济的日益成熟,乡村内部组织能力的增强,乡一级不再是行政单位,只具有半官半民的行政功能,政权结构进入了“王权止于县政”的新时期。

四、唐朝乡、坊(村/里)制

1里=100户,1保=5邻=20户。

1都保=10大保=50保=500户。

唐代规定两京及州县郭(城)内,设坊,郊外设村;其它地区继续设里。坊村里的负责人皆称为“正”,即里正、坊正、村正,无俸禄, 以司督察。1乡=多少坊(村/里),待查。

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随着“乡”功能的进一步弱化,里村成为基层组织的重要层次,负责“掌握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工作。

五、宋朝,先乡里制,后保甲制

宋代基层组织起先与唐代相同,城内设坊,郊外设村,其它地区设里。北宋中后期乡里制向保甲制的演变。

宋朝初期,乡里制度大体上是后周制度与唐代乡里制度的延续。但由于长期战乱对乡里制度的破坏,乡村数量减少,使得宋代的乡里制度与前代又有所不同。从编制上看,唐代“五里一乡”的状况已不复存在,而基本上是一乡一里、乡里合一,乡的影响日渐淡化。从里正的职责看,由于乡里合一,宋初的里正和按乡配置的“乡书手”共同“课督赋税”。在乡里合一的情况下,原来只是村落首领的里正成为乡里合一基层组织的主要首领,乡职逐渐消失,只有以书算文字工作为职责的乡书手保留下来,但行政关系上确隶属于里正。

开宝七年(974年)宋朝又实行“废乡分为管”,即废除乡级设置,将原来的乡分为若干“管”。管的行政机构由耆长、户长和壮丁组成。

耆长的职责主要是“管干斗打、贼盗、烟火、桥道”等公事;

户长的职责主要是“督课赋税”;

壮丁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州管与州县间“解送公事”和“承受诸般判状贴引”。

管和里一样,成为宋代乡村基层组织。但乡作为实施国家赋税稽征的单项行政建制仍然保留了下来,所不同的是乡不再是居民村落以上的一级行政机构,而只是编制户籍和稽征赋税的计算单位和实施单位。

宋朝熙宁新政时期又实施“保甲制度”。规定“相邻十家为一小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无论主户与客户,只要家有二丁、年满十五岁的就编入保甲。保人共同维护保内利益,轮流巡查,共同御贼。同保之内,相互制约,一家犯法,同保连坐。”后来保甲制度不断充实,增加了“捕盗”、“弭盗”的内容,使保甲制度在乡村统治中的职能更加完备。保甲制度的建立在全国农村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治安网。熙宁新政失败后,保甲制度并没有被宋王朝废止,而是一直延续到南宋。直到南宋灭亡,保甲制度一直是乡村统治的基层行政制度。

只是在南宋时,保甲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乡与都保从北宋时期的无隶属关系发展到都保成为乡以下的一个行政单位,保长的选任由乡司安排。南宋时期的乡里管理体制呈“乡—都—保的三级组织系统”。

六、元朝实行里社制,乡都制和劝农社制度

元代基层组织的乡都制、隅坊制和社三者一体。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少数民族--蒙古族统治全国的王朝,幅员辽阔,社会阶层复杂,民族问题突出,如有不慎,可能爆发动乱。元政府要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必须采用严密的治安措施。

元代基层机构编制为农村的乡都制、城市的隅坊制、“劝农社”。

元代乡都制沿袭金朝和宋朝的基层编制而成。

金朝的编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监察,京府州县郭下置坊正,在乡立社,社则随乡户众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五十户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违非之事,设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国朝文卷》卷四一《经世大典序录?弓手》)

南宋乡村一般实行乡、都、保、甲制,每一都下设置若干保,保以下设甲,每五家为一甲,元代将乡、都作为农村的基层行政设施,一般分别设置乡、都两级。乡、都的负责人为里正和主首,里正和主首的职责是催办差税和维持地方治安。

《通制条格》卷十六:“诸理民之务,禁其扰民者,此为最先。凡里正、公使人等,从各路总管府拟定合设人数,其令司县选留廉干无过之人,多者罢,仍须每每事设法关防,毋致似前侵害百姓。”“今后凡催差办集,自有里正、主首。”

元政府除了在基层设置里正、坊正之外,还普遍设置社。元至元七年(1270)二月,元政府还颁布了劝农立社法令十五条,对村社的建制和作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条文来看,社的基本组织是:“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村社,以是何诸不色人等并行人社,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令者为社长,立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如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分为一社;若地远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处地面,各村自为一社者,听或三村或五村并为一社,仍于酌中村内选立社长。"

社长的职责是“专一照管,教劝本社之人,劝勤农业,不致隋废”“如有不肯听从教劝之人,籍记姓名,择期被社众责罚。所立社长,免本身杂役,年终考校有成者优赏,怠废者责罚。”

候押点官到日,对社众审问是实,于门首大字粉壁书写不务正业、游惰、凶恶等名称,如本人知耻改过,从社长保明申官,毁去粉壁;如终是不改,但遇本社合着夫役,替民应当,候悔过自新,方之于除籍。

七、明朝乡里都图制

明代乡里制度分为前后两个时朝。明初实行里甲制,明中后期社会治安恶化,朝廷于里甲之外,另设保甲组织,专职维持社会治安。

明朝基层社会组织:城内分坊,坊有坊长;近城为厢,厢有厢长;乡下设里,里有里长。坊、厢、里之下设甲,甲有甲首。所以里甲作为最基层的组织存在。每里除了里长、甲首外一般还有里书,相当于秘书、文书性质。除此之外,还设置过里老一职,管理一乡的诉讼事务。对朝廷来说,里长、甲首、里老只是役的性质,到对普通百姓而言,他们确是国家最基层的管理人员。

乡约、地保是一种差役。明代四差包括里甲、均徭、民壮、邮传。里长、粮长、门子、弓兵一类的都是四差里的具体职责。

明洪武年(1368-1398) 县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乡、里、都、图制,如,浙江省青田县划分为3乡、18里、23都、252图。县城鹤城镇街区旧有1坊。一都至五都为兴仁乡。六都至十四都为柔远乡。十五都至二十三都为鸣鹤乡。 1里=多少户?1保=多少户?待查。

七、清里甲制,1里=110户,

清代基层组织,起先一直沿用明代制度。顺治五年(1648)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规定110户为1里,以丁多者10人为里长,余100户为10甲。每年轮流,由1位里长负责管摄里内之事。

同时,清代明确规定:城中之里称“坊”,近城之里称“厢”,其余农村之里称“里”。

1452年划出青田县6个乡镇(2021年乡镇数)559.6平方公里给本市庆元县,同时划出21个乡镇(2021年乡镇数)1950平方公里建本市景宁县。清康熙二年(1663)青田全县划分为县署(县城)1坊;18都;52图。

雍正六年(1728),因“图无座落,原难稽查;且参差不齐、势难划一。”便将“图”取消,按各都的自然地理及村落情况。每都分为10源。全县共182源。源没源长。

直到1908年,清政府为适应新政需要,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1)凡府厅州县官府所在地为城,(2)其余市镇村屯集等地人口满5 万以上者为镇,不满5万者为乡。(3)城镇乡均为地方自治体,无俸禄。 乡设立议事会和乡董,实行议行分立。乡议事会在本乡选民中选举产生,为议事机构。乡的地方自治执行机关很简单,只有乡董、乡佐各1名。自治范围以学务、卫生、道路、农工商务、慈善事业、公共营业及自治经费为主。

从清末开始国家治理体制下沉,乡开始成为一级正式的政权机构。

八、民国实行乡里保甲制,联保连做

民国区长:工资待查。

民国乡长:工资待查。

1乡=6~15保,1保=6~15甲, 1甲=6~15户。

中国基层制度研究中,有一句话叫“皇权不下县”,说的是朝廷只管到县一级,知县(县令)是朝廷命官,再往下就由乡绅领导自治了。

保甲制度是古代社会常见的乡村治理方式,以户为单位,实行连坐,从而对个人实现有效控制。著名的王安石变法就推行保甲制,实行兵民一体,农闲时训练,战时入伍,既有利于控制老百姓,也有利于减少军费开支。 民国成立初期并没有推行保甲制,1930年代,国民党“围剿”红军时,为了更好地控制当地百姓,开始在湖北、河南、安徽大规模推行保甲制;后来,国民党中央通令全国实行保甲制。

民国保甲制度提出于国民党对工农红军进行军事“围剿”之时,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身份督师江西,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众不支持政府。于是在“剿匪总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保甲制度,草拟法规,先在江西试行。1931年6月,蒋介石划定江西修水等43县编组保甲,将原有闾邻等自治组织一律撤销。次年,以蒋介石兼总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布《剿匪区年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进位制。以后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情况各异,在实行“新县制”时采取了有弹性的办法,规定“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六户,多于十五户”,“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

设办公处,有正副保长及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一人,共6人,保长兼任保国民兵队队长和保国民学校校长,与乡(镇)长一样,亦实行政、军、文“三位一体”,保长通常由当地地主、土豪、顽劣担任。国民党对保甲长人选极为重视,竭力通过保甲长牢牢控制民众,“使每一保甲长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务”。

什么是联保连坐?

保甲制的实质是通过联保连坐法将全国变成大囚笼。联保就是各户之间联合作保,共具保结,互相担保不做通共之事;连坐就是1家有“罪”,9家举发,若不举发,10家连带坐罪。国民政府内政部曾专门发布过一份连坐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出具连坐切结时,由户长签名盖章或匣押,一式两份,正结存县,副结存区。各户如发现另户为“匪”、通“匪”、窝“匪”等情,应立即报告,如隐匿不报,便以“庇护罪”或“纵匪罪”论处。内政部一名长期从事编查户口的官员谈到为什么要采用联保连坐法时说:以往,政府用悬赏来奖励检举者,但赏金的代价往往不能抵偿因受“匪方”报复所受的损失。实行联保连坐法以后,便起到拘束民众的作用,使其“畏法而不畏匪”。

抗战发生后,国民政府在《整理川黔商省各县保甲方案》中修正了上述具给的做法,改为不具结而连坐。即各户不必签名具结,但如发生甲内居民有通“匪”、为“匪”等情,一经审判机关查明,对同甲各户立即予以连坐处分。在该法的说明中提出上述变动的理由是:同甲各户因贫富不同往往不愿联保具结;而愿意联保具结的各户则往往素来关系密切,某户如有非法行为,同结者必不肯告发,“故不如使同甲各户共负联保连坐之责,不另具切结,只须于各户门牌内加以说明”。

保长是多大官职呢?保长即村长,一保约为一百户上下,只能称为职役,而不是官,过去户可不是现在的户口一家三口,大户人家几十口人。过去人口没现在多,地广人稀,通信不发达,保长的管辖范围很大。

九、共和国乡村制。

1949-1992年全国设区政府。

街道、乡(镇)政府为县府派出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小区/自然村。

区/乡工作人员实行月薪制,女性55周岁退休,男性60周岁退休,退休金吃到死,卒补20个月的退休金作为安葬费。

1949-2015年村支书、村主任无俸禄,连续工龄30年后,每年有一定数量的补贴。

村支书上级党内指定三年选举一次,村主任村民认可三年选举一次。

2016年01月开始,村支书、村主任每人每年补贴1.9~3.8万元,青田县鹤城镇、温溪镇等富村的村支书、村主任每年正当收入十万元以上。

2020年10月开始,村支书、村主任二职合一人,年龄60周岁以下。

收集者:沈子高86世叶雪雄

单位:青田县阜山乡政府

手机微信号:159 6727 2299

整理时间: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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