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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景瑜的《中国监狱史》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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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6: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郭 明 http://www.ltjy.gov.cn 2003年05月22日15:20 犯罪与改造研究
清末中国人从西方继受监狱学的途径主要取道日本。除了推举董康等刑部官僚人士赴日调查,聘请小河氏等学者来中国顾问或讲学等,还派遣大量青年士子前往日本留学。据日本法政大学史料委员会编辑的《法政大学史料集》第十一集“法政大学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特集”(东京,1989)记载,中国派遣大量留学生在此速成学习,他们曾往访日本监狱,见习日本的司法制度等。除了日本法政大学,东京帝国大学法科也接纳了众多中国留学生。留学生大都系清朝士大夫,有着良好的中学修养和官方背景。这些学生从日本毕业后回国,在移植西方法律为我所用的不同实践层面发挥丁重要作用。其中,部分学生留心日本监狱制度,并通过知识媒介或学理比较,对清末监狱学的诞生作出过不同程度的贡献。笔者在搜集有关资料时曾查得若干清国留学生着译的着作,如清国留学生合着并于东京编印的《监狱学》(重庆图书馆藏);清国留学生会馆1986年由瞿世九、刘懋听翻译的《监狱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藏);清国留学生涂景瑜撰写并由天津官书局印行的《中国监狱史》等。其中,涂景瑜的《中国监狱史》虽篇制短小,却因为在此继受西方监狱学的过程中表现了“由西返中”的研究意识而值得重视。涂景瑜(生卒年月不详)系清国派遣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科留学生。其留学原因,依其自序乃为“欧西列国组织万国监狱协会,先期邀我列席,惟时秉轴巨公再三访求,苦无是科专门人才,卒无以应,且知庶政改良监狱必不容缓爰,亟遴派多士游学东瀛,瑜亦幸获选。”留学期间,涂氏与日本监狱家小河滋次郎、山上由田等人“一堂讲习”(涂氏语)结成师生之缘,亲受其学,所获良多。其《中国监狱学》写成于1908年 4月(戊申春三月)东京,旋由北洋官报局印刷,天津官书局发行。此时,距小河氏应邀于1908年5月赴中国不足一月余。估计涂氏未将此着呈小河氏批阅,否则,涂当于序言中提及。 《中国监狱学》序言和正文合计不过6200余字。就其篇幅而言,不堪称其“着作”耳。但顾其文以单行本由官方书局印行成书,并由李家驹署签书名,足见“郑重其事”。持中而论,以中国态度借西洋方法写中国监狱史者,涂氏尚为第一人。尽管以史家编史的眼光看,该书不过一篇史论或暂拟的写作提要。但是,笔者在此仍以“中国监狱史着”之第一人称待涂氏,所据理由有三:1.涂氏之前中国未有以“中国监狱史”命名之专书;2.涂氏所着之书虽未详备地叙述了中国监狱发展史实,却提供了一份中国古代监狱发展的梗概;3.涂氏是第一个借助比较刑罚学和监狱学观点论述中国监狱史中诸多基本问题的学者。这一点对于了解东西法文化碰撞背景下,我国监狱学诞生的具体情形具有原曲意义。
涂氏在该书序言中谈到写作此书的目的,约有二者:一为“略述吾国监狱之历史,以免数典忘祖之讥”,二为“供留心监狱学者之考证”。从序言行文语气看,涂氏虽抱怨在东京资料不足,“苦无祖国典籍参考”(涂氏语),但对所着书的意义甚为看重。以涂氏在日本所学之积,本拟先行着成“监狱施行刑罚方法以及各省建设监狱暨管理诸法”,且对此亦有信心,自称“瑜尚有所见,当再另陈兹。”但毕竟,涂氏将介绍西法置于本书写作之后,由此可见,涂氏在中西文化体用观上有自己的主张和用心。
以下试就该书本文的行文特点与学术观点作一简要述评。
一、行文特点简析
《中国监狱史》在行文方面有两个显着的特点。一是以论带史。文中既涉及刑罚产生原因;监狱的性质(功能)以及监狱和刑罚之关系等理论问题的探讨,也有关于监狱狱名的沿革及其含义,监狱刑名的变迁及其含义的知识考证。其理论探讨和知识考证皆力求以史为据,论从史出;二是史论结合。这一特点是指涂氏虽以“以论带史”为行文之主要特点,但同时也注意了依照朝代更替的自然顺序,尽可能将监狱史的完整性通过史讼结合加以照顾。当然,需要说明涂氏行文的第二项特点,自古叙述至汉,言语稍详则可见轨迹,而自汉以降支因片言只语而联缀之,让人有“革蛇灰线,难以为续”之感。因此,此项特点,虽可信为涂氏所有意为之,但并不成功。
二、学术观点摘评
在研读了涂氏的《中国监狱史》全文之后,依笔者之浅识,大约有以下一些学术观点堪作摘要述评。
1.关于监狱的性质
关于中国古代监狱性质,是涂氏在文中多处申明看法的一个问题。涂氏认为,中国古代监狱并非一个刑罚的手段。他在序言中即指出,古代监狱“不过为违背道德者暂拘留之所,非如后世不学无术之官史对于无罪名之人无刑罚可加而妄处以永远监禁也。”在文中,他对古代监狱的性质,从东西各国称谓的原始含义比较,到中国上古时期相应的记载引证以及古代刑罚的内容辨识,进一步说明,“古之监狱为一种之罪犯留置所”(该书第2页),涂氏从关押对象及其功能考察,认为古代监狱在唐以前最多只能看作是实现刑罚的必要手段。一般而言,他的这种看法放在上古五刑时期的背景下加以看待,无疑是正确的。事实上,中国古代的刑罚意识确实未将监狱视为独立的行刑手段,尽管监狱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关押者的苦痛,即使到了中古五刑时期,徒刑被大量使用,但依照蔡枢衡先生对“徒刑”本义的考证,仍可认为徒刑只不过对死刑适用的部分替代,犹如死刑之执行要依赖监狱之拘留人身的功能,而徒刑(劳役加体罚)的执行同样要依赖监狱之拘留人身的功能。当然,这种对于监狱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倘若盲目地推到了极端,也会产生事实误解。涂氏说明自己对于古代监狱性质的看法,其实隐含了一个前认识的过程,这就是基于他对现代自由刑的看法。以他的留学经历,应当能认识到,从古至今,刑罚经历了一个从重刑到轻刑的过程。而在古代将人身留置在监狱中一般不被看作是刑罚。它们最多是刑罚实现的必要性,而且更确切地说,涂氏认为它是一种道德教化实现的条件(此点后面再加说明)。至于在现代,将对人身的拘押监禁本身当作刑罚手段,确立为刑制中的一个事实,对照中古以前确实是未有的现象。也就是说,纯粹自由刑在古代是不存在的。因此,涂氏对于监狱性质的看法不仅源于史实,也是受了西方自由刑思想的影响所致。
2.关于中西监狱之进步关系
比较中西监狱制度文明之孰先孰后并明确表达中国古代监狱文明优越性的主张,涂氏执此可以被认为到了“偏执’’的程度。涂氏曾云,“盖东西各国今日之集治监、拘置监、惩治场,皆采取吾国古代监狱制度之精神而标以新名词也”。从今天的比较监狱学知识来看,古代中西监狱绝无交通,涂氏用“采取”一词显然是用词不当。其实。涂氏深知中国近代监狱的落后于西方。但是,他对此的辩解是颇耐人寻味的。他在文中写道:“吾国监狱肪自三代,卒有今日之苦状,何也?非制度之不美善也,乃狱官日久玩生也,非学问不如彼之精深也,乃无人研究而阐明其理也。且非特日久玩生及未阐明其理也,甚至有残刻狱官贪鄙吏卒又从而变本加厉也!职是之故,东西各国监狱渐进文明,吾国监狱相形之下,几为他人所不齿。”从这一段话,不难看出涂氏在中西监狱文明优劣论上的曲折心意。这也可以说是反映了清末留学知识分子对中西文化(明)比较所持有的矛盾心理及其基本立场。涂氏对于近代中国监狱文明落后的原因认识,就笔者事后诸葛式的看来,无疑认为是相当肤浅的。但是抱了同情的理解,倘若当时涂氏不那么的去看,岂不要对中国的古代监狱文明采取一种彻底否定或全盘改造的态度,到头来则恐怕会走到绝望的或奴颜婢膝的地步。若此,他们那一代学人又从何处寻求精神上的安身立命?
3.关于中国古代若干“狱制”之含义
涂氏的《中国监狱史》,从知识的价值看,主要是对中国古代监狱发展中若干重要制度和名词的含义作了分析考证。大约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诸如“圜土制”、“徒刑制”、“囹圄制”、“拘留制”、“耐刑制”等重要狱制或刑制的确切含义作了考析,解除了一些疑义。例如,关于“圜土”的性质,当时流行的看法为,“圜土乃狱城也”,并且被认为是徒刑制的雏形。涂氏认为不妥,他通过分析圜土对所押对象“罢民”的含义(道德上之罪人,大致为有罪而未入于刑者)后指出,“圜土”为强制教化之场所,它为“司圜”所分管,而真正人于刑者的罪人,则为“掌囚”所执掌。虽说这些制度含义及其分类牵涉到狱理层面的争论,且并非纯是事实之争所能解决。但涂氏为之提供了持之有故的论证。又如关于“耐刑”为何是一种特殊的徒刑,并且为泛指的名词。涂氏依据各派文献考证,作了细致人理的考析。二是对若干狱名的考析。例如对“狱”字本身的起源用法作了贴切的说明,其结论是“狱”为刑事上最古之狱名;且将狱名的流变在各时期的别名亦作了初步的梳理。
4.其它观点举偶
涂氏的《中国监狱史》实在是言简意赅之作。这既是优点,又是缺点。从缺点方面说,里面不少观点因失之于论证,而显得过于臆断。例如,关于自由刑的起源,涂氏文中并未有铺垫论证,同时亦不顾自由刑之作为现代刑名的特有意义,却在文末径曰:“吾国监狱自由刑发明最早,当为世界各国监狱之母。”甚至以为如果能够将之复古,并“博采”西制之长,则“不数年间,驾乎欧东之上,固可操券以俟也!”又如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亦可以同样的理由诟病之。涂氏无视罪与罚之互动事实,将刑罚之产生归因于人民干犯法令而禁止不能,为不流于空言,于是刑罚应运而生。凡此种种,皆说明对于中国监狱与刑罚发展问题的认识在涂氏的年代远未在学理解释上达致足够清楚有力的程度。
不过,以涂氏之敏悟和古文功底及西洋留学经历,能提交此学术作业,已实为不易耳!毕竟,涂氏的治史尝试,在监狱史上尚无古人,而以此引领来者,确实留下了探路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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