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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就新蜂蜜国标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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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22: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主任就新蜂蜜国标答记者问  李主任就新蜂蜜国标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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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6年1月17日10:59来源:中国蜂产品报


记者最近采访了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蜜蜂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长会秘书长、国家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GB18796-2005《蜂蜜》新国标主要起草人李子健(以下简称李),就GB18796-2005《蜂蜜》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请他解答,供大家参阅。



1、记(以下略)问:GB18796-2005《蜂蜜》与GB/T18796-2002《蜂蜜》相比主要变化在哪里?

  李(以下略)答:一是由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二是对不同的品种提出不同的蔗糖含量要求;三是增加了蜂蜜的真实性要求;四是规定了仲裁试验的方法;五是修改、增加了常见单一花种蜂蜜的感官特性。

  

2、问:GB18796强制性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前言共包括5个方面内容:

  一、本标准的性质:条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于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实行,推荐性要求,鼓励企业实施。

  二、本标准的实施日期:生产企业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流通领域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生产企业包括从事养蜂取蜜活动的个人和企业,也包括后续加工企业。每年自3月份起,我国将进入取蜜生产期。生产企业应自2006年取蜜生产期开始,就实施本标准。

  考虑到取蜜生产是季节性,而蜂蜜流通是常年性活动的特点,对于2005年生产的蜂蜜,给予一年的时间,准许销售到2006年10月31日。因此,流通领域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三、本标准与CAC蜂蜜标准比较的八项主要差异。

这些差异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体现我国蜂蜜产品特点的,包括感官描述、常见单一花种蜂蜜的感官特性、以及根据我国蜂蜜产品的自然、地理条件规定理化品质要求;第二类是根据采用国际标准要求和标准编写规定确定的内容,包括采用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增加了包装、标志、贮存、运输要求;第三类是反映我国蜂蜜产品与CAC标准差距的,包括增加等级划分的理由,没有规定电导率、不溶于水的固形物指标的原因。

  四、本标准与2002版比较的五项主要变化。

  五、前言的基本部分。



3、问:如何理解蜂蜜的生产?

  答:狭义的蜂蜜生产是指饲养蜜蜂,获得蜂蜜的经济活动。广义的蜂蜜生产包括后续的工业加工活动。标准《前言》中指出,本标准发布后,生产领域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就是说,2006年3月1日起,养蜂业取蜜活动和加工企业都应实施。



4、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答:本标准第1章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指明标准的适用界限。

  本标准的对象是蜂蜜。

  本标准涉及的各个方面包括:蜂蜜的定义、蜂蜜被从巢脾中分离出来后的品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通常,把蜂蜜从巢脾中分离出来的操作叫做“取蜜”。通过取蜜获得的蜂蜜是分离蜜。对分离蜜有可能进一步加工,包括过滤、分装等。

  本标准的适用界限是所有的蜂蜜,即通过取蜜操作获得的蜂蜜和再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蜂蜜。包括各种直接食用的蜂蜜,但是不包括巢脾蜂蜜。除了巢脾蜂蜜(巢蜜)以外,其它以蜂蜜做为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主词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巢脾蜂蜜是密封在巢脾内,连同巢脾一起出售的蜂蜜。巢脾蜂蜜包括巢脾和蜂蜜两个组分。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但是,所有的蜂蜜都是在巢脾内酿造的,在准备把蜂蜜从巢脾中分离出来时,贮存在巢脾里的蜂蜜就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分离出来后的进一步加工也不应使蜂蜜品质违背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第3章规定了蜂蜜的定义,以蜂蜜作为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的主词,表明产品符合蜂蜜的定义,因此应符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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