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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宗族组织与国家权力互动关系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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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23: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在缺乏官民充分沟通的传统乡村社会中,宗族是村民分享政治生活、集体抵御国家权力渗透的公共领域。宗族成长、植根于乡土中国,适应中国乡民的传统习俗,改造乡村必先改造宗族。在当今中国乡村宗族死灰复燃的情况下,研究宗族组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于培育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更有效地改善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关键词]乡村治理;宗族组织;国家权力在漫长的中国社会发展史上,中国农村政治势力的兴衰,经历了从“有限进入”到“完全进入”再到“有限退出”的反复过程。目前中国的宗族势力,作为国家权力在乡村中的一个对立物,作为民间调剂政治生活的一个因子,作为一个不成熟的公共领域,其兴衰是与国家的控制能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二者成此消彼长的关系。国家权力在乡村治理中作用的增减,不同程度地改变了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结构。可以这样认为,国家权力在乡村治理中实施和渗透的历史,也就是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发展史。本文试图借用冯尔康的历史分期法,以宗族势力在乡村发展为主线,论证国家权力在乡村渗透的脉络,揭示国家与乡村宗族组织间的关系,为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高我国乡村治理水平提供科学依据。一早在周代,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典型的宗法社会。代表国家的周天子,通过严格的宗法制控制着乡村的思想和政治行为。古代的宗法制度,是在“宗”的原则下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社会秩序的制度。班固认为:“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代所以必有宗何也? 所以长相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第,通其有无,所以经理族人者也。” [1] (P14) 而所谓法,就是规则。周代的上层社会,分为周王侯、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在异姓贵族和平民百姓中,也进行着类似的分宗活动。以这种制度把国家上至天子,下至诸侯、大夫和乡民,都网罗其中,严格规定了他们相互间的地位、关系和义务。周代绝少工商,也缺乏城镇,它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度。因此,统治者对全国的治理,也就是对乡村的治理。周代对乡村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分封土地的办法建立了乡村的行政机构。周人的分封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周天子封土地予诸侯,建立一大批大大小小的诸侯国;另一种是周天子在王畿地区(以镐京和洛邑为中心的周天子直辖统治区) 以及诸侯在其封国内向下级贵族封赐土地和人口。这样一来,全国就被划为若干个行政区域(司马迁称之为封国七十一) ,各诸侯通过对各辖区的有效治理,进而完成了全国的阶梯式行政机构的建立。其二,制定了一些社会规范来确保贵族对庶民的有效控制。(1) 规定大宗宗子对族人具有处置权; (2) 保持严格的姓氏制度,以此标志人们的血缘关系,通过姓氏就把人区分为贵贱不同的众多集团; (3) 遵循等级有序的宗庙祭祀规范。等级不同,祭祀地点不同。《礼记·王制》说:“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等级不同,祭祀的物品也不同。《国语·楚语》说:“国君有牛享,大夫有羊馈,士有豚犬之奠,庶人有鱼炙之荐。”[2] ( P74)当然,还有诸如婚姻制度、墓葬制度、徭役制度等等来维持和规范周朝的上下贵贱的等级制。周人也正是通过尊卑有序的各种礼仪实施对乡村的有效控制,贯彻王权(国家权力) 对乡村的渗透。二秦唐以来,大大小小的宗法制度逐渐解体,只有体现宗族政治继承权的嫡长制还在延续,但是宗统已与君统分离,大宗之子不再称为“共主” ,君主不再任意支配宗族的内部事务。对于皇族而言,被称为“素族”的士族在乡村中占据了特殊地位,在乡村政治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经过春秋战国先秦两汉的战争洗礼,小农经济得到发展,宗法制的基础被动摇,而在两汉中后期,由于武帝推崇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战略,使儒学中的礼法观念得到流传,东汉诸帝更以孝道为重,“诸帝倡导于上,士宦躬行于下” ,[3] ( P78) 于是以服行久丧和累世同居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从此成为封建社会体系的一部分。到魏晋南北朝,宗族势力已发展到确认不同宗族之间的高低贵贱和高门士族内部的尊卑上下之分的地步,禁止嫡庶之间互通婚姻。士族内部,族人同居共财,累世同居,族众几达数百上千,这和大庄园经济的支持和九品中正制度的维持有极大的关系。隋唐时期,由于科举制度和庶族地主的兴起,特别是由于唐末战争士族势力已渐退出历史舞台,宗族的形态也由此开始了新的演变。这期间,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渗透主要表现在:其一,政治上建立了严密的官僚体制。由于科举制度的发展,士族仕宦的特权丧失,中央对地方的权限略增,但也只限于郡县级,对乡村的治理大多仍只能依托于望族。其二,文化科举制度的实施打破了士族的垄断地位,加深了国家权力的渗透力。文化垄断是士族的重要特征之一。隋唐以前,由于皇族贵族和士林贵族世袭了整个上中层官僚职位,平民没有学习文化的动力,从而造成了文化的贫困化。隋唐以来,尤其是武则天扩大科举规模以后,寒庶之家子弟可以通过娴习文章辞赋而登科举的途径,取高官纳厚禄,读书有了功利性的特点,这使得文化由垄断于士族之家开始向庶民寒族普及。文化的普及带动了乡村文化的繁荣,也使一些中央的政令能通达至乡村。同时一些旧族子弟为了显达,也不得不投牒自举,置经学而谙辞赋,以求科场得意。其三,“编户齐民”经济政策的实施,彻底打破了士族的经济基础。唐朝实行均田制及相应的租庸调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土地集中,维持了小农份地,国家直接向“编户齐民”征税,加强了中央与乡村的直接对话,冲破了士族的中间幕障。然而这一政策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在唐后期又遭到实质性的破坏,发生了编户农民大量佃农化的情况,土地集中现象又开始出现。[4]( P104) 关于这点,在此不作赘述。概言之,秦唐时期是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的开始,虽在魏晋南北时期有过一些反复,但总体而论,国家权力在乡村得到了巩固和加强,士族也受了相应的打击。三宗族复兴在宋元时期的发展,与这一时期的理学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朱熹的理学极力倡导恢复和加强封建的人伦关系,使得儒教在理学中得到大发展。同时由于唐末农民战争和五代十国时的战乱,士族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战乱导致人们大批地离乡背井,迁徙他方,原有的血缘和地缘结合的社会结构被破坏了。随着私有化的租佃制和科举制的巩固,宗族的体系接近瓦解,加强宗族的血缘凝聚力,防止族人的贫富分化,确保士大夫家庭长享富贵,成为重建宗族制度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宗族的发展进入了新的时期,确立了以修宗谱、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长、定族规为特征的宗族发展的新阶段。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高级官僚参加了宗族建设,以范仲淹开义庄为先举的官僚宗族制时代来临。同时民间民众也开始关心宗族建设,这对国家权力在乡村的进一步渗透是有重要意义的。这一时期的宗族发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代表国家权力的大官僚在宗族建设中唱起了主角。在此之前,无论在宗法制的先秦,还是在士族制的隋唐,国家权力的渗透都是通过地方势力而实现的。而大官僚的介入,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直接干预。元代义田制得到进一步发展,义田多者数百亩,最少者也有100 亩。[2]( P186) 义田设置大多来自官僚集团,他们在通过义田、义庄赈济族民的同时,通过代表国家正统思想的族规,强化了对宗族的控制。其二,强化宗族伦理教化。 在宗法制度中,宗子有主祭权,因宗法制与分封制、世官制互为表里,宗子既是嫡长子又是官员,享有俸禄,集血缘、政治、经济三位一体,保证了祭祖的顺利进行和对族人管理的权威性。宗法制破坏后,有关族人的管理提上议事日程,一种适应官僚政治体制和以士大夫为社会中坚的社会结构变化的族长制应运而生。族长需要依据族规对宗族进行管理,“子弟有过,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容,则告于官,屏之远方” 。[2] (P209) 由于族规大多为代表统治阶层意志的大官僚所为,故为官府承认,认为尊长对卑幼“以家法警戒之可也”。其三,通过族谱来禁锢族人的所为。“族者何也? 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凑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合聚之道,故谓之族”。[1] (P10) 族谱就是关于同一男性血缘关系并遵守族规的人的记录。族谱的功能是“以忠事君,以孝事亲,以廉为吏,以学立身” ,是“自秦以来,然其贤人君子犹能识其先人,或百世而不绝,无庙无宗而祖宗不忘,宗族不散,其势宜已而独存,则有谱之力也” 。[3] (P54) 从此可以看出,族长是通过族谱使五服之内的族人遵守国家道德法规,对统治者忠诚,对老人孝顺,并避免族人成为路人。总之,宋元两代通过大官僚为主导的宗族实现了对乡村的控制。其渗透包含了伦理道德教化和制度约束两种方式,通过大官僚所言所为,巩固和加强了国家权力在乡村的统治。四明清、民国时期宗族组织普遍出现,尤其盛行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其主要标志是宗族祠堂的建立。祠堂是先人祭祀、族人聚会、族尊施权的场所,平民族人广泛参与,成为宗族群体的主要成员。士绅在宗族活动中扮演了主要角色,成为宗族事务的主宰。因而把这一时期又称为绅士富人宗族制时代。这一时期尤其是清代由于统治者对宗族组织的倡导和维护,朝野士绅身体力行,致使宗族组织遍及全国城乡。这时的宗族组织,已发展成为惟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而联系起来的同姓聚落体。在汉族居住的地方,人们普遍聚族而居,或一姓一村一镇,或几姓一村一镇,或一姓几村。[5] (P100) 明清时期的国家权力通过宗族向乡村渗透的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明清上层统治者普遍支持族规的制订和完善。族规家训的内容复杂,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 规约类,强制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2) 禁戒类,规定族人不许做的事情; (3) 训语类,教诲族人做人的伦理道德。族规与族人生活密切相关,族人活动严格受到族规的制约,其日常人际关系、衣食住行、闲暇娱乐、嫁娶丧葬、职业选择等诸方面,无不接受族规的限制。正因为族规对族人的有效控制作用,故明清两代统治者一直很注重族规的制订。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为稳定基层社会秩序曾颁布谕旨“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全生理,勿作非为” ,[2] ( P338) 并要求各族将此“圣谕六言”载入族规;清康熙九年向全国颁布“上谕十六条” ,雍正又对其逐条解释,成为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颁行天下。第二,赋予族长以宗族司法权力。宗族作为血缘群体,其司法问题也披上了祖先崇拜的神圣光环,在宗族看来,族人所作所为,重要的是光宗耀祖。退而求其次,也要恪遵祖训,不辱先人,如果做错事,是对祖先不孝,族长对宗族争端的审理则是代祖宗行事,对祖先负责。故族规一般都是赋予族长处理族内争端的司法权力,并禁止族人告官,要求族人在族内由族长解决。宗族内部遇到重大事件或是小事但族长不能平息者,才可以请求官府处理。这实际上是一种乡村的族人自治行为。第三,完善乡村的行政机构。宗族权力本是宗族内部的权力,与国家权力不直接发生联系,这也是中国社会二元结构的一大特点。明清之时,为了直接对乡村进行治理,也试行了一些措施,欲通过完善乡村行政机构达到其目的。近代,在声势浩大的太平天国起义的强烈震撼下,清政府被迫改变政策,于咸丰初年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 ,至此,族权开始普遍在基层与政权相结合。[3] ( P100 - 103) 当太平天国运动进一步发展,清政府又被迫准许在职官吏各回本籍凭借宗族势力举办团练,甚至把平时国家才能掌握的拥兵权也下放到地方宗族。在这一背景下,宗族势力经历了一个膨胀的发展时期。进入民国时期,宗族组织已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异。其表现在: (1) 组织原则和形式的变异。普遍实行宗亲会组织,实行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制度,取消族长制。(2) 血缘关系受到一定破坏。宗亲会吸引成员,以同姓为原则,甚而异姓联宗、合数姓为一组织。男姓系统的血缘原则放松,开始吸收女性成员。(3) 宗族功能发生变化,济贫助学成为主要内容。[6]民国时期的宗族,虽然其组织已发生变异,但中央政府对其职能仍寄予极大期望。民国各届政府对地方宗族中的士绅都格外重视,国民政府推行的乡村自治,也是借助地方绅士来加强其统治。如广东,在推行乡村自治时,区长、乡长、村长、里长等都由宗族当权者所荐之人担任或由当权者兼任。[7] (P19) 由此,村落的自治使血缘与地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宗族的存在和发展经历了比较曲折的过程。50 年代初农村实行土地改革时期,宗族受到严重冲击; 50 年代中期至80 年代初期,宗族基本上销声匿迹; 80 年代初期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宗族活动逐渐增多,尤其是在那些历史上宗族文化传统比较浓厚的长江以南地区,宗族活动极为活跃,修建祠堂、祭祖扫墓、编写族谱、跨地联宗、颁布族规、成立宗族的领导机构等一系列活动,[8] 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关于宗族在我国乡村复活的原因,学术界的看法大不一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是由于农村经济和社会体制的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所致;有学者认为宗族观念是宗族势力复活的思想根源,宗族聚居的人口分布状况是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则是心理归属感使然。[8] 关于宗族势力复活的是与非,学术界也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如孙聚高认为其有五大负面影响:有碍党或国家政策法律的贯彻执行、阻障村民依法选举、妨碍村组自治管理工作、影响村干部作风、影响村民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和乡村社会的稳定; [9]宋桂兰则从正面功能上肯定了宗族的发展,认为宗族的存在为广大农民提供了精神归属和情感满足的家园,舒缓了社会性的紧张,具有互助功能、权利的保障功能、组织公益事业的功能。[10]毋庸质疑,宗族的渗透与国家权力的实施是有一定矛盾甚至是相互排斥的。我国国家权力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在乡村中实施和渗透的结果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20 世纪50 年代至60 年代初,国家权力的全面渗透实现了对乡村的有限控制。50 年代开始的土改运动,消蚀了宗族生存的根基。1951 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号召农民摆脱宗族束缚,走互助合作道路。此后四、五年,经过发展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到1956 年全国96. 39 %的农户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 [11] ( P74) 1958 年又兴起人民公社,虽然扩大了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规模,但效果不佳。经过三年调整,1962 年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体制。当时农村的这些变革,是与“三反五反” 、“四清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上的加压、经济上的改革和地域上的重新划分,彻底瓦解了宗族势力,国家权力的触角伸到了乡村的每一个角落,乡村的公社主任、大队队长、小队队长等管理人员,成为国家权力在乡村中的实际代理人。60 年代初至80 年代初,乡村完全在国家权力的控制之下。这期间,宗族已成为历史名词,尤其在“文革”期间,宗族甚至成为红卫兵“破四旧”的斗争方向之一,原来的族长被拿出来批斗,族谱被挖出来焚烧。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岁月里,“唯成分论” “唯领袖意志论”风行一时,似乎一下子人人都成了革命者,宗族被视为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历史垃圾。国家利益至上、国家政策至上、国家权力至上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国家成了乡村的唯一主宰。80 年代中期乡村改革以来,国家权力在乡村经历了30 余年的主宰以后,开始逐步有限退出。乡村中的国家权力过分集中,不但没有使乡村经济得到理想增长,而且出现了“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苗头,还培养了一批出工不出力、专蚀国家与集体的蛀虫。实施“乡民自治”成为时代的选择,以村民委员会为标志的村民自治运动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成片的良田按人口数量被分成一块块,以家庭承包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被推入了轰轰烈烈的洪流中。人们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均田制”的气息,宗族又找回了生存与繁衍的环境。随着国家权力在乡村中的渐渐退去,宗族作为一种势力又一次占到了历史的舞台上。总起来说,解放以来的几十年,国家权力在乡村中的实施,经历了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实际上,这是国家权力与乡村发展规律既相矛盾又相适应的结果,宗族在其中具有“缓冲带”的作用。六通过上下几千年的历史追溯,我们不难发现,乡村中的宗族势力一直与国家权力在对立统一中相始终。每当宗族势力太强或国家权力过于凌盛时,乡村发展便停滞不前;而当二者达到平衡时,乡村就走进健康发展的轨道。实际上,宗族组织在乡村扮演了一个变相的公共领域的角色。这是因为: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中,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具有公共性质,政治结构与家庭私人生活直接链接,两者之间没有一个既独立于家庭私人事务、又独立于政治权力的公共性中间地带。这是中国乡村特有的一点,它是与中国农民的传统生活习俗和文化传统分不开的。事实上,也正是农民的喜好决定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的渗透力,决定了宗族的发展规模与速度,决定了国家的政策走向。正如一个学者所说: “几千年来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农民是沉默还是怒吼,决定着一切朝代的兴衰存亡,农民是积极还是消极,决定着任何社会是前进还是停滞,农民是拥护还是反对,决定着所有政治家的政治生命是存活还是死亡,农民是支持还是违抗,决定着所有政策是成功还是失败。” [12 ] ( P1)我们的历史追溯,数千年来宗族与国家权力的斗争,不也正昭示了这么一个道理吗?参考文献:[1]班固. 白虎通·卷三[M] . 乾隆甲辰抱经堂版.[2] 冯尔康. 中国宗族社会[M] .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3] 麻国庆. 家与中国社会结构[M] . 文物出版社,1999.[4]马克. 中西封建社会比较[M] . 学林出版社,1997.[5]齐志强. 中国近代社会史[M] . 人民出版社,1992.[6] 冯尔康. 清代宗族制的特点[J] . 社会科学战线,1999 ,(3) .[7]陈翰笙. 广东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M] . 上海中山文化书馆,1934.[8] 周毕芬. 农村家族势力的复活与治理历程[J] . 江西社会科学(增刊) . 2001.[9] 孙聚高. 试析消除宗教观念影响的现实对策[J] .社会主义研究. 2001 ,(3) .[10]宋桂兰. 制约村民自治有效运作的因素分析[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2 ,(3) .[11]陈浙闽. 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M] .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12] 李佐军. 中国的根本问题——九亿农民哪里去[M] . 中国社会发展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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