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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氏寻亲] 中华尤氏宗亲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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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21: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尤氏宗亲会》。英文名称:China’s YOU home clan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世界各地中华尤氏宗亲组织,尤氏文化源流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热心支持本项事业的人士、团体依法组成的全国性组织,是非盈利性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会恪守国家及国际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尤氏历史文化源流研究,开展寻根探源服务;尊重各国风俗习惯,促进海内外尤氏源流学术交流、弘扬中华文化,拓展海外联谊。高举大团结、大联合旗帜,增进乡情、亲情、友情、宗亲情,增强炎黄子孙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共谋宗亲福祉,同缔永恒情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收集整理挖掘尤氏发展渊源和开展有关姓氏文化学术研究;发表国家允许的学术论文。

二、广泛收集编撰、整理尤氏族谱、尤氏宗祠、尤氏人物传等资料。

接受境外尤氏寻根委托,承办尤氏源流查访,研究、编纂、出版工作。

三、开展重点助学、为国家培养科技人才。

四、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年会。组织有关研讨、纪念、展览、知识竞赛、及助学奖学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遵守本会规程,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五、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纳会费。

六、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七、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中华尤氏宗亲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搆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聘任名誉职务人员和内部工作人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第十五条的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凡是召开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都须经出席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至少应分别在半年和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民族,热心宗亲事业,在宗亲中有较高影响力。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最高负责人。本会会长为本团体非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搆、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搆、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及海内外宗亲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企业家及其他团体资助和利息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非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当地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宗亲总会规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即日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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