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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逆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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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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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3: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倪克力                                                                                                                       我叫倪克力,身份证号码:422126197210302033,电话13982059920。家父倪纯治,身份证号码:422126193808302013,湖北省英山县人,已回英山养伤,家庭住址: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118号。   2007年11月12号中午12时,我父亲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与金川路交叉处穿越人行横道斑马线时(无交通信号灯),被成都川蓉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406路公交汽车撞倒,致使后脑着地,导致1.左额颞叶脑挫裂伤,2.左额颞叶硬膜下血肿,3.右枕骨骨折,4.颅底骨折,5.手术中部分脑组织被切除。后经华西医院的精心救治,于2008年2月20号出院!   我现在所要反映的情况是在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具体办案人员成都市交警四分局民警张勤的几个问题:
  1.任意拖延办案时间。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在青天白日下发生,有大批目击群众为证,完全可以现场处理,并及时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居然拖延到2008年2月1号才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足足拖延了85天!这85天中会发生什么转折呢?谁都无法预料!可以肯定的是:时间拖延得越久,证据毁灭得越干净,也就越发无从还原事实真相!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级机关成都市交通管理局事故处明察秋毫,发现诸多疑点和问题,退回2次,要求重新调查。但办案民警居然熟视无睹,置若罔闻,丝毫不曾收敛,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在事故重新调查中加入---我父亲过马路时拄拐棍!
  3.不允许我方提供目击证人,剥夺我方应有的公民权利!在第一次被退回重新调查期间,我问办案交通民警及其大队长,问是否需要我方提供目击证人以利于事故的顺利调查,但二者都不约而同地回答:暂不需要,需要时另行通知!有四川电视台记者暗访时非正常拍摄为证。相反,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里,办案民警就让肇事司机及其单位先找了两个所谓的“目击证人”,编造谎言,说汽车与我父亲没有接触,而是我父亲自己摔倒!
  4.我方找到目击证人而办案民警却不及时予以笔录!案件在第二次被退回重新调查期间,我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申请寻找目击证人。2007年12月25号的下午,我在事故发生地顶着寒风细雨,举着牌子坚守3个多小时,终于找到一位事发现场目击整起交通事故经过,并愿意为我方作证的证人,有四川电视台非常新闻频道的电视节目为证。但办案民警却迟迟不予我方证人做笔录,后我方证人于2008年1月7号暴病身亡,致使作证未果,由此导致认定结果全失公允,发生了颠倒是非的偏差。
  5.执法人员不依法秉公办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章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章第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而车方肇事司机第一次在电视节目中说我父亲距离汽车是2米远的距离,第二次在法庭上说我父亲距离汽车是1米的距离,而实际情况是我父亲距离汽车,准确说只有两尺远的距离,有现场目击群众在四川电视台采访节目中指证,至于办案交警勘测的距离就不得而知了!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章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未拨打122电话报案,按法律规定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实际认定的最终结果却是我父亲倒地原因不明,故无法划分责任(成公交四认字2007第00367号)!那国家的法律法规岂不是聋子的耳朵---摆设!    完全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成都市交警四分局办案民警敢如此作为,身为交警大队长是否监察失职?是否共犯?如果没有大队长的默许,办案民警怎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如果大队长能及时进行制止,本案件就能秉公处理!他们就是要与肇事司机及其单位作奸犯科,联手制造一起冤假错案:我父亲是自己摔倒,与车方无关,我方应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放之四海皆准的法则摆在我们这样遵纪守法的公民面前怎么就这样苍白无力?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国家法律的保护,这是正常法律途径,也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但是作为个体,我的父亲,不仅公民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正当保护,相反却被某些冠以国家执法机关的公务人员剥夺和损害!才遇车祸,又遭人祸,岂不让人寒心!公民的权益如何才能得以正当保护?如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不是给公民设计的?拥有国家公权力的政府工作人员是不是不等同国家公信力?公安民警是不是等同公安机关?法官是不是不等同法律?想想都让人痛心疾首!    心中无群众,不配当交警!这究竟是一句口号还是一句空话?交警部门作为国家执法机关,手握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却干出与人民利益相悖的事情,政府公信力安在?如此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岂不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然践踏与无情嘲弄!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贵为西南重镇的成都市,行政级别仅次于直辖市,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的公信力尚且如此,那下面的地市州县岂不更令人堪忧?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发现了病毒如不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根治,而任由其传播、复制、变异、繁衍,即使再健康、强壮的体魄也终会病入膏肓。如无壮士断腕的魄力和剐骨疗毒的决心,长此以往,岂非亡党亡国?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境界: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民主社会。诚然,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需要一个过程,但这个过程就非得以牺牲普通人民大众的利益为代价吗?就连老百姓最起码、最根本的生命和健康也得不到尊重和保护,也要牺牲吗?    我已于2008年3月24号将此案诉讼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武侯民初字第1352号),8月12号第一次开庭,11月18号第二次开庭.但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我请求搜集以下证据:1.肇事司机的电话通话清单,但法院说民事案件法院无权调取;2.120急救电话的录音内容,法院说不足以作为呈堂证供,不予调取;3.122紧急电话的报警录音也不足为证;4.四川电视台非常新闻频道为此案件录制的电视节目,却神不知鬼不觉、莫名其妙地被销毁了。里面有证人的证词、证言,现场发生时的事实真相就这样无端地人间蒸发!    法院里的工作人员也深知该案存在很多疑点,诸如受伤程度明显非自己跌倒所致,交警办案程序与常理不符等等。但关于此案,他们说只能爱莫能助、无能为力,直言交管部门是交通事故鉴定方面的权威。明知交管部门的认定结果有问题,却还要借助交警的认定来审理案件,岂不是错上加错?    在这个以人为本的法制、和谐社会里,我只希望国家能还事实一个真相,还家父一个公平,还世间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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