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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梅氏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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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09: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梅氏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注册名称:宣城中华梅氏文化研究会,通称:中华梅氏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而成立,由热爱梅氏家族,热爱梅氏文化并愿意为之奉献与努力的梅氏宗亲及其它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以中华梅氏文化研究为主的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宗旨:在大力传承中华民族先进文化的基础上,开展中华梅氏文化研究,着力弘扬优秀的中华梅氏文化,广泛打造文化力,不断激励梅氏成员扬先导后,砺志求进,服务社会,共建和谐。
第五条 本会在安徽省宣城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接受安徽省宣城市民政局、文化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于安徽省宣城市梅文鼎纪念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搜集、整理梅氏家族的历史典籍与文物,并妥善维护与保管,组织专家进行考证,为研究梅氏名人、文化史、家族史提供权威的原始史料。
(二)开展梅氏文化的研究与宣传,加强与海内外学术团体、学者以及民间机构的文化交流,组织出版梅氏文化著作,利用各种形式、媒介传播梅氏文化。
(三)以研究会为平台,推进文化与企业间的交流,打造文化品牌,树立企业形象,实现文化促企业发展,企业助文化繁荣的双赢目标。
(四)出版会刊,开设网站,传播信息,以文化为纽带,增进海内外各地、各类人士的交往与友谊。
(五)加强与世界梅氏宗亲总会的联系,不断密切与海内外梅氏宗亲的关系,组织或参与有利于构建和谐,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宗亲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凡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年龄,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梅氏文化,热爱梅氏家族,热心公益事业;
(四)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活动,具有奉献精神。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由秘书处审核,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所在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有在本会会刊、网站发表文章,出版著作的优先权;
(四)有资源、信息共享的权利;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维护团体的合法权益;
(二)尽其所能,尽心尽责,完成所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广泛发动,联络宣传,互帮互助,共同发展;
(四)搜集信息、资料,及时反馈情况;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自愿提供捐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由本人电话或书面通知秘书处,交回会员证,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予以除名。无故不交纳会费,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华梅氏文化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可由各地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集体研究议定,也可在理事会研究推荐的基础上与会员所在地相关组织或相关人士协商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重大工作事务;
(五)决定与研究会有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向、研究员的聘请与解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聘任;
(八)制定内部相关文件、管理制度;
(九)决定表彰与奖励事宜;
(十)领导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维持本会业务运转财力上起着重大支持作用;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积极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研究会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在本会作出决定决议后,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重要财务支出的审批;
(五)会长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名海内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研究员,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与各省市(区、县)分会及相关会员的沟通与事务衔接;
(五)处理研究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期一届,不连任。任期届满,可参与其他职位的选举,或经下届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同意,受聘担任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监事会负责对经费开支使用情况及研究会其他工作进行监管,及时提出批评改进意见。由原则性强、正直无私、真诚坦率、敢于发表意见的会员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或单位的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原则上,个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元,确有实际困难者,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予以减收或免收;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由热心于梅氏文化研究的人士组成。以尽义务为主,适当予以补贴。其相关待遇,由理事会根据相关法规和研究会经费掌管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合并、分立、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
中华梅氏文化研究会开户行及帐号
单位名称:宣城中华梅氏文化研究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宣城济川支行
人民币帐号:340017589080530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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