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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墨:企业应该学会读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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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5: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池墨


广州塘厦一家五金运动用品厂强迫工人一手签自愿离职书,一手签新合同。经记者调查核实,该厂总共有1200多名员工,其中1000余人已被迫签订了新合同,而130多名工龄在10年以上的员工,因为不愿签新合同而被迫离职。目前,这部分工人正准备起诉工厂,追讨补偿以及加班费。(《广州日报》11月21日)

显然,这家五金运动用品厂采取这种“先离后签”的做法,是为了规避明年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很多企业没有认真研读《劳动合同法》,所以片面地认为,《劳动合同法》这一条款让自己失去了用人“主动权”和增加了自己的负担。《劳动合同法》让劳动者变成了“烫手山芋”,用人单位是留之担心,弃之又不舍。

此前,通讯企业华为鼓励7000名老员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上岗,被舆论指责是为了逃避社会责任,规避《劳动合同法》中“连续工作满10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而华为则辩称,此举意在废除“工号制”,新人、老人一视同仁,激发创造性与活力。不管华为如何辩解,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前夕,华为方面的这一举动,都难逃规避法律的嫌疑。而塘厦这家五金运动用品厂此举与华为之前的“主动辞职”风波如出一辙。

其实,《劳动合同法》这一条款,是为了稳定企业用工关系,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制定的。但是,《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并不是“一边倒”地偏向劳动者,而是在规定了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的同时,也在保护着企业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签订无限期合同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是“终身制”,根据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可以解除,只是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规定的更详细、更明确,从而也让劳动关系更明朗,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但是,一些企业因为“误读”了《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要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己就失去了用人“主动权”与“选择权”。这是企业对法律的“误解”,是对法律学习研究不够造成的恐慌。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之前实施的《劳动法》,同样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情形。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就是“终身合同制”。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一样在保护着企业的利益,所以,面对国家新的法律出台,我们的企业大可不必紧张,只要把法律条文读懂、读透,企业一样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蔡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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