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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是怎么扳倒西门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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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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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3: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近日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看到这样的新闻,很容易想起老庄的话,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当然这回是窃钩者无期。平日里所见光的贪污腐败案,动辄上千万,百万更是家常便饭,十来万简直不足一提。更妙的是,如果东窗事发亦无大碍,或进去了十来年,出来用白拿的钱颐养天年;或雪藏三五年,躲过风头继续捞钱;或到规定地点接受批评教育;更多的是不了了之,是所谓大行不拘细谨,继续平步青云,惟独到了“艰难生存”庶民身上,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摆出了神圣的架子!


如果各位能静下心来翻翻神圣的法律,你会发现,到处写满了神经。比如这次判无期徒刑的盗窃罪依据,就很有意思。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以3-10万元为起点);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个定刑特别之处在于,他只给了一个乌龟或者王八的选择,不管你怎么整,到手的都是一个乌龟脑袋。想我党何其英明,几年前就强调与时俱进,并将腐败的底限一再拔高,使得广大腐败分子拿得更有底气了,挥霍得更爽快了,但到了关乎人命的国家赔偿及上面所指的场合,却置跑得比刘翔还快的CPI于不顾,兀自为是。


退一万步说,我们承认草民的小命比不过精英,我们命贱,但罪至诛杀至少需要一个有技术含量的理由吧?检察机关所谓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能站住脚吗?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就盗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因此以盗窃论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存在主观故意;
3、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4、对象是公私财物;
5、数额较大(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


然而据我的一点浅薄的了解,ATM上是装有摄象头的,据说一是为了安全防范,另外一个重要用途就是吐了假币后用来保留证据——某银行工作人员曾在电视上做过演示,当然储户能否籍此成功维权尚不得而知。如果说双方知晓的监视下的交易可以算做秘密窃取,那我们也实在没有和太监比JJ大小的必要,只能哀叹一声:谁叫你不幸生在了中国!谁叫你没种窃国?!


虽然听说天朝科技进步神速,但似乎还没到取款机吐1元钱的地步,因此取1000扣一元这样愚蠢的错误实在是不可饶恕,别人利用你的愚蠢确实不对,但那首先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属于不当得利而已——你总不能要求凡人们都象你一样意淫崇高吧?那么多规范条例给了你查错纠错的机会,你自己不珍惜怪得了谁?!即使没有许霆,照样会张霆赵霆站出来!现在银行把过错一干二净地推到“上帝”身上,是欺负上帝发不出声音吗?!蠢都蠢得这么霸道,不服真不行!


而今取钱取出了无期徒刑,正如潘金莲用强奸罪扳倒了西门庆。但个中玄机并不这么简单。如果我们承认储户与发银行卡银行之间属于合同关系,我们很快就会发现这一开始就是个无效合同。综观一下这些年来关于银行与储户的纠纷,我们不难总结出以下规律:

(1)ATM取出假币
银行无责,储户自行保存证据

(2)网上银行被盗
储户担责
(3)ATM机出现故障 储户负责
(4)银行多给了钱
储户义务归还
(5)银行少给了钱
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这样有损公平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潘金莲当年勾搭上张大户,嫌他举无力;后转嫁武大,不满意他的尺码,及至遇见了西门大官人才得了爽利,曲意奉承,恨不得把身子都化在了他身上,然而一旦西门庆精尽人亡,立马便蹭到了陈敬济床上。这和银行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妙:未进门,跟你讲顾客就是上帝;开了户,总是丛恿你开卡好收年费,丛恿你去用ATM机节约人力成本;一旦出了事,提着裤子跳将起来:西门庆,你强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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