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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文东、柳文君诉詹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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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11: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柳文东、柳文君诉詹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6-08-19 17:13:35 云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昆民六初字第112号原告柳文东,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昆明市江滨西路5号201室,身份证号码:510128197812195813。 委托代理人陈磊、袁仲斌,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柳文君,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昆明市江滨西路5号201室,身份证号码:510128197309025817。 委托代理人陈磊、袁仲斌,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詹佳,男,系个体工商户昆明市五华区建设路印第安理发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文东、柳文君诉被告詹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文东、柳文君于200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文东、柳文君撤回对被告詹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柳文东、柳文君负担。 审 判 长 杜跃林
代理审判员 李伟
代理审判员 王虹


二○○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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