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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绕不开的农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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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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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0: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现行的法律限制农民转让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允许承包土地改变农业用途,可是政府为了城市的发展,可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政府从中获得巨额的土地出让金。这种与民争利的制度设计,不但不能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反而会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流转环节滋生腐败。所以,今后立法机关应当改变思路,让农民集体组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集体所有制土地,在城乡规划法核定的范围之内,从事非农业土地开发。即使由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必须建立土地储备基金,确保失地农民从土地增值中可持续地获得收益。
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为中国新一轮改革拉开了序幕。作为首批设立的试验区,重庆市和四川成都市不约而同地将改革的重心放在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制度方面,通过改造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流转制度,加快城乡综合配套改革。2007年7月2日,重庆市工商局正式出台《深入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重庆“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这些举措被专家称之为“将带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土地革命”。(中国新闻社2007年7月2日)
与其他地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同的是,重庆市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而是在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建立现代的农业经营组织,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但问题在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的比较优势正逐步下降,单位收益远远低于非农业经营。无论是在农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无法从农业耕作中获得更大的效益。除非参与农业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合伙企业,将农业化生产改造成为房地产开发、工业开发等其他产业,否则,很难从农业经营中获得更高的收益。
事实上,一些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和集体所有制土地开发,已经绕过了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直接或者变相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用途,将农业生产变成了现代化的农业实验开发区,在开发区内除少量土地用于农作物种植之外,绝大部分土地都用于房地产开发。在南方一些地区,农民为了获得比较高的效益,由村民委员会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集中经营,通过“种”房子获得比种粮食更高的收益。北京通州区和其他一些边远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正在尝试通过房地产开发带动乡亲走上富裕之路。
有些学者提出,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必须从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着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给农民个人,农民可以根据自己发展的需要,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但也有学者提出,这种观点的可商榷之处在于,没有看到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一旦农民因为生病而不得不出让土地,那么,农民将变得一无所有。而且现行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仅此一条就足以否定许多地区农村土地改革举措。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土地革命”固然十分必要,但如果违背国家的现行法律,直接或者变相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性质或者土地的农业用途,那么,这场革命首先革掉了法律的“命”。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万万不可秉承革命性思维,无视法律规定盲目推行各项土地政策。如果没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那么,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不要盲目冒进。
当然,目前这种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广大乡村居民走上致富之路。所以最高权力机关应当考虑修改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改变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流转办法,尽量减少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用规模,让农民切切实实享受到集体所有制带来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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