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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氏文化] 我对医疗争端的一些看法(伍世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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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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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30 08: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几年,经常在报纸、电视上,看到有关医疗事故的争端,国家也出台了有关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

      一时间,沸沸扬扬,有的案例确确实实是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该死亡的死亡、不该残废的残废了。病人是弱者,从法律上讲要站在弱者一边,为不该造成死亡的申冤,为不该造成残废的起诉赔偿,这是时代的进步,法律更加完善,是好事。但也不能不看到:有的案例是死者家属蛮不讲理,对众多的从医者造成了极深的伤害——心理上情感上的伤害。

      有这么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医生,他从某大医院退休后回到家乡某县城居住。开头几年,用自己丰富的医术,开了一个诊所为周围居民治病,给当地人留下了很好的口碑。后来,因为旧城改造,他家拆迁到一个生活小区,这地方离医院近,他就不再行医;当过医生的人,为临居义务治病,用药多了才收些药钱,这应该是很正常的事。

      有一天,一位多年的临居棋友,拿着青霉素找他帮忙注射。开始他拒绝帮忙,说我不能打,要他到医院去。这位老人还说老医生不近人情,朋友之间帮个忙都不肯,我又不是第一天打青霉素,已经打了几天才叫你帮忙。

      老医生听他这么一说,以为他已经有皮试过而且已注射过,才答应帮忙。

      谁想到,这一帮帮出了大问题,打完针,老人刚走到门口就不行了,凭老医生的经验马上打了抢救针,唤来人赶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后,老人的子女悲伤之余责怪老医生不该帮这个忙,害他们失去了一位可亲可敬的老父亲,向老医生提出索赔四万元,老医生真够冤,那来这么多钱。双方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老人的子女把老医生打倒在床上起不来。

      告到法院,审理后判老医生非法行医致死人,赔偿八万元并处一年半徒刑,打人者也受到法律拘禁。法院认为老医生被打伤卧床,年事已高,对社会不会构成危害而不收监,在家服刑。老医生躺在床上无泪寒心地说:我从医几十年,治过多少人的病,救过多少人的命,最终落个这种的下场,虽然没进监毕竟是带刑人。我到底做错了什么?上帝啊,为什么要这样惩罚年迈善良的人呀?

      这个案,在法庭审理中,告诉了这么几件事:老人请求帮忙的事实取不到旁证;老人是否真的已注射过青霉素;非法行医不讲是否收费;违法死了人就要赔偿。

      这结果,给人们一个启迪:不是什么好事都能做,法律不同情良心,从医者也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据说,现在有的地方医生为病人做手术时,都要签订办理什么公证书,公证的内容很具体,什么样的可能性都列得清清楚楚,万一出事,医生可以从公证条文中解脱干系。病者能知多少医术上的理论?求医的目的就是要求治好病,手术的过程可能发生的情况也是事实,病人不敢不签,也举不出不签的理由,签了,对病人又有何保障呢?

      一纸公证把一切的可能都包容了,就算医生不尽责也抓不到他任何的责任,这何有保障?公证空证也!倒霉的还是病人!这也是从医者被纷纷扬扬的医疗争端案中,逼出来的自我保护措施,对与错暂且不说,只问好处在哪?为什么要搞这空证呢?原来是:完全为了应付法律的需要。

      法律是神圣的!没错,法律应该要管一切,依法办事,遵法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天经地义无可非议的事。

      有位医生说:过去抢救病人生命时,只要有1%的可能,就要付出99%的努力;现在不能了,没有十分的把握,就有可能承担几百倍的风险,这风险指的就是法律上的风险。

      也有些老医学专家在呼吁:照这样的形势发展下去,从医者不敢大胆探索,医术就有可能停止发展,不治之症永远是不治,损害的还是人类自身。

      我想,法官们包括法律理论者,他们是人也会患病,从一个人的角度说,他们也不愿意看到这种状况,那又为什么会出现目前这种局势呢?我的理解是整个社会在理论上造成混淆而引起的。

      医,属于人类生命科学范畴。人类为了探索生命的奥秘,不懈努力,付出了许多生命与代价,总结出并形成了专门的理论,才有今日治病救人的医学技术。人类的生命科学还有很多奥秘未被破解,例如一些难治不治之症,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还会有更多的未知东西。

      医学是实践总结的科学,没有失败的99.99%,就不可能有最后一例(0.01%)的成功,为人类留下了永远使用的医术,为更多、更多的人造福。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前人的牺牲与努力的贡献,那有今天这样先进的医学?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社会的医学技术与卫生状况是啥样?上了年纪的人都还记忆犹新!今天又是啥样?是发展进步了还是落后退步了?这是明摆着的事实。明天,将来,还要不要发展?

      人死了不能复生,但他为什么会死的原因是有价值的。

      在沸沸扬扬的医疗争端中,若是医术探究者受到了伤害,他再也不能探究下去,个个搞医学研究的人都这样,那损害的肯定是整个社会。

      法律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学问,她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在此,我无知地提出一个问题:用社会科学的理论依据,来调整人类生命科学实践中发生的对象,是否合适?有没有不适应的东西呢?

      我总觉得,当前所发生的医疗争端,法律界所表述的问题说服力都不强,有强词夺理之嫌,缺乏生命科学内在的事实。也就是缺少实事求是,有生搬硬套的感觉,其结果,就是缺乏说服力。起码像我这样的普通市民都说服不了,那么,从医的人更是不服,继续发展下去遭殃的还是病人!

      有识的法律理论者、执业者三思,三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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