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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家”柳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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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11: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审判实务家”柳志杰  詹小红  

  
  2004年的夏天,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光中的一位博士生来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当这位博士生与温州中院的一位法官进行深入交流后,他被这位法官先进的司法理念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所折服,不由发出感叹:“好一位‘审判实务家’!”这位被称为“审判实务家”的法官就是温州中院刑一庭庭长柳志杰。   今年47岁的柳志杰在温州中院已经整整工作了25个年头。刚进法院时,他干过后勤,干过信访。1983年,他考入电大攻读法律专业,也就在这一年,因为“严打”工作的需要,勤奋、机灵而又具备专业知识的柳志杰被“发掘”出来,到刑一庭从事书记员工作。从书记员、助审员到审判员,再到副庭长和庭长,从一名电大进修生到拿到研究生学位,柳志杰逐渐成长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刑事审判专家,并因工作出色,荣立过个人三等功和二等功。   刑一庭掌管着被告人的生杀大权,其责任不可谓不重。在长达二十余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中,柳志杰总能准确认识刑事审判的重大意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办理了不少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重大刑事案件,严惩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对于疑难的刑事案件,他办理起来也照样得心应手,令人信服。1998年底,温州瓯海区永兴镇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范德勤犯故意杀人罪向温州中院提起公诉。柳志杰作为该案的审判长,在进行现场调查和开庭审理中发现案件有重大疑点:被告人范德勤可能不是杀害被害人的真凶,真正的凶手可能是范德勤的儿子范茂珠。在中院的努力协调下,检察机关决定退回案件,重新进行侦查。经柳志杰指点,侦查机关调整了审讯思路,重新组织骨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并扩大侦查范围。不久,侦查机关终于查明实情,果然是一起父顶子罪的重大刑事案件。后来,温州中院对范氏父子作出有罪判决,其他几名亲属也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案的处理,得到了公安、检察机关、本案当事人以及办案律师的一致认同,他们对温州中院以及柳志杰等办案法官严谨的办案作风、丰富的审判经验、客观公正的司法理念给予了高度评价。   说到柳志杰办理的最有影响的案件,要数他2003年办理的当时号称“浙江第一贪”的原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了。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面极大,关系错综复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受命担任审判长后,柳志杰在思想上就牢固树立起严格忠于事实和法律,不受一切外力影响,努力办好案件的坚强决心。   王天义一案仅受贿罪就有57项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方面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多,有犯罪数额的问题,也有财产性质界定的问题,这都让柳志杰颇费心思。全案卷宗多达60卷,涉案证人数百,审理的工作量异常大。为了赶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柳志杰和办案小组成员放弃了节假日的休息,经常加班加点,审阅证据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做好充足的庭前准备。2002年4月23日至25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三天的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每一项犯罪指控,柳志杰都让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重点和疑点问题做到反复质证。这样,不仅使公诉人能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同时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使前来采访的媒体和旁听群众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柳志杰的法庭风采和娴熟的法庭驾驭能力,更是赢得了社会的好评。   为了对每一项指控事实进行客观评定,柳志杰在休庭后花费了大量时间进行材料整理、思考和讨论,最后,他形成了一篇长达4万余字的案件审理报告和一份2.4万余字的刑事判决书。2003年5月27日,该案在法定的审判期限内依法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尽管王天义案件被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柳志杰严格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240万余元的受贿数额,经合议庭认真讨论后,认定了183万余元,其中60余万元合议庭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王天义被一审判处死刑后,社会各界都认为法院执法是依法、公正的,既没有因为王天义原是公安局长,而得到从宽处理,也没有“棒打落水狗”,对于指控一概认定,真正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   在平时的工作中,柳志杰一直在探索并实践着一些先进的司法理念。比如,他经常会对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区别与适用进行思考。他认为,一味追求客观真实在实践中很难,真正达到的往往是法律真实。但是对具体案件而言,则应区分不同的标准。普通案件和适用自由刑的案件,仅追求法律真实无可厚非,但对于重大案件和适用生命刑的案件则应严格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统一原则,这样才不至于发生冤假错案。还有,他始终对社会正义原则相当推崇。他说,由于每个法官在对待同一个事实时都可能有不同的评价,从法律角度讲,可能都有一种合理性,但司法应该体现一种社会正义,这是检验司法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原则。对这个问题,柳志杰早在八十年代就进行过探索。当时乐清市出现了严重的假冒伪劣问题,人人喊打,且毫无章法可言。柳志杰在办理一起投机倒把的二审案件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售假、贩假,更没有阻碍经济发展,于是就大胆进行了改判,对被告人的刑罚予以从轻处理。当时,柳志杰的这一纸判决引发了诸多争议,甚至被当地的打私办给告了。但几年后的发展证明,柳志杰的判决是正确的,既没有偏离良心、法律的轨道,也没有阻碍社会进步。   就这样,柳志杰一边办案,一路思考和探索,他也因此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拥有了深厚的理论功底。近年来,他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提出了庭中证据展示的尝试,并结合审判实践,撰写了《审理公安设特情侦破毒品案件的法律思考》、《当前我国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等文章,在多家法学刊物上发表。   对于“审判实务家”的荣称,柳志杰笑言不敢当。他说,他从不奢望成“大家”,但他会永远把一腔热血投入刑事审判工作之中,实践自己在天平下庄严的承诺。 http://old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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