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14|回复: 0

“龙氏刁民论”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复制链接]

916

主题

6584

回帖

7500

积分

百家姓状元

积分
7500
发表于 2009-8-30 03: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把“龙氏刁民论”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联系起来之前,先看一下从网上搜来的《羊城晚报》2008年6月29日的报道:“对待刁民政府要硬气,不要被刁民挟持。——谈到当下时有出现的‘最牛钉子户’,龙永图认为,要平等协商但不能要价过高。他认为,有些钉子户要价过高,不光要房价还要地价,而地是国家所有的,因此政府要以人为本、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本,不能做群众的尾巴。”这是精通WTO规则的龙永图先生不久之前说的一段话,而WTO规则属于一种国际间的规则,在放眼国际之前,还是先立足一下国内,下面就解读一下“龙氏刁民论”的推理过程是否符合国内规则的逻辑。


、关于“平等协商但不能要价过高”。既然是平等,既然是协商,那就必定存在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一锤定音的事可遇而不可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通俗一点讲,所谓的要约,是指一方开出签订合同的条件,所谓的承诺,是指另一方同意这个或这些条件,有了开出条件这个要约,有了同意条件这个承诺,则双方的合同成立。如果嫌对方开出的条件太高,漫天要价,另一方完全可以砍价,不能因此而剥夺对方的要价权。而且,所谓的“要价过高”,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是和你心目中的价格相比过高还是和通用的标准相比要价过高?如果是和你心目中的价格相比,那么,你不说话,谁知道你心目中的价格是多少呢?如果是和通用的标准相比,那么,这个通用的标准是什么,对方了解不了解这些具有专业性、具有政策性的标准呢,你是否有义务给对方讲解清楚呢?此外,是超过50%算“过高”还是超过100%算过高,或者还有其他的标准?在这些问题没有搞清楚之前,与其说对方是“刁民”,还不如说己方是在“愚民”。


、关于“不光要房价还要地价,而地是国家所有的”。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如果想把现在的部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必须经过合法征收、征用等法律程序,说“地是国家所有的”,本身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其次,一个合法的建筑物,如果作为一个自然人的权利人对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那么,其对相应的土地就有使用权,不管这个土地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集体所有。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地上部分的房屋所有权和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紧密相连的不可分性。既要房价,也要地价,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第三,由于房屋所有权的无期限性和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这个问题,是需要今后的立法妥善解决的问题,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而没有期限的房屋所有权肯定不能被非法充公,这个时候,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必须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得到合理解决,才能避免发生矛盾和激化矛盾。根据我的理解,这个问题在目前的立法和法学研究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因此,“不光要房价还要地价”的人和“刁民”无关,与其把这种行为界定为“刁民”的行为,还不如拿出点时间、拿出点精力研究一下如何协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存在的这些矛盾。


三、关于“政府要以人为本、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本”。这里要弄明白一个问题,也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因为一句话两句话说不清,所以,仅给出一个结论,也就是:开发商的利益并不必然等于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也不必然等于社会公利益。再往下引申,“以人为本、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本”不是以开发商的利益为本,不是以政府个别官员的利益为本。把和开发商不一致的观点、把和政府个别官员不一致的观点,界定为“刁民”的观点,同样没有国内规则的依据。


可以看出,“龙氏刁民论”的推理过程多处违反了国内法律法规等规则的规定,而“刁民”的结论和称谓,显然也具有人格贬损性质,作为普通公众中的一员,这个问题应该不需要太多的话语进行证明就能有切身的感受。由于龙永图先生精通WTO规则,所以,这里借用WTO规则中的一项,也就是“国民待遇原则”作进一步的说明。之所以说是借用,是因为“国民待遇原则”这个非歧视性原则是一个商业术语,这里,把它借用到“刁民”的称谓方面。如果把要价过高定义为“刁民”的行为,那么,不管是在加入原来的关贸总协定的谈判过程中,还是在后来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过程中,龙永图先生肯定是经历了也许是数不清次数的国际上的要价过高,这种现象,同样应该和国内的要价过高一样,无可置疑的被称作“刁民”的行为。


面对国际“刁民”,龙永图先生所做的工作是谈判,面对国内“刁民”,龙永图先生的建议是“要硬气,不要被刁民挟持”。同样面对“刁民”,为什么不能汲取WTO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的非歧视精神来同等对待,而非要采用双重标准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百家姓论坛

GMT+8, 2026-7-13 07:27 , Processed in 0.039392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