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ahui106

梁启超的人权思想

[复制链接]

6963

主题

3491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0454
 楼主| 发表于 2008-1-8 12: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思想渊源上看,梁启超的国家主义人权观受到来自西方近代学说和中国古代思想两方面的影响。他提出的国家概念是以卢梭《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为基础的。“国家者,全国人之公产地”,[65]这是梁启超关于国家的基本概念。这一概念的具体化是“有土地,有人民,以居于其土地之人民而治其所居之土地之事,自制法律而自守之。有主权,有服从,人人皆主权者,人人皆服从者。夫如是,斯谓之完全成立之国。”[66]这一系统的国家概念是从应然的理想的角度提出的。其中的基本要素有:土地、人民、治事、自立法、自守法、主权、服从等。显然,这种人民完全自治的国家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还从未出现过。从人权观方面看,其理想性表现为人权与主权的合一。所谓“人人皆主权者”,正同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中人权的主权性将得到高度体现一样,具有理想化的色彩。在人权与主权的这种高度统一中,人权观念反而容易被淡化,因为主权概念在根本上同群体相联系,主权性不会停留在个体的自主权上,而最终要向群体自主权发展。

6963

主题

3491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0454
 楼主| 发表于 2008-1-8 12: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梁启超在强调权利思想的同时,强调国民应该具备国家思想,实际上也就是国家主义。他的国家主义具有四方面内容,其中每一方面内容都侧重主张国家本位。首先,对于一身而知有国家。国家对于个人来说比个人价值更为重要。国家使人人受益。为使利益永不穷,“则必人人焉知吾一身之上,更有大而要者存”。[73]每个人的一言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国家存在,即“必常注重于其所谓一身以上者”。[74]在梁启超看来国家这个政治团体直接关系人道的存亡。无国家则无人道。个人必须始终将国家看得高于自己,若不然“是团体终不可得成,而人道或几乎息矣”。[75]其次是对于朝廷而知有国家。梁启超将国家与政府即朝廷相区别。政府代表国家;国家高于政府。爱国家需要爱及政府,但前提是政府必须是正式成立的。梁启超虽未对“正式”成立的含义作解释,但其行文表明在于强调政府的合法性。再次,对于外族而知有国家。由于物竟天择的规律决定,“国与国不能不冲突”。[76]因此,真爱国者,“宁使全国之人流血粉身糜有孑遗,而必不肯以丝毫权利让于他族。”[77]最后是对于世界而知有国家。其要点在于主张“以国家为最上之团体,而不以世界为最上之团体”。[78]梁启超这四方面主张的基本要点归结起来就是国家本位主义。正如他明确表示“国也者,私爱之本位,而博爱之极点”。[79]他把国家看成高于个人、高于政府、高于外族和高于世界的神圣不可犯的最高存在。在本世纪中国思想界恐怕再也没有别人像梁启超这样将国家奉为如此至上了。他的国家本位主义不仅是对严复的个人本位主义的否定,而且也是对康有为的世界主义和博爱主义的否定。国家高于政府固然毫无疑义。国家权利不让于外族,也属爱国,但是一味拨高国家地位,无节制地盲目强调国家高于个人高于世界,着实是本末倒置了。这里突出表现出梁启超思想的内在矛盾和无原则性无一贯性。

  他忘记了自己对法家漠视团体成员利益的理论的批判,也忘记了自己对人格尊严和应有权利的理论追求。既然国家因每个人的利益需求而成立,国家便不应超越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一般原则和限度。这一原则和限度本身就表明国家不是私爱的本位,更不是博爱的极点。国家的性质既然在于是团体,高于国家的团体也必然会存在。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不说梁启超同康有为相比较而太缺乏理论创造性和想象力了。他处于本位世纪初的时代条件下,对国际社会共同体的产生问题缺少起码大思想家所应该具备的科学预见和理论洞察,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属于思想家个人的缺陷和遗憾。如果梁启超再多活三十年,面对联合国的存在和发展,恐怕就不会再坚持国家高于世界的狭隘观念了。他以国家本位主义来否定世界主义,已不再具有理论的意味,而更多地使人感觉到纯属实际政治主张,时过境迁,转瞬即逝。尽管今人中依然有人步梁启超后尘以国家主义来对抗世界主义,一味坚持人权国界论,但不过同梁启超一样,缺乏起码的令人信服的理论力量。

6963

主题

3491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0454
 楼主| 发表于 2008-1-8 12: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说来,具有团体主义倾向的理论一般都比较强调权利与义务的调和。梁启超的国家主义主张也是与其权利义务统一观分不开的。他讲权利的同时每每要强调相应的义务的重要性。有时他甚至以义务来解释和阐明权利的概念。他认为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离的。“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81]这种看法是没错的。“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82]这种看法也没错。问题在于他的这种权利义务统一观的理论基础是注重“团体之自由”[83]的团体主义或国家主义。在个人自由与团体自由之间,他更着重团体自由。在权利与义务之间,有时他似乎对义务更感兴趣。他强调“服从者实自由之母”[84]甚至提出“一国人各有权,一国之人之权各有限之谓也”。[85]以服从释自由和以限制注权利,这在梁启超的著述中是屡见不鲜的。这种所谓权利义务统一观不能不说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论高。因为在权利和义务之间依然有一个何为本位的问题。以权利为立足点和以义务为立足点是两个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立场。权利不是因义务而生;恰恰相反,义务是因权利而生的。不以权利为本位,势必会倾向于以义务为本位。尽管梁启超努力在权利义务之间进行调和,但他的思想倾向有时不能不令人产生颖惑。中国人法律意识中的义务本位主义的普遍现象在梁启超的观念中同样有所反映。甚至使人觉得梁启超的权利义务观同时下流行的论调完全相同。它们都受团体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支配。自由和权利的概念还未讲清楚,便急忽忽地去强调服从强调义务强调限制。真不知是要使国人明白权利,还是担心国人去行使权利,抑或是二者都有。原本是要说明自由权利的意义,但结果却使人产生紧张的“防民”之感。这其中恐怕与思想深处潜伏的防民动机有牵连。究竟是国权为重还是民权为重,究竟是国权为重还是民权为重,这分竟是权利为重还是义务为重,这在学者来说是不能不搞清楚的问题,否则交坷能沦为同搞愚民政策的人一样,终不愿国人真正觉醒。这一结果肯定还不是梁启超的初衷。但如果沿着其国家主义团体主义的权利义务观走下去,热必将导致到这条路上来,尽管这是他所不愿看到的。

6963

主题

3491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0454
 楼主| 发表于 2008-1-8 12: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如许多评论家所言,梁启超思想在各个发展阶段变化多端。但因此认为他以维新兴起,以落伍告终,这种评价则是不公平的。变化归变化,但其变化的总方向必须给予高度的肯定。可以说,在他经历的各个历史时期中,他一直站在时代潮流的前面领航。他一生最大的特点和优点就是不断改变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用今我攻击昔我,以追随时代进步的需要。从清末维新倡导变法,到民国从政维护共和,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他对于中国思想解放运动和社会政治革命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即使就中国同革命派的论战而言,也不应否定他仍然是站在时代的进步力量之中。他在《新民丛报》时期同革命派的争辩本是时代进步力量之间的路线分歧,绝非后人所论革新与守旧、进步与反动之间的对立。革命派在辛亥革命后的理论与实践都未超越梁启超站在论战中所划定的方略。孙中山提出的军政、训政和宪政的循序渐进的方案在本质上不过是梁启超君主立宪主张的具体化。宪政在理论上依旧是那么遥远,如同今人的共产主义邈不可测。在宪政问题上的过渡阶段论是维新派和革命派的共同纲领。区别只在于时间的技术估算而已。[87]梁启超思想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不同时期的变化,而在其思想深处的内在矛盾。他挚信仁心仁性或良心良知的普遍存在,又对博爱主义的可行性和导向表示怀疑;他高颂主体人格的自觉和尊严,又崇尚竞争和格斗的无情规律和优胜劣败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他提倡个性解放思想自由,又要以团体主义教育国民束缚人心;他痛斥国人缺乏权利思想和主动追求人权的精神,又顾虑人民行使权利影响国权;他认识到人类社会共同体必然不断由小向大、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又偏偏把国家作为团体的最高峰而不许人们去超越;他坚信人类终将不断由黑暗走向光明,由苦难走向幸福,但他又反对呼唤世界大同和人类一家的世界主义。他总是不能从观念的迟疑踯躅和范畴的对立纠缠中解脱出来。他的一切思想矛盾都可以归结为个体同群体的对立,自由与集权的对立。本想中庸平和,结果陷入不利于自由人权发展的理论黑洞。“五四”运动以后他对自己一生的矛盾症结所在有所感悟。他说:“自今以往,若欲举马克思所理想、蓝(列)宁所实行之集权的社会主义移植于中国,则亦以违反国民性故,吾敢言必终于失败”。[88]这里且不说他对社会主义本质缺乏起码认识而将集权与社会主义相联系,且不说他对社会主义未来发展的预言的不准确性,单就集权一项而言,他的确意识到了集权的弊端。这表明国权主义的重国权轻民权的集权倾向在他生命的最后时期已经发生变化。他自1921年以后不再倡导无情的竞争和厮斗,转向呼唤人间的合作与互助,在理论根基上发生了可喜的变化。遗憾的是他的生命航程太短,他在人权民权国权理论上留下的经验和教训只有等待后人继而总结了。

  注释:

  [1] 《新民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

  [2] 《告子篇上》。

  [3] 《德育鉴?知本》,《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六》。

  [4] 《近世第一大哲康德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十三》。

  [5] 雅斯贝尔斯《哲学》,第2卷,《实存的阐明》。

  [6] 《德育鉴?知本》。

  [7] 《德育鉴?知本》。

  [8] 《论立法权》。

  [9] 《论湖南应办事》。

  [10] 《德育鉴?知本》。

  [11] 《纯粹理性批判》,A361;《人学》,第1节。

  [12] 《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

  [13] 冰译日本小野家博士著《国家原论》注一,《新民丛报》第74期,1906年2月。

  [14] 《自由书?惟心》。

  [15] 见舍勒尔:《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和特质价值伦理学》,德文版,第564页。

  [16] 《新民说》。

  [17] 《论立法权》。

  [18] 《论立法权》。

  [19] 《宪法起草问题答客问》。

  [20] 《宪法起草问题答客问》。

  [21] 《宪法起草问题答案问》。

  [22] 《卢梭学案》。

  [23] 孟子《万章上》。

  [24] 《新民说?论国家思想》。

  [25] 《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

  [26] 《说群序》。

  [27] 《湖南时务学堂课艺批》。

  [28] 《西学书目表后序》。

  [29] 《与严幼陵先生书》。

  [30] 《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

  [31] 《爱国论》。

  [32] 《爱国论》。

  [33] 《古议院者》。

  [34] 《论湖南应办之事》。

  [35] 《论湖南应办之事》。

  [36] 《新民说》。

  [37] 《新民说》。

  [38] 《爱国论》。

  [39] 《论不变法之害》。

  [40] 《立宪法议》。

  [41]关于儒家的抵抗权思想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拙文《儒家思想与现代人权》(与刘新合作)。

6963

主题

3491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0454
 楼主| 发表于 2008-1-8 12: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42] 《立宪法议》。

  [43] 《立宪法议》。

  [44] 《自由书?放弃自由之罪》。

  [45] 《致良有为书》。

  [46] 《箴立法家》。

  [47] 《箴立法家》。

  [48] 关于亚里士多德对恶法的态度,请参阅拙文“孔子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比较研究”。载《孔子法律思想研究(论文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

  [49] 关于现代抵抗权论,请参阅拙文《抵抗主义法学运动与天野和夫的抵抗权思想》。

  [50]《论立法权》。

  [51] 《人权与女权》。

  [52] 《人权与女权》。

  [53] 《人权与女权》。

  [54] 《人权与女权》。

  [55] 《人权与女权》。

  [56] 《人权与女权》。

  [57] 严译孟德斯鸠《法意?卷八按语》。

  [58] 严译孟德斯鸠《法意?卷3八按语》

  [59] 关于本世纪中国思想界的过程分离论问题,请参阅拙文《论严复的“三民”人权法思想》,《中国法学》

  1991年第5期。

  [60] 《新民说》。

  [61] 关于严复在这方面的思想参阅拙文《论严复的“三民”人权法思想》,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62] 《中国国会制度私议》。

  [63] 《中国国会制度私议》。

  [64] 《中国国会制度私议》。

  [65] 《中国积弱溯源论》。

  [66] 《少年中国说》。

  [67]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68]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69]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70]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71]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72] 《新民说》。

  [73] 《新民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百家姓论坛

GMT+8, 2026-7-12 16:16 , Processed in 0.038244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