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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谱者文各不同,取其近代可法者,莫如宋世欧氏永叔、苏氏老泉二家谱法之善。今谱世法乎欧
谱图法乎苏。从欧宗次顺列,支派无紊;从苏五世一撞,百世不易。其中稍加损益,是谱有所法,可以垂久远也。
一、先诰动
重王章而荣先祖也。孔惮鼎铭垂于礼典,展喜王命庇及后人,念尔皇祖,则世世子孙庶几知所勉而克丕承之尔。
一、先世居晋,又迁中山,远莫考矣。今但以徙居丰润者为
始祖,第始祖以下数代未详
姑阙疑
为
。犹狄青不肯远附于梁公,存实录也。刻谱字画端正,谨差讹也。印谱须竹纸太史帘
垂悠久也。
一、古者诸侯世官,故有大宗小宗之分。今董氏虽非世官,而宗之大小不可不明,故自大宗以后小宗各为
一谱
五世之内均无紊
为。其合小宗者,皆根于始祖,百世之外,亦犹是为
。夫谱有合有分,使分者益详
则合者愈亲矣。继此者踵事增华,虽千百世,皆可按而考也。一、入谱皆书名,所谓临文不讳,用以传久也。若失其名及未命名者,则书其行,当俟查明补入。其子孙有偶同祖讳者,亟令改正。同音不同义者,不拘二名。重一字者不拘。
一、世次,定矣。书年庚,明长幼也。书娶,谨嫡庶也。书子嗣,重宗祀也。女书所适
别婚姻也。书生、书卒葬,慎始终也。
一、同族有居远方者,即注某方于其下,庶使子孙易晓
不路人视之。若有客于外及幼而迷失亡归者,并书其名行生年,使谱有可稽。但非吾族之人,概不得影射而妄入也。
一、入谱支派分明,防紊乱也。书谱父子相继
恐遗失也。继嗣之子系于所继之下,而所生之下仍存其名,不忘本也。
一、同族有为
僧道者不书
斥异端也。若已有子孙而后
为僧道者,则录其名行,仍标为僧道。至于出继异姓或以异姓为
嗣,虽贵显俱不书
明非族也。
一、妾无子则不书
无所承也。妇人被出或改嫁,俱不书,义绝也。
一、本族之女,虽出嫁而亦书者,录贤也。贤而得书
《春秋》之法也。
一、族谱多编墓诘祭文,若概录则不胜烦
今尽削之。至于先世之行谊有确乎不可泯者,略摘数语入于谱附,尚简也。
一、谱中或耳目未周而偶有遗错者,愿同宗之能事者互相查订
以匡不逮,则裨益多矣。
一、祖孙、叔垤、弟兄辈有捕讼者,是以不孝论。凡为
人一世,宜敬祖睦族,常相和气。一构讼,大伤和气
何以
为
人
?从此遇有房产、地亩交割不清之事,宜禀之门长或族长,从公议处。内有执(幻)〔拗〕不从者,圈族具呈,公举治罪。
一、族中不论富贵贫贱
俱要相敬以礼,相接以情,方伦常无紊。或有尊欺卑、卑凌长、强抑弱、弱渎强之事,宜禀知族长,惩以家法。
(清董澳纂修《[河北丰润]董氏家谱》清乾隆二十年刻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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