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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崔氏宗亲联谊会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罗定崔氏宗亲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为罗定崔氏宗亲志愿组成的以姓氏统一,血缘相关为纽带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继承、发掘和弘扬崔氏文化,推进家族的发展。宗旨是“尊宗敬祖、团结和谐、共谋发展”,目标是:互帮互助,排忧解难,增进情谊,振兴家族。最终实现崔氏家族的永衍生存和伟业发展”。
第四条本会下设各地分会,凝聚各地宗亲力量,形成合力,创建宏伟事业,促进崔氏家族的发展。
第五条本会会址罗镜墟,分址罗城。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1、发掘、收集、整理家庭相关资料,围绕崔氏家族的起源、迁徙、分布、派系、名人、族(续)谱等内容开展研究活动;
2、 修辑《罗定崔氏族谱》,增强家族的文化凝聚力;
3、加强与全国各地崔氏宗亲的联谊,互相交流经验;2 u" Y1 f5 J, Q7 b: G- [4 o
4、联络罗定崔氏族人,建立联系名册,成立各地宗亲分会,开展族人沟通联谊活动,增进各地宗亲的认同感;
5、多渠道筹集资金,成立“罗定崔氏基金会”,奖励(考入清华、北大等名牌大学)崔氏子弟和帮助有特殊困难的崔氏兄弟排忧解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1、 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崔氏宗亲成员都是会员。
2、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热心崔氏文化交流,自觉参与宗亲联谊会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 、拥有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2、 对联谊会贡献大的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Z! f0 f0 J0 t3 H- G- `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R: C9 i0 N# s
4、可参加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
6、享有参加全国、省、市的崔氏祭祖和庆典活动的权利;9 v* o6 `" I7 m" M F
7、享有参与编修族(续)谱的权利;
8、享有与各地宗亲沟通、了解和增进团结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 认同并拥护本会的宗旨和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能够为家族的事业尽心竭力;
2、 搜集、提供本会所需的家庭资料,积极宣传崔氏家族的优良传统和联谊会的精神;4 h b( f6 B) a* W
3、向本会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4、积极为本会的活动创造条件,协助本会开展业务活动,并为本会的文化宣传和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5、每年度自觉向宗亲会交纳会费。会费的交纳标准:会长500元/年以上,副会长300元/年以上,干事200元/年以上,骨干会员100元/年以上,其他会员交纳会费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首届第一年每人5元/年(特殊困难的经审定可免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表决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本会的的财务报告
6、决定本会的重大投资事项和重要联谊会活动事项;
8、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9、监督理事会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郊。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联谊会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期间,若有人提出辞职的,都不少于一年,并且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但新任代理人未产生未委任前,必须继续履行原职任务与权力。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g* \3 Y. A7 I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 a0 k9 W6 q; Z* Y: [
3、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7 E7 f9 @ U; Y. Y) ~2 o
4、对会员的吸收与除名进行审批;& x1 h% D- w1 }* R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整体机构;) S3 y% A; e1 ]- s4 y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必要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负责主持。理事会议的有效是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到会人数的2/3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联谊会领导班子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第十四条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成员出列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地常务理事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下设宣传组、联络组、财务组、通志编修组,负责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员(由各地分会选派一人)组成。其职权是:监察本会业务执行情况,审查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副干事、联络干事、理事长、监事长和财务等骨干,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B4 o; I3 D( l3 x# G* r, S1 C
1、德才俱备,善于团结;
3、正直公正,敢于作为;& j3 Z3 e' m7 ?, E2 [9 w
4、 爱好本族文化,影响力较大;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地分会参照以上机构和条件设置,由当地会员开会决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d* Q1 f8 a2 B8 M) \8 u+ B
2、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3、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T3 a- g2 z9 S, R- T! D( O3 x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贪污挪用。
第二十六条本会财务制度
1、 本会财务组设正,副组长,下设会计、出纳等人员;/ m6 y: l: r5 |7 X+ |
2、 一切收入全部入帐,单据备查。收款必须用编号的三联单加盖公章,付款必须有经手人签字、负责人审批的正式单据,对手续不全的单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3、 账目必须逐月结算,半年小结,年终汇总,造表送有关人员存查,并定期向各分会公布。必须保证会计资料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4、 财务人员应把捐资、会费和各种收入存入银行后,提支少量现金备平时应用;
5、 正常开支,如办公费、出差费、招待费等,一般应由专管财务副会长批准;壹仟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由会长审批;叁仟元以上的开支,先制定计划,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能开支。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会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个人和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以适当方式和联谊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本会换届前应按《财务审计条例》办妥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私分,不得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草案)于2010年5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正式定本会章程。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谊会代表大会审议后贯彻执行。
罗定崔氏宗亲联谊会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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