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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氏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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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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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22: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7日下午,在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祥林签订协议: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
、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加上荆门市中院已赔付的国家赔偿25万6千余元和其他赔款,佘祥林及家人累计将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如果说2004年有一个醒目的孙志刚事件,那么2005年佘祥林冤案昭雪该是一个标识。日后的中国法治史上,出现这两位受难者的名字,该是很正常的。比孙志刚案件更进一步的是,佘祥林案创造了两个“高峰”:一个农民十几年前的冤案得以昭雪平反,以及随后获得的巨额国家赔偿,可以说史无前例。尤其是佘祥林获得了7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堪称中国国家赔偿史上的一个标本———笔者且将之称作“佘氏标本”。
  之所以说佘祥林申请的国家赔偿是“佘氏标本”,理由有二:其一,赔偿金额创下了国家赔偿支付给公民个人的新高。佘祥林案件,不算此前雁门口镇政府给他发放的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已达到70多万元。国家赔偿开创如此理赔新纪录,佘祥林应该是第一个直接受益者。尽管这样的“受益”是以个人的十几年的人格尊严和身心自由以及家破人亡为代价的,但最终能得到总计这么高的国家赔偿,其意义已经超出了佘家的所求,而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其二,赔偿速度可以说也创下新高。熟悉国家赔偿案程序的人都知道,从申请国家赔偿到批准,再到拿到赔偿金,即便不是“马拉松”,其过程也是较为漫长的。而佘祥林案从申请到赔偿,速度之快,确实值得称道。而假如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速度都能参照佘祥林案的速度,那我国的国家赔偿信誉,何愁不能得以提高?
  笔者真心期待,国家赔偿的“佘氏标本”能够成为一种崭新的法治国民待遇,能够惠及到每一个申请者;同时,正常的国家赔偿都应努力朝着“佘氏标本”的标准看齐,应该让所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公民都能像佘祥林这样,在最短时间内申请到应该得到的国家赔偿。实际上,惟有让“佘氏标本”具有了普遍意义,才能给各级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以更大的工作压力:办案时的草菅人命,不仅是对守法公民的犯罪,也是对国家的犯罪———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国家尊严,浪费了纳税人的血汗钱,罪不可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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