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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庭汉:(公元1964~今),河南淅川盛湾镇衡营村人。著名山西黑砖窑包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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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00: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衡庭汉:(公元1964~今),河南淅川盛湾镇衡营村人。著名山西黑砖窑包工头。衡庭汉伙同其妻子杨小兰、妹妹衡某某、弟弟衡庭军,专门在湖北、西安、陕西渭南和山西运城一带,以坑蒙拐骗的手段引诱智障人员和流浪人员到此打工,然后采取暴力手段逼迫他们进行超强劳动,疯狂榨取受害人的血汗,非但不给丝毫报酬,甚至没有给予基本的生存条件。在衡庭汉之前,包括轰动一时的陕西“无脚”少年张徐波事件在内,至少有七起类似案件的黑砖厂包工头,来自同一个地方,即淅川县盛湾镇。2002年1月19日,河南新乡辉县市一黑砖窑场三十二位民工被黑包工头姚建青骗去一年的血汗钱。这些被骗的民工,在2001年初被包工头骗至黑砖场,受到了非人待遇。他们当中,最小的十七岁,最大的五十多岁,还有一个哑巴。2003年5月17日,河南新密市警方在该市白寨镇西腰村一非法采石厂解救出三十七名受害民工,黑包工头周连庆等七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七名当地官员因此被免职。2005年6月,犯罪嫌疑人衡永吉被淅川县检察院诉至法庭。据了解,2001年初,衡永吉将外地农民工骗进自己在当地承包的黑砖场打工,随意殴打、谩骂,限制人身自由。案发后,衡永吉仓皇出逃。2005年3月,衡永吉在西安落网。2006年3月27日,三十一名受困农民工被山西运城市盐湖警方解救。经查,黑包工头衡金山与不法职介所联系,以高薪为诱饵,将民工骗至黑砖厂,限制人身自由,工人稍有不从便棍棒加身。事后,当地警方以强迫他人劳动对其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2006年7月25日,山西泽州县大东沟镇坪头村一黑砖场包工头柴新山,纠集多人将一名“干活慢”的工人殴打致死。8月4日,柴新山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同年9月7日被捕。今年5月25日,晋城市检察院对柴新山等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06年6月20日,安徽蒙城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强迫职工劳动罪案件披露,黑包工头左泽红从郑州火车站等地诱骗民工四十一名,至蒙城县三义镇董桥村黑窑厂干活。因为黑窑厂的条件太差,有两人逃走,左泽红得知后,不仅限制民工自由,而且随意威胁、殴打民工。随着山西黑砖窑疟工案的曝光,外地一些失踪的人的家长也怀疑被拐骗到山西的某处黑砖窑,失踪者家人以各种方式在山西境内寻找自己的亲人。如此多的“黑砖窑”包工头来自淅川盛湾镇,因此有记者前往衡庭汉的老家——盛湾镇衡营村。衡庭汉弟兄三人,是家中的长子,下面还有两个妹妹。去山西干黑砖窑前,衡庭汉曾贩过牛。1995年春节后,衡庭汉外出打工,一去就是两年。衡庭汉回到家后,到处声称在砖窑能赚很多钱。从1997年开始,衡营村的年轻人开始大量前往山西承包黑砖窑。其中包括衡庭汉的两个弟弟和今年刚满十七岁的儿子衡名扬。衡庭汉跟湖北郧县杨小兰结婚后,一直生活在郧县城关,迄今已有三年没回家,但经常寄钱回来。衡庭汉的弟媳声称,衡庭汉出这个事,他们都没想到。衡母与衡庭汉的四个孩子原本住在衡庭汉寄钱修建的大砖房中,衡庭汉事发后,衡母等又回到老屋居住。据悉,跟衡庭汉在山西从事黑砖窑承包的还有他的两个弟弟。衡营行政村由王岗、衡营、周营三个自然村组成。其中,衡姓占三分之一强。多年来,衡庭汉在山西的所作所为,衡营村人并非一无所知,但衡氏在村里是大姓,村里人不是跟衡庭汉家沾亲带故,就是曾跟随其干过黑砖窑,因此,村人对那些令人发指的暴行冷漠之极。自衡庭汉被通缉“出名”后,衡营村的人明显感觉到来自外界的压力,面对调查者,他们要么纷纷回避,要么极力否认本村有人家靠承包黑砖窑发财。衡营村有少量摇摇欲坠的土房,有很多半新不旧的瓦房,但跟临近的姚营村相比,衡营村还有不少很好的砖楼,衡的弟媳指着他家附近的一座漂亮新楼说:“那家男人刚三十多岁,在山西永济承包黑砖窑,才二、三年就发财了,去年该楼花了十五万元。”2006年6月16日,被公安部通缉的山西洪洞县曹生村黑砖窑包工头衡庭汉在湖北丹江口落网。淅川县一位盛湾镇籍的干部则向记者表示,据他所知,衡营村凡是住上砖楼的人家,都有人在外面承包黑砖窑。至今,衡营村外出的打工者中,有70%以上是到山西承包黑砖窑。而衡庭汉的弟弟,则得意地开着该村第一辆用劳工血汗换取的小轿车,却无人在事发后予以查察。本书按:除了这类黑砖窑,本书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各地还有许多黑煤矿、黑金矿、黑石料场、黑石灰窑、黑水泥厂、黑渔场、黑塑料厂、黑烟厂、黑印刷厂、黑炼油厂、黑橡胶厂、黑妓院、黑娼窝……多如牛毛,遍地皆是,都与各级地方官吏有着密切的经济利益关联。这应了刘少奇的一句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这就要引进外资,发展私有经济,如果说这是剥削,那就是‘剥削有理’……”这也恰恰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论依据,也是今天一些党人提出“社会必要剥削”这个概念的基础。因此,“黑××”之存在,只要不死人,就不“黑”,就没人去管,甚至还采取各种方法通过各种方式去支持;要么,就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这好象并不太“衡”!那么,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改革开放的目的又是什么?如果“社会必要剥削”理论成立,那就等于“社会必要反抗”与“社会必要革命”的行为也合法成立——敢于建立此理论者,就要敢于承担此责任!谁人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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