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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氏祭祖] 支氏宗亲理事会章程(祭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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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支氏宗亲理事会章程(筹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支氏宗亲理事会性质:各地支氏家族自发的群众自治组织。

第二条:理事会的口号:出心,出力,出席,出资源。

第三条:理事会的宗旨:爱国守法,尊祖敬宗,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风祖规,增强家族亲情与福利事业的发展,服务家族,成为各姓氏之楷模。以和谐促发展,以团结促进步,为宗族的繁荣昌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理事会将以“支”为姓氏的各地宗亲家族为组织区域,凡此区域的支氏宗族成员不分性别年龄均为自然会员。

第五条:理事会会址:暂设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岐元村祠堂内,正常工作后可以应各地要求,条件允许并成熟可以流动性选择在某地举行理事会议。

第二章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奉献力量。(二)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理事会属下的各组织机构工作会和各种研讨会议。制订理事会的工作思路、目标、计划、任务并组织实施,领导全族宗亲工作;(三)加强本会同别姓宗系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增进友谊。(四)认真反映宗族群众的情况和要求。

第七条:具体任务:(一)关于宗功祖德祭祀活动事项。(二)关于举办各类福利事业、敦亲睦族,促进繁荣事项。(三)关于扶危、助贫、奖学事项,如:对于支姓宗亲子女考上国家一流大学,供给确有困难的族员,由本人向理事会申请,发动全族捐资相助,对于族员发生特大天灾人祸不能自救的族员,发动全族捐资相助。 (四)关于宗族各地之间的调查登记及文化交流联络事项。 (五)关于编辑本族家谱、历史事迹及族志会刊等事项。(六)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族员申张正义; (七) 为支氏宗亲家族联谊、修谱、建祠、表彰模范族员等事项; (八) 联络远、近支姓宗族,交流经济信息,促成经济协作,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文明的支氏家族; (九)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决策重大问题; (十) 逐步完善家族章程,处理家族重大事务,修定族训家训,制定规章制度。 (十一)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募捐的管理及合理开支,至少每年一次把当年收支情况向全族公示。(十二)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组织机构 (一)本会为理事会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二)本会最高权利为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理事从各宗亲成员中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具体会议选举产生。(三)本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资料组、会计、出纳、财务监督、法律顾问,等。 (四)资料组、财会及其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由理事会选派人任之。(五)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贡献较大的海内外乡亲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在本会任名誉或荣誉职务。如名誉顾问、名誉会长或副会长、名誉理事等(人数不限)并以本会名义发聘书。 (六)在外理事会组织由在外理事会成员组织成立,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并指导工作。 (七)本会工作人员,一律义务服务本会,工作不领固定津酬。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业务计划及年度收支决算;(三)理事会机构人员的选举与解职。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本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三)制定年度计划财务安排; (四)召开理事大会及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及年度财务工作; (六)对各项事务、业务、人员资格审查;(七)发动和接受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八)推选财务监督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管理好财务;(九)定期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职责如下: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一)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没有出席时,由会长或理事长委托人主持召开会议。(二)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一半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人同意,方得决议。对不利于理事会团结的理事会组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三)理事会成立财务领导小组(目前暂由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组成),领导理事基金会(暂无),健全财务制度。财务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定期对全体理事公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支氏宗亲家族所有成员,不受年龄、性别、婚否的限制,包括支家收养、领养的异姓,只要认可本会章程,愿意履行其中的职责,都是支氏宗亲家族理事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一) 学习、了解理事会的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遵纪守法,守族训家训,为国家、为家族在生活、学习、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做爱国公民; (三) 乐善好施,克已奉公,讲团结不搞分裂,讲光明正大、不搞阴谋诡计。族员间的纠纷,经理事会调解无效,让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不允许非当事人结帮介入,避免宗亲间隔阂加深,自觉搞好宗族团结,自觉维护家族安定团结的大局; (四) 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五) 积极参加家族活动,并主动交纳有关活动费用。

第十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 有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 有向理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议事表决权、被选举权; (四) 有批评权,有揭发、检举各宗亲家族中违法乱纪的权利; (五) 有请求权、申诉权; (六) 每一个会员不论辈份高低、财富多少,都必须平等地参加族中的活动; (七) 家族成员在遇到其本人无法解决的特大困难时,有权向理事会申请救助,鼓励有救助能力的族亲来帮助,让特大困难家族成员应得到家族的关心照顾。

第四章 组织成员职责

第十六条 顾 问:(一) 顾问为理事会把关,制定方向,定目标、把握政策,提出决策建议; (二) 提供决策意见,提供决策依据,当好参谋; (三) 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防止管理上的差错。

第十七条 会长:作为支姓宗亲的领袖,总体把脉支氏理事会的纲领,监督理事长的各项工作,不参与具体事项操作,有权随时召开理事会并主持理事会组员(理事以上)的重新选举和罢免。积极参与各类外交性活动,树立支氏宗亲的良好形象,积极参与各类理事会议,指导副会长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协调各方面事务。

第十九条 名誉顾问、名誉会长或副会长、名誉理事等:因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贡献较大,原则上可以只冠名而不参与具体工作事项,但愿意出心出力出席或出资源的则按正常职务分配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好各种会议,积极开展日常工作,重大决议提请会长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副理事长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事务,分管财务工作。组织制订理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财务制度,奖学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各种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 分管内务事务副理事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内务事务。 分管外务事务副理事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外务事务。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 (一) 起草文件,会议记录,建立档案; (二) 准备资料,筹备会议; (三) 做好上传下达和衔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副秘书长 (一)协助秘书长召集理事会的会议,拟制或受权发布理事会的会议纪要;(二)协助理事会收集和了解族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当好理事会与族员之间沟通的使者和桥梁纽带; (四)协助秘书长做好上传下达和接待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 计 协助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工作并负责理事会帐务管理,建立财务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 纳 协助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工作并负责理事会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 协助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并负责各片区要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 事 协助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做好各项工作并负责所属区域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修谱组(成员为部分常务理事) (一) 制定修谱方案,包括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式样、数量、核价等; (二) 做好采访工作,力求不漏户,限期完成采访任务。 (三) 采访中重点把失续、断续、流外族人纳入谱; (四) 对孝悌贤淑典型(其中贞烈者)要采访入谱;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凡从事党政军界科级及营职以上干部、获研究生以上学位、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年利润20万元以上工企大户、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荣获地市级以上荣誉者,均应载入名人录。

第三十条 联络组(成员为部分常务理事) (一) 制定联络计划,负责开展联络工作,划分联络区域和范围;(二)以修谱中族人为依托,广泛发现失续、断续、流外族人,注重掌握族人信息,力求有信息必到,有族人必访; (三) 建立联络登记制度,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及时反馈理事会工作情况; (四) 统计远、近孝悌贤淑典型,名人名事,高学历人士及机关部队在职干部,互通信息、掌握情况;(五) 主动向政府反映群众合法正当的需求,并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动员宗族成员有钱出钱、无钱出力来为群众多做贡献。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组织成员公约: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办好家族事务。要顾全大局提高办事效率,不要塞责渎职,推诿扯皮;要团结和谐,无私奉献,不要排斥他人,拉帮结派;要自警自省,百折不挠,不要畏惧困难,贪图安逸;要群策群力,择善而从,不要固执已见,主观武断;要诚实守信,精益求精,不要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理事会所有成员均无报酬,义务为家族理事会服务。

第八章 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乐捐,特别是经济比较宽裕的集聚地或个人。提倡乐捐,乐捐款额不提出具休要求,量力而行,款到由财务出收据作凭证; (二)按50人以上集聚地计捐,每次收取会务费按几个等级:集聚地人数在50-200人的建议每次收取200-2000元,人数在200-500人的每次收800—5000元,人数在500-800人的每次收1500-10000元,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收3000元以上。但不能强迫,一切取决于各地家族人的自愿,多捐不限; (三)凡社会团体、宗亲、族人工企大户募捐和赠与的款项(但必须按募捐和赠与人的意愿在理事会的统一规划下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资金用途 (一) 理事会办公费; (二) 各地家族活动(清明祭祖,修谱,圆谱,修祠堂,周年等会议或活动受邀时); (三) 本族宗亲范围内考上名牌大学无力供给学费或遭受不可抗衡的自然灾害等,由本人向理事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提出讨论,发动全族募捐给予一定的资助;(四)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四条 财务职责 理事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接受宗亲理事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是我支姓族人办理族事的行动纲领和行为规范,必须人人遵守,严格执行,人人有提出修改补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族员通报嘉奖,分期载入本家族光荣篇。对不孝族员,违法乱纪,影响极坏的,通报全族,并载入本家族耻辱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政府法规相违之处,将及时改正。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支姓宗亲理事会筹备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支氏宗亲理事会筹备委员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

起草人:支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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