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63|回复: 0

同氏操戈的教训

[复制链接]

2564

主题

4856

回帖

7420

积分

百家姓状元

积分
7420
发表于 2009-8-10 13: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7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谌洪国与同村村民谌贻高在本村竹鸡坳因责任田间一挡水岩发生口角,谌贻高持锄朝谌洪国右上臂、头部各击一锄后逃离,被告人谌洪国即持锄追上谌贻高,朝其头部猛击一锄,致其因颅骨骨折、脑组织挫伤、颅内出血而死亡。被告人谌洪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依法从重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祝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她要求被告人谌洪国赔偿死者安葬费1万元、死亡补偿费1万元、赡养谌贻高父母的费用1.08万元、抚养教育谌贻高子女的费用1.08万元。其代理人没有提出其他的意见。
  被告人谌洪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正当防卫,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则称无财产可赔。
  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谌洪国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谌洪国不让谌贻高搬走挡水岩是为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被害人谌贻高有过错,被告人谌洪国案发后自首。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7年8月1日12时许,因天降大雨,被告人谌洪国持锄离家去察看水情。在该村竹鸡坳的小水渠分水处,谌洪国见同组村民谌贻高已到此处,并将集体化时期就已按放在该处的一块挡水岩搬到一边,因担心山水流下去使其位于下面的责任田里的庄稼受到损害(在谌洪国责任田之上还有同组几户人家的责任田),谌洪国即将挡水岩放回原处。谌贻高担心水往另一边流会影响到自己的责任田(约0.5亩),要搬开挡水岩,谌洪国不准,两人即发生争吵。谌贻高将挡水岩边的小石块及泥土用锄头勾走,谌洪国则从旁边的坎上挖十土石来堵漏,谌贻高趁谌洪国堵水而背对其时,朝谌洪国右上臂、头部各击一锄后,扔掉锄头逃离现场。谌洪国即负痛持锄追赶谌贻高,谌贻高在逃跑中摔倒,谌洪国赶上后用锄头朝其头部猛击一下,之后两人各自回家。谌贻高回家后,即持柴刀到谌洪国家门口叫骂,不久即因伤痛而不能叫骂,后被人扶进谌洪国家坐下,两家人找来村赤脚医生唐思荣对两人进行医治,唐见谌贻高伤势重即要求快送往医院,但谌贻高之妻姜祝英不准送。该村党支部书记粟贵生闻讯赶到谌洪国家,见状即要谌洪国到派出所去,谌洪国答应了。粟贵生便安排两个村民陪同谌洪国到派出所去,谌贻高的父亲即将谌洪国用绳子捆起,谌洪国走出不远,绳子即松脱了,陪同人员也不再捆也,走到半路,谌洪国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带走。粟贵生又说服姜祝英派人将谌贻高送到医院,谌贻高被送到医院后经医生检查证实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谌贻高因颅骨骨折、脑组织挫伤、颅内出血死亡;谌洪国右颞顶部有一大小为2.8×0.2厘米的缝合创口,右上臂下段后侧有一大小为3.5×0.5厘米的表皮剥脱,其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谌洪国家的家具、家用电器被变卖,用以安葬被害人谌贻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谌小风、吴爱秀分别证实她们在山上放牛时看到被告人谌洪国追打谌贻高的事实,证人姜祝英证实谌贻高回家后称其是被谌洪国打伤的。
  (2)法医鉴定证实了被害人谌贻高的死因是他人用钝器(如锄头叶面)击打所致,被告人谌洪国的损伤是被他人用钝器(如锄头叶面)击打所致。
  (3)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告人谌洪国作案用的锄头,并经被告人谌洪国辨认无误。
  (4)被告人谌洪国对因挡水岩与谌贻高发生争执,并被谌贻高击了两锄,后追上谌贻高将其猛击一锄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其所供能与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相印证。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谌洪国在遭到谌贻高击打两锄后,持锄追赶谌贻高,并向在逃跑中摔全牟谌贻高头部猛击一锄,其主观上有伤害谌贻高身体的故意,而没有剥夺其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后果严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谌洪国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谌贻高伤害被告人谌洪国后已逃跑,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被告人谌洪国是追上去朝已经摔倒的谌贻高击打的,因此,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驳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谌洪国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将挡水岩搬回原处的理由与被告人谌洪国自己供述的主观动机不符,其供述称是为了防止洪水下泻影响到自己的责任田,但被告人谌洪国此举客观上的确是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谌贻高不顾多年来形成的惯例搬掉挡水岩,而后又首先用锄头击打被告人谌洪国而使矛盾激化,其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谌洪国是应村支书的要求并在旁人的看护下到派出所去的,不是主动投案,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但不是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谌洪国自首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被告人谌洪国将被害人谌贻高伤害致死,造成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应以其个人财产予以赔偿,但案发后被告人谌洪国家的家具、家用电器已被变卖用来安葬死者,其个人已不再有赔偿能力。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谌洪国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谌洪国不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祝英提出的经济损失。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百家姓论坛

GMT+8, 2026-7-14 15:51 , Processed in 0.036824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