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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与中国会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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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4: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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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律国翔  作于:2009-7-27 11:26:05  访问:194  评论:0(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自从1985年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以来,中国会计立法历史问题的研究,就成为会计学和法律学共同的不可回避的课题。
  人类会计行为可以溯源到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距今大约30万年。而法律的产生,只有国家产生以后才成为可能。由于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和统治阶级意志的需要,国家产生后会计法学的产生也成为历史的必然要求,于是,这个文明古国最早的会计立法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夏是我国第一代奴隶制王朝,它的法律总称“禹刑”。夏后边商朝的法律总称“汤刑”。两刑里有无会计问题的条款呢?遗憾的是由于年代久远,文献缺乏,实在难以弄清。两千五百年前孔子在世时就说:“夏礼吾能言之,扛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现在我们就更难以考察了。
  历史发展到西周,我国奴隶制社会到了鼎盛时期,一部规模宏大,记述详尽的巨著出现了,它就是《周礼》。此书传为周公所定,亦有学者认为是东周时代成书。其所述内容,是西周王朝的政治、经济、法律、官职的史实,此点大约可以基本认定。它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产物。
  什么是“礼”呢?《左转●隐公十一年》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周礼》在奴隶制成文法出现之前,是一部具有法律意义的书。天子也要依法办事,《孟子》中就有“君事臣以礼”的话。《周礼》中已有了会计立法记载,《天官●大宰》中说:“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辨邦治;三曰官联,以会邦治;四曰官常,以听邦治;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八曰官计,以弊邦治。”值得注意的是“官计”为“八法”之一。
  “官计”就是“官府会计”的意思“以弊邦治”按夏疏云,是“就计会之中有失者,断之”的意思。笔者认为,《周礼》所载的“官计”之“法”,是现存古籍文献中关于会计立法的最早记载。后代逐渐完备的会计法学著作,无一不受其影响而有所遵循。
  由于西周奴隶社会生产力尚不甚发达,王室和国家财用依然紧张,为更好地压榨奴隶,统制百官,奴隶主阶级不得不定出条款并以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对敢于违反者给以相应惩罚。这是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必然现象。
  《周礼》中关于官计法规内容如下:
  一、会计核算。要日计、旬清、月结,到“岁终”还要总合会算,即所谓“会”。“群吏”必须携带一年的财用报告到中央财会部门来“会”一“会”。这无疑自然形成了会计年度,“会”类似现在的年度决算,每“三岁”还要“大计”一次,以对群吏进行综合评审。
  西周的中大夫司会为计官之长,他的权力很大,不但辅掌会计制度,而且凡可计之处无所不计。虽然《周礼》规定了国王用度不“会”的特殊权力,但也要由司会记录数目,群臣就更不能例外了。
  二、会计组织。《周礼》所述会计部门相当完备,已基本形成组织严密、互相制约的体系。会计和出纳已有严格分工。周王之下设六卿,其中“天官冢宰”为六卿之首。再下设司会和小宰,各分管会计和出纳部门。司会之下设司书、职内、职岁、职币,各司核算、收入、支出、结余之职。小宰之下设宰夫,宰夫之下设大府,大府又统管玉府、内府、外府、酒正、司裘、掌皮等财务收纳保管部门。
  三、会计制度。司会和小宰都是“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的官职,共同辅佐天官冢宰管好收支工作。司会还要执“九贡之法”、“九赋之法”、“九功之法”、“九式之法”理好财务,这许多“法”就是西周最初的收支制度,群吏百官都要共同遵守,“听其会计”。《周礼》还规定了国王及后世子享用财物的特殊权力和群吏百官必须接约财用的等级原则。
  四、会计监督和奖惩制度。除了会计、出纳部门内和部门间平时互相监督外,司会还行施钩考日成、月要、岁会的阶段性监督之权,“以周知四国之治”,并且要“诏王及冢宰废置”,即以书面形式定期上报周王和冢宰,由周王审查决定“有功者升进而置之,有罪者黜退而废之。”
  小宰乃至宰夫同样有就地稽察财务出入情况的权力。“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如临时发现问题,也可以越级直接向国王报告。
  天官冢宰则要抓会计和出纳两个部门。到“三岁大计”,还要协助国王视百官功过重奖重罚。“大无功不徒废必罪之,大有功不徒置必赏之。”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许多学科都走在世界前列,会计法学亦不例外,一部《周礼》便是明证。虽然时隔近三千年,但它所记述之详备,结构之严密,组织之科学,处处显示了中国古代文化的光辉,使人叹为观止。不断深入探索它的无穷奥妙,也是会计和法学工作者的责任之一。
  注:由律国翔执笔发表于《财会通讯》198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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