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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王氏族谱宗规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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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5: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祖坟侧前后左右,不准倚坟侵葬,违以截脉论,唤祠处罚,令其起迁。
二、 祖坟只可累砌,不可毁伤,坟内草木年伐,木植年大,恐致生事,若使牛羊践踏,唤祠处罚。
三、 祖墓碑倒或字朽灭,必议另建,上书某考妣姓名,以便子孙挂扫保护。
四、 族人禁止同姓为婚,违者唤祠处责,断令离易。
五、 曲水场、房基地皮、下渡码头,係祖遗嘱留作祭祀之需,子孙不得擅卖妄用。有敢违者,唤祠处罚,断令赔偿。
六、 春秋祭祀必有定期,使远近子孙,皆得与祭。每年春祭,以清明日为期,冬祭以冬至日为期。凡族子孙,必内洁其身、外洁其服,斯可以追如在之。诚然又须祭仪从丰,酒馔从俭为倘。
七、 祖父母生辰忌日,临期必祀。酒馔香帛亦须从丰,不可遗忘。
八、 父母衰老,子孙不可缺奉。如兄弟贫富不一,富者不可与贫者较。如有此推,而致父母受饿者,唤祠处责、断令富者独养。又子孙均素贫乏,而不竭力营作,以致父母饿缢死者,唤责、逐出族外、永不准入祠祀。
九、 父母衰老,子孙不得无故远游。又或晚母不贤、或因错被责,均不准私逃以伤亲心。违者唤祠处责,开导孝心。
十、 父母去世,丧祭须慎家有无。故礼曰:宁可哀有馀而礼不足。然富者子孙衣衾棺槨又当从丰,但不得唱戏作乐,违唤处罚。

增补宗规四十条
第一条、 先后所列宗规,凡我族众,均当执行。如敢有违唤祠处责。责毕,将所责杖上书年与月日,及被责人姓名责数,钉於祠壁,使族众目覩,以戒其余。又犯族规者,只不准犯逐人祠祀,其子孙犹祖裔也,仍许入祀不得言阻。
第二条、 凡犯宗规者,责而不服,势必禀究以儆效尤,其讼费祀会付给。
第三条、 父母死后,必点神主,方许入祠供俸。
第四条、 父母葬地、如係弟兄未分已分业内,均须於分关注明若干丈尺,以作坟基。乃不至倚坟践踏,方可禁蓄。如非己业,而讨人地者,亦须於送字内注明丈尺,后患斯可杜绝。
第五条、 凡族间家财富裕者,当弟兄分居。必除留田地以为祀田,而答亲恩。其田地若干、载粮若干,仍须於分约注明,各房存据,是为至要。
第六条、 凡族子孙,年越数代,必修宗谱以收族而亲亲。修谱之制,宜书某公配某妣、生几子、生某年月日时、殁某年月日时、葬某地名、係某字向、有无碑记、若无子者、则书绝无子。而抱子,则书抱抱某人子为嗣,以便后易考核。
第七条、 宗谱修成必须刊印散给各房,不得謄写,以致错乱。其板存处,必善保全,有印刷者,自备纸,不得损坏。如印刷损板者责令赔偿,存板而损失者,亦令赔偿,如违均议处罚。
第八条、 凡谱修时,必将各房字派详载,方可以别尊卑、而正称谓。我伯祖克生公、次祖兆生公两房派云:仕志林本文、俊秀知良能、富贵尊礼仪、福禄永久存。三房震生公派云:仕志言先德、心怀敬忠杰、传衣用孝弟、世代必贤哲。四房毓生公派云:言道三春茂、家修映朝廷、正大光明显、安邦定国荣。修谱而如斯注明,不但阅谱而知亲疏,即问名而知称谓矣。
第九条、 得冠祖遗留曲水场、房基地皮、下渡码头、既经四房均分,各照分关管业。
第十条、 世道有变迁,即地名有更改。修谱而不详载,恐子孙过都越国,年久归家省墓,未必无鲁鱼之混也。若将先祖葬地详考备载:如今曲水场即古之建福山、今高院山即古之上龙城、今菩萨堡即古之圆山子、今大坟林即古之江陵嘴、今躲箭湾即古之柁尖湾、今射洪庙即古之下龙城、今牛腩坝即古之明月坝、今溪坪场即古之令塘坝,以上各地俱有祖墓。故备载焉,以便后考。
第十一条、 凡族子孙,清明挂扫,必来先祖坟前拜祭。倘闻而不至,一经查知,唤祠处罚。
第十二条、 凡族人春冬祀毕,除祭馔酒食正用外。年有余金统凭算明,可将所馀付公正子孙管放生息。使金多积,以置业产,而隆祀会。如掌息人有亏短必负赔偿,违议处罚,去其掌权。
第十三条、 各房祀会,须各立一簿。年当祀毕,将簿各执公所,算明年入若干,付若干,除付存若干。次第书明,方免侵吞之弊。倘匿簿不算,又不细数登记者,凭族重责。
第十四条、 年办祀会,各房须举承办一二人轮充。所办祭仪酒食,不得以少报多利渔此中。有违查知,凭族重责,革祀二载。
第十五条、 凡族冠婚丧祭以及寿期,须本家礼,不得玩灯唱戏、荡金坏俗,有违议处。
第十六条、 祖宗公物公器立簿载明不准霸用损失,违则处罚断令偿还。
第十七条、 凡我族子媳必孝顺父母,方得得富贵福寿之庆。如媳有不孝,子率以孝;子有不孝,妇劝以孝;倘不如是,而犯五不孝之名,唤祠重责、不准入祀。
第十八条、 凡我族人须爱敬兄弟姊妹。与兄妻姒,弟妇娣,倘一室同居而不爱之如手如足,将上不得父母之欢心。不敬之如宾如友,下以启子孙之忤逆。不友不恭、家道何以昌焉。犯此重处。
第十九条、 凡我族人,夫妇须和,道乃以有成。倘夫不和妇,妇不和夫,是刑于之化不立於闺门。安能及於兄弟,有犯重处。
第二十条、 凡我族人,须睦宗族。宗族者,一本之亲也。於此而不睦,上则伤乎祖先,下则恶於同姓。故必御之以宽、行之以厚、不吝其施、不记其过、斯和气足以致祥焉,有不睦者议处不贷。
第二十一条、 凡我族人,须睦姻戚。何以睦之?行之以礼、待之以恩、善小不忘、过大不记、斯恩义备、而往来和矣。
第二十二条、 凡我族人,须和邻里。语云:邻里好一片宝、邻富则礼恭无忤、邻贫则施济无厌、无以些须而相较、口角而生嫌、子孙相依、可不和哉。
第二十三条、 凡我族子孙,学古人入官,必忠君爱民,以伊傅为心。切勿贪位慕禄,遗笑青史。
第二十四条、 凡我族人交友贵信然。一诺千金、片言九鼎、必与君子谋则可。若交非其人,切勿轻於然诺;自贻伊戚交友者,当先慎於君子小人焉。
第二十五条、 凡我族人,不无任托。若遇此事,切勿令托者伤心於事后,而负任於事终也。则抚育人妻子、赡养人父母,可不极尽心力。无使冻馁,而不与王之臣同笑焉可矣。
第二十六条、 凡族子孙心宜矜恤。或族有鳏寡孤独,与友邻中有此人,家有储积,当时账济,以广恻隐。
第二十七条、 族有节妇,凡我族人宜重焉。不分老幼贫富,年际春冬祀日,准舆祠与祭、与费会给。何也?妇之节烈,族之荣也。以守节之年次列等、以会金之多寡议赠。每届祭日或赠祭肉、或赠会钱、依等给赠,以光宠之。若无子而守节者,准在族内,由节妇爱抱,其赠赐钱肉,每年又宜照等加分。惟节妇等列须照年数开算,钱肉赠数,须视会金多寡两面酌定。乃两无伤,后生其无忽焉可矣。
第二十八条、 节妇固宜赠赐,倘获真奸实证,凭族逐去。但族人不得以节妇财富意存侵吞、诬奸损名、造证快忿。倘敢有此,唤祠处罚,将挟诬者逐出族外,存殁不准入祠。
第二十九条、 族有高年,凡我子孙宜敬焉。不论贫富,寿至六十与七八九十者,春冬祀日,与祠祭祀、与会费给。各老人祀毕,均赠祭肉以尊敬之。惟会有大小不等,赠肉多寡论年酌定。以为常法,如寿至百旬与百馀旬者,又当加赠祭酒。或不能与祠者,给与子孙领归焉,可也。
第三十条、 祠会金多,宜立学校,以育族中子女。使皆读书明理。先生修金祠会付给。
第三十一条、 凡族子孙入泮,祠会奖钱二十钏,加陞一职加奖十钏。
第三十二条、 凡族子孙无嗣者,准其娶妾抚子。族人不得言阻。何也?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第三十三条、 凡族子孙不得以子女多生、家贫难育、暗堕妇胎。不得以所生系女而致溺死,违唤祠责罚。
第三十四条、 凡族子孙禁止转房。弟承兄嫂、兄承弟妇,均干例禁而坏伦风。违唤祠处罚,革祀五年。
第三十五条、 凡族子女,不准该父兄卖人为奴为僧为道为优女、不准卖人为娼为尼为婢。有敢为此,唤责之后永禁祠祀。
第三十六条、 族有极贫子女不能嫁娶者,祠会可给钱代之。斯无旷夫恕女,愈见祖德之宏焉。
第三十七条、 凡族子孙须务士农工商,方为孝子贤孙。倘日吸洋烟、专事赌博、奸乱尊卑、酒犯尊长,均唤处责、令其改行。三责不已、逐出禁祀。又有敢为窃盗者,获证禀究,免损祖德。又童女不守三从,自食长斋,父母不禁亦唤处责,令其改常。
第三十八条、 祠侧设养老院。凡族年老男妇、下无子媳、身带残疾、不能自谋生活者、悉收入焉衣之食之。免受饥寒、死与棺葬,历年之费祀会付给。
第三十九条、 祠侧设育婴院。凡族年幼子女,上无父兄伯叔抚养,悉收入焉,与之衣服饮食、成童送读、长令艺营工,其历年用费均祀会付给。
第四十条、 祠侧设积善堂。施棺木、施义塚、施药材、冬施衣、夏施茶、饥施食或施谷米赈济贫人,或捐银钱以修桥路。以上各施不论何人,但必查其极贫者而施,一切所用银钱均祀会付给。
以上各条经众议订。立案存查,用昭郑重,以凭遵守,而期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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