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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文化] 中国历史上的「同姓不婚」1930年民国《民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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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 12: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历史上的「同姓不婚」是怎么回事?1930年民国《民法》废止

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基本社会组织。若分而言之,家是经济单位,是同居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族则是家的综合体,是同一血源的团体。历史上曾有过累世同居的义门、包括数百人口之多的大家,在这种情况之下,所谓家,即是族。但这样的情形是不多见的,一般人家还是家自为家,族自为族。



姓名,尤其是姓,既是因区分血缘而形成,所以,它与传统社会中家族生活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这虽,我们首先应该述及的是「同姓不婚」原因。

禁忌,姓,具有防止血亲婚配的识别功能,因而,同姓不婚的禁忌也是几乎与姓的产生同时形成的。「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在春秋时代已是很普遍的社会观念了,但这一原则本身却有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夏商时代,同姓「五世而后,则通婚姻」。这样做的理由在于,在姓诞生的初期,同姓之人即血亲,同姓不婚完全有其合理性但随著支系的繁衍,同姓之间的血缘关系有了程度不等的深浅之分。一家之中的同姓自然还是血亲,一族之中的同姓就很可能只有名义上的长幼兄弟关系了,对于分居别地的同姓来说,也有可能血缘关系已很淡薄了。所以,当时的人们认为,同姓之人只要不在五世之内有血亲关系,便可通婚。



到了周代,一反夏商所为,规定: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虽百世而婚姻不可通」。周人之所以要这样做,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早周时代,其婚姻形态很可能还保留著乱婚的残余(晚及春秋时代,贵族婚姻中还有群婚制的遗留),迨及西周建国,首先要以同姓百世不通婚的矫枉过正态度来禁绝同姓婚娶的现象。当时的贵族甚至对买来的姬妾侍女也要辨姓,如果无法确知,就用占卜来决定是否同姓。

其二,周人建立严格的宗法制度,以嫡长子承宗继姓,除此以外的诸子另立别宗为氏。这样,狭义的同姓(或同氏)也就是同宗,仍有很近的血缘关系。

其三,是为了以族外婚来维系其与非同姓诸侯国之问的联盟,如姬姓的周王室及鲁、晋等姬姓封国就有与姜姓的齐国世代为婚的传统。因而,周代的诸侯,又根据他们与周王室的婚姻关系,分为同姓、异姓、庶姓之国,异姓和庶姓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世代与周王室通婚的姓族,而后者则没有这一层关系,王室对于庶姓和异姓贵族的礼仪也因此而有所不同。



迨及春秋战国之世,姓氏制度混乱,嫡长子继承制虽未变化,但旁支子孙未必别立为氏。这样,同姓(或同氏)与同宗又并不一致了,然而恰恰在这以后,同姓为婚的原则又渐趋严格,以致定为法律。如《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杖六十,离异」。其实,自从秦汉以后,不仅姓氏相淆合一,而且姓氏本身作为血缘识别的功能也正在失去。这是由于姓氏相对稳定以后,其本身内涵的混杂而造成的。

随著时代变迁,姓的血缘区别功能实在是很微弱了,「同姓不婚」的禁律已失去原义而逐渐成为历史上的陈迹,法律上虽仍保留这项规定,实际上已与社会现实脱节,渐成具文了。所以,尽管刑律上有此规定,民间在事实上却多有在无血亲关系的同姓之间缔结婚姻之例;下级官吏对此也采取不干涉主义。从现在保留下来的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些案例来看,没有一个案件是单纯为「同姓不婚」而涉讼的,即使因其他罪名而发现同姓为婚的现象,官吏对此电不加追问。



后来,在《清律例汇辑便览》一书中,明确对这条法律规定提出修正:「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原情定罪,不必拘文」。于此可见执法官吏在法律与社会现实失调的情况下,委曲适应现状的意图。



1930年,民国所颁布的《民法》中,正式废止了同姓不婚的原则,代之以辨认血亲的做法,它规定禁婚的范围限于:直系血亲、八亲等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五亲等内旁系姻亲辈分不同者相互间。至此,法律规定才重新与社会现实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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