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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诸葛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08年度)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对投资强度每亩7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实际占地面积给予适当补助,标准如下: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属落户县城经济开发区和镇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足
1000万元的,每亩补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每亩补助
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每亩补助5万,属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外或镇外的减半补助。
2、独资新办商贸服务、文教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每亩补助2万元。属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外或镇外的减半补助。
(二)财政扶持政策。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地方财政收益情况,按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镇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扶持,标准如下: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五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三年给予等额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同时给予基数部分的40%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六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三年给予等额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同时给予基数部分的50%的扶持。
2、独资新办商贸服务、文教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五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含服务性)收费,上缴国家、省、市的行政事业性(含服务性)收费按标准收取;属县收取的按收费标准的70%扶持。
(四)引资人奖励政策。引进镇外资金投资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足
1000万元的,对引资人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5%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对引资人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
(五〉大项目优惠政策。对投资数额较大、项目质量高且对全镇财源建设有较大影响、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涉及的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六)其他优惠政策。凡来我镇投资者,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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