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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hui106

中华民族—汉族(每天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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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7 12: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是文化创造英雄神话。原始人类智慧的表现,集中在不同社会阶段人类生存、生活急迫需要文化的创造、发明方面。文化创造英雄是某个社会时期物质文化发展水平的象征性代表人物。象关系原人生存的有巢氏与猛兽斗争的构木为巢;燧人氏钻木取火(河南则是狩猎击石取火),发朋熟食;伏羲氏制网罢的狞猎、捕鱼;神农氏教民稼穑和尝百草;苍颉(也有说伏羲)从结绳记事到发明文字;黄帝发明舟车、宫室;嫘祖发明养蚕、缫丝等等。这些文化创造神话构成了汉族原始社会科技民俗文化的灿烂图景。这些神话英雄人物代表的是某一历史时期人民集体的实践经验和智慧。神话的产生经历了漫长的时间跨度,在一定程度上以幻想形式记录了汉族远古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历史。劳动群众的实践和创造,对人类早期文明历史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第四;部族生活和战争神话。原始社会从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制的发展,出现了象女娲、羲和、西王母等为中心的母系神话和以伏羲、神农、黄帝为中心的父系神话。原始社会末期(或奴隶社会初期),随着统治阶级的出现,原始部族联盟的兼并也在不断扩大。汉族原始部族集团在经过复杂的融合之后,中原汉族地区的强大部落联盟,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从而造就了带有浓厚幻想色彩的部落酋长式的权威人物。这些神话人物的神奇业绩自然是这类神话的主要题材(不是真实人物、事件的写照)。中国神话从多神向一神的发展,正是这种历史的曲折反映。上古时期,我国北方的“黄炎之战”和“黄帝蚩尤之战”规模宏大,对促进北方中原大统一局面出现具有决定性作用,在中国上古神话史上有其特殊的重要地位。继黄帝、颛顼;帝喾出现的尧、舜、禹、汤等神话,都分别表现了各自不同历史时期的文治武功的卓著成绩。这些部落首领的威望、影响对当时历史发展所产生的重要作用,乃是此类神话过早被历史化的自然趋势。黄帝等神话人物被尊为汉族的始祖和诸帝,原因就在于他们保持了原始神话的“天人合一”的观念,符合从周代起的历代统治阶级所建立的奴隶和封建统治制度的政治需要。这种过早被历史化的诸帝神话,已经经过封建史学家主观参与意识的改造之后,也不同程度地使这些神话失去了原始面貌。这种复杂文化现象,是由汉族历史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

  汉族神话虽以中原神话为中心,但由于与相邻地区和少数民族甚至东南亚、东亚、南亚民族之间的迁徒、战争等所引起的民族大移动,必然因文化的交融带采神话的融合(象“女娟”’“伏羲”的分西线和南线流向云贵高原等)。这种融合都对汉民族神话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中原与楚地两大神话系统融合等就是明显的标志。

  汉族神话不应与阶级社会产生的佛、道等宗教传说、故事混为一体。至于后世的民间诸神(土地、灶神、牛王、马王、药王、财神、戏神、路神、护卫神、娼妓神、厕所神等等),从性质上亦不属于汉族神话范畴。

  《山海经》中的“异国”,“殊票”,“异物”神话,除部分反映原始部族的特殊观念和习俗,表明早期不同部族的人兽二重性生物古文化奇异特性外,相当;部分属于异域少数民族的神话。它与内地的汉族神话亦应有所区别。

  汉族神话研究,早在先秦就引起了史学家、哲学家的关注。他们在著述中(如《左传》、《庄子》、《国语》等)记录神话,也提出了片断的见解和阐释。东汉王充在《论衡》中。,曾以事理派的观点说明神话的“虚妄”,直到晚清仍有他的影响。因为这些观点是以儒家的思想作指导的,均未能言之中的。“五四”前后,近现代的一些学者,受西方进化论派和人类学派的影响,曾对中国古代汉族神话进行过热烈地讨论。例如茅盾的《中国神话研究ABc》和闻一多的《伏羲考》等,都是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同时还有一些民族学者、历史学者、民俗学者、文学评论家,结合考古发现,对神话做过许多研究。当代的袁珂在《古神话选释》、《中国古代神话》、《山海经校注》等著作中,对中国古代汉族神话作过整理和阐述。近年,中国结合科学考察对流传在汉族地区(中原、楚地、四川、吴越等)活神话的研究趋势有所发展。他们通过对文献与活神话的比较、分析,对探讨中国汉族神话在封建社会的流变规律,将产生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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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19: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族婚俗—回门
旧时汉族婚姻风俗。即成婚后三、六、七、九、十日或满月,女婿携礼品,随新娘返回娘家,拜蝎妻子子的父母及亲属。自亲迎始的成婿之礼,至此完成。此俗起于上古,泛称“归宁”,为婚后回家探视父母之意。后世各地名称不一,宋代称“拜门”,清代北方称“双回门”南方称“会亲”,河北某些地区称“唤姑爷”,杭州称“回郎”。近代通鲍在婚后第三天,又称“三朝回门”。此为婚事的最后一项仪式,有女儿不忘父母养育之恩赐,女婿感谢岳父母及新婚夫妇恩爱和美等意义,一般,女家皆设宴款待,新女婿入席上座,由女族尊长陪饮。新婚夫妇或当日返回,或留住数日,若留住时,则不同宿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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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19: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族婚俗—赘婿婚
 旧时婚姻形式的一种。即女子不出嫁,而招男子入女家为婿。也称作“入赘”、“招女婿”、“招养老女婿”等。是从妻居服役婚的遗留与发展。行赘婿婚之家,大多是因家中有女无男,招婿是为生孙以承继家业。也有因钟受女儿不愿其出嫁,或招女婿奉养自己,依靠其管理产业者。从男方说,一种是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借此为子成家,一种是贪图女方富豪,将子入赘于女家。赘婿历史甚古,史称周初之太公望为齐之逐夫,《史记》谓淳于髡为齐之赘婿。秦国商君当政时,贫困之家,男子成年则出赘,令增加赋税收入。秦始皇时,贱视赘婿 ,在政策上予以歧视,曾令赘婿 及囚徒一起赴边屯戌,汉武帝时沿用其制。唐宋时,蔑视赘婿,称为“疣赘”,与儒学思想认为赘婿不能承继本姓为嗣有关。元代法律将赘婿分四种情况。各代政策不一:有的改从妻姓,有的不改姓,有的子女从妻姓;有的可以单独继承妻家财产,有的与女家嗣子均分,有的不承认有继承权。赘婿与其父家,有的视为不再有家族关系,无继承权,有的仍承认有继承权。元、明时,除终身居妻家,赡养妻之父母的“养老女婿”外,也有规定一定年限携妻归男家或与妻家分居的。中国的少数民族如唐代之室韦,近现代南方之壮、瑶、拉祜、傣、彝、纳西、布朗、侗、水、景颇等少数民族,都曾实行赘婿婚,甘肃陇南康县山区至今还普遍存在赘婚习俗。《汉书.贾谊传》:“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王先谦补注引钱大昕曰:“卖子与人作奴,名曰赘子......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仅一间耳......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旧唐书.室书传》:“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归。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宋范政明《岳阳风土记》:“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及招赘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稗史汇编》:“冯布小时有才干,赘于孙氏,其外父(妻父)有烦恼事辄曰:‘俾布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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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19: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汉族婚俗—典妻
中国旧时婚俗的一种。即将妻子议价典给他人,典约期满,以价赎回,一般为三年至五年。典妻之外,又有雇妻,即将妻出租,按期收取雇金(租金)。典妻、雇妻与卖妻不同处于暂别人占有,而非永离。多出于下层社会,因饥馑贫病不得已而为。典雇他人妻子者,往往以生子为目的。其俗起于宋、元,尤流行于江浙一带,封建王朝曾以法律加以禁止,无效,乃采取听任态度。现代作家柔石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所述即浙江农村的一典妻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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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19: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汉族婚俗—一妻多夫
中国古代婚俗的一种。即妇女有一个以上的丈夫。少数民族地区,如西藏,旧时亦有兄弟共妻或朋友共妻的现象。汉族民间,因穷困所迫,或妇女稀少,也有兄弟几人合娶一妻或另请男子帮自己养家的现象,后者称为“招夫养圾”,俗称“拉帮套的”。此外,又有“挂账十年”的名目,为贫苦妇女经丈夫同意,由媒人再介绍一夫,为期十年,聘金归本夫的做法。均属于一妻多夫。现代作家许地山小说《春桃》中女主人公的婚姻,即属‘招夫养夫”、“拉帮套”的形式。《周书.异域传》:“厌哒国位于阗之西......兄弟共娶一妻,夫无兄弟者其妻戴一角帽,若有兄弟者依其多少之数各加帽角焉。”《隋书.西域传》载:“挹担国(即厌哒国)......兄弟同妻,妇人有一夫者冠一角帽,兄弟多者其数为角。”清赵翼《薝曝杂记》:“甘肃省多男少女,往往有兄弟数人合娶一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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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19: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汉族婚俗—早婚
指明其危害。据统计,历代婚龄如下。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汉惠帝令:女十五。晋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宋朱熹《家礼》: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事实上,汉昭帝八岁断位,时上官后才六岁,十岁时册立为皇后;昭帝死,皇后才十四五岁;汉平帝九岁继位,权臣王莽以九岁之女嫁他为皇后。民间,早婚之俗一直为历代所崇尚。汉乐府《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十六知礼仪,十七遗汝嫁。”《汉书.王吉传》:“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代不明而民多夭。”南朝梁武帝《河中水之歌》:“莫愁十三能织绮,十四采桑南陌头。十五婚为卢郎妇,十六生儿字阿侯。”唐李白《长干行》:“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宋司马光《家范》:“及其长成,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致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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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19: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族婚俗—陪嫁妆
亦称“资装”、“陪嫁妆”。旧时婚姻风俗的一种。因女子在母家无财产继承权,贵族官僚嫁女时,除接受男家人大量聘礼财物外,尚须以大量财物赠女带往夫家,以此为荣耀。历代统治阶级嫁女竟尚奢侈,自梳妆镜匣(奁)中脂粉、膏泽、钗梳等物,至衣被用品、金银器皿、珍玩宝物,无所不陪。民间亦染此风,穷苦之民因无妆奁,女大或不能嫁,以至产生不愿生女的心理。唯少数儒家者娶嫁双方,能以俭朴为德。宋司马光《司马氏家仪》:“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是乃驵侩鬻奴婢之法,岂得谓之士大夫婚姻哉!其舅姑被欺绐,则残虐其妇,以摅其忿,由是爱其女者,务其资装以悦其舅姑。”明王祎《善俗要义》:“近年婚姻之家,贪慕富贵权势,不为男女远图。故结婚后,随即乖争,计较聘财多寡,责望资装厚薄,兴讼连紊官府,以致男大不婚,女大不嫁。”清张伯行《饬禁婚嫁丧葬华侈示》:“其人省会,唯夸嫁妆......排箱倒笥,照耀街市,铺纨披锦,辉煌里闾,一不物备,女不登车。婿家责备其丰,并且勒索随车田业,折仪银两,痴人变产以应。或勉强无措,稽延年月,女至逾笄,不得出阁......翁姑不问妇之贤淑,但以嫁妆厚薄为爱憎,非所以示慈也;父母不训女以顺正,第欲女挟所有以骄其夫,非所以教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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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19: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汉族婚俗—婚嫁几代人不论行辈的契丹婚俗
 辽代是北京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辽统治燕京的180多年中,其社会习俗对北京影响很大。在婚姻上.可以妻庶母娶寡嫂,婚嫁不论行辈更是常事。  

  婚姻习俗与社会发展水平有极大关系。燕京作为中原故地与中原其他汉族地区的婚俗没有多大的差别。但到了辽代,契丹人的大量流入.尤其是契丹成为统治者后,樊丹婚俗对燕京地区产生了很大影响。  

  公元907年,唐王朝灭亡.中原进入五代十国时期,同年,辽太祖废除传统部落选汗制.燔柴告天,即皇帝位,成为契丹民族历史上的第一皇帝。  契丹是我国北方的一个游牧民族,祖先为东胡人。传说,有一位骑白马的男子漂浮于土河顺流而下.一位乘小车驾灰牛的妇人自潢河而下.相遇于两河汇流处的木叶山,遂结为夫妇,即契丹始祖。后生八子,各居分地,号八部落.这就是契丹古八部的由来。  

  契丹统治燕京后,在婚俗上首先是契丹与汉族通婚。

  契丹建国之前.婚姻只限于本民族各部落中,不能与其他民族通婚。辽朝建立后.民族的划分逐渐被国家行政区域所代替,各民族错综复杂混居的情况日益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势必要打破只限于在本民族通婚的习俗。又加之辽朝封建化的深入.契丹统治者需要通过婚姻纽带来笼络汉族上层官吏,与汉族通婚的情况自然地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统治者也开始予以认可。但总的来说,为了把权力紧紧把握在耶律和萧氏两大部族集团中,皇帝和亲王大部分仍是要娶萧氏为妻。而契丹贵族妇女下嫁汉人的情况却相当多。尤其是随着幽燕汉族地主在中后期势力的增长,与契丹联姻的情况大量增加。在一般契丹官员中,也有不少娶汉族妇女为妻。  

  北方民族的婚姻制度,许多保留着群婚制的痕迹。如婚嫁不论行辈,甚至可以“妻母报嫂”,即父亲若严格受辈份限制使很难选择,于是出现了外甥女嫁舅舅,姨母嫁外甥等现象。燕京韩、刘、马、赵几大家族经常互通婚姻.为了巩固相互的权势,也效仿契丹人的作法,出现上述现象。至于和契丹人联姻.则更可不论行辈了。这样,便是几代人不论行辈娇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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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19: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汉族与契丹人经常互通婚姻,在生活习惯上也自然受到契丹人的影响。契丹妇女地位很高,嫁给汉人自然仍保持着这种地位。刘三嘏之妻同昌公主骄悍异常。三嘏有爱妾,同昌公主不能容.杀其妾,并将三嘏下狱。这当然与同昌公主系圣宗之女的身分有关,但从中也反映出契丹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其骄悍的性格。刘二玄的妻子秦晋国妃死去儿子可以娶其继母,哥哥死去弟弟可以继娶嫂嫂,姐姐死去妹妹多为姐夫“续弦”。这种习俗也影响到燕京地区。  

  在契丹人中间,妻庶母娶寡嫂是常见的现象.不仅不视其为陋,反而写进墓志铭中。至于婚嫁不论行辈的事情,在幽燕汉族中似已常见。契丹皇族耶律氏与后族萧氏固定通婚,是巩固政治权力的一种手段。但两族婚姻联系这样多.“顾习骑射,尝在猎围,科其能中则发.发即应弦而倒”。墓志还说她喜招贤士宾客,“内外显察,多出其门。座客常满,日无虚席”。她常与这些幕燎们商榷古今,谈论兴亡。契丹后妃多参与政治,这位秦晋国纪虽嫁给汉人,但仍保持着其固有的民族性格。

  对于不同民族在婚姻习惯上这种相互影响如何评价呢?若仅从汉人接受契丹婚始不论辈份等特点来说,自然是一种婚姻制度的倒退。但从总的情形看,相互通婚加强了各族人民的联系,增进了彼此的感情。汉人接受契丹的影响,契丹也自然接受汉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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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19: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族婚姻习俗
过去汉族青年的婚姻多由父母包办,大都是父母从小就给订了婚,有的还指腹为婚,即孩子还未出生,双方父母就为他们确立婚姻关系。  

  订婚前要请媒人到女家去求婚。订婚时,由男方给女方一些财物作“订礼”,结婚时女方也要带给男家很多财物,叫“陪嫁”。  

  举行婚礼那天,新郎要坐上礼车或花轿,到女家去"迎亲",礼车或花轿前边有乐队。 新娘被迎进男家后,要参拜天地和父母。礼毕,新婚夫妻入洞房。这时男家设宴款待前来贺喜的亲朋。有的地方还有闹洞房、听壁脚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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