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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祭祖] 漫谈福建风土人情之婚姻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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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8 23: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风土人情之婚姻习俗

男婚女嫁乃人生之重要环节,婚姻的缔结历来被视为“正家”之始,终身大事。因此,有关礼俗自然也就备受关注,繁文缛节,十分考究。古代中国最重明媒正娶,早在周代就已确立嫁娶程式中之“六礼”,即纳采(送礼求婚)、问名(询问女方名字和出生日期)、纳吉(送礼订婚)、纳征(送聘礼)、请期(议定婚期)、亲迎(新郎亲自迎娶)。随著北方居民南迁入闽,婚仪中的“六礼”在八闽各地流传开来。此后,这六种礼节虽略有变化,然基本延续下来。宋元时期,妇女贞节观逐渐加强,宋代理学对福建的影响尤甚,以至福建婚俗中歧视和束缚妇女的现象愈益显著。至明清两代,更进一步被强化。

明清以后,在福建民间,“六礼”的名称和内容均有所更动,各地礼俗也不尽相同,但仍大抵取“六礼”之意。通常,从议婚到完婚要经过提亲、合婚、相亲、定亲、送聘、送日子、劝嫁、催妆、迎送亲、婚礼、下厨、回门等步骤。其中,提亲、合婚包含有纳采、问名的内容;定亲、送聘相当于纳吉、纳征;送日子含请期之意;迎送亲类似于亲迎,只是新郎本人是否亲自前往女家迎娶则因人因地而异。除了这些一般性的婚姻礼俗外,福建民间尚有多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和礼仪,诸如童养婚、招赘婚、服役婚、交换婚、转房婚、表亲婚、指腹婚、重婚、招夫、租典妻、抢亲婚、转嫁婚、尽孝娶、冲喜婚、冥婚、长住娘家等等。其中有一些是婚姻陋俗。

福建是一个多山省份,自古以来交通闭塞,商品经济不发达,封闭式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比较典型,因而风俗习惯比较古朴,封建色彩也较为浓厚。古代福建人口不多,劳动力较为缺乏,外来移民入闽之初,适应新环境、改造自然的工作十分繁重,因而滋生重男轻女的思想,从而又造成男多女少现象,引起嫁女必索高价、包办买卖婚姻之风盛行。一些富豪大户为炫耀家门、显阔竞强,嫁女之时,耗费巨资,广置妆奁,由此积习相沿,互相仿效,形成嫁女重妆、婚礼奢华的陋俗。

民国年间,风气渐开,机关公务人员和知识界先行婚俗改革,初兴新式婚礼,名曰“文明结婚”,妇女地位也有所提高。但范围广袤的农村变化并不明显,旧的婚俗依然普遍存在,不少恶习并没有被破除。

一九四九年以后,人民政府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婚姻礼仪的改革日益深化,许多传统习俗虽继续存在,但其中的大部分或被剔除、或被简化、或已名存实亡;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的观念已为大多数人所承认和接受,尤其在八十年代以前,嫁娶礼仪普遍比较简朴。八十年代后,旧婚俗中繁琐排场的风气重又抬头。

福建的佘族、回民以及客家人、惠安女、基督教徒等,因其不同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以及相对独立的社会群体,也形成了各自比较独特的婚姻礼俗。

提亲

在民间,子女到了适婚之龄,做父母的就得著手托媒牵线搭桥,为他们提亲择偶。婚龄因时代而异。

在中国古代,西周以前和西周时期,以男三十岁,女二十岁作为合适的结婚年龄,唐朝以后,法定婚龄降低许多,据文献记载,唐贞观年间诏令:男二十岁,女十五岁;唐开元令:男十五岁,女十三岁;宋天圣令:男十五岁,女十三岁;宋嘉定年间诏令: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明洪武年间诏令:男十六岁,女十四岁;大清通礼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福建民间婚龄基本在官府规定范围内,出入不大。清代,福州一带,男十七岁、女十五岁以上便可婚配。福建也有少数地区早婚现象严重,情形特殊。以惠安最为典型。在惠安东部一些乡村,孩子于𫄶褓之中就要订亲,十二三岁即完婚成家。若女孩子到了三岁仍未“有主”,父母亲便会忧心忡忡,唯恐女儿找不到男人。此等陋俗,弊窦丛生,为害非浅。

自民国以来,法定婚龄有所提高。《中华民国民法》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新婚姻法规定婚龄为男二十、女十八岁以上;一九八○年又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此相适应,民间婚龄也增大一些。但是,城镇与农村略有差异,一般农村偏低,城镇偏高。农村习尚早婚,城市则普遍晚婚。在城市里,男三十、女二十五岁左右结婚比较多见。农村往往男二十、女十八岁左右就开始提亲,一到规定年龄,立即结婚;有的还虚报年龄,或未领取结婚证,就提前结婚。惠东一带早婚劣习仍然存在。

旧时,男女授受不亲,婚姻大事身不由己,“男不亲求,女不亲许”,悉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成为缔结婚姻所不可缺少的仲介。据史志记载,在厦门,男婚女嫁“先由媒妁介绍”,(民国《厦门市志》卷二十《礼俗志》)在政和,“凡男女缔姻,先听媒妁说合”,(清.道光《政和县志》卷一《风俗》)在崇安,“清以前均凭媒妁之言,互通庚帖”,(民国《崇安县新志》卷六《礼俗》)才算正统和合法。这种现象是普遍的。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父母国人皆贱之”。故有俗谚:“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下无媒不成亲”。

旧时媒人有官媒、私媒两种,以私媒为多见。官媒是由地方政府设置的。私媒则有职业为媒与临时作媒之分。专职者依此为生,她(他)们消息灵通,经验丰富,常主动上门找当事者说亲;非职业者乃临时为亲朋好友所托而奔走说亲。媒人几乎全由上了年纪的女性充当,所以民间俗称“媒婆”。媒婆大多能说会道,善于左右逢源。一些原本并不相配的婚事,经媒婆摇唇鼓舌、瞒天过海,居然得以说合成功。如果哪一方得罪了媒婆,她们从中作梗,三言二语,也可能把一桩好姻缘给搅散。于是求媒说亲者都不敢怠慢媒人,对媒人的招待都很周到和丰厚。每当媒人光临,无论男女双方,都要按例煮点心款待,甚至置酒犒劳。泉州有句俗语:“要成不成,媒人饭先走。”惠安人则说:“吃成吃成,无吃不成”,“新娘过门算圆满,媒人点心三十六碗”。婚成之日,无论何等媒人,男女双方都要给予一定谢礼,一般男方所馈较多。非职业性媒人,与两家皆系熟人,各自心中有数,花工省,口舌少,不甚计较酬谢。送给媒人谢礼一般是猪脚、线面、糖果、糕饼以及小红包等,俗称“媒人礼”。日后分娩生产时,再给媒人送上一份“抱生饭”。职业媒人的谢礼除上述诸色之外,还得付给媒人钱,其数额未有定规,多依聘金数抽成,由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不等,泰宁一些地方甚至高达百分之十;也有面议“花红”的。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专制时代婚姻包办的产物。一九四九年后,大力提倡移风易俗,随著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生活内容的丰富,人际交往广泛,男女青年结识机会增加,恋爱自由、婚姻自由蔚然成风。然而,由于封建残余的影响,传统观念的流长,婚姻自主尚未完全实现,旧俗遗风在某种程度上仍继续存在。许多以自由恋爱结下情愫的青年男女,最后都得征求父母的意见。双方父母都赞同、支持固然皆大欢喜,但只要有一方家长表示异议,事情就比较棘手。遇此难题者,经抗争、通融,有的终成眷属;但因此半途而废的也不少,特别在农村更为常见。有的男方父母在了解儿子的恋情并感觉满意后,便会托人出面到女方家中投石问路,洽谈联络、议定婚事。在旧式媒婆越来越少的情况下,介绍人、婚姻介绍所、征婚启事之类的新型“媒人”纷纷出现,颇为活跃。城镇多数青年男女是借助这些管道而寻得配偶。当然,这些新型“媒人”都只是为男女相识和交往牵线搭桥,提供方便手段。如介绍人,或者是出于对亲朋知交中大龄未婚者的关怀而为之奔走引荐,或者是热心地为同事、友人中的比较般配者创造机会和条件,进行撮合,或者只是因为与男女双方及其家长皆有交情而充当信使的角色。

说媒过程,通常先由男家请媒人到自认为中意的女家攀亲,女方家长若无异议,便会应媒人所求,开具女儿出生的年月日时,俗称“开庚帖”,或称“开生庚”、“开生月”、“出婚头”、“起帖”等。“庚帖”用长方形红纸竖写而成,字数得为偶数,忌单数,上边的出生日期时辰或以生辰八字代之,或直接载以年、月、日、时,其纪年和计时皆以阴历和十二时辰为限。例如,西元一九五八年戊戌年(肖狗)六月十五日九时出生的女子,就写成:“坤造戊戌己未已酉戊辰瑞生”,或者“坤造戊戌年六月十五日辰时瑞生”(男式庚帖在文字上略有改动,将“坤造”改为“乾造”,“瑞生”改为“健生”)。直接写上年、月、日、时的庚帖,字数可能成单,若出现这种情况,便省去“瑞”字或“健”字,以使字数成双。例如:西元一九六一年辛丑年(肖牛)十二月十五日二十三时出生的女子,就写成:“坤造辛丑年十二月十五日子时生”。

在福建民间,提亲议婚时还要考虑到下面一些因素。

男女之间的年龄差距无严格标准,一般情形男比女大二三岁,最忌大六岁,俗信六岁属“正冲”,不宜结合。也不宜相差十岁以上,“年老不娶少妻”,否则会招致舆论谴责或人言非议。在平和,俗传男女双方年龄相加为五十岁者不宜结亲,因“五十”乃“一百”之半,合而为半,恐难百年偕老,非吉兆也。

说媒的基本条件除了年岁相当之外,还讲究门当户对、财产相若,两家的社会地位和财富不能相去太远,尤其对男家的门第、财产要求比较高。福建旧时尽管“有少年颖异善读书者,家虽贫穷,富贵之人亦乐择为婿”(民国《闽清县志》卷五《礼俗》、民国《沙县志》卷八《礼俗志》),但这毕竟是少数现象。辛亥革命后,男女匹配重门第之风逐渐转变。一九四九年以后,这种变革更加显著。不过,迄今为止,婚配要“门当户对”的旧观念仍有一定市场,某些家长对于子女择偶不符合“门当户对”条件的,仍会横加干涉和阻拦。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议亲之际对同姓联姻也有所禁忌。德化旧时禁止同姓结婚,即使有少数同姓结婚者亦不准载入族谱。但总的看,福建人对同姓联姻的禁忌并不苛严。宁化县石碧村群众反而看重同姓通婚。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反映,石碧村张姓人家,夫妻同姓的占96%;同时,他们也明确反对近亲结婚。

福建部分地区还有某些特别的异姓婚姻禁忌。在泰宁,卢姓与谢姓、张姓与李姓被认为不宜联姻结亲。因为“卢”与“炉”同音,“谢”泰宁土语作“熄灭”之意,俗信如果“卢”、“谢”结合,将似炉火熄灭,不能兴旺发达,故忌讳联亲。“张”和“李”也有类似之意,俗语“有张没李”,是说用具不全,办事困难,有这没那的,土俗引伸为象征有姓张的就没有姓李的,联姻有一方失利,会断子绝孙,故不可通婚。

合婚

女方庚帖由媒人带回男家,进行“合婚”,这相当于“六礼”的“问名”。合婚包括“问神祖”和“合八字”两个部分。具体程式各地不尽相同。一般是男家先将女方庚帖压在家中供奉菩萨或祖先的香炉下,有的则置于灶王爷的牌位前,须存放三日或更长一些时间,以聆听神祖示意。在这一段日子里,若阖家诸事顺利,六畜平安,甚至连一块碗、一双筷子都无破损,即为不冲不破之吉兆,算是神祖认可,婚事就能继续。否则要立即退还庚帖,婚事告吹。闽南一些地方俗称这道手续为“压圆”或“三日圆”。在漳平,男家除了将女方庚帖(当地称“婚头”)压在神龛前的香炉下之外,还得盛半碗新汲的井水置于“婚头”之上。三天后家里如未发生任何不吉利或不如意之事,且碗中水也保持清净,便认为兆示吉祥,姑娘贞洁无瑕,成婚有望。反之则婚事中止。在建阳,把男女二人的生辰八字各用一张黄纸书写,压于香炉下,上面各点燃一支香或一支蜡烛。若两支香或蜡烛点完的速度基本相同,就意味著双方般配;若点完的速度相差太大或有一支中途熄灭,则这两人结合将不会和谐美满,婚事便不成功。在崇安,庚帖要放置祖先香位前七天,点燃香烛,不让停熄。如果烛尽香残或杯盘破损,出生年月上又有些抵触,这起婚事就要告吹。

通过“问神祖”程式后,便要请算命先生对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进行“合算”,看是否相合,有无相冲。八字相合则算男女般配,婚姻初现眉目,如相冲相克,则该门亲事只好作罢。八字相合与否,主要根据五行和生肖。在福建,生肖禁忌流行甚广。普遍忌讳女方属虎,又因老虎总是夜间出山觅食,所以对于夜间出生的属虎女子,忌之尤甚。此外,象“白马畏青牛”、“猪猴不到头”、“两虎不同山”、“龙虎两相斗”、“女子属羊守空房”之类的禁忌在许多地方都有讲究。惠安县流传“杀鸡儆猴”、“蛇不同穴”、“马不同房”、“虎会咬猪”的说法。有些方家术士还将生肖与五行联系起来,编排成列:虎、兔属木,蛇、马属火,龙、羊、狗、牛属土,猴、鸡属金,猪、鼠属水。尔后再凭相生相克之道进行推算。

合婚之举是属迷信,但却事关婚姻的成败。因此,那些生肖“不佳”,或所谓年、月、日、时相冲,或八字带有凶煞的女子,往往要把岁数重新安排,虚报生肖属相,如属虎者,上半年出生的就改虎为牛,下半年出生的便虚报成兔;生辰年、月、日、时也得伪造,不祥的时日更改为良辰吉日。目的在于应付合婚,同时也为了能改变自己不好的“命运”。

在安溪一带,合婚时尚有“破月”之忌。男子蛇年出生破正月,鼠年破二月,牛年破三月,猴年破四月,兔年破五月,狗年破六月,猪年破七月,马年破八月,羊年破九月,虎年破十月,鸡年破十一月,龙年破十二月;女子猪、兔、羊年出生破正月,虎、马、狗年破三月,蛇、鸡、牛年破四月,猴、鼠、龙年破六月。俗信男子破月无关紧要,女子破月则危害巨大,娶破月女子为妻者将终生穷困潦倒、家境不顺。因此有关父母一般都虚报女子出生年月,若能瞒过男方,女子本身也浑然不知,那么成婚以后便无甚危害。

莆田、仙游、福清、长乐的一些地方,在媒人说亲的三天里,两家都平安无恙,便是符合神祖之意。随后,男女双方交换庚帖,合对八字。合婚礼仪多由男家进行。在华安、沙县以及三明的洋溪、碧湖等地,男家遣媒议婚时就将男方庚帖交给媒人带至女家,由女家来合婚。

现在,所谓“合婚”对大多数青年来说已很陌生。有些青年男女相恋之后,其父母会在暗中为他们合对八字,基本上是属心理安慰形式,对婚姻的成败一般不起制约作用。在少数乡村,旧式“合婚”做法依然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因“合婚”不吉,拆散有情人而造成悲剧的。

相亲

八字既合,接著便要相亲。相亲是在媒人介绍的基础上,男女双方通过会面走访,互相审视人品,察看家况,俗称“看新人”及“看厝”、“看人家”。

福建民间古时少有这一习俗,男女之间的彼此了解主要依靠媒妁之言。若男方欲对女方进一步探个究竟,往往采用“偷看”方式。偷看多由父母、尊长出面,或趁女子外出之机,悄悄跟踪窥视;或隐瞒真实身份,借口买猪、买牛等,前往女方家中暗暗观察,旁敲侧击。一般人都忌讳自己的女儿被对方看到,如果男方偷看被发觉,女方认为很失体面,婚事可能产生麻烦,甚至陷于破裂。

民国以后,相亲之风逐渐普及,但婚姻当事人基本上还无权自己作主,多由父母、尊长越俎代庖。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男方父母或婶婶、姑姑等出面,择日走访女家。女方家长一般都会让女儿出来露露面,如倒茶、点烟,男方家人乘势打量女子的容貌、身材、体态、举止等。在泉州、连城等地,还有看女子手掌的习俗。相亲时的观手掌不象算命看相者那样考究、玄乎,通常只是根据女子手掌的软硬和皮肤的粗细来判断她是否有福气。手掌柔软、皮肤细嫩的就是好相,而骨骼突出、肌肉僵硬、皮肤粗糙的就是没有福气的恶相。福建民间还普遍忌讳女子“断掌”(亦称“横掌”,即掌上有一条粗深的纹路自左而右横贯正中,如将手掌从中横断),认为这种女子“命硬”,注定要克死丈夫(男子断掌,则被视为当大官之命)。

另一种是男子本人由媒婆或尊长带著到女家相亲,在观察女方的同时,也接受女方的审视。但男女两人并没有长坐倾谈,女子只是稍微现身一下,就又躲入内室。在漳平,相亲俗称“看新娘”,一般是男子站在大坪(天井)内,闺女经过打扮后从左巷头(偏厅)行过大厅进入右巷头,仅此短暂一现而已。与此同时,女方的父母及其他亲属也在观看男子。在建宁,男方登门相亲时,女子先隐蔽窥视,若无异议,便出门倒茶,男子乘机瞥上一眼,若表示同意,就接过茶水。

无论何种形式的相亲,男方如果感到满意,都会有所表示。一般是送给女子一个小红包,俗称“见面礼”,或者连女方家庭其他成员也得搭上一份。在清流等地,男方家人还会留下来吃顿饭再走。在莆仙一带,相亲者若吃下对方煮的点心——鸡蛋、线面,即表示中意。在建阳,男青年临走前,姑娘会亲自泡一碗糖开水端给男青年喝,若男青年喝完这碗糖水,就算是表示满意;若喝下半碗,表示尚须请媒人仲介磋商,留有进退周旋的余地;若只是象征性地沾一沾嘴唇,乃出于礼貌,表示不同意该门亲事。

在龙海,相亲时男方送“见面礼”的情形有所不同。男方来到女家,女家即让女儿出厅捧茶,同时也邀亲眷来相男方。男方需将预备好的见面礼——“红包”按亲疏大小一一奉上。一次相亲往往得花千把元的红包钱。相亲后,男女双方中有一方不满意,则可中止议婚。无论议婚成否,男方相亲的红包照样要付给。

男方上门相亲后,女方也会到男家走走。但女子本人不能去,而由尊长出面。主要是察看男方的家庭情况,如家庭成员、环境、房屋、摆设等,也得看看男子的相貌,男家要设宴款待来宾并赠予礼品。在莆田,女方有意于此门亲事的,才留下吃饭。

如今,在城市青年的婚姻礼仪中,旧式相亲已是罕见。自由恋爱者毋须相亲,尽管他们一般都会把恋爱物件带回家中让父母、家人审议,但最后主意基本上还是由自己拿。经介绍人等撮合的,其首次见面则含有一定的相亲意味。若第一次见面印象不错,便有了良好的开端,否则就很难再谈下去。

在农村,相亲习俗依然流行,但其形式和内容已发生较大变化。相亲不全是互访家门,有的是由媒人或介绍人另择地点会面;去相亲时不单由父母、亲戚、媒人等陪同,也有只邀好友知交为伴、甚至独自前往的;相亲过程中,当事人本身接触的时间比较长,彼此观察会相对详细一些,而且通过交谈,也能进一步了解对方的素质、修养。当然,随著生活水准的提高,相亲的花费也有所增加。不过,在少数地区,相亲时你来我往、新旧杂揉,礼节更繁,耗资更大。在连城,过去男方给女方的“见面礼”一般为二块银元。现在,男青年到女家“看新人”,若同意的话,就得送给姑娘一个红包。这只是“小看”。另外还有“大看”,主要由父母尊长出面。既为“大看”,红包份量自然加重,且名目增多。除了要给女子本人一个大红包外,女家老少、至亲也都得兼顾。这时,女家会招待男方吃点心(蛋、酒、面)。八十年代以来,连女家点心的开销也得由男方出。男相女后,接著是“看人家”、“看女婿”,即女方家长前往男家察看。男子本人要先在大门口等候,女方家人到时,放炮仗迎接,并得接过女方母亲手中的雨伞,女方接著回送未来女婿一个红包,俗称“接伞礼”。“看人家”时,男方须设宴款待。

定亲

男女双方经过沟通、了解,彼此都认可了,就要举行“定亲”之礼,以缔结婚约,确定联姻,即所谓“订(定)婚”,又称“订盟”、“文定”、“聘定”、“插订”、“压定”、“送定”、“定庚”、“系记”等。定亲大多一次完成,也有分二次进行的。无论一次还是两次,定亲形式通常为:男方择吉日具礼物、定金及定帖(或还有婚书)送往女家,女家纳之,又回送一些礼物及女方定帖(婚书)。男女两家各以对方之礼、帖为信,定下亲事。旧时,福建各地皆有这一习俗;现在,则或有或无、或繁或简,总的来看,城市较少,农村乡镇比较普遍。

古时,“纳吉”(订婚)和“纳征”(送聘礼)二礼别而行之,“纳吉”时馈以少量礼品为信,聘礼基本上是于订婚后再专程行聘送给女家。后逐渐演化,至近代,定亲、行聘已无截然区分。一般在定亲时,男方除具备上述一些礼品外,还要送上部分聘金,谓之“定金”。福州、长乐、福清、平潭等地是把聘金彩礼的一半送到女家,俗称“上半礼”。这样,定亲既类似于“纳吉”,也包含“纳征”的成分。

有些地方定亲分两次进行。福鼎分“初定”和“大定”,惠安分“小定”(镇小定)和“大定”(镇大定),安溪分“小订”和“大订”,漳平分“提订”和“提大订”,仙游分“定亲”和“挂脰”。现在,人们往往合二为一。旧时之所以存在一定再定的做法,则主要是因为“初定”、“小定”、“小订”、“提订”、“定亲”等都只是订婚的初级阶段,送礼比较简单,毋须聘金,多为双方交换戒指、手帕之类的信物。“大定”、“大订”、“提大订”、“挂脰”才算正式定亲,礼物丰厚,且得付予聘金的一半或部分。不论一次或两次订亲,婚事的订立皆以聘金财礼的确定为主要依据。因此,定亲之前,两家大多要预先将聘礼商议妥当,至少在定亲时也得有所著落。如果双方均为开明之人,尤其女方不重彩礼,那么定亲时自然就可省掉此类繁文缛节。

福建各地男方用于定亲所赠的礼物有双有单,因地而异。一般以双数为多,分四色、六色、八色、十色不等,皆备数类,其中常见的有礼饼、猪肉(或猪腿)、面(或线面)、糖、鸡、鸭、蛋、鱼、酒、干鲜水果、干鲜海味,兼以戒指、项链、衣料等;也有人还送羊肉或羊腿(福州)、茶叶和盐(松溪)、花(平潭、惠安)、牛肉(永定)、兔子(沙县)、甘蔗(莆田),等等。福州人的定礼为,鱼二条,鸡二头,鸭蛋一百个,面十斤。蟹二只(蟹的十条腿要完整,以示十全),猪蹄则只一个,糖三、四、五包均可,面也有抓三把或五把的。在漳平男方的“提订”礼品为:茶汤二副(俗称冰糖为茶,线面为汤,两项各一斤为一副),糕仔一封(漳平特有的小块长方形糕点,用面粉、糯米粉和其他佐料制成,每封六包,每包十个,俗称“六包糕”),桃饼(桃形小饼)一斤,戒指一枚。沙县人行聘定亲时置办的礼物有,鱼六斤,银镯一对,但红蛋为六十一个(多一个,取有出头之意)。福建个别地区的定亲礼品甚至全以单数计,不要双数。永定的订礼为五色,一般是猪肉、牛肉、面、酒、鱼,每色或三斤、或五斤、或九斤,逢单便可。至于定亲时的定金数目,福建民间同样有双有单,无一定规。惠安人的定金常离不开“八”和“二”两个数字,八元二角、八十二元、八百二十元,也有在整数后面外加八块二角或八角二分的尾数。这并非出于喜双讳单的禁忌,而是因为当地方言“八二”与“八字”谐音,以“八二”取意“好八字”。

定金、礼物置办停当后,都得加上“挂红”,以图吉利、喜气和红火。定金须用红纸或红布包好,许多人还再扎以红线或红带子。其他各种礼物皆帖上红纸条,也有人用红纸包裹干货,然后放入布袋或箩筐中,布袋、箩筐同样得帖上红纸,有的地方甚至连布袋、箩筐本身也是红色的,蛋类要染成红色,礼饼正面常用红色染料点上几点或印以红色图案,鸡则用红线系其脚,谓“红线系(鸡)脚”、“红线牵脚”、或“红线羁胶(鸡脚)”,意为结发夫妻,白头偕老,永不分离。福建许多地区,男方去订亲时,要送红线一束,表示“千里姻缘一线牵”,预祝婚姻长久;寿宁俗谚云:“拴线透老”;泰宁俗语道:“受了男家线,婚姻不能变”。在南靖船场一带,挑礼担的扁担两端也要贴上红纸条。莆田一些乡村,送礼定亲由亲属中的几位已婚妇女出面,这些女子得身穿红衣服,拿著带红颜色的雨伞,男子母亲还要手执一对甘蔗,中间用红纸捆住,若男子母亲已故,则这些女子不必穿红衣,但要穿紫色的衣裳,甘蔗改由嫂子来拿,如没有兄嫂,便由其他最亲的人代替。

订婚这一天,男家通常先在神佛和祖先的牌位前供上香烛,求告神祖保佑婚姻美满。随后,由媒人与男方父母及亲戚(主要是男方的姑母、婶母、伯母等)等,携礼去女家“送定”。也有由媒人代行的。启程之际要燃放鞭炮。男方人员临门时,女家也鸣炮相迎。大家坐定后,女子本人会出来向未来公婆问安,并为贵宾敬上“甜茶”。男家如备有戒指、项链之类,便由长辈(主要是母亲)给未来的媳妇戴上。平和、南靖等地则是给女子挂“挂脖钱”或“串颈钱”,即取铜钱若干串上红丝线,让男方派去的长辈套在女子的颈上。在仙游,正式订婚时,男方要把金戒指、手镯套在女子的手上,并把用髻线和银元编成或串成的“银饼”、“项链”挂在女子的脖子上。戒指、项链、“银饼”、“挂脖钱”或“串颈钱”等的佩戴和套挂,是亲事订立的重要标志,表示此女已属男方之人了。所以有些地方进而用这一礼仪来代称定亲。厦门一带定亲的俗名是“挂手环”,泉州民间称定亲为“戴手指”,仙游人曰“挂脰”,尤溪人更直接把订婚叫作“系记”(意谓女子系上属于某人的记号)。

男方礼物送进来后,女家也要将此供于神佛和祖先的牌位前,敬告神祖,祈求赐福。当然,男方所送的财礼,除聘金(定金)外,女家一般不能全部收下,而是取出其中的一半或大部分,另外再加上一些礼物,送还男方作为答礼。比如,男方送来两只公鸡,女家只收其一,另回以一只母鸡。总的来看,女家回送的礼品,各地不尽相同,但普遍都带有几样颇具寓意的东西,以寄托阖家欢乐、兴旺发达的美好心愿。在霞浦,女家的回礼中有鞋底(意为“起底”,能起家底),芝麻(芝麻富贵),黑豆(与方言土话“有头”谐音,指有出头),糯米(意为粘住男家大人之口,令其不唠叨,能与媳妇相处和睦)。在福州,回礼往往少不了一双袜、一条裤(袜裤与方言“活”“库”谐音,意指善持家、活财库、家底殷实)。在龙岩,是回送花生(能发能生)。在漳平,回礼有连巾一副(两条脸巾织成连在一起,意为夫妻相伴终生),桂花枝一对(寓早生贵子之意),种子六包:芋头、小麦、稻谷、花生、粟、黑豆各一包(预祝姑娘将来生儿育女,恰似这些种子不断繁衍,代代昌盛)。在惠安,女方回敬的礼品含白曲(干酵母,主发)二粒,老姜母(主多产)二块,大豆种、麦种、粟种(寓意与漳平的六包种子相同)以及“铅钱”等。其中最要紧的应是“铅钱”一物。“铅钱”系用一种次等铅锤薄似纸,裁成一公分直径大、小的圆形物,中间衔出双喜图案,“铅”与“缘”音谐,“钱”指财宝。当地民间认为:人群相处,缘份极为重要,此家女郎既与彼家儿郎订定终身,就宜先将缘份布予男家,和男家预结好缘。男家接到“缘钱”,将一部分夹在女家回馈的糖果中分送给亲朋好友;一部分则投进水井和厨下水缸,使缘份溶于水中,让大家饮到这“缘水”,预卜日后大伙结缘也会有好兆头。在泉州,也有回送芋头、姜母、双连巾等。在仙游,女家以凤雏(即鸡蛋,谓吉利和能生育)、长命(即线面)、五谷种(寓意与上述同类礼品相当)回盘。在莆田,还有女家回送甘蔗等(甘蔗节节甜,取意夫妻恩爱、甜甜蜜蜜)。

定帖也是定亲的要件之一,俗称“龙凤大帖”,男谓“龙帖”,女曰“凤帖”。“龙帖”和“凤帖”主要是男女双方各列联姻者姓名、年龄、住址以及主婚人、媒人姓名。闽南一带,有的还要订立“婚书”,男为“干书”,女为“坤书”,各署主婚人姓名,彼此申明订婚结亲之意。一般是男家先出“龙帖”、“干书”,女家以“凤帖”、“坤书”回复。两家交换定帖、婚书,亦即立下了婚约。旧定帖、婚书格式要求甚严。订婚之日,男女双方往往都要办筵席,宴请亲朋好友,俗称“订婚酒”。赴宴者毋须送礼,即使有送,也比较简单,多少不论,故有人把喝订婚酒叫作“吃白酒”。但到了完婚成亲的时候,喝过订婚酒的人就得送份厚礼为贺。在许多地方,女方得把男家送来的礼饼分赠给赴宴的亲友和邻里,所以,定亲时男方必须置备相当数量的礼饼,数十上百斤或者数百个。在漳平,男方要送一种当地独有的礼饼——“女儿饼”,俗称“圆仔饼”,这种饼用番薯、面粉为原料拌白糖制成,每个重一斤,至少要送一百个。分送礼饼与办订婚宴一样,一是表示庆贺,一是将女儿定亲之事告知亲友,昭示乡邻。凡是接受礼饼者,在姑娘出嫁时,都要买衣料、日用品等礼物相送,叫“添箱”、“添妆”。送人的礼饼得完整,不能切开。在诏安,若收到的礼饼是切块的,届时可不必置礼“添妆”,曰“吃饼畔,无人情”。

自定亲起,两家就开始改换称呼,以亲家、亲家母、姨、舅、叔、伯等对号入座;未婚男女互随对方称呼其父母,也有以“叔叔”、“婶婶”、或“伯伯”、“伯母”等称呼对方父母的。与订婚前不同,订婚后,男女双方可以大胆往来,姑娘可以经常到男家走走,小伙子也得到女家帮忙干点活。在连城四堡,订婚后,逢节日、庙会或办喜事的吉日,男方派一个小妹妹去把姑娘接到家里,姑娘来过一趟后,下次再来就用不著去接了;女方亦是如此,只是去接小伙子的换成弟弟或哥哥。不过,在泰宁,订婚后,男女互不见面,不期而遇时还要回避。

订婚后,多数要待年把至二三年才完娶。在此期间,男方逢年过节要给女家送礼物,主要是端午、中秋、过年(春节)三大节,俗称“送节”,也有另称过年这次送礼为“送年”。礼物大多离不开猪肉、面(线面)、衣料等,同时与节日相应,端午时带有粽子,中秋时带有月饼,过年时带有或年糕。女家也会回送一些礼物。在光泽,“送节”有“送小节”和“送大节”之分,订婚后尚不打算娶媳过门的一年或几年里,送节可以简单一点,谓“送小节”,但到了准备结婚的一年,就要“送大节”了。“送大节”顾名思义送礼丰厚,粽子得用箩筐挑,多达一二千个,月饼少不了二三十斤。女家把男家送来的粽子、月饼分送给诸亲友,籍此告知有女出嫁,让人家有所准备。

旧时,通过定亲而达成的婚约,具有强制约束力。除非出现“妄冒”(指姐姐冒充妹妹、哥哥冒充弟弟、姑姑冒充侄女,或者隐瞒了重大疾病等)、一方犯了罪、或到期不娶(订婚后,女方已届成婚之龄,男方无故三五年不娶或逃亡在外三五年不归),一般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婚约,不许翻悔,男家悔约的不能追回财礼;到期不娶者虽不受惩处,但也不能追回财礼。与此相联系,福建旧时曾出现过这样的习俗:定亲后,如果男子死了,女子仍算是他家的媳妇,谓“断线之人”,若不再嫁人,就可立贞节牌坊,为家人、世人称颂,若再嫁便被认为是不名誉的。不过,也有一些男家对这种未过门媳妇重找婆家并不反对、作梗,惠安有句俗话说:“锅内无饭,无法留人”,对再嫁之举较为宽容。如果女子于婚前死去,男子也得认她为“结发之妻”,并把牌位请回家供起来,以后再娶就是“续弦”,拜堂时要拜发妻的牌位。男子亡故而女子另行择配者,女家须将男家已给的聘金、彩礼退还一半或大部分;女子去世而男子再行选娶者,男家不得向女方要求退偿。

民国时期,仍以婚约为结婚的法定程式。现行的新婚姻法没设婚约的规定,不承认订婚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式,切断以婚约束缚婚姻自由的锁链,否定了父母以女儿换取财礼和包办婚姻的做法,也给青年男女提供了摆脱父母干涉婚姻的依据。至于由家长出面、或男女本人自愿订立婚约的,地方当局也不加禁止,只是其性质和效力与旧时迥然不同,如有变故,可随时提出并通知对方取消婚约。若因见异思迁、或无充分理由而悔约的,将会招致舆论的谴责和旁人的非议。另外,如果女方翻悔,就要退还男家所送聘金,所送礼物退否均可,主要依男方的态度而定;如果男方变卦,则聘礼财物分文不退。

聘礼

聘礼,也称“聘财”、“彩礼”、“财礼”,是男女订婚和结婚时,男方付给女方的财物。在“聘娶婚”时代,“婚礼先以聘财为信”,男女“非受币不交不亲”,聘礼被当作构成婚姻关系的首要条件。

论定聘礼时,主要是双方家长出面,媒人居中传话调和。或由男家先开草帖,与女家商议;或由女家先提出聘礼要求,交给男家考虑。双方往往争执不一,讨价还价,常需媒人往返数次才可定下。也有因聘礼数目上的出入无法谈拢,终至亲事不能圆满的。聘礼谈妥后,便正式书写礼帖(礼单),开呈聘金、礼品若干,立以字据。男方于成亲之前必须予以兑现,否则就难完娶。

旧时福建,聘礼之厚薄因地而异,视家境贫富而定,但“论婚重聘金”(民国《平潭县志》卷二十一《礼俗》)、“妇家苛责聘仪”(民国《泰宁县志》卷二十三《礼俗》)的习俗却很通行。某些有女之家甚至“不择其婿之贤否、年之相若,但得多索聘资即乐与之缔婚”(民国《大田县志》卷五《礼俗志》)。少数名门望族为体面和炫耀,奢侈排场,更是助长了陋俗。曾有仁人贤者不忍此风泛滥,欲起而抑之。清光绪四年(一八七八年),邵武府知府袁绳武在当地立下禁碑,明令:“嗣后,聘金无论贫富只准八十千(钱)至六十四千(钱)为止;不收聘金者,听首饰衣服均不得过四件,……其余红肉不得过九十斤,海菜果子每色不得过五斤。”(民国《邵武县志》卷二十二《礼俗》)然而,重礼索聘由来已久,约定俗成,实非一纸禁令所能制止。

民国年间,已出现了花钱少的“文明”婚礼,但行聘仍为主流,且数额更大。在武平,聘金“必以百金为率”,多者达“三百金以上”(民国《武平县志》卷十九《礼俗志》)。在政和,“聘礼旧以白银十六两作两锭用红线系焉;今加数倍,大约以百圆为率,并具钗珥、衣裳及礼饼百斤”(民国《政和县志》卷二十《礼俗》)。在崇安,聘金约“六十元至一百二十元”,另加“衣饰、礼饼、鸡鸭、豚肩、龙眼、荔枝、栗干、胡桃、五子果等物”(民国《崇安县新志》卷六《礼俗》)。在上杭,“俗尚日趋繁华,女家以嫁奁不丰恐失体面,于是多索聘金猪酒,男家亦以争体面,故事事必求其丰,致有鬻田宅以行之者。”(民国《上杭县志》卷二十《礼俗志》)在长汀,“聘金昔仅有百十千钱,今则动辄数百元,此外尚有猪、酒、鱼、肉、米糍等类”(民国《长汀县志》卷十七《礼俗志》)。在南安,清乾嘉时期,聘金“不过百十金”;“今(指民国)则婚嫁论财聘,动以数百金为比较”(民国《南安县志》卷九《礼俗》之二)。

一九四九年以后,人民政府大力宣导男女平等、劳动致富,新婚姻法禁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买卖婚姻受到批判、冲击,提倡不要彩礼、俭简为婚,新人新事层出不穷。可是议聘现象并未彻底消除,在广大农村仍相当普遍。八年代以来,随著商品经济发展、生活水准提高,重聘之风似较前更盛。聘礼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以万元计,耗资甚巨。在厦门,近十年来,女方向男方索取聘金,已从数百元涨到几千、上万,从原来要求一般的家庭用具涨到多种高档消费品,例如二十五吋遥控国际线路彩电、音响、三门电冰箱、多功能录相机、白金项链等,有的甚至连煤气、电话、传呼机也作为条件。在建阳,有的聘礼就大致包括:聘金一千元,“母担”(抚养费)八百元,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只,手表一块,自行车一辆,金子三钱,银元四十个,衣服十多套;另外,女方办酒的物资或开销也由男方负责。在大田,聘礼一般是:聘金一千元,母亲抚养费一千元,女子衣服钱二千元,银元八十个,大米二百斤,猪肉二百斤,鸡鸭三十只,冰糖五十斤。在将乐,聘礼大抵为:聘金一千五百元,“孝母钱”银元五十~一百个,女子著装费六百元,鸡、鸭各二十~五十只,猪肉一百五十~三百斤,糯米五十~一百斤,礼饼约一百块。在连城,聘金从千把元到万余元不等,其中,四堡乡的聘金除人民币五六千元外,还要银元一百多个。在安溪,各乡镇聘礼普遍较高,官桥、金谷、蓬菜、魁斗、凤城等地约三千~五千元,湖头约四千~七千元,东溪大都在一万元左右,有的偏远山乡则高达万元以上。福州郊区峡北乡的聘礼数目也很大,聘金至少要一万三千元,礼饼得挑一担。莆田沿海一些乡村的聘礼之高更是令人瞠目结舌,自八十年代中期起,该地区几乎每年都以一千元的幅度上涨,除北高和忠门个别地方之外,一般都在一万元左右,另外加一个“几担”(面食、线面、猪肉等各一百多斤);而八十年代后期,每年都以二千元左右浮动,聘金也陆续上升到一万五千、一万八千、二万,而且要外加一个“九担”,担数也增加了。主要是按质论价,年轻漂亮的自然就高,貌不出众的次之,傻姑娘的卖价也不下万元。一九八八年,忠门乡个别“村花”的彩礼激增到二万元至二万四千元。

这种高额彩礼,对农民来说不啻为一场灾难,广大农村青年叫苦连天,他们面对现实,轻则负债累累,重则倾家荡产。由此也引发许多社会问题。有的男青年为筹集结婚费用,不择手段地弄钱,赌博、贪污、偷盗、诈骗、抢劫、行凶直至落入法网;有的青年则采用换亲、非法同居等办法逃避彩礼。人贩子也乘虚而入,奔走于西南、西北等地拐带妇女回闽贩卖。这类女子前些年以来自四川省的居多,故通称其为“四川婆”。拐卖妇女国法不容,但因“售价”低廉,千把元至两三千元即能“成交”,所以屡禁不止。

在福建,多数女方家庭收受彩礼后,再将彩礼的全部或相当一部分化为嫁妆返回男家,实是借收彩礼之名为女儿日后建立的家庭奠定物质基础。但因互相攀比,彼此仿效,彩礼“水涨船高”,成为缔结婚姻中的一个重大负担。即使碰到比较通情达理的女方,让男方“随意相送”彩礼,因有定规,男方也还不敢(或不愿)过于将就,终究难脱俗套。

此外,对于聘金的总额,福建许多地方还注重其尾数谐音的吉利。福州、长乐一带的聘金从一三三、三三三、五三三到九三三、一三三三,等等,总带有“三”字,长乐人甚至要求末数三位必是“连三”。这是因为福州方言中,“三”与“生”同音,以“三”寓意生育和兴旺。南平的一些乡村,聘金以“六”为吉数,五六○、一六○○、一○○六等,意指“六六大顺”。在闽西的龙岩、上杭、武平、连城、永定等地,聘金则与“九”结缘,一九九九、二九九九、五九九九元或四九○○、五九○○、七九○○等,含“久久长长”之愿。在邵武,聘金的数量,大多取六、七、九这些数字,如三六○、六六六、七六○、九○○等。邵武俗有“七成八败”之说,谓“六”为“六合”、“六六顺”、“九”则谐音“久”,取“长久”、“永久”之意,忌“四”、“五”、“八”。在清流,聘金无论多少,往往有个零头,曰“子孙银”。

送日子

到了准备完娶成婚的时候,男方预先择定迎娶的吉日佳期(按阴历算),用红纸帖写好,备上礼品,由媒人送至女家,谓之“送日子”,亦称“送日”、“送日帖”、“送日头”、“送日单”、“送日子单”。类似古代“六礼”中的“请期”。

旧时十分重视嫁娶的时日,一定要择吉避凶,选个黄道吉日。人们往往请算命先生或星相先生“捡日子”,先生用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或加以男女双方的父母、祖父母的生辰八字,综合推算出没有相克的结婚吉日。也有翻阅皇历,参照其中宜忌所指而选择日子。在大田,拟定婚期既要根据男女本人的生辰八字,还得看双方其他家庭成员(女儿除外)的生辰八字,如有一人的八字与之相冲,便要重选日子。

除却算命先生的玄虚论说和老皇历的宜忌戒律之外,福建民间还流行关于婚期吉凶的习惯说法。一些地方忌无春之年嫁娶。无春之年,指当年无立春日,有些地方称之为“寡年”。因“寡年”的“寡”字与“寡妇”、“寡居”、“鳏寡孤独”等词语相关,显然是大不吉利的。在闽东、闽北的不少地方,忌女子十八岁和二十四岁那年出嫁,也有只忌其中之一的,因为传说中的临水夫人陈靖姑(民间信奉的女神)十八岁结婚,二十四岁祈雨殉难,所以对待嫁女子而言,十八岁与二十四岁乃不祥之龄。至于婚期所处的季节、月份,福建人普遍喜秋冬和仲春(尤以秋冬时节为多),夏季甚少。闽南一带有忌五月、七月、九月之说,谓“五月有误”(“五”与“误”谐音)、“七月娶鬼某”(七月为鬼月)、“九月狗头重(“九”与“狗”音同),嫁娶皆不利。邵武人选择结婚的吉期,一般都是逢六、逢七、逢九或十二这些日子,月份大多是在农作物收成之后的秋冬之季(即九月至次年正月),忌八月。秋冬是秋收冬藏的黄金季节,又是农闲的日子,秋收之后,家境也相对宽裕,适宜于男婚女嫁。民间也有“秋收冬藏,娶妻拜堂”之说。且春节前完婚,“娶个媳妇过大年”,更加增添节庆喜气。而在夏季,天气炎热,食物易腐,人觉困倦,农事繁忙,夫妻生活不便,故尽量避免举行婚礼。在一些地方,人们多选择双日成亲,忌单日嫁娶;许多地方还有定双月双日的结婚习俗。以应“好事成双”之说。

对男方送去的婚娶日子,女方一般都会接受。在永定、泰宁等地,女方同意后回给“允期”帖。在德化,女方在十天内如无异议,男方即如期迎娶。在福清、罗源等地,男方选定婚嫁日期,先要告诉女家,征得认可后,再正式书写红帖,行“送日子”之礼。在松溪,男方要送去两个或三个“吉日”,由女方确定其中之一。在邵武,“日子”用红纸写好,于农历七月初七日请媒人送到女家。女家如果同意男家择定的这个吉期,即收下这张红帖;如不同意则不收,退还男家,男家须待来年重新择定后于“七夕”之日送去。

“日子单”上不仅要写迎娶日期,而且还得载明新娘上轿、进门的时刻,有些地方甚至还须开列包括男女两造年庚、干冠坤开(上头)时刻、安床和裁衣时日及其宜忌等内容,在惠安,嫁娶的“日帖”需准备两份,一份送给女方,一份张贴于男方的祖厝或居宅厅堂壁上,以示成双成对。

送日子时,男方同时要给女方送去尚未付清的最后一部分聘金以及其他一些礼物,谓之“压日帖”、“压日子单”。在福州及其邻近的长乐、福清、平潭等县,送聘往往分两次进行——“上半礼”和“下半礼”。“上半礼”于定亲时送纳,“下半礼”(另一半聘礼)就是在“送日子”时交齐。在长乐,男方往告佳期,并送交“下半礼”时,需以礼饼随之,俗称“定日饼”,礼饼多时以数百斤计,女家将饼遍分戚属,表示吉期将届。当地有首歌谣:“定日饼,圆又甜,表妹喜日冬至边。有请伊,也请侬,亲亲戚戚都请遍,贺喜贺良缘。”亲戚吃了定日饼,知道嫁期,都在喜日之前赠送物品(多是布料,阔气的也有金银首饰),叫“添箱”。在福清,男方除“下半礼”外(付清聘金),另加猪蹄、线面等礼物;女家回送礼饼,多为一百双,叫作“日子饼”,男家把“日子饼”分赠亲朋戚友,以示预告婚期。在惠安,男方需送齐聘金尾数,并外加“锦占布”(一种靛蓝泛紫的土布)二至四支(匹),称“日头布”。在松溪,送日子单时要带上六包糕和礼金余款。

现在,城镇居民选择婚期普遍由男女本人或双方家庭共同商定,且多以西历纪年计算时日,很少有人再行“送日子”之礼,旧时的择日禁忌大都消失。但是,求吉利、重喜庆的心理依然存在,顺天时、择闲暇的习尚也延续下来,婚嫁仍多选择秋冬和春季进行,具体时间又多选在“五一”、“十一”、“元旦”和春节等节假日。在农村,“送日”之俗依然流行,婚期“捡日子”者亦非少数,某些传统禁忌尚有市场。如一九八八年春节前夕,许多地方出现嫁娶热潮,其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当年“立春”节气在春节前夕,且一九八八年又是农历龙年,此时完婚,可望在龙年生贵子。不过,这种旧俗遗风已呈淡化之势,逐步与城市的习俗趋同。

新房布置

吉期来临,男女两家书对联、贴双喜,悬灯亮烛,披红挂彩,各将居宅装饰一新。男方须把新房布置停当,忌以曾作过新房的房间重派用场,每件家具一旦到位,忌随意更动。其间尤重新床的摆放。旧时,闽人曾行“安床”之礼,闽南一带尤为常见。安新床要择吉日良辰。届时,用铜钱一百文,其中八文要与双方八字相符,安置于床脚,其余压于床头床尾,取夫妻“同心同体”之意。床的位置,也要视男女双方的生庚干支,视门窗与神位座落的方向而定,禁忌床与桌椅柜橱的尖向相对。当日晚还须祭拜床神。福州一带,结婚前夕,男家要准备好新房,房中摆设全由女家送来,只有床铺由男家自备。床铺应安放于房子当中,曰“安床”。安床要由夫妻双全、儿孙绕膝的“好命人”来主持。安好后,要选几个儿童在床上睡觉,叫“假刘床”(假刘,福州方言谓辗转翻滚之意)。床下要放置长叶的芋种,叫“芋栽(苗)”,床中挂著粽子,一个大的叫“粽姆”,附著五个小的。在厦门,“男家安定新床,曰安床,安床后择一父母俱存之男孩与新郎同睡”(民国《厦门市志》卷二十《礼俗志》)。惠安崇武地区,结婚前两、三天,举行“安床”仪式。洞房里点上香烛,由牵新娘的人在床的各个脚底压一块金箔,床头四个角落各放上三个硬币,床下要放置一百二十个红糯米丸子,表示圆满之意,安床后的一百二十天内,绝对不得移动新床。

安放好新床后,须请一位有“福气”、“好命”的妇女(或丈夫健在、子孙满堂的老者,或丈夫健在、上有父母下有儿女的中年人)来缝制被褥、挂帐、铺床。新床上往往放置一些寓意早生贵子、富裕康乐之类的物品。在古田,撒红枣(早)、花生(生)、桂元(贵子)于床。在长汀,有的在床头放四个贴“喜”字的柚子,有的则放内装大米的米筒、尺、秤、算盘、剪刀等,再挂一盏小红灯。在连城,先置十二堆爆米花于新床,每堆兼有花生、豆子和小红包,再呼十二个童儿爬上去滚闹,俗称“爬床”。让小男孩上新床翻爬滚闹的习俗,在福建各地颇为普遍。或安排于新床搭好时,或放在闹洞房期间。希翼由此获得好风水、好福气,来日将早生贵子,也反映出重男轻女的思想。若小儿滚爬时恰好撒尿,弄湿新床,主人非但不会生气,反倒视为吉兆。

新床通常于婚前几天摆设清楚,在大田县却延至闹洞房前夕,方由母舅临时铺搭。

现在,旧的安床习俗已渐少见,只在农村一些地方仍行择日择向和安床习俗。

贺喜

婚嫁之际,接到请柬或口信的亲友、戚属和乡邻,纷纷赶来馈礼贺喜。在福建各地,女家的宾客多以衣物为贺礼,男家的宾客多以红包(钱)为贺礼。贺礼多寡视关系亲疏而定,也因贫富而有别,通常有一定之规。

向婚嫁者贺喜,最忌以钟为礼。因“钟”与“终”谐音,“送钟”有“送终”之嫌。也不可送去手帕,因手帕常是给人擦泪用的,带伤感哀愁意味,与婚嫁喜庆相悖。一些本该成对的物品忌拆成单个作贺礼。送人一对花瓶或一对枕头,祝夫妻成双成对、比翼齐肩,礼轻意重;忌讳只送一只花瓶或一个枕头。贺礼必须在婚礼前送达,婚礼后不能补送,补送被认为不吉利。主人收下贺礼,多要用红纸按人头一一登记,以便日后逢对方有婚嫁之事,自己回报贺喜有个底谱。男家一般得把众宾客馈赠的彩联、布料、床单等,依辈份、排行张挂于厅堂四周壁上,舅舅的联轴当列首位。在寿宁,有“退礼”之俗,对送礼致贺却无暇赶赴婚宴者,或曾有恩惠于婚嫁之家的人,其贺礼主家原封不动,待婚礼结束后几日,再分别登门退还,并致谢意。

一九四九年后,提倡婚事新办,送礼贺喜也从简就俭。自从八十年代以来,随著婚事大操大办风气的复起,贺喜礼金不断水涨船高,红包从二三十元、五六十元到七八十元、上百元,甚至数百元,有增无减。

嫁妆

嫁女之家,必须于佳期前夕备好妆奁(即嫁妆),以供女子陪嫁带往男家。魏晋时期,妆奁只有女子梳妆用的镜、匣等物,唐宋以后,泛指女子所有的陪嫁品。旧时,福建民间妆奁什物名目繁多,主要有箱、橱、桌、椅、凳及服饰、衣料、鞋袜、被帐、盆桶等日常生活用品。妆奁丰俭因女家贫富而异,悬殊颇为显著。富者丰厚,不仅上述诸件一应俱全、数量充足,还加上使女、田产、金银细软和大笔“压箱钱”,甚至包括棺木寿材;穷困人家则因陋就简、勉强随俗,使女、田产、金银之类固无,就连普通奁具也大打折扣,相形见拙。因此民间有“富人家嫁女,穷人家卖女(赚聘金)”,“上等人家陪钱嫁女,中等人家将钱嫁女,下等人家赚钱嫁女”的说法。德化、南靖、大田等地,嫁妆就有“全厅面”(各类嫁妆齐全)和“半厅面”(嫁妆较少,相当于“全厅面”的一半或部分)之别。在寿宁,嫁妆多则三十六杠(两人一抬或一人一担为一扛),俗称“满路红”,少则三杠,叫“三杠头”。

……(原文较长,此处节选发布,其余内容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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