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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氏宗亲会章程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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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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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02: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成立厦门石姓宗亲会的决定

厦门石姓宗亲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厦门石姓宗亲会(下称本会),或称为世界石姓渊源厦门研究会,待思考成熟最后定,英文译名(待补充)。

第二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
“八荣八耻”思想,积极宣传发动与海内外石氏家族社团联系,沟通信息,互通有无,相互帮助,相互促进,增进友谊。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会在条件成熟时,报厦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厦门市民政局批准。

第四条、本会住所:暂定厦门市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积极开展石姓文化渊源的研究,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的美德。为石姓宗亲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天下石姓是一家,只要是姓石,来自五湖四海皆称为宗亲。无论是祖籍居住在厦门的宗亲,还是近期新定居在厦门的宗亲,或是外地在厦门工作生活的宗亲,或是在外地定居,在外地工作生活的宗亲,不分男女、职业,只要本人自愿,都可以参加本会。但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公益事业的发展、进步。单位会员是指在各地的宗亲会等。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维护石姓宗亲的合法权益和荣誉(有关要求另注);
3.按规定缴纳会费;4.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5.关心本会建设;6.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降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

第十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可以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决定聘任。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方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合法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4.提出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会员交激的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收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本会章程经2007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暂定于年月日召开本会成立大会,并定于公历每年
月第一个星期六集中活动一次,经费在会费中开支。除正常活动外,今后会员有重大喜庆,必须首先请本会会员参加,要利用各种机会,多提供交流联系的平台,把本会办成石姓宗亲的幸福乐园。

以上决定,经筹备委员会成员审定签字生效。章程提交正式会议按规定审定后生效。

厦门石姓宗亲会筹备委员会成员签字:





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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