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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华夏氏宗亲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性质:为非盈利性的夏氏宗亲群众组织,不收会费。
第二条 本会宗旨:联合省内外夏氏子孙,爱祖敬宗,弘扬祖先优秀文化,维护宗亲团结,促进宗亲事业发展,为两个文明建设和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在政府社团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1、热心联络各地夏氏宗亲及宗亲组织,寻根问祖,爱祖敬宗,敦亲睦族,联谊交流,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2、积极进行姓氏文化的发掘和研究工作,宣传和保护夏氏文化遗产;
3、认真做好修撰中华夏氏数字化大族谱、修缮夏氏宗祠及名胜古迹、扶持和奖励夏氏子女读书学习等族内重要工作,特别要善始善终完成修撰族谱和修缮宗祠的重要任务;
4、建设和维护好《夏氏宗亲》网站,充分发挥其宣传和交流作用;
5、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需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会对宗亲之间的关系,有本着促进团结为原则的协调义务,但不介入宗亲之间、宗亲和其他社会成员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处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有公民权的全国各地(含港、澳、台)及省内外中的夏氏宗亲,均可自愿报名,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和个人两种:团体会员以各地宗亲组织为单位加入,个人会员直接向宗亲会申请加入。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1、各地宗亲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总理事会成员的被选举权;
3、参加各地宗亲会议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4、参加本会宗亲活动的权利和接受本会合法援助的权利;
5、被选为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有代表大会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本会章程及决议;
2、发挥敦亲睦族和敬祖爱宗精神,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按时缴纳应缴纳的宗亲筹集经费。
第十条 本会会员被政府剥夺公民权,或损害本会名誉,或拒不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者,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作除名或劝其退会等处理。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不论退会或被除名,其会员资格即告终止,但过去缴纳或捐献的一切款项概不退还。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代表由各地宗亲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和区域同时兼顾的原则协商分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总理事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代表质询和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宗亲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秘书长和财务总监各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总理事会可在族中聘请德高望重或对宗亲事业有特别贡献的宗亲,出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职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负责总理事会的工作部署、活动安排、会议召集、组织协调、决议实施等工作。理事长出缺时,由副理事长中推举一人代理理事长职务。
第十八条 总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理事会议。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召开理事会议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
第十九条 总理事会设立以下机构:
1、秘书组 负责总理事会日常工作;
2、财务组 负责本会经费筹措和管理工作;
3、监审组 负责本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和清算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在省区市和族人聚居县市设分理事会,由当地会员或宗亲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既为本会分支机构,又为当地宗亲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集体负责制。重大问题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方可形成决议。总理事会议论问题亦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总理事成员因违法或违纪等问题不适宜继续担任原职务时,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免职或劝其辞职.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无关的活动,不做有损本会利益的任何事情。
第二十八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准私收筹集和捐献款项,由本会授权的收款人员,所收款项必须及时上交本会财务室,不得截留、挪用和贪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暂定:贵州)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 2010年5月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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