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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云南巡抚初彭龄改革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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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9 05: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代云南巡抚初彭龄改革盐政  ■ 杨慧中    史学大师钱穆说:“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变。历史上一切已往制度俱如是,当前的现实制度,也何尝不如是。”纵观历史,当一项制度行之过久,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甚至出现严重的弊端,形成“弊政”,改革“弊政”就成了必然趋势。清代云南盐政是与铜政同样重大的“两大巨政”,盐税是全省税收和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清代乾嘉年间,云南盐政出现了很大的弊病,巡抚初彭龄大胆改革,把云南盐政由“官运官销”改为“民运民销”,促进了全省盐业的生产,使食盐交易正常有序,盐税持续增长,充分保障了百姓对食盐的需求。经过改革盐政,“滇人大悦”,特别是边远地区的人民免于“淡食之苦”,他们无不欢呼:“今活我,今活我”。初彭龄在滇政绩被载入《清史稿》。云南人也把初彭龄改革盐政的事迹载入《滇南名宦传》、《滇故琐录》、《滇中琐记》、《滇系》等多种史册中,使其名垂千古。    云南盐业的开发历史悠久,可上溯自汉唐。据记载,当时的哀牢、连然、姚安等郡县皆擅产盐之名。元、明以来,专设盐官。但云南的盐业生产有其特殊性,首先是产量非常有限。其次,滇盐多系井盐,需要大量人工开采,劳动力的支出较大。还有,一些盐井采出卤水要耗费大量燃料煎炼,生产成本较高。加之云南交通不便,盐的运输主要靠马帮。因此,在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盐,在云南是非常金贵的,一旦食盐供应出问题,其后果可想而知。    清代云南盐法,其核心内容是:“官督灶煎,分井定额,按月完纳省仓,行销之法,按州县户口多寡定额,地方官备价运销交课。”(《清史稿·列传三十七》)即官府预支一部分钱,称为“薪本”,组织灶户煎盐,不同的盐井,定不同的额盐,盐生产出来后,额盐按月交给省会盐仓。各州县按本地人口数量,备钱领运,之后销往该地,最后交纳课税。各灶户在交完“额盐”之后,尚有“余盐”作为自由支配的产品,卖给盐商进行销售,从而获取正当的利润。其组织生产的形式与滇铜的“放本收铜”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这样的制度,在“薪本”充裕的情况下,灶户有足够的资金组织人力开采盐井,购买燃料,煎炼盐卤。同时,因为除额盐生产外,还有余盐可供灶户支配,其利润又能得到保障,因而能够让灶户进行积极的生产。这样的盐政,被称为“官运官销”。也就是大宗食盐的生产和销售被官府严格控制起来,民间进行的合法销售也要通过官府进行严格的审核。没有官府认可的销售行为,将被严厉处罚。    这样的制度行之日久,弊病开始显现出来,一方面是燃料的成本在增加,因为树木采伐在加剧,需要从更远的地方运送燃料到各盐井,而“薪本”不会很快随之增加。另一方面是各地的“不肖吏胥”勾结井官,私自购买“余盐”,私自销售,“行销肥己”。各地灶户也乐于多卖“余盐”作为自己的所得。这样就造成“额盐”的亏短。甚至云南官府为增加财政收入,下令各州县增加额盐的产销量。灶户的“薪本”已经开始不敷,规定的“额盐”数量不断增加,灶户已经完全没有这样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积极性。各地方官员为了完成任务,只好在盐产品中掺合灰土,以增加额盐的产量,这样的盐当然是不能食用的废品,于是老百姓就不买这样的废品盐,而生活必需的盐的购买就成了大问题。官府规定的销售任务更是完不成,盐税无法上交,各地官员只好强行按丁摊派。    到乾隆末期,为了按丁摊盐,甚至规定民间生子“朝生夕报,按丁派压,赔累极苦”。各地“士民”再也不堪忍受这样肆意损害百姓权益的行为,纷纷向省府申告,而官府却偏袒各州县官员,对一些上诉士民进行打压,“或立毙于庭,或羁死于狱”。 民间的积愤终于演变成一次社会大暴动。嘉庆二年(1797年)春,迤西道属之蒙化(今巍山)、太和(今大理)、邓川、赵州(今风仪)、云县、永北(今永胜)、鹤庆、浪穹(今洱源)、楚雄、大姚、元谋、定远(今牟定)、禄丰等处的老百姓忍无可忍,同时发动暴动,史称“压盐政变”。暴动很快被平息,但是这次事件却被隐瞒起来没有向朝廷报告。弊政依旧施行,“官吏骫法如故”。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云南赵州(今大理市凤仪)出了一位进士,叫谷际岐,后选庶吉士,授编修,与校《四库全书》。嘉庆三年迁御史。谷际岐作为云南人,对云南盐政给老百姓带来的损害有切肤之痛,向朝廷上了一篇《奏滇省行盐派夫诸弊疏》的奏疏,痛陈其害,并揭露了“压盐政变”的惨祸,引起了朝廷的重视。朝廷下令“云南督、抚察治”,并把谷际岐的奏疏发给云南督、抚阅看。但是,云南仍有“当路者”讥讽谷际岐说:“边省人又复多嘴耶”,对谷际岐的奏疏置之不理。之后谷际岐“连章具奏”,迫于朝廷的巨大压力,云贵总督富纲不得不向朝廷承认云南盐政之坏,已经引起了极大的社会问题,提出“请改盐法以便民”和“罢官盐,改民运民销”的措施。这时云南巡抚江兰想从中作梗,“欲沮其事”。谷际岐再次上疏朝廷,强烈要求改革云南盐政。    嘉庆四年(1799年),山东莱阳人初彭龄继江兰出任云南巡抚,初彭龄为谷际岐“门下士”,早已熟闻谷际岐连章疏请改革云南盐政的事。他到滇后,朝廷下诏让初彭龄提出关于改革云南盐政的意见。初彭龄疏称:“窃思滇盐官运官销,积弊难返,应如督臣所奏,改为就井收课,听民自便。”(《清史稿·初彭龄传》)于是朝廷最终决定:“令灶户自煎自卖,商贩领照,听其所之,试行二三年,再定各井岁额,下部议行。”(出处同前)接着,初彭龄奏劾前任云南巡抚江兰“抱母、恩耕二井水灾不奏”,江兰由此被罢官,富纲后来也“以贪墨败”。    初彭龄改革云南盐政为“民运民销”之后,额盐的定量能按各盐井的生产能力重新加以合理制定,“吏胥”也不能再插手盐的生产和销售,官府控制运盐、销盐,侵没官盐,掺杂灰土,按户摊盐等行为被完全杜绝。云南盐政的积弊终于廓除一清。    经过3年多的试行,初彭龄的改革方案取得了成效。云南的盐税大幅增长,老百姓的食盐供应也能得到充分保障,盐商的合法经营能顺利进行。嘉庆八年(1803年),朝廷正式定立云南盐政章程,其核心内容为:“灶煎灶卖,民运民销,其法无论商民,皆许领票。运盐不拘何井,销盐不拘何地,完课后听其所之。就诸井现煎实数,将定额匀算摊征,有余作为溢课,尽征尽收。所有放票收课事宜,即归井员经理。”(《清史稿·食货志·盐法》)简单说就是:“灶煎灶卖,民运民销,就井征课,随市售盐。”(《滇录·云南盐务辑要》)嘉庆八年之后,云南盐务“官、灶、商、民同称便利,相安无事者垂百有余年。”(出处同前)    初彭龄改革云南盐政的措施,在云南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光绪)《云南县志·食货志四》记载:“嘉庆四年,经赵州翰林谷际岐奏请,前后督抚厘定章程,灶煎灶卖,民运民销,由井收课而后缧绁之苦绝于道,暮夜之呼绝于门,虽深山穷谷之老妇孺子,无不曰‘今活我,今活我’,至今人犹深受其赐云。”民国年间曾担任云南盐运使的由云龙称初彭龄的改革措施:“此奏则扼滇盐之要,领惠于滇人者大也。”(《滇故琐录》)。秦光玉在《滇南名宦传》中称:“由是门户盐(按户摊派的盐)禁断,民困以纾。”    云南籍大臣谷际岐首先向朝廷直陈改革云南盐政的建议,他为官期间还向朝廷上过很多针砭时弊,为命请命的奏疏,并被朝廷采纳。《清史稿·谷际岐传》对他高度评价道:“自乾隆末云南之官于朝以直言著者,尹壮图、钱沣,时以际岐并称焉。”初彭龄顺应民意,对谷际岐的建议提出具体措施并加以实施,这次改革最后取得了显著成效。《清史稿·初彭龄传》评价说:“初彭龄继为巡抚……始疏请盐由灶煎灶卖,民运民销,一祛积弊,民大便。”可以说,改革不适应、甚至阻碍社会前进的旧制度,从古到今都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作者单位:云南省图书馆历史文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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