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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确立之后   亲兄弟不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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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5: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养关系确立之后 亲兄弟不能继承遗产

转载2006年12月9日扬子晚报一篇文章,欢迎本家参与讨论。


收养关系确立之后
亲兄弟不能继承遗产
20年前,孙老先生的儿子与儿媳在一次车祸中双亡,留下一对年仅9孙的孪生儿子。由于经济拮据,孙老先生夫妇无力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于是将其中的一个送给他人收养,随人姓郭。另一个则由老先生夫妇俩抚养。20年后孙子孙某事业有成,没有成家但已经当了一家企业的部门经理,其名下有一套住房和几万元存款。但不久前,孙某因病猝死。正当老夫妇俩为孙子处理后事的时候,孙某的孪生兄弟郭某来了,要求分割孙某的遗产。老先生来电询问,郭某有没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拟制血缘关系,这种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一样。而与此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即告结束,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本案中郭某与其生父母以及祖父母、兄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因他被其养父母所收养而终结。

郭某与孙某是孪生兄弟,他本想籍此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遗产的继承,但因收养事实的存在,法律上他与孙某已无任何基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已无可能继承孙某的遗产。孙某的遗产应由他的祖父母继承。

[ 本帖最后由 程沂生 于 2007-1-23 19:43 编辑 ]



江苏淮阴思运公八世裔
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虚其心,受天下之善。平其心,论天下之事。潜其心,观天下之理。定其心,应天下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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