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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氏联谊] 宗族纪事|中国窦氏文化研究会章程200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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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20: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窦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窦氏文化研究会。本会是由国内外窦氏族人之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史志工作者以及热爱窦氏文化的族人或群体,自愿结成的以研究窦氏文化为主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开展窦氏文化研究,为窦氏的兴业育人服务,为海外窦氏侨胞寻根访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文化部和国家史志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组织开展窦氏源流的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动,完善现有窦氏的来源、发展、迁徙的历史、现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海内外窦氏文化学术活动;

(二) 广泛搜集和整理族谱和其他窦氏资料,建立全国的窦氏资料信息网络,开展窦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海外窦氏华人华侨实现寻根访祖的愿望;

(三) 有计划地组织编纂窦氏姓氏书籍,并负责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文章;

(四) 积极进行横向联系,沟通国内各省市区窦氏族人之间的联系,沟通国内窦氏与海外窦氏华侨、华人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五) 办好本会刊物,促进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爱窦族文化,在窦氏文化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会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产生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较有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积极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学会、研究会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重要财务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负责日常的财务开支;

(五) 处理会长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会费;

(四)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多数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指定专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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