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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名相耶律楚材:一个改变元朝历史的契丹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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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4 08: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但是在实施中,蒙古人的税收很不规范,往往一年征收很多次或是临时征发摊派,弄得人民苦不堪言,大量农民逃亡,流民数量大增。耶律楚材其间又不得不采取措施编收流民,就地安置或遣送原籍;重整赋税征收制度,加强对地方征收赋税官员及各位王公大臣在投下征役的监督。
  
  法制:蒙古国落后的社会组织形式决定了它的法制必然是极其幼稚的。随着蒙古国统治地区的扩大,社会治安、吏制等问题日益严重。成吉思汗生前定下的类似于部落联盟内部规矩的“扎撒”根本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形势。当时州郡长官贪暴肆虐,富豪任意兼并土地,地痞流氓杀人越货的现象十分严重。耶律楚材针对社会现实,本着中原的若干法律原则提出了《便宜一十八事》作为临时法律。对地方官吏擅自科差、商人侵吞官物、蒙古色目贵族不纳税、贪污官物、死刑判决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使得当时的社会情况有一些好转。
  
  蒙古人的文明程度决定了他们无法制定出合乎中原地区的法律,加上金朝由于汉化的程度较深,其《泰和律》是比较完善的法律并且比较适用于中原地区,蒙古人就偷了个懒,在占领的中原地区内采用《泰和律》。后来,元朝建立,忽必烈几乎没有重新制定什么法律,而是在《泰和律》的基础上改动了一下,颁布了《元典章》,这里面除了有汉法的结构外,还加入了适应民族等级制度的法律条文,其规定有着明显的蒙古族本有的习惯法的痕迹。
  
  耶律楚材的政治愿望在忽必烈汗时期的实现
  
  忽必烈在位时重新确立了封建的中央集权制统治体系以及相应的各种典章制度,中统、至元间的创制,奠定了有元一代的制度。
  
  中央和地方官制:中央政府的军、政统治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构成。中书省相当于金朝的尚书省,领六部,掌全国政务。枢密院“掌天下兵甲机密之务”。御史台“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中央机构还有翰林国史院,大司农司等,特设机构还有宣政院、大宗正司等。
  
  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在忽必烈时为十路宣抚司,他们各自为政,有较大的自主权,当然这种自主比起各个汗国来要小得多,但是比起汉制中的中央地方关系来又要大一些,一些官员(主要是汉人)希望能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便向忽必烈提出建议(当然这符合忽必烈的意愿)。于是中央“委重臣到各地署事,行使中书省职权,简称行省”。后来成为固定的机构,成为地方与中央的有效连接。行省以下的行政机构分别为:路、府、州、县。诸王、勋戚在内地各行省的封地上仍保留相当特权,但在其行政建制方面同样被纳入郡县制体系。
  
  综上可知在忽必烈时期,中央地方行政机构更加完善了,基本上继承了汉唐以来汉族行政机构模式并加入了适应本族特点的一些机构(如宣政院等)。机构以中书省为中枢,下属各级行政机构都通过中书省而直接隶属于皇帝,可见行政机构的骨架实际上继承了耶律楚材的构想与设置。另外枢密院掌管的各级机构如万户府与地方州府县是分离的,且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御使台及其下属单位——考察官吏的得失,这些是遵循了耶律楚材“军政分离、中央集权、司法检查独立”的若干政治思想。这种体制对于对中原的统治来说显然是很有效率的。
  
  赋役制度:忽必烈即位后,基本上秉承了耶律楚材时期的赋税制度。只对赋税数额有所调整,并在旧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输纳时期、收受之式、封完之禁、会计之法,使之更趋完善。赋税制度的完善标志着蒙古统治者对农业经济(中原经济模式)的认同,也可见耶律楚材在赋税上的贡献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
  
  但是在蒙古人的领地中,经济成份是多元的,有农耕经济(主要在中原)、商业经济(遍布全国,主要有色目人管理,皇室和王公大臣都乐于投资)和游牧经济(主要在蒙古高原和草原地区),蒙古贵族并不看重农耕经济,而是热心于海外贸易给他们带来的丰厚利润,这与各朝的农本思想大不相同。
  
  元朝时期,上述的那些乱征收的情况依然严重。
  
  铨选制度:铨选制度即官吏选拔制度。中统初(忽必烈年号),“定都省及左三部、右三部之制,吏、户、礼为左三部,工、兵、刑为右三部。至1264年,诸侯世守,裁并各路府州县官吏,行迁转法。”至此,任命、迁调各级官员的权力始收归中央,初定一代铨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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