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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联谊] 南康王氏宗亲理事会关于成立王氏教育基金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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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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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5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教育强市”发展战略,呼应众多宗亲的倡议,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成立南康王氏教育基金会。

一、基金会宗旨:以国家的政策、法律为依据,以培养王氏人才为目标,广泛发动和积极联络市内外王氏宗亲踊跃参与,多方筹集资金,开展奖学助学,激励和支持王氏学子奋发向上,争当拔尖人才,为王氏家族争光。

二、基金用途:一奖学,二助学。

三、筹资途径:在市内外王氏宗亲中进行募捐,同时接受社会团体的捐赠。

四、资金管理:基金按章程进行管理,设立单独帐户、单独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组织原则:为了顺利推进这项工作,决定王氏教育基金会与王氏理事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机制。基金会制定章程,并严格按章程和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王氏教育基金会的成立是全市六万宗亲的期盼,也是促进王氏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重要举措。希望市内外宗亲、企业家、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捐赠,为培养更多的南康王氏优秀人才做出贡献。

南康王氏宗亲理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南康王氏教育基金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南康王氏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国家法律、政策、法规为依据,培养王氏人才为目标,积极联络和发动市内外王氏宗亲,多方筹集资金,开展奖学、助学,鼓励和支持王氏学子奋发向上,争当拔尖人才,为把南康打造成经济强市和活力新城多做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基金,主要依靠接受南康市内外王氏宗亲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南康王氏宗亲理事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南康和谐城王氏宗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与市内外宗亲的联系和合作;

(二)募集资金和接受捐赠;

(三)管理和运作筹集的基金;

(四)资助特别困难的王氏在读学生和奖励特别优秀的王氏学子。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基金会和理事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基金会由11-15名执行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资格:

(一)基金会发起单位代表(即理事会工作人员);

(二)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教育基金会工作;

(三)具有奉献精神,公正廉洁且身体健康;

(四)熟悉基金会政策法规,有较强策划和组织能力;

捐款数额超过人民币1万(含1万)以上者,授予名誉会长,3万以上授予明星会长,五万元以上者授予金星名誉会长,10万元以上授予功勋名誉会长,数额巨大捐资者除授予终身名誉会长,同时冠名为南康王氏宗亲理事会与×××教育基金会。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王氏宗亲理事会提名,各分会共同协商确定;

(二)基金会换届时间与理事会同时进行,由理事会新的班子组成新的基金会理事;

(三)届中罢免、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基金会的活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三)对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完成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社会团体、个人开展募捐活动筹集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听取、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3次全体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负责召集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则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提议由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理。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能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款、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作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基金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审议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的开支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2、监事的变更由理事会决定并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章程规定和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经常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3、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和监事均不得从基金会获取工资报酬,但可按年度给予一定的交通、通讯费用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终身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终身名誉会长必须是巨额捐资者,名誉会长一般由捐款壹万元以上人员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别由理事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宗亲中有较高威望者;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3、熟悉基金管理和运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有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担任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居二线人员除外);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行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中担任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与理事会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市内宗亲但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会议落实情况;

3、代表理事会签署主要文件;

4、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5、组织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6、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通过;

7、提议聘任或解聘理事会工作人员;

8、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基金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5、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1、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自愿捐赠;

2、投资收益;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资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违者受法律制裁。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对象、用途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不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按时入账。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全部收入用于南康王氏家族奖学、助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资助活动是指:

1、一次性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资;

2、1万元以上资助活动;

3、理事会认定的其它较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一般不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10%。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开展奖学金、助学等公益活动,应当向市内外宗亲公开所开展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基金会配备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变更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年度,每年2月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宗亲内部公布,接受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的宗旨;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终止,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前起15日之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通过捐赠人指定的其它公益事业;

1、对于有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它公益事业;

2、未指定用途的剩余财产,由业务主管单位王氏宗亲理事会安排使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理事会审查同意核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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