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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氏剖夫看法治的两极摇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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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9: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温历史之十一


《宋书.顾觊之传》讲述了一起令人胆战心惊的案例。

南朝刘宋的沛郡相县(今安徽濉溪县西)有位名叫唐赐的人到岭村彭家去喝酒,回到家后就得病了,呕吐出一大堆东西,其中有蛊虫二十余条,从此一病不起。


按照现在的医学观点来看,这正是血吸虫病的典型症状。血吸虫病经皮肤接触有尾蚴的疫水而被感染。一般成虫寄生在门静脉系统,发育成长,然后逆流至肠系膜静脉内交配产卵,排出体外。偶然童虫经过肺微血管时,有透过右侧肺底,经过右侧膈肌而进入肝脏的可能。童虫移行经过肺组织时,可以出现机械性损害,产生广泛而可变的移行性肺炎。病人可有短暂的咳嗽和痰中带血。在血吸虫病的早期,恶心、呕吐、咳嗽都是典型的过敏性反应;随着病情的发展,会使肝脏肿大,进而使肝硬化,产生腹水,造成呼吸困难。唐赐呕吐,实际上是血吸虫虫卵对肠粘膜的刺激所引起的。当然也有可能是平时寄生在肠道、胆道里的蛔虫发作。


然而,中国古代的人们没有这样的卫生知识,对于肚子里生虫这件事情总是认为那是有人给自己施展了“蛊毒”的巫术魔法。唐赐见自己吐出这么多长虫,自然就感到是死期来临,精神崩溃,果然就一命呜呼。异常痛苦的时候,他预感自己不久于人世,于是告诉自己的妻子张氏,等自己死后剖开自己的肚子,看看究竟是什么样“蛊虫”在作怪。


后来,他的妻子张氏按照唐赐遗言,在其死后将其胸膛剖开,只见内脏已全部糜碎,没有医学知识的张氏当然看不出什么名堂。她想,一个人到了种地步,也只有死掉了,她也不忍心再细看,匆匆安葬了丈夫。这件事被邻居知道后,就去“报警”,到当地官府告发她破坏丈夫的尸体。当地官府将张氏以“忍行刳剖”丈夫遗体的罪名抓了起来。另外,又以唐赐的儿子唐副不阻止母亲干这“伤天害理”的事情,把唐副也抓了起来。


正值审判之际,朝廷发布了大赦令。按照古代法律,发生在大赦令下达前的普通刑事案件都一律不得受理和处置,只有被认为是特别严重的“不道”案件才可以照常处理。而这个案件过去从来没有遇到过,法律也没有明确这是“不道”罪名,有关的法律只是规定:伤害死尸的,要处以四岁刑(关押服四年苦役);妻子伤害丈夫,应判处五岁刑;儿子不孝顺父母的,处以“弃市”(死刑)。这三条法律都不能直接适用于这个案件。地方官府思来想去,无法定夺,只好将这个案件上报到朝廷,请求朝廷裁决。


这件奇案在朝廷各部门官员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看法不一,主要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主管司法审判的三公曹的郎官刘勰认为:“张氏是忍痛遵从丈夫的遗言,唐副作为儿子也没有阻止的道理。考虑到这件事情的动机,并不是残忍伤害丈夫遗体,应该可以宽大处理。”

吏部尚书、朝中著名的老臣顾觊之却截然相反:“法律规定移动道路上的遗尸,都要作为‘不道’来处理,更何况是作为妻子,而敢于施行常人所不忍心做的行为?法官不应偏离正道去照顾小恩小惠,应当按照大是大非的道理来裁断。唐副应作为‘不孝’罪,张氏要作为‘不道’罪来处理。”


这场针锋相对的讨论谁也无法说服谁。宰相只得将双方的意见都上报给皇帝。当时的皇帝名宋孝武帝一直很欣赏顾觊之的见识,前一年还曾特意批示已到退休年龄的顾觊之留任吏部尚书。因此他很快就批示按照顾觊之的意见判决此案:张氏与唐副都遭到了严厉的惩处。


《孝经》里明确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是中国儒家的传统观念,历代都将亵渎他人尸体作为极其严重的犯罪来处罚。


问题是,张氏母子是遵照遗言而作的,这在情与法之间就产生了冲突。


不过,仔细分析,张氏实际上是完全可以逃脱法律的惩处,因为,她具备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情有可原,遵照丈夫的遗言;二是遇上大赦,运气好。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尽管如此,张氏母子还是遭到了严惩,主要原因在于顾觊之的顽固坚持。我想,顾觊之之所以如此坚持自己的观点,不在于别的,在于他极力维护当时现行的道德伦理秩序,其实他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威望。


由此,我想到当今很多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其中许多案件最终判决的尺度可严可松,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来就不是死板板的,留有相对的余地。这个“相对的余地”是完全有必要的,就是要考验法官的公正严明和智慧,一个法官是否合格,是否严谨认真,不枉法,不私情,是否有现代的司法精神,就在这个“相对的余地”。


情与法之间的冲突,自古有之,今后也不可能避免。学习和研究法律,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本身,更不应把法律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符号,从而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让自己的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严明,看来还有许多有关法理的东西需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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