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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姓-迁徙分布-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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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09: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迁徙分布:标氏是一个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姓氏群体,主要分布在柳州地区侗族同胞中以及与侗族关系密切的苗族、水族、瑶族中,该姓氏在中国大陆的姓氏排行榜上未列入百家姓前三千位,但在台湾省则位于第三百三十三位,属于大姓序列。
标氏族人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柳州地区、贵州省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山西省的汾阳地区、湖南省的怀化地区、台湾省的台南地区等地。
㈠.侗族族源、族称及侗民族的形成
1.侗族的族源:
侗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她的族源更是源远流长。广泛分布在中国东南方的印纹陶诸文化,是目前所获得的最早的包括南方民族来源的资料。有学者认为:创造这一文化的人们后来发展为楚族群,是“祝融之后”,或者是发展成为夏禹诸部落。到了战国时期,进一步发展成为分布在中国东南和南方的“百越”民族群团。
本书则认为,“楚族群”实际上是西周王朝以后汉江、荆江流域的“周文化表征”。“楚族群”在两周历史上对百越人有强大的文化影响,但并不能完全代表实际上比之更古老的“百越文化”,例如,以竹叶、蒲叶包裹糯米形成“粽子”,是百越民族很早即有的狩猎所携食物形式,比之“屈原之粽”要早一千三百余年,即可追溯到四千年前,而那时“楚族群”还未形成。这有待进一步考证。
“百越”,亦写作“百粤”,因其分布面广,内部“各有种姓”,所以被称为“百越”。百越人的分布范围,有的说在江南;有的说自会稽至交趾;有的认为包括中国南方和越南北部;有的认为包括现在的中南半岛诸国。较为一致的史学观点是:百越人主要分布在今天中国的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台湾、广东、广西、安徽、湖南、贵州、云南诸省区和越南北部。
春秋晚期至战国前期,百越人的主要一支曾在今浙江一带建立强大的越国,共传八代君王,历时一百六十多年。曾向周朝贡,尊周天子位“共主”。周天子也赐以祚命,封为方伯。越国曾与当时中原国家会盟,雄视江淮地区,号称“霸主”。后来越被楚所灭,从此分散,诸侯子争立,有的称王,有的称君,活动于江南沿海一带,均朝服于楚国。战国后期,除有百越名称外,还有扬越的名称,即扬州地区的越族。扬州包括今淮南、长江下游和岭南的东部地区,有时又包括整个岭南地区。所以扬越实际也是战国以来至秦汉时期对百越人的另一种泛称。
秦汉时期,泛称中国南方民族为越族,史称“北方胡,南方越”。由于历史的发展和变化,汉初,越已逐渐形成几个较大的部分或支系,即东瓯、闽越、南越、西瓯、骆(雒)越。东瓯在今渐江省南部的温州一带;闽越在今福建省福州一带;南越在今广东省境内和广西及其以南地区,西瓯分布在今广东西部、广西南部及其以南地区;骆(雒)越主要分布在广西和越南的北部。这些部分都形成了政治中心,都与汉王朝有密切关系。比如闽越第一代君主无诸和东瓯第一代君主摇,都受汉朝的封号。南越王赵佗原是河北真定人,秦朝时期为南海郡龙川令,后为南海郡尉,乘秦末之乱,于汉初以武力击并了桂林、象郡,占有整个岭南三郡,建南越国,对汉朝时臣时叛。对于西瓯,学界认为其似未有统一的政治组织,处于部落分散状态,被秦朝征服后属桂林、象郡,后又被赵佗征服,成为南越的一部分。“骆越”一称,有学者认为西瓯与骆越同族异名,另有学者认为是两个不同部分。越族人建立的这些政治中心,后来都被汉武帝所征服,改为汉朝的郡县。此后,百越这个名称在史籍上逐渐消失。
侗族,源于百越,这已成为史学家们的共识,但具体源于百越的哪一部分或者是说侗族源于百越的哪一支系,则看法不完全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较典型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侗族是由古百越人中的骆越支系发展而成的,主要依据是历史上骆越的分布地就是今天侗族的分布地。而且在文化上有许多共同之处,是骆越文化的直接继承者之一。以后分布在这一地区的骆越之民又被称为“僚”。因此侗族的来源大致可表述为越→僚→侗族。
第二种意见认为,侗族是由古百越人中的干越支系发展而来的,其后被称为“东越”或“东瓯”。大约在战国初期,西迁岭南落居在今天的梧州一带,继而逐步发展为东达怀集、高安、罗定,西及柳州、象州、武宣、贵县,南至玉林、北流、信宜,北抵鹿寨、荔浦、恭城、贺县,即粤西、桂东相接之地,史称其民为“西瓯”。约在唐朝以前,又在“西瓯”的基础上,随着自身发展和外来因素的影响,逐渐地发展成为新的人类共同体,即侗族。然后才迁居到今天侗族分布的地方,这就是所谓的“外来说”。并认为侗族的自称是从“干”演变而来的。
第三种意见是相对于“外来说”的所谓“土著说”。
土著说的第一种说法认为,今天的黔东南和湘西南的大部分侗族地区,春秋战国至秦时,属黔中地,居民被称为“武陵蛮”,又因境内有五溪,六朝时被称为“五溪蛮”。所谓黔中蛮、武陵蛮或五溪蛮,概谓之南蛮,这些显然都是统治阶级对居住在这一地区民族的侮辱性的泛称,其中就包括有侗族先民的成分在内。
土著说的第二种说法是:侗族先民是由百越中的“区”人发展而成的。持这一说法的学者认为,百越人居住的区域较广泛,如《汉书·地理志》引臣瓒的话说:“自交趾至会稽七八千里,百越杂处,各有种姓”。史籍《逸周书·王会解》中记载有“区阳以鳖封”的记载,这里的“区”似是指活动在沅水中游一带的百越人而言。“区”的活动区域在“阳”。“阳”之所在据王念孙引《荆州记》中记载:“武陵郡西有阳山”,西汉时期的武陵郡西有阳山郡,治义陵,即今之溆浦县。溆浦之西是今之辰溪、泸溪、怀化县一带。
以上几种较为典型的关于侗族来源的说法,论证都比较充分,尽力旁征博引,不仅利用汉文文献,同时也利用实地调查资料和民间传说资料,有的还利用了近期从地下挖掘出来的考古材料等来证实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力图以此来说服对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侗族来源仍然是侗族史研究中的主要争论焦点之一。这一事实的存在从另一方面又说明了侗族来源的“多源性”。
有学者认为,侗族来源于古代百越人;当百越人在历史上消失之后,这一地区又出现了僚人;当僚人在这一地区消失之后,又同时出现了包括侗族在内的多个近现代民族共同体。
百越人见诸于汉文文献,始于战国时期,到秦汉时仍“各有种姓”,分布甚广。据罗香林在《中夏系统之百越》中记载,越有于越、瓯越、闽越、东越、扬越、山越、南越、西越、骆越、腾越、滇越等等。他们的分布地正如吕思勉在其所著的《中国民族史》中记载所概括的:“自淮以北皆称夷,自江以南则曰越”,而且有较突出的文化特征,如语言为粘着型,断发文身,契臂为盟,多食海产,巢居,善于使舟及水战等。显然,百越人是一个典型的直接从氏族、部落发展而成的古代民族,即第一种类型的民族。那些各有“种姓”部分,就是越族的各个支系。她们中的几个主要支系大致的分布地是:南越分布在以番禺(今广州)为中心的地区;闽越分布在今福建省一带;滇越分布在今滇池周围地带;山越分布在今安徽、江西和湖南东北部;西越、瓯越和骆越分布在今广东西部、广西全境和越南北部。由此看来,侗族来源应是与瓯越、骆越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当然也不排除与之毗邻、杂处的民族。比如武陵蛮、黔中蛮或五溪蛮,乃至“区”人、干越等等。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不同于氏族、部落,氏族是以血缘为纽带联系起来的人们共同体。而民族则是以地域为纽带联系起来的人们共同体。因此这些来自于同一民族的各个部分或不同的民族又在同一地域上结成了新的民族,使旧的民族逐渐消失,新的民族逐步形成,其名称也就出现在史籍上了。
当古百越族消失以后,在魏晋南北朝时,这一地区开始出现僚人。史籍《隋书·南蛮》卷八载:“南蛮杂类,与华人错居,曰蜒、曰俚、曰僚、曰伶,俱无君长,随山洞而居,古先所谓百越是也”。从这以后,记载这一地区民族的活动更为具体,而且从记载中直接可以看出与侗族有关,甚至有直接记载侗族的。如《宋史·蛮夷传》中记载:“宝元二年(公元1039年),辰州秸僚三千余人款附”。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记载:“峒僚者岭表溪洞之民,古称山越,唐宋以来,开拓浸广。”《明史》中记载侗族农民起义首领吴勉为“蛮僚”。明邝露在其所著的《赤雅》一书中更为明确地说:“侗亦僚类”。
由以上文献资料,人们可以大致看出侗族来源的脉络。下面再从百越人、僚人、侗族的文化特征等方面来探讨其来源的相续性。
语言是人类交际的重要工具,是一种文化现象和文化介体。语言是构成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一般说来,一定的语言属于一定的民族,一定的民族离不开一定的语言。语言又具有传承性,现在的语言是从古代发展而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语言本身就是一部人类文明的历史。因此,语言对于探讨民族的来源是很有帮助的。百越人虽然离我们所处的时代相当遥远,而且留下的语言资料也较少,但我们仍可以从有关的汉文史籍中找到一些依据来进行比较分析,如《越绝书》、《吴越春秋》、《说苑》、《方言》等就有这方面的资料。从这些书中我们可以寻觅到一些方言词汇,特别是西汉刘向《说苑·善说》中记载有一首用汉字记音的“百越人歌”,记载了春秋时代楚国令尹鄂君子皙在游船上榜百越人拥楫而歌的歌词,既有汉字记越语的语音,又有当时楚语的译意,是探讨壮侗语诸民族族源的重要资料。经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它与侗族早期民国有直接的渊源关系,表明古百越人语与侗语有亲缘关系。侗语与僚语的关系更为密切。据《广西通志》引《庆远府志》中记载,僚人语言的基本词汇与侗语基本相同。比如,僚人称母为“乃”,称弟为“农”,称穿衣为“登苦”等等,均与侗语相同。从百越人到僚人再到侗族,其间岁经理了两千余年的历史,民族之间有分化、融合和沧桑变化,但从语言的比较中可以看出,距今二千余年的古越语与今天的侗语相近,而在百越人之后形成僚语则又与侗语的词汇基本相同。
由此可以推断,越语、僚语与侗语有先后的传承关系。从住房来看,百越人、僚人均住“干栏”式房屋。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侗族的住房虽有所变化,但仍保留着“干栏”式。史籍《博物志》中记载,“南人巢居,北朔穴居,避寒暑也”。这里所说的“南人”当包含“百越人”,“巢居”是一种以茅草、木头为材料的简易楼房,上层住人,下层圈畜或存放柴草。“巢”是这类建筑的汉称,形似鸟巢,古越语称为“干栏”。由于受方言、土语的影响,有的又称之为“阁栏”。继百越人之后的僚人亦住“干栏”。史籍《北史·僚传》中记载:“僚者,盖南蛮之别种,散居山谷,依树积木,以居其上,名曰‘干栏’”。史籍《唐书·南平僚》中记载对僚人的“干栏”有了更进一步的记载:“人并楼居,登楼而上,号曰干栏”。继僚之后形成的侗族房屋也是“干栏”,有些地方至今仍称之为“阁栏”。史籍《贵州图经新志·黎平府风俗》中记载:“洞人……其所住房用竹为阁,或板为之,人安其上,畜在其下”。这种房屋在现在的侗族聚居区仍然比比皆是。
从宗教信仰来看,百越人信鬼神,尤以“鸡卜”为最。史籍《史记·封禅书》中记载:“是时既灭南越……乃令越巫立越祝祠,安台无坛,以祀天神上帝百鬼,而以鸡卜。上信之,越祠鸡卜始用”。史籍《汉书·郊祀志》也有类似记载:“粤人信鬼,而以鸡卜”。汉朝以后鸡卜之俗仍在百越人后裔中流行,如唐朝柳宗元《柳州峒岷》诗云:“鹅毛御腊缝山僚,鸡骨卜年拜水神”。宋人周去非在其所著《岭外代答》一书中对骨卜则有更详细的记载:“南人以鸡卜,其法以小雄未孽尾者,执其两足,焚香祈祷,所占而卜杀之,取腿骨冼净,以麻线束两骨之中,以竹挺插所束之号,俾两腿骨相背于竹挺之端,执挺现再祷”。“乃视两骨之则,所有细穴,以细竹挺长寸余者遍插之。或斜,或直,或正,或偏,各随其斜、直、正、偏而定吉凶”。以鸡卜定吉凶的习俗从百越人至僚人一直流传到侗族。史籍《贵州图经新志·黎平府》中记载:“洞人病不服药,惟于古木水边祭鬼,以鸡以卜吉凶”。史籍《平乐县志》中记载:侗僚“婚葬用五行,以鸡骨卜吉凶”。这种情况,目前在一些侗族地区仍可见到。
百越人有“椎髻”的习俗,如《吴越春秋·吴王寿梦传》中记载:“寿梦曰:孤在蛮夷,徒以椎髻为俗”。史籍《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中记载南越王赵佗也行“椎髻箕踞”之俗。史籍《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中记载:“凡交趾所统……项髻,徙跣,以布贯头而著之”。僚人也有这一习俗,如《太平寰宇记》中记载:“蛮僚之类……椎髻”。侗族仍保留有这一习俗,如宋朝陆游《老学庵笔记》中记载:“在辰、沅、靖州等地,有仡伶,有仡□,男未婚者,以金鸡羽插髻”。乾隆《柳州府志》中记载:“……峒人,椎髻”。
百越人有“凿齿”的习俗,如《淮南子·坠形训》中记载:“凡海外三十六国……自西南至东南方……凿齿民”。史籍《战国策·赵策》中记载:“黑齿雕题,沐冠秫缝,大吴之国也”。晋代著名史学家习凿齿,荆州襄阳郡人,很可能就是凿齿人的后裔。所谓“凿齿”、“黑齿“,都是拔牙的习俗。而僚人也有这一习俗,如《太平寰宇记》中记载:“蛮僚之类凿齿、穿耳”。侗族一些地方的青年男女,喜将一二颗门牙镶成“金牙”或“银牙”以为华饰;在人死后,如果牙齿尚齐全,必须敲掉一颗门牙以后才能入棺埋葬。这说明凿齿(打牙)在侗族中仍有遗迹存在。
2.侗族的族称:
侗族的名称比较多,经常见到的有以下一些:gaeml、jaeml、dagu、gamdan、gamjiao、dong、仡伶、洞苗、洞(峒)民、洞家、峒(洞)人、侗族等等。将这些名称简单地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称,如gaeml、jaeml、仡伶等就属这一类;一类是他称,就是其他民族对侗族的称呼,如洞苗、洞(峒)民、洞家、峒(洞)人、侗族、dagu、gamdan、gem、dong等就属这一类。自称与他称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中形成的,历史背景一旦改变,它们也常常发生变化,有时既是他称,同时又是自称。分述如下:
⑴侗族自称:
侗族的自称主要有gaeml和jaeml,“仡伶”乃是侗语的汉文记音,以汉字反切标音而成。而jaeml则是gaeml的方音变化,所以说,侗族的自称基本是统一的。在侗族语言中,gaeml这个词除了用作nyenc gaeml(侗家人、侗族)讲解之外,还有“盖子”、“碓窝”(北部方言)等名词性含义。在多数情况下,这个词是当作动词来使用的,其词义有“遮盖”、“隔离”、“防犯”、“设围”、“禁袭”、“阻拦”、“保护”等含义。侗族的自称,是从该词用作动词的含义发展来的。因此,侗族的自称是指居住在有防护设施中的人。这个防护设施有两层意思,一是指自然状态下较封闭的环境;二是指居民点四周所设的人工防护设施。自然状态下的封闭环境,是一种四面皆有高山或原始森林作为屏障的地带,其中有大大小小的溪流和田园,形成便于耕作的小盆地。这种地方在先秦时期被称为“淤中”。“淤”即阻塞不通之意,在秦汉时期被称为“黔”,到唐宋时期又称为“峒”。
除古代“淤中”、“黔”、“峒”这种自然的隔离封闭之外,还有一种人工的设防围篱,称之为“棘闱”,它是为防备异族、异村、异寨或猛兽入侵而设置的。史籍《国语·吴语》中记载:“(楚灵王)匍匐将入于棘闱,棘闱不纳,乃入芋尹申亥氏焉。”杜注为:“棘,里名,门也。”刘文其在《左传旧注疏证》引《正文》云:“孔晁曰棘,楚邑,闱,门也”。“棘”是指荆棘,“闱”是指小门,连贯起来解释就是人工用荆棘围成的聚落小门。棘闱内是一个封闭的村社。现在的一些侗族村寨,特别是那些比较古老的侗族村寨,四周还能见到这种用灌木围成的“棘闱”,且设有寨门,还立有寨神或门神守护,夜晚常常将寨门紧闭。不仅村寨如此,连菜园也是这样。不论是从自然状态还是从人为因素考虑,侗族的自称都是用作动词“遮盖”、“防护”等意思的。只有这样理解,才能比较充分地反映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及内在含义,它可能就是侗族自称的来源。
居住在广西三江、龙胜和湖南通道等地的侗族,他们自称为jaeml,与其它地方侗族的自称相比,只是声母有差异,而且这种差异有应规律可寻,属侗语的同源词,其含义基本相同,所以说各地侗族的自称是一致的,统一的。
侗族自称最早见于宋朝的汉文典籍,是用反切的形式记录为“仡伶”或“仡僚”。从“仡伶”“仡僚”所反映的语音形式来看,侗族的自称在宋朝以前是一个单音节的复辅音词语,后来才演化成现在的单辅音形式。仫佬语是与侗语最接近的语言。仫佬族自称为lam或jaml,这是复辅音声母gl演变分化后的语音形式。由此可知,古代侗族的自称也是一个复辅音的单音节词。这种情况,在同语族的其他民族语言中的很普遍。
汉文史籍中关于“仡伶”、“仡僚”的记载较多,并且都与今日侗族人民居住的地域有关,很显然是指侗族。“仡伶”之称首见于《老学庵笔记》:“辰、沅、靖州蛮,有仡僚,有仡偻(伶),有山瑶。”宋朝朱辅《溪蛮丛笑》中记载:“五溪之蛮……沅其故壤,环四封而居者,今有五:曰苗、曰瑶、曰僚、曰仡伶、曰仡佬。”《宋史·西南溪峒诸蛮》中记载:“沅陵之浦口,地平衍膏腴”,“其田给仡伶杨姓者,俾田作而课其租”,“卢溪诸蛮从靖康多故,县无守御,仡伶乘隙焚劫”。史籍《炎徼纪闻》中记载:“猫(苗)、仡、伶、僚四种,皆溪洞民”。
由以上文献记载可知,仡伶、伶僚与今日侗族居住的地域相同,是古代侗族自称的汉字反切记音的书写形式。至于其它书写形式,只是历代汉人对侗族的称呼不同或书写形式不一罢了。
⑵他族称侗族:
侗族的他称多以峒、洞或侗字开头,如侗苗、洞民、侗家、峒(洞)人、侗族等。这类他称中的“洞(峒)”字来源于社会组织名称。隋唐时期,生活在南方和西南地区的民族村社组织组织被称为“洞”或“峒”。唐王朝统治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羁縻”政策,所以“洞(峒)”又被称为羁縻州峒”。史籍《桂海虞衡志》中记载:“羁縻州峒……自唐以来内附,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这种记载到宋及其以后更为多见。史籍《宋史·西南溪洞诸蛮》中记载:宋朝在今侗族聚居地区设立了诚、徽二州,地辖今靖州、会同、通道、绥宁、黎平、锦屏、天柱、镇远等县。并将这一区域分为十个峒。杨再思“号十峒首领,以族姓散掌州峒”。元朝侗族地区被称为“九溪十八洞”,贵州黎平县地称为“五开峒”。直到现在,黎平、从江两县交界的肇兴、龙图地区仍被称为“六峒”;黎平县岩洞、增冲一带被称为“九峒”;潭洞、地青一带统称为“八洞”。此外,还有许多侗族村寨是以“洞”为名的,如广西三江的独洞、冠洞,龙胜的蒙洞、固洞、湖南通道的上洞,新晃的坪洞,贵州天柱的邦洞、革洞、水洞、石洞,锦屏的彦洞,黎平、从江的顿洞、贯洞、瓜洞、构洞、镰洞,榕江的利洞、朗洞等。总之,以洞命名的侗族村寨不计其数。所以说,以“洞”(峒)开头命名的侗族他称,一般说来是与唐宋时期在侗族地区设立的行政单位“洞(峒)”等相关。由此而产生的“洞人”、“洞苗”等等,则是因其地而名其人,同时也因其名而造成对当地民族他称上的混乱,比如“峒苗”、“洞蛮”等就属这种情况。“苗”、“蛮”等名称多为历代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的侮称,侗族也不例外。同时,在侗族居住的地区内也有苗族分布,所以汉文史籍的作者们有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其混同。因为上述种种原因,汉族对侗族的称呼出现了比较复杂的情况,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统称为侗族。
与侗族杂居或毗邻居住的民族除汉族外,还有苗族、瑶族、水族、仫佬族、毛南族、壮族等。黔东方言的苗族称侗族为daigu,这是侗族自称的借音,其含义也与侗族自称相同。瑶族称侗族为gamdan,这是从分布于三江、通道侗族自称转借过来的,其含同。水族、仫佬族均称侗族为gem。毛南族、壮族均称侗族为dong。这些他称实质上都是侗族的自称或是汉族对侗族的他称,仅仅属于他族借用或音转而已。由此可见,其他少数民族对侗族的称呼也是比较统一的。
⑶自称与他称的关系:
侗族的名称虽然分为自称和他称两类,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两种不同含义的系列,但这两种系列均遵从了“名从主人”的命名原则,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自称与他称也是一致的,均产生于侗族人民所居住的特定环境。侗族的自称,一是源于自己居住的天然环境,即“溪洞”之中,一是源于自己创造的人工环境,即“棘闱”之内。以“洞”或“峒”开头的侗族名称,虽然与隋唐时期封建王朝在侗族地区建立的行政单位有关,但“洞”或“峒”的来源均与当地的自然环境有关,与壮侗语族诸民族的语言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如“山冲”或“深山老林”,壮语称之为dong、水语亦称之为dong(只是声调不同),称之为long,侗语亦称之为long。这些语音的原始构拟应当为dlong,与古汉语的“洞”“峒”读音基本相同。“洞”也是对居住环境而言的,史籍《溪蛮丛笑》中记载说到这种情况,“巢穴外虽峙险,中极宽广……周数十里皆腴田。”《太平寰宇记》中记载:“耕种皆在峒中”,也就是耕种在“外虽峙险,中极宽广”的“峒中”,这些地方被称为dong或者long,其人也被称之为“洞民”或者“峒民”。
“洞民”或“峒民”,并非是侗族所独有的他称,壮侗语族诸民族在历史上都曾有过这样的他称。壮族自称为zung或jung,汉文献记载为“侗”或“僮”,这也是壮族自称的汉文记音。“僮”字于1965年依据周恩来的提议改为“壮”字。“僮”字是从“童”字而得音的,古读定母东韵,史籍《广韵》读为徒红切,是定母东韵合口一等字,读dung,与“侗”字的古今读音完全相同。布依族自称为bujai,文献记载为“仲家”。“仲”字古读定母冬韵,史籍《广韵》读为直众切,澄母送韵合三等字,其读音也与“侗”同。由此可以肯定,僮、仲、侗这三种族称都与溪峒有关,音义皆来源于壮侗语族先民对山冲、森林的称呼。壮族、布依族因支系较多,取名时常以某支系名代替族名,所以有些名称出现了古音消失的情况。而侗族则将其完整地继承下来,并成为本民族现在的族称。同为壮侗语族的毛南、水等民族,在历史上的名称似曾与“洞”无关,其原因也很可能是以某一专称代替了原来的共同名称,所以才难以体现这一名称的原始含义。
总的看来,侗族族称中的自称和他称是侗族名称中的两大系列,而且它们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渊源关系,两者之间不仅语音相通,而且词义也相同,是同一事象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的不同称呼,但均反映了侗族名称的本来含义。
3.侗民族的形成过程:
早在秦汉时期,在今侗族居住的地区,北部有“黔中蛮”、“武陵蛮”或“五溪蛮”,南部有“百越之族”。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地区又出现了僚人。这些古代民族中就包含有侗族先民的主要成份。根据汉文文献的记载,大约在唐、宋时期,已有侗族自称出现。名称的出现说明,侗族至少在这一时期及其以前就已形成了。因为有其族,才会有其名,这样才符合名从主人的命名原则。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民族是由氏族、部落发展而成的。一般说来,氏族、部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人们共同体,而民族则是由一些不同的氏族、部落在共同地域的基础上逐渐结合而产生的人们共同体,这是形成古代民族的一种较为典型的类型。另一种情况是,有的民族是在旧民族消亡的基础上演变而成的,近现代民族的形成多属这种类型。很显然,侗族是在古代百越人、僚人消亡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新的族共同体。
西汉时期,武帝平定南越以后,中央王朝势力深入到南越地区。与此同时,由于中原经济、文化的渗透,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日益繁多,许多民族的成员在一个区域之内共同杂居的局面也不断出现,因而“百越”之名逐渐消失,以至在百越人活动的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僚人,如西晋学者张华在《博物志·异俗篇》中记载:“荆州极西南至蜀,诸民曰僚”。
魏晋时期,荆州的极西南是武陵郡,包括今湘西、黔东和桂北一带。自魏晋至唐宋时期,僚人继续生活在这一地带。武陵郡是沅水及其支流流经的地方,北魏郦道元《水经注》中记载:武陵有五溪,夹溪悉是蛮夷所居,故谓此蛮为“五溪蛮”。五溪蛮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五溪蛮当然是指住在这里的众多民族。史籍《溪蛮丛笑》叶钱曰序云:“五溪蛮皆盘瓠种也,聚落区分,名亦随异。源其故壤,环四封而居者今有五,曰苗、曰瑶、曰僚、曰僮、曰仡佬。”
唐宋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势力深入五溪之地,并对这里的民族施行羁縻政策。当地各民族的交往日益密切与频繁,民族之间的通婚日益普遍,民族融合的因素日益增多,原来“散居山谷”的“南蛮别种”,在“与华人杂居”的基础上逐渐形成若干新的民族共同体。
唐朝,是中国封建王朝的鼎盛时期的代表之一。封建王朝为加强统治,调整了各项制度,厘定治理边疆少数民族政策,羁縻政策就是其中的一种。所谓羁縻,就是笼络的意思,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统治的一种特殊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与内地不同的州县,任命原土酋为首领,统领原属各个部分,并通过“朝贡”作为封建中央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纽带。以“来朝贡,奉正朔”来表明羁縻州县与中央王朝的隶属关系。各土酋只要接受中央王朝的封号,“奉正朔”并进京“朝贡”,守好疆土,就算是隶属中央了。据统计,唐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的羁縻州县,见于史志的就有八百多处。唐朝在今侗族地区建立的羁縻州很多,可考的有充州、应州、奖州、晃州、亮州、福禄州等,包括今黔东和湘西侗族所在的主要地区。
羁縻政策对封建王朝来说,体现了大一统的目的;对少数民族首领来说,通过接受封号承袭了羁縻政权,巩固了自己对本部分的同志地位。实际上,羁縻州县在行政上保持半独立状态,在政治上保留各自原有的“自治权力”。因此侗族社会中自己原有的社会组织“款”得到了充分发展。汉文史籍对此曾有记载:“千人团哗,百人合款”,“彼此相结,歃血叫誓,缓急相救,名曰门款”。侗语称之为“kuant小款、中款、大款和联款四个层次构成的。款有款首,由年长和阅历较广、能说会道的人担任,其职责是根据款规款约来处理款内事务。款组织的基本特点在于以盟誓的方式订立款约,并使之成为联合的纽带,从而构成整个侗族社会的组织体系。通过宣讲和执行款约,进而实现对整个侗族社会的调节,控制和管理。因此,款约有其约束性,款组织有其联防性,它能凝聚民族感情,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共同地域。在共同地域内,为了交往与联系上的方便,又在方言、土语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统一的民族语言。通过语言交流思想,又逐渐形成在共同文化上的心理素质。这就是侗族形成的历史过程。
侗族的形成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⑴.有统一的民族称谓:
民族称谓的出现是一个民族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有其人方呼其名,有其族方称其称。史籍《唐书》中记载:唐元和六年(公元811年),“黔州大水,坏城廓,观察使窦群发‘峒蛮’治城,督促太急,于是辰叙二州蛮张伯靖等反,群讨之不能定”。此处的“峒蛮”,当包括侗族的祖先在内。在《宋史》中记载,开始出现侗族自称“仡伶”,如在《宋史·西南溪洞诸蛮》中记载:“乾道七年(公元1171年),靖州有仡伶杨姓,沅州生界有仡伶峒官吴自由”。陆游在《老学庵笔记》第四卷中称:“在辰、沅、靖州等地,有仡伶、仡僚”。史籍《广西通志》中记载:“宋高宗绍兴时(公元1131~1162年),安抚使吕愿中诱降诸蛮伶、峒、僚、侗之属三十一种”。上述文献记载说明,侗族名称在唐时已出现在汉文史籍上,如峒蛮、峒民等。宋朝时期除沿用唐朝时期的称谓外,还出现了侗族的自称“仡伶”。侗族的名称在汉文史籍上的出现,是对侗族明显特征的记录,这一记录,要么是从自称开始,要么是从他称开始,但无论如何,名称的出现总是有其特殊根据的,否则就会不知所指了。侗族名称无论是在唐初还是在以后出现或被使用,都不会是一两年的事情,而是在此之前早已形成。因此,我们可以说,侗族名称的出现虽在唐初,但作为一个民族体,至少应在名称出现在汉文史籍的时间之前。侗族名称的出现,还说明其他民族对侗族已经有了较多的了解。
⑵.有相互连接的分布地域:
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记载说:辰、沅、靖等州,皆有仡伶。明人田汝成在《炎徼纪闻·蛮夷》中记载:“峒人,一曰峒蛮,散处于峒溪、舞溪之界,在辰、沅者尤多”。这些史籍所记载的侗族的分布地域不可能十分准确而全面,但是不能否认,自唐宋以来,侗族的分布地域已自成一片,并已有比较明显的范围,从而使在交通极为不便的宋朝就已被人们这般记述。如果没有明显的分布地域,要想做到这一点也是不可能的。侗族自从形成自己的分布地域之后,其格局变化不大,只是局部地区略有伸缩罢了。
⑶.有自己的民族语言:
宋人洪迈在其所著的《渠阳蛮俗》中记载有当时侗语的一些词汇,如长官曰“都峒”,未娶妻者曰“罗汉”等。明朝学者田汝成《炎徼纪闻》中记载有侗语与汉语的不同,其“言语侏伶”,这种不同于汉语的语言,大概也包括侗语在内的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否则就不存在什么“侏伶”了。自称的出现,也可以作为本民族语言的一个佐证。语言是构成民族的要素之一,这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中早有论述,也是广大史学和民族学研究者所一致肯定的。
⑷.有共同的心理素质:
侗族聚居的地区,位于中国西南东缘,约在东经108°~110°,北纬25°~31°之间,其地西属云贵高原东缘苗岭支脉,东有雪峰山,南有九万大山和越城岭,北是武陵山及其余脉。整个侗族地区属于中国第二梯级台地,一般海拔1000~2000米,境内山地纵横,沟壑密布,景象万千。这是侗族得以生存的依托。侗族地区处于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分水地带,沅水、清水江、渠水、忠建河等属于长江水系;浔水、都柳江等属于珠江水系。湘西地区山地河谷中有小型盆地,是发展农业和经济林业的好地方。鄂西南河谷盆地,是良好的农业区。桂北山地林木茂密。黔东南是“杉木之乡”。侗族地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境内气候温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春少霜冻,雨量充沛。这种独特的自然环境,是侗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一定的自然环境,一定的经济生活,一定的文化熏陶,必然形成一定的民族心理素质。汉文史籍曾对侗族的心理素质有过记载,比如“不喜杀,善音乐”等等。“不喜杀”就是宽容和柔,这在“合款”时表现得最为典型。款组织是侗族社会中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主要功能之一是调解款内纠纷。在这些活动中人们非常注重维护自己的民族尊严,遵守条款中“坏事不进官衙”的信条,主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汉文史籍《炎徼纪闻·蛮夷》中所载的“洞人……争讼不入官府,以其长论决之,号曰乡公”。“喜音乐”是说侗族人民对诗歌的酷爱。“饭养身,歌养心”这句侗族谚语,是这种酷爱音乐和诗歌的真实写照,它表明在侗族人民的精神生活中不能缺少音乐。代表侗族民间音乐最高水平的多声部大歌,其主旋律多在低声部,一领众和,和声完美,速度徐缓,感情庄重,旋律优美,格调平和。这一特征延续至今,并得以发扬光大。所以侗族地区被誉称为“诗的家乡,歌的海洋”。
⑸.有本民族的宗教信仰
侗族的宗教信仰,主要反映在对“萨”的崇拜上。“萨”又叫“萨岁”,即始祖母,她是侗族宗教中至高无上的尊神。她的主要作用是对内掌管生死祸福,消灾除难,对外驱妖逐邪,保境安民。人们还把“萨”与其社会生活中的一言一行联系起来,病赋予神化。由于对“萨”的尊崇,衍生出了一系列行为规范、伦理道德,形成人们尊老爱幼、勤劳节俭、诚实善良等品质。在人际交往中热情好客,文明礼貌,急公好义,助人为乐,给人们留下了良好的民族形象。
在历史的长河中,侗族发展成为一个单独的新的民族共同体,在共同地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民族语言,在社会交往和同大自然的斗争中创造了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她们相互依赖,团结互助,形成了强烈的民族归属感和认同感。这种归属感和认同感构成了侗族自我意识的要内容。鼓楼及其一系列有关的民俗事象,是侗族群体意识和民族意识的突出标志。以鼓楼为核心,不仅与石板路、凉亭、风雨桥、禾架及鱼塘等相互映衬,构成一幅幅静态的具有浓郁特色的侗乡风情画卷,而且与讲款、祭萨、踩歌堂、唱大歌等民俗事象紧密联系,形成了一既动又静的独特的文化模式。人们在鼓楼从事种种活动的同时,始终有一种深层的民族自我意识在支配着,凝聚侗族人民集体智慧并代表其建筑艺术最高成就的鼓楼群落,熔铸了他们最富创造性和艺术性的思想感情,使他们更加增强了对自己民族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进而激发出民族的自豪感,从而又极大地丰富和强化本民族的自我意识。
㈡.原始氏族社会时期的侗族社会
侗族社会,经历过漫长的原始社会阶段。由于缺乏史料文献可咨稽考,人们已无法较全面地了解其全貌。但是,从侗族社会的现实生产生活中,从遗留下来的许多侗族习俗中,从流传至今的侗族神话、史诗、传说、故事中,人们还是可以用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寻觅到它的大概轮廓。
如今,在许多侗族地区仍然可见到以村寨为单位的群体性的围山打猎、拦河闹鱼(用自制的毒鱼药将鱼毒晕而捕之,侗语叫“闹”,这样捕来的鱼无毒,可食)等生产活动,其中残存着浓厚的原始渔猎痕迹。如围山打猎中的“见者有份”,群体性聚餐当中的“分串串肉”,大人小孩每人一串)等,都是原始社会时期平均分配方式的残存。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许多侗族地区仍然保留着村寨或氏族公有的山林段、田地、牧场、河段、墓地、建筑等等,这也是原始社会公有制残存的历史印记。
这里,侧重描述侗族的原始社会组织结构。
1.以“萨”为中心的母系氏族社会:
侗语称祖母为“萨”,也将古代的女神称为萨神。在侗族人民祀奉的神灵当中,不仅萨神占有相当大的数量,而且最高最大的神灵也是萨神,侗语称之为“萨岁”或“萨玛”,宗教用语称“萨玛庆岁”,即最大的女神,天子大祖母。除了萨岁外,还有“萨样”,即乡人的祖母神,传说她是稻谷之神和酒神;“萨棉”,有人译为龟婆,也有人译成猿婆,传说她是人类的始祖,是她孵蛋而生出了人类;“四萨花林”,即花林四祖婆,她专为人间送“男花”、“女花”,“花”象征人种,均为主管生育之女神;“萨章妹”,亦写作“萨姜妹”,即章妹祖母神,她是洪水滔天神话中,再生人类的女始祖,也是主管婚姻的女神;“萨岜”,主管风雨雷电的女神;“萨高桥”,即桥头祖母,她是护送灵魂之女神。“萨土堆”,土地婆婆,她是主管山林田土的女神等。
由对萨神的景仰这一宗教信仰中可知,侗族社会也经历过母系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中,无疑当以“萨”为中心组成不同的氏族,“萨”既是各个氏族成员的共同祖母,也是这个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即族长,是一个氏族群体中最有威望和最有才干的女性。“萨”在这个氏族群体当中,常按年纪的大小而分别被称为“萨玛”(大祖母)、“萨安”(小祖母)。“萨岁”可能是一位最有威望的女性,其他萨神则均为“萨安”,位于“萨岁”之下。
当一个“萨”系人口发展到一定的数量时,便分化为各个支系。原来处于族长地位的“萨”,对其他支系有统领权。当“萨”变成“茫”(曾祖母)后,因其年岁太大,已无力主持母系氏族内部的各种事务,于是她就让位给她的女儿们了。
由于侗语称母亲的母亲为“耋”(外婆),因此,有学者认为“萨”是父系氏族社会的产物,即是对父亲的母亲的称谓。所以他们认为,萨神产生于父系氏族社会。持这种意见的人,没有注意到在当今部分侗族地区,男子到女家上门后,其子女对母亲的母亲仍然称之为“萨”,对母亲的父亲依然称之为“公”(祖父)。众所周知,人类在对偶婚的起始阶段,是男子到女子家中落户的。那时候,是男子出嫁,女子坐家,由女子继承和掌管家业。另外,侗族的亲属称谓,如今仍然保留有母系氏族社会的浓厚特色。由此可见,如今的侗族亲属称谓,有相当一部分源于母系氏族社会。当父系家庭确立之后,人们便将原来对母亲的母亲的称谓改变为对父亲的父亲的称谓。“耋”的产生,表示女子出嫁之风已经形成。所以说,“萨”是女权的象征,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产物。这一名称,不仅具有女始祖之含义,而且代表母系氏族社会的组织形式。
母系氏族,大概是从排斥了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之时开始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过程之后,便达到它的繁荣阶段。母系氏族公社一般由若干个母系大家族组成,若干个氏族结合成胞族,若干个胞族联合成部落。
在侗族的亲属称谓中,至今还没有姨表这个称谓,不仅母亲的姐妹们互为姐妹,连母亲的外孙们也互为兄弟姐妹,与父亲方面的房族兄弟姐妹等同。这种传统习俗,与母系氏族社会的胞族集团有密切的渊源关系。
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从每个氏族或胞族来讲,一般实行族外婚,但从每个部落内部而言,又大都实行族内婚。即一个部落内部的各个氏族可以互相通婚,构成一个相当大的血缘集团。如今的侗族社会,大体上还沿袭着这样的婚姻关系。如果把当代侗族社会的“斗”视为氏族或胞族,那么一个大的姓氏村寨就相当于一个小的部落。同一“斗”内不能通婚,而同一姓氏或村寨内部却可以通婚。这同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的婚姻关系没有太大的差别。在中国古代较大的村落中,都有氏族的公共墓地,今日一些比较大的侗族村寨,各“斗”也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氏族的公共墓地,反映了氏族血缘关系的牢固性。
按著名学者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中描述,照母系氏族外婚制,“本氏族的兄弟姐妹不能通婚,兄弟必须出嫁,在相互通婚的对方氏族女子中寻找配偶;同样,对方氏族中的成年男子则嫁到本氏族来,在本氏族的女子中寻找配偶”。依照侗族的亲属称谓,可以把侗族母系氏族社会时期以“萨”为中心的胞族世系表述如下:
一世:萨奔茫(始祖母)
二世:萨奔(高祖母,当为一个姐妹群)
三世:奔(曾祖母,为众高祖母的女儿群)
四世:萨(祖母,为众曾祖母的女儿群)
五世:奶(母亲,为众祖母的女儿群)
六世:腊(女儿,为众母亲的女儿群)
七世:贯(孙女,为众母亲的孙女群)
八世:腊贯贯(曾孙女,为众母亲的曾孙女群)
九世:腊贯茫(玄孙女,为众母亲的玄孙女群)
一个女性胞族的世系,到了九世以后,便要另分胞族了。因为到了九世之后,人口众多,原来的母胞族已不可能组织这么多的人来共同进行生产、生活的管理,原来的生活区域也将由于人口的倍增而不能解决食物上的来源。这样,一个母胞族将一分为二或一分为三,从而产生出子胞族。子胞族将离开母胞族或就近谋生,或另辟新区。当众多的子胞族发展成熟之后,他们便在一个共同的较大的区域内联合组成一个部落。而当一个部落发展到原来的生活区域不能容纳之时,新的部落也便产生了。新的部落当由原来部落中几个血缘相近的胞族组成。新的部落一般都居住在离离开原部落驻地较远的地方,其婚姻一般都在新部落内部的胞族之间解决。从侗族民间所流传的“九十九公破姓开亲”的例子,也可推断出母系氏族社会胞族之间的互婚情况。当子胞族从母胞族分离出来之后,他们之间便由原来的禁婚变为可以通婚。它仍然符合氏族或胞族外婚制的规则。后代侗族社会的破姓开亲,所执行的则是“斗”外婚制,同姓而不同“斗”便可以通婚。母系氏族社会的“分族开亲”,执行的是氏族或胞族外婚制,同部落而不同氏族,便可通婚。由此可见,后世的“破姓开亲”,即源于上古时期的“分族开亲”。
母系氏族的每个胞族,当由多个大家族组合而成。这种大家族,相当于现在侗族社会的“补腊”(房族)。“补腊”是父系氏族社会的产物,一个“补腊”多包含三至七代的房族兄弟。所以,母系氏族社会的大家庭,大概也由三至七代的“奶腊”(母女)共同组成。如果“奔”作为分立大家庭的根基,那么,一个大家庭将包括曾祖母、祖母、母亲、女儿、孙女五代人。每代人如果按三的倍数递增,那么,一个大家庭的女性人数将达八十多人。如果再加上她们娶过来的丈夫,那就增加到一百六十来人。一个胞族,当含有近十个这样的大家庭,每个大家庭的家长由“萨”的姐妹们共同组成。而每个胞族的首领,也当由每个大家庭的家长共同组成。这就是侗族史学家冼光位所构拟的母系氏族社会的组织结构。
侗族社会的传统婚姻,主要是姑表婚,俗称“女还舅门”。这种婚俗主要是为了维持胞族之间的外婚制,即兄弟的儿子保持与姐妹的女儿为婚。就男女双方的亲属关系来说,与原始氏族社会的婚姻没有太多差别。所改变的是,只是男女双方的嫁娶倒换了一个位置。过去是姐妹坐家而兄弟出嫁。现在是姐妹出嫁而兄弟坐家,因此将姐妹的女儿称为“还门”。从而使原来的女性世系有一半被保持下来。如果把“萨茫”作为第一代出嫁的女子,那么,在父系家族中的女性世系则由始祖母、曾祖母、母亲、孙女、玄孙女等五代组成。她们实际上是以隔代的方式将母系氏族的权利维持下来。
侗族社会之所以长久地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的许多特点,与这种女性世系传承有很大的关系。在当今的侗族家族里,不仅有父系的血缘纽带,同时也有母系的血缘纽带。这两种血缘纽带,实际上共源于一个始祖母,是一个始祖母属下的各辈份的表兄妹及其子女的共同体。侗族人民至今把“萨岁”祀奉为最高女神,这实际上就是血缘家族观念在宗教信仰上的反映。
2.以“公补”为中心的父系氏族社会:
由于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男子在这些生产部门中逐渐居于主导地位,母系氏族社会便逐步转变为父系氏族社会。
侗族的父系氏族社会的结构,是以“公补”为中心,以“补腊”为基础而组成的胞族和部落。鼓楼首先作为父权的象征物而产生,其后才成为部落基层组织的代称。侗族村寨中的鼓楼,由于没有史料可稽,很难确定它产生的具体年代。但从鼓楼的称谓和功用来看,它最初当产生于父系氐族社会。
如今的南部侗族地区,村寨中一般均建有两座公共建筑,一为鼓楼,一为“堂萨”。“堂萨”与鼓楼多相互对应,中间有一坪地隔开,“堂萨”是供奉萨神之所,有的地方称圣母祠或神母宫。它反映出侗族人民对女性的崇拜,是母权的象征。鼓楼则代表父权,楼内虽没有祖先牌位,但它却作为村寨或氏族的标志,为村寨或氏族祭祖、议事、断案、迎宾等活动之场所。鼓楼最初称为“堂瓦”,其含义就是公房。后来又称为“百”,其含义是用木头堆积而成的房屋,可能是指父系氏族族长的居所。再后来才称为鼓楼。明朝史籍《赤雅》一书中称之为“罗汉楼”。根据鼓楼的最初称谓、功用及其建筑样式,它当产生在较古老的年代。史籍《赤雅》中对“罗汉楼”作了较为详实的记述:“以大木一株埋地作为独脚偻,高百丈,烧色瓦覆之,望之若锦鳞矣,板。男子歌唱,饮取,夜缘宿其上。”其实,“罗汉楼”并非“以大木一株埋地”,而是直接在一株立地的巨大树木上搭楼。如今贵州省黎平县述洞村的五层独脚鼓楼,其前身就是在一株立地的大杉树上挖眼穿榫,搭起五屋高楼。这座鼓楼因为火灾或腐朽等原因,已先后重新修建四次,至今仍为独脚楼。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干栏式”建筑的最初形态,即是在一株或数株大树上直接搭棚,类似于鸟巢,所以古代称这种居住方式为巢居。
鼓楼的名称及功用,大体沿着如下的图示发生演变:
氏族社会——称“堂瓦”,为氏族成员公共居处,也是氏族祭祖之所;
奴隶社会——亦称“百”,为氏族族长居住之所,也是众人祭祀和议事之所。
款制(封建)社会——称楼或鼓楼,既是祭祖、议事、迎宾之所,也是款组织击鼓聚众和断案之地。
近代社会——沿称鼓楼,是村寨或氏族祭祖、议事、迎宾、娱乐之所。
鼓楼通常为男人活动的场所,女人只有在祭祖、集会、迎宾或对歌时才能进鼓楼。直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侗族南部地区的好些村寨,仍保留有“穿裙人不入楼”的习俗。由此可推测,鼓楼的产生,当与父系氏族社会取代母系氏族社会有关。当人类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之后,氏族社会形式开始逐步解体。鼓楼作为父权的象征物也就逐渐隐退到历史的文化沉淀层中,并逐步演变为整个村寨或氏族的标志。如今各地保存下的较为古老的鼓楼,楼门的门坎一般高一米左右,这门坎就隐含有“女人不入楼”的意思。因为女人都穿裙子,跨过楼门很不雅观。每逢重大节日,各村寨在鼓楼坪举行对歌,女歌队所占的位置通常靠近堂萨方向,而男歌队则靠近鼓楼。由此也可以看出侗族社会中母权与父权的对立和共存。
如果把母系氏族社会的婚姻特点说成是“男子出嫁,女子坐家”,那么,父系氏族社会的婚姻特点就是“女子出嫁,男子坐家”。侗族社会的婚姻制度,则带有上述两种婚姻制度互相替换时期的深深印痕。在母系氏族社会中,所有的女子均属于舅舅家中的成员,子女只知其母及其舅,而不知其父。到了父系氏族社会,由于女子出嫁,为了保持住原来的血缘纽带,舅家即要求出嫁的女子的女儿反嫁回来,故称“女还舅门”。这种姑表婚制的长期实行,便产生了互相联姻的两大家族,其血缘关系较之原来的母系家族更为亲近。母权与父权通过联姻的纽带而合二为一,就像村寨中的萨堂与鼓楼那样,凝聚着牢不可破的传统的亲和力。在侗族历史上之所以出现破姓开亲,也与传统的血亲观念大有关系。
由于长期实行姑表婚制,随着人口的逐步增多,原来联姻的两大族群不能不找新的出路,他们共同找到的出路就是“破姓开亲”。与破姓开亲相伴随的就是氏族鼓楼的建立。在历史上,侗族村寨多为一族一姓,就是现今的侗族村寨,也还保留有一族一姓的特点。破姓开亲之后,为表示和划分村寨内部的婚姻族群,氏族鼓楼也就建立起来了。一族一姓的大寨,如果划分为五个婚姻族群,那便要建立五个鼓楼。贵州省黎平县肇庆大寨中几乎全是陆姓,破姓开亲之后,他们以“仁、义、礼、智、信”五字分别作为五个婚姻族群的名称,并兴建五座鼓楼,以标明村内有五个可以互相通婚的群体,即“斗”。广西三江高定村的氏族鼓楼则直接以“斗”的名称作为鼓楼的名称。即楼吴大、楼吴通、楼吴苗、偻吴六雄等。
女还舅门这一传统婚俗,也反映着母权对父权的抗争。“天上雷公大,地上舅爷大”。所谓舅权,就是母权。女还舅门,一方面表示母权在父系氏族社会中的残存,同时也表示这种婚俗在血缘上的历史联系。这种婚俗的传承,使以“女子出嫁”为特征的父系氏族社会的婚姻制度与以“女子坐家”为特征的母系氏族社会的婚姻制度合二而一。嫁出去的女子又以她们的女儿还回舅家,从而使受到削弱的母权又以新的方式而得到了偿。这种婚俗之所以至今仍有影响,当与母权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关系。萨神意识与舅权意识的相互结盟,乃是这种婚俗得以长久传承的思想基础。
在南部侗族地区,如今仍然流传着的《出娘舅银款》(亦称《出钉耙银款》),则对舅权意识作了充分的反映:“靠我们的母鸡孵大,靠我们的鹞鹰养大,靠我们的米饭喂大,靠我们的布匹遮大,你是我们的姑表血*,娶你完全是理所当然。娶你不能有半句怨言,娶你没有半文身价钱。我们剩下了你才能成为别人的妻子。表哥断脚断腿你也要嫁,表哥耳聋眼瞎你也要回舅舅家……近亲想丢你也丢不掉,远亲想拉你也拉不到。祖宗定下的姑表婚,我们就该认你为自家人。如果你逃得上天,我就用竹杆来戳;如果你躲得下地,我就用锄头来挖。如果我不娶你,你才可以出嫁,你出嫁时还要交四两四银赎身……”
侗家的女子,一出娘胎就被认定为是舅家的人。她们本来已属于另外一个家庭,但由于母亲来自舅家,她便得按照祖宗订下的婚俗规定回到舅家门庭。舅权在这里所代表的角色,完全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使者”。只有作为母氏家族的成员,才能以这样的口吻来说话。父系氏族社会种残存的母权,是通过新的代表人物舅舅而得以继承,并以“女还舅门”作为具体的表现形式。回门的女子,不仅带回了源于这个家族的血缘因子,而且为这个家族下一代的联姻铺平了道路,使这个家族的女姓氏系得以世代沿续下来。父系氏族的男子,在女还舅门婚制的作用下,他们不自觉地充当了母权制的俘虏。作为人之父的舅舅们,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糊里糊涂地把母权和父权一起压在了自己的肩上。
当代侗族社会的“斗”与“补腊”,乃是父系氏族社会胞族群体内部的组织结构。“斗”,在侗语中的本义是窝,含有众多之意,亦可译为大家。侗族村寨中的“斗”,是由一个由父系氏族发展而成的社会组织,其中包含有数个“补腊”或几十个家庭。“斗”内严禁通婚。“斗”内有公共的田地、山林、墓地和鼓楼,还有代表本“斗”的芦笙队、歌队,讲款队等。
“补腊”的本义是父子,引伸为包括具有近亲父系血缘关系的数个家庭。大的“补腊”相当于一个氏族,内有族长或受大家敬重的长者,由他们共同处理“补腊”内部的各种事务,如婚丧嫁娶、财产分配、接待宾客、参加诉讼等。“补腊”代表的是一种父子关系,所以不能通婚。从这个意义上讲,侗族社会的“斗”是古代胞族群体的遗存,而“补腊”则是古代家族或氏族的遗存。
侗族父系氏族社会的组织结构,大约有五种级别:
①家庭——侗语称“兰”或“言”,以男姓为中心,属最低级组织。
②氏族——侗语称“补腊”,处于大家庭与氏族之间的过度形态,属低级组织。
③胞族——侗语称“斗”,由数个“补腊”组成,属中级组织。
④部落——侗语称“团”,由数个或数十个胞族组成,高级组织。
⑤部落联盟——侗语称“款”,特大款由数个部落组成,由款首主持事务,属最高级组织。
“补腊”在父系氏族社会初期和中期,是社会组织结构的最小单位。到了原始社会末期或封建社会初期,一夫一妻的家庭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而在此之前,“兰”或“言”只能作为“补腊”中的一个“成员”,他们没有独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因此,我们可以把侗族的“补腊”称为“不成熟的氏族”,即处于父系大家庭向氏族过渡的中间形态。
“补腊”具有如下社会功能和特征:
⑴承担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的基本任务;
⑵参与政治、军事、文化、公共事业等各种社会活动;
⑶属于“斗”的一个成员,服从“斗”的指挥和分派;
⑷对本“补腊”的成员有互相保护的义务和职责;
⑸在本“补腊”内的男姓成员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⑹有按照父权制排列计算自己的世系的权利;
⑺对嫁出去的女子都有保护的义务;
⑻对其犯罪或违族规者有共同审判和处置的权力。
⑼有按辈份高低和年龄大小排列称呼、受人敬重的权利;
⑽有参加操办本“补腊”内各种婚丧事务的义务;
⑾有帮助本“补腊”各成员建造住房的义务;
⑿有共同接待外来宾客的权利和义务。
“斗”虽然也具有氏族的一些特征,但“斗”更接近于胞族,因为它是由数十个“补腊”或数个小“斗”组合而成。它的组织结比氏族要大,是组成部落的基本单位。“斗”不是基本的经济组织,它虽然也有公共的土地、山林、财产和建筑物,那是由父氏族分化出子氏族时,为保证“斗”的活动而留下的公共财产。如广西三江境内的“吴通斗”,原住地在距县城十公里处的文村,明朝初年由于受官家所迫,不得不分散逃命,另找居住地。后来虽然分散在五个村寨,并发展成为五个小“斗”,但每个小斗仍保留“吴通”之名,每三年仍集中到原来的住地祭奉原来的祖先。原住地的坟墓,仍属大家共有,每个小“斗”都可以在那里安葬他们的亲属。而且小“斗”之间仍以兄弟关系相待,哪怕其现居地相离很远,仍然禁止通婚。
“斗”具有如下社会功能和特征:
①源于共同一个祖先,有共同的宗教节日及仪式;
②有公共建筑物及代表全“斗”的芦笙队、歌队、讲款队等;
③有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头人或领导集团;
④经“斗”的会议批准,可以接纳少数外族人加入本“斗”的某个“补腊”;
⑤作为村寨的中层组织参与各种政治、军事、文化、宗教等活动;
⑥负责处理“斗”内的各种犯罪行为;
⑦有一处或数处公共坟山。
3.以“款”为核心的部落联盟社会:
侗语中的“款”和汉语的“款”,其含义基本相同,都有“互相盟誓,真诚结交”之意。宋巢学者周去非在其所著《岭外代答》中记载:“款者誓也,今人谓中心之事为款,狱事以情实为款。蛮夷效顺,以其中心情实,发其誓词,故曰款也。”
“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通过互相盟誓而交,是侗族社会所特有的。
侗族的款社会,经历过漫长的历史阶段,大约从原始氏族社会后期的部落联盟开始,一直到封建社会末期才真正结束其带有浓厚传奇色彩的坎坷历程。款,最初可能是从父系氏族社会的互相联姻的胞族联盟中产生。也就是说,侗族的款组织,最早源于原始父系氏族社会的婚姻制度。那时候,从每个氏族来说,一般实行族外婚,但从每个部落而言,又都实行族内婚制,互相联姻的各个氏族,通过“互相盟誓”的形式而长久地结成一个相当大的血缘集团,这就是部落。而部落与部落之间,也通过相同的方式达到“真诚结交”的目的,这就是款组织。
以上推论,可以从当代侗族社会仍然盛行的“为也”(有称为“为丁”或“也嫣”)活动中找到依据:“为也”如今仍是寨与寨或氏族与氏族之间的主要结交方式,而且事先要通过订立盟约确定下来;“为也”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宣传款组织的规约及有关的历史事件和人物;“为也”具有群体性的公开谈恋爱方式;“为也”时也常常进行比武活动或切磋武艺。整个“为也”活动,不仅具有联姻方面的内容,而且具有政治、军事联盟的影子。也就是说,款的原始形态,是村寨与村寨或氏族与氏族之间的婚姻联结,后来逐步发展成村寨与村寨、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政治和军事联盟。于是侗族社会便开始进入到以款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结构。
氏族制度是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和人口极端稀少的产物。当氏族一旦成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它就会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发展到胞族联盟和部落联盟。部落是氏族制度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在每个部落内部,从“补腊”到“斗”再到部落的全部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由血缘纽带紧紧地捆绑起来的,个人在思想感情和行动上,同氏族制度交融在一起,不需要也不可能越出部落的界限。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促使氏族部落不断迁移和扩大相互之间的交往。由于在迁移和交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必然引起各部落之间的分化和组合、争战和联盟。氏族之间也就会出现堤坝和裂痕,民族也就不可避免地从氏族社会堤坝的裂口中诞生出来。
在侗族历史上,当佬、绞、坦三个部落连成一体之时,便是侗民族的诞生之日。侗族的联款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的政治组织形式,在唐末五代时已趋于稳固和完善。但其形成和发展,则可追溯到更遥远的年代。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史料,在唐朝以前的汉文古籍中,尚未发现有关侗族社会款组织的直接记载。但是,从一些间接材料中不难发现,这种带有民间军事联盟性质的组织,于秦、汉时期已经存在于今日湘、黔、桂边界侗族地区。史籍《淮南子·人间训》中记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为了得到南越地产的犀角、象齿、翡翠、珠玑,“乃使尉屠睢发卒五十万,为五军:一军塞镡城之岭,一军守九疑之塞,一军处番禺之郡,一均守南野之界,一军结余干之水;三年不解甲弛弩。使监禄无以转响,又以卒凿渠而通粮道,以与百越人战,杀西呕君译吁宋。而百越人皆入薄丛中,与禽兽处,莫肯为秦虏,相置桀骏以为将,而夜攻秦人,大破之,杀尉屠睢,伏尸流血数十万。乃发谪戍以备之”。
镡城,包括了今湖南靖州、通道及贵州黎平县东南地区,属沅江支脉渠水的源头;九疑山,在今湖南省江华县,属湘江支脉潇水的源头,番禺属今天的广州市;南野在今江西南康县南以及大余县一带地区,属赣江支脉章水的源头;余干在今江西鄱阳湖南面。当时秦朝的五路大军分别沿赣江、湘江、沅江向南进伐。沿赣江南下的大军进展比较顺利,控制和占据了这一线的百越人领地。所以,生活于这一地区的南百越人自秦朝就起已经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而沿湘江和沅水南下的秦军,当他们进入今湘南一线时,由于山高林密,道路崎岖,再加上当地西瓯、骆百越人的顽强抵抗,只好停止前进,布置一军塞镡城之岭,一军守九凝之塞,三年不解甲弛弩。其紧张程度可想而知。这支秦军为了继续深入百越人地区,则用兵在今广西兴安县境内开凿运河灵渠,以勾通湘江和漓江的水道,使长江系与珠江水系连接起来。秦军经过极其艰苦的努力,利用灵渠作为粮道,从而杀死了西瓯人的将领译吁宋。但是西瓯人和骆百越人并没有因此而降服。他们为了有效地保存自己并消灭敌人,于是改变了战略战术,纷纷躲入薄丛之中,“相置桀骏以为将,而夜攻秦人”,使秦军主将被杀,“伏尸流血数十万”。直至公元前214年,秦始皇才征服了漓江及南越其他地区,并在这些地区建立了桂林、象郡及南海三郡。可是,沿沅水南下的西线秦军,却始终未能跨越镡城之岭,从而使这一地区的骆百越人得以长久地生存下来。这一地区就是今日侗族人民主要聚居之地。在这一地区居住的百越人,即是今日侗族人民的祖先。由此可以进一步推论:当时那种“相置桀骏以为将”的民主军事联盟,很可能就是款的组织形式,而那些被“相置”(推举)为“将”的“桀骏”者,很可能就是当时的款首(头领)。
到了唐朝,尽管在汉文古籍中仍然未发现有关侗族款组织的直接记载,但是,从史书中所记叙的这一时期侗族地区的政治制度来看,实际上就是款的组织形式,即以血缘为基础,以地缘为纽带,通过互相盟誓而结成一体,由各地大姓首领(胞族头人或部落款首)充任头目,军、政、财权由其自主,不受中央封建王朝的直接统治,这实际就是款的政治组织制度。自秦汉至隋唐五代一千余年,中央封建王朝虽已在侗族部分地区设立郡县,但也多为“入版图者存虚名,充府库者亡(无)实利”。
侗族大部分地区,一直处于“千人团哗,百人合款,纷纷籍籍不相兼统,徒以盟诅要约,终无法度相縻”的原始村社状况。由此可以推断,侗族社会的款组织,自秦、汉开始,到唐末五代,经过一千余年的发展,已由氏族联盟逐步演变为部落联盟。这种由初起的以“互相盟誓”而达到“真情结交”的婚姻联结,便上升为政治和军事上的部落结盟,这就是款的政治组织形式。由于唐末五代农民起义风起云涌,各方藩政相继割据,从而使侗族地区的款组织也大有用武之地,其中的一部分款首借此机会“称雄一方”。当时据叙州西南(今湖南靖州、通道,贵州黎平东部)的杨承磊,便号称“十洞头领”;其族人杨再思也在叙州南部的潭阳、郎溪(今湖南会同、靖州、绥宁一带)自称“诚州牧”。他们联合其他款组织,曾数次与楚王马殷抗衡,为侗民族的自立和发展,为款组织的巩固和壮大,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正因为如此,侗族人民才将杨再思祀奉为英雄神和祖先神。
唐末五代时期的侗款,已具备了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⑴款的盟誓方式——宰牛歃血,盟誓立碑。
⑵款的自治形式——树碑立约,共同遵守。
⑶款的活动场所——款坪,以共同树立的无字款碑为标志。
⑷款的组织结构——以“斗”或村寨为基层组织;以一区域内的胞族集团为小款,或称“洞”,或称“坪”;以数个小款联合为大款,以大款与大款联盟为特大款,即部落联盟。
⑸款的领导体制——由“斗”产生头人;由各“斗”的头人推选小款首;由各小款首推选大款首;由大款首推选全民族的领袖人物,款的高级权力机关是各地大小款首的联席会议。款的最低权力机关是各“斗”的头人会议。
⑹款的主要活动方式——立款,即以歃血盟誓的方式订立、修改或宣讲款规款约;聚款,即按款规款约处理罪犯;起款,即组织队伍出征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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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侗族的社会发展

侗族作为一个单一民族,到底始于何时?目前现在尚无定论。

《侗族简史》一书根据宋朝汉文史籍中关于“仡伶”的记载,推断侗族“至迟于宋代就已经成为单一族称而载入史册,迄今已有了一千多年的历史”。但这一论断也仅说明族称“仡伶”载于史册的时间,而未能对侗族形成为单一民族的时代加以界定。如果我们将“仡伶”在史籍上的出现与史籍中关于侗款的记载及民间关于侗款的传说联系起来加以研究,那么,我们便可以作出这样的推论:侗族至迟于唐朝已经形成为单一民族而自立于民族之林。

根据史籍记载,唐末宋初,款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已经普遍存在于今日黔、湘、桂边界的广大侗族地区。从《杨再思搭救飞山洞》的传说来看,当时在黔、湘、桂边界的侗族地区,已有“南十洞”、“老三洞”、“飞山洞”等组织名称。侗族形成为单一民族,很可能是从类似于款的部落联盟中发展形成的。侗族形成单一民族后,其主要居住区(或称中心区),当为靖、沅等州,即今黔、湘、桂交界地区。史籍《宋史·西南溪诸蛮》中记载:乾道七年(公元1171年)靖州有仡伶杨姓,沅州生界有仡伶副峒官吴自由。这是目前所见到的“仡伶”这一族称及其居住区域的最早记载。其他地方的“伶”或“僮”(侗),只能在明朝的史籍中才能见到。而明朝的史籍《明史·纪事本末补编》也说:峒人在辰、沅者尤多。”

如果以上推论接近事实的话,那么,关于侗族的族源问题,则大有讨论之余地。

《侗族简史》一书认为:“侗族,属古‘骆越’的一支”。所列五方面的论据,只有两方面与‘骆越’有直接联系,而其他三方面只能说明侗族先民与整个古百越人有关。另外,《侗族简史》一书还把“侗族先民来自江西之说”断定为“宋元时期迁入侗族地区的汉人”和“明代的屯军”,这也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侗族的族源、侗民族的形成与发展及其所经历有几个重要历史阶段:

1.楚越战争后的散居部落:

在古代,古百越族群的整体分布,其地甚广。记载得比较具体的是班固《汉书·地理志》中记载颜师古的注解:“臣瓒曰:自交趾至会稽,七八千里,百粤杂处,各有种姓”。近代学者林惠祥在《中国民族史》中记载也指出:“百越所居之地甚广,占中国东南及南方,如今之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越南或至安徽、湖南诸省。”近年来,由于国内对越族史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由于地下考古资料的大量发现和研究,使人们对古代百越分布的地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陈国强等人在他们合著的《古百越族史》中记载指出:“大量考古出土资料表明,以几何印纹陶器为主要特征的物质文化遗存,在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包括海南岛及香港)等省,均普遍发现。此外,在江苏南部,安徽的东部和东北部,湖南的东南部,广东的南部、东部和东北部,台湾的部分地区也都有分布”。他们认为,这些地区即为古代越族活动的地域范围。另外,他们根据中国西南地区发现的有段石锛、有肩石器以及青铜器文化,并结合有关的文献史料进行综合分析后指出:古百越人在云贵高原上的分布地区为“今云南西部、西南部和北部的金沙江沿岸,今贵州乌江以南,云南文山、红河、曲靖地区的一部分及广西左右江地区”。同时,他们根据句吴人与百越人相同的文化特点,认为“句吴人应是越族的一部分”,因此,句吴人分布的江苏南部地区,也“应该划在越族分布区之内”。

如果上述研究成果没有大的错误,那么,侗族自唐朝以来的住地——辰、沅、靖等夷溪之地,当属于古百越人分布的地区之一。侗族的主体部分,到底是唐朝以前就定居在这一地区,还是自唐朝开始才从外地迁徙于此地呢?这实在是一桩历史悬案。由于缺少确凿材料,要对此作出结论还为时过早。

但也有迹象说明:楚越战争之后,今黔东南和湘西南一线已属楚巫黔中郡。此时此地是否仍有百越人居住?据秦朝史料记载,应当作出肯定的回答。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秦王朝派“尉屠睢将楼士南攻百越人”,“发卒五十万,分为五军”,其中一军进入湘西南“驻镡城之岭”(今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由此可以说明,秦朝及其以前的春秋战国时期,镡城及其以南地区为百越人居住区。侗族的主题为古百越人的后裔,如今大部分又正好居住在这一地区,这大概不会是一种巧合。

从以上几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人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秦朝及其以前,在辰、沅、靖等州居住有侗族先民,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可能是越楚战争后迁徙而来的古越国的散居部落,很可能是“走南山”的百越人中的一部分。

2.与夜郎国的渊源关系:

夜郎国,汉初兴于豚水,即今贵州北盘江流域。郦道元在《水经注》中记载写道:“郁水,即夜郎豚水也。汉武帝时,有竹王兴于豚水。有一女子浣于水滨,有三节大竹流入女子足间,推之不去,闻有声,持归破之,得一男儿,遂雄夷濮。氏以竹为姓,所捐破竹于野成林,今竹王祠竹林是也。王尝从人止大石上,命作□,从者曰无水,王以剑击石,水出,今竹王水是也。后唐蒙开□□,斩竹王首,夷僚咸怨,以竹王非血气所生,求为立祠,帝封三子为候,及死,配父庙,今竹王三郎祠,其神也。”关于竹王的传说,最早见于《华阳国志》。郦道元的记述,基本上与《华阳国志》的记叙相同。史籍《水经注》还记载:“豚水东北流经淡藁县东,经□□郡且兰县,谓之□□水。”“存水(豚水),出楗为郡郁鄢县,东南至郁林定周县为周水(今红水河)”。

后世关于竹王的传说及竹王庙的分布,多与“僚”的分布有关,如史籍《太平御览》引《广志》写道:“僚在□□、兴古、郁林、交趾、苍梧……”此外,蜀也有“僚”。史籍《通典》中记载:“蜀本无僚,诸僚始出巴西、渠川、广汉、阳安、资中、犍为、梓潼,布在山谷,十万余落,攻破郡县,为益州大患”。

史籍《广志》所说的“僚”族的分布地区,在汉朝以前均为百越人的分布地域(主要是骆越部分)。骆越分布的地理位置,相当于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南部和西南部、广东西南部、越南北部,云南、贵州、广西接边地区等。秦置象郡大抵包括了骆越分布的范围。这些地区,至东汉以后骆越各称才逐渐消失,而代之以“僚”或“俚”。而夜郎国地,在夜郎之前有“越王□□”之称。在典籍《管子·小匡》中记载:齐桓公“九合诸候,一匡天下,南至吴、越、巴、不庾、雕题、黑齿、荆夷之国”。由此可见,其时“越王□□”乃是南方的一各较大的古国。因此该地有百越人分布,故称“越王□□”。当代诸多学者,如尤中、潘世雄等,从语言学、历史学、地名学、考古学、民俗学等多方面综合研究,对夜郎国的族属问题提出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古夜郎人与古百越人是有渊源关糸的,特别是与先前的骆百越人和后来的僚人关系更密切,百越人是夜郎国的主体民族,是夜郎国的缔造者。这些学者的结论是有一定道理的。

史籍《史记·西南夷列传》中记载:蜀贾人对汉番阳令唐蒙说:“南越以财物役属夜郎,西至桐师,然亦不能臣使也”。同书《南越列传》又说“赵佗以“财物赂遗闽越、西瓯骆,役属焉,东西万余里”。两相对照,即可知自夜郎至桐师一带,为西瓯骆的分布区。

史籍《逸周书·王会解》有“路人大竹”的记载。清朝学者朱石曾在其所著《逸周书集解校注》中记载认为:“路”音“骆”,当是骆越。史籍《吕氏春秋·本味篇》亦有“骆越之菌”的记载。这里的“菌”是指竹笋。由此也可以看出,汉初“兴于豚水”的竹王与骆越有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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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8 09: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综观百越的历史,战国中期以前,活动的重心在中国东南。他们在那里创造了色彩斑斓的几何印纹硬陶文化和青铜文化,建立了称霸一时的吴越强国。楚灭越后,东南部的百越人大部分往南迁移。所以班固在《汉书·地理志》中记载说:“今之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皆粤分也。”“其君禹后,帝少康之庶子云……后五世为楚灭,子孙分散,君服于楚”。其实,战国末期以降,百越人的活动重心已转到南部和西南部。秦汉时期在南方和西南地区,组成了势力大于东瓯、闽越的南越王国及其他一些国家政权,如西瓯、夜郎、且兰、句甸等,并在这些地区创造了以铜鼓为代表的灿烂的青铜文化。
夜郎国在当时的诸候国中不仅势力较强,而且疆域较广。史籍《史记·西南夷列传》中记载“夜郎最大”。唐蒙上书武帝时,说它有“精兵十万”,能迫胁“旁二十二邑”。正因为如此,才受汉封予王位。
今日侗族聚居区的古代居民,据史书记载,秦为“黔中蛮”,汉为“武陵蛮”,魏晋南北朝为“僚”。到了唐朝,除“僚”之外,还有“僚浒”或“乌浒”之称。自宋朝以后,此地居民的称谓更为复杂,其中有“仡伶”、“仡偻”、苗、瑶等等。到了明朝,才有“峒(硐、洞)人”或“洞蛮”之称。清朝则多称为“洞民”、“洞家”或泛称为苗。由此可知,这一地区自秦朝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杂居之地。人们可以这样认为:“僚”是侗族的先民;“仡伶”是侗族的自称;而“仡佬”、则是“绞”,“坦”的前称,他们都是侗族的不同支系;“峒人”或“侗家”则是汉族对侗族的称谓。
史籍《柳州府志》中记载:“怀远县(今三江侗族自治县)本□□夜郎地”。今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在历史上也曾有过“夜郎县”之称,史籍《晃州厅志》中记载“厅治东接龙标,西驰骆越”。晃州之西,即今玉屏、岑巩、镇远,其西南,则是三穗、天柱、锦屏等地,均为今日侗族人民的聚居之地,由此亦可知,这一地区古时是骆百越人的居地,也是夜郎国的边缘地带。
从民俗学方面考察,今日侗族尚保留有“夜郎文化”的许多痕迹。竹王的传说在侗族地区广有流传;竹王三郎庙在侗族地区也广有分布。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境内如今尚保留有两座竹王三郎庙,河里南寨一座,八江三团村一座。该县老堡、良口等地也曾建有,只是后来被拆除了。在一些关于吴勉王的传说中,亦有与竹王传说相似的情节,如“竹中育兵”、“插筷为竹”、“击石出水”等,这不能不说是受竹王传说的影响。
有学者还认为:“夜郎”之名,乃是汉字记的越语,译成汉语当为“蛙郎”。百越后裔许多民族都有崇蛙的习俗,侗族地区就有“竹生蛙,蛙变人”的说法。而今之壮语、侗语、毛南语均称蛙为“夜”。可见,“夜郎”实为“蛙郎”,夜郎国实为崇蛙之国。在贵州、云南、广西等地出土的铜鼓上,多有蛙的图案。在古老的侗族宗教仪式中,也有竖竹杆求子的仪式,这大概与“竹生人”的观念有关。因此,与其说侗族的一部分先民为古骆百越人的后裔,不如明说古郡夜郎国骆百越人中有侗族的祖先。当代学者朱俊明在《西瓯骆古今议》一文中说:“古且兰侯国东南与武陵郡西南、郁林郡极北交接地带的瓯骆,其后裔魏晋时为荆州极西南界的僚人,唐时称东谢蛮,宋时泛称‘峒夷僚’。侗族出于其间,明邝露《赤雅》明言‘侗亦僚类’。”这一观点,亦把侗族与古且兰侯国、郁林郡的瓯骆联系起来,并认为“侗族出于其间”。这大概也有一定的科学道理。
3.土居族群与外来族群的融合:
如果把与古郡夜郎国及郁林郡的骆百越人有渊源关系的那部分侗族先民认定为土居族群,那么,即可把楚越战争后迁徙而来的古越国的散居部落称之为外来族群。这两个族群的融合,当为侗族先民中的主体部分,起码在秦汉以前是如此。除此之外,在秦始皇灭楚靠法岭南之时,也可能有部分楚人和岭南的百越人迁入到今之侗族地区。汉武帝灭东越、南越之时,主要将越族迁移到江淮之间,此时迁入侗族地区的百越人可能性很少。但西汉成帝时,夜郎地方政权被汉所灭,可能又有一部分夜郎国民(骆百越人)从夜郎国的中心区域往边缘地区迁徙,其中一部分可能加入到原来居住在侗族地区的骆越支族中来。
到了唐朝时期,侗族地区的主体居民,已逐步从“僚”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以地缘为纽带的部落联盟组织,即款组织,或称为洞。此时,侗族作为一个单一民族的族称也就开始在史籍中出现了。于此同时,侗族中的两大姓氏——杨姓和吴姓,也开始见于史籍。唐末五代之时,今侗族地区已有“三十六溪洞,七十二团寨”之说。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形式的侗款,也已经趋于比较稳固和完善。所以说,唐朝在侗族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时代。
侗族的自称是否与族源有关?它的准确含义是什么?目前学术界还有争议:
①认为是遮掩、荫蔽之意,作动词用,如围鱼窝、围园、拦路、编篱芭为垣墙等。侗族古代村寨,多有垣墙围绕,并有寨门,且四周栽有风水林。这就是遮掩、荫蔽之意。住在村子里的人即是被遮掩、荫蔽之人。今日部分侗族地区,古属黔中郡。“黔中”,也有“用树木围成园圈——处在这圈当中”之意。黔中乃是秦朝的一种行政区域,后来的“峒”或“洞”也是从“黔中”演化来的。所以有人认为,“黔”可能是侗族自称的音译,认为侗族源于黔中蛮。
②是应作形容词用,是“黑色”的意思。他们认为,侗族的祖先擅长烧陶,烧陶人的脸经常是黑色的,故被人称为黑脸人。贵州黑色也;黔首者,黑脸人也。此种意见也认为侗族先民源于黔中蛮,而黔中蛮当译为黑脸蛮。
③认为侗族的自称是“赣”的转音,江西简称赣,传说侗族先民来自江西。此种意见认为侗族先民源于赣人。
以上三种意见,均有一定道理。但第二种说法不是自称而是他称,只有其他人才称制陶人为“黑脸人”,侗族祖先不可能自己称自己为“黑脸人”。“黔中”和“赣”,其含义在古代可以互通。“赣”与“干”音相通,江西赣江、赣州,很可能是因为干人曾居于此而得名。干人又可能源于干百越人。干人曾于“邗”这个地方建立过国家,即今江苏扬州。史籍《墨子·兼爱中》云:“(禹)南为江汉淮汝,东流注之五湖之外,以利荆楚,干、越与南夷之民”。五湖即今之太湖。何光岳先生认为:“吴灭干后,便占其都城为吴都,自此吴也称干或吴干。”“从此干人一分为二,一支迁到江苏南部,融入吴人;一支南迁皖南及江西,与百越人结合成为干越,但仍有一些干人,为了逃避吴、越国的统治,迁居于鄱阳湖区和赣水流域,成为赣人……”“后来,越灭吴,干人又成为越国的臣民,干与越组合成新的人们共同体——干越”。
“干”字的含义,古与寒通。干之音为汗,古寒切。干,如作寒解,即有用干栏建成栅格之意,与侗族自称含义相同;如果作盾解,也与侗族自称含义相近。而“黔中”,也由上两方面的含义,因此“黔中”与“赣”的古义相通。
考察古代江西干百越人的生活习俗,也与今之侗族相似。如江苏丹阳香草河发现的新石器时代遗址,挖出二百多根长两米的干栏木桩,吴江梅堰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内也有许多这样的木桩。当代学者安志敏在《“干栏”式建筑的考古研究》一文中指出:这些木桩“当属‘干栏’式建筑的遗迹”。江西清江营盘里新石器遗址出土的陶屋模型也是干栏式。这几处正是干百越人居住的地区。干栏原作干兰,兰,今越族后裔民族——壮、侗、布依、水、毛南、仫佬等民族均作房子解。因此,干栏,可译为干百越人居住的房子。用今之侗语来译,即为侗族人居住的房子。有些学者认为,干越,很可能因擅长于建筑干栏式房子或喜爱居住干栏式的房子而得其族名,或者是因擅长制盾和善于用盾而得其族名。这也有一定的道理。相传周成王时,“干越献舟”。他们“习于水斗,便于用舟”。侗族自古依山傍水而居,善于使用舟船。史籍《淮南子·原道训》中又有“干越生葛□”之说。赣东一带历来盛产葛藤,用以织细葛布。侗族地区如今亦有栽种葛藤之俗。野生的葛藤更到处可见。江西清江吴城商代文化遗址中,有丰富的几何印纹陶,其纹样、图案等,与今日侗族妇女服饰的图案极为相似。
由此看来,侗族的自称当为遮掩、荫蔽之意,与黔中蛮及古代赣人均有族源关系。秦朝的黔中蛮,有古之骆百越人(土居族群),以后又与从江西迁徙来的古越国散居部落(外来族群)融为一体。
从语言学的角度考究,骆越的“骆”,也含有遮掩、荫蔽之意。关于骆越名称的来源,研究百越历史的学者们多认为因耕种“骆田”而得名。“骆田”即为鸟田,骆当为汉字记越音。在古百越族的后裔民族中,侗、壮、仫佬等民族如今仍称鸟为“骆”(nogc)。“骆”,本意为鸟,后来产生多种引申意义。其一,引申为用木条、树枝围起来关鸟之所,侗语称“骆”(logc)。其二,引申为连续不断之意(形容词),侗语称“骆骆”(logclogc),比喻像鸟一样成群结队来往不断。其三,引申为田边的坡地或山岭,也有遮掩之意,如有许多侗族地区用“骆”来作为山名、地名、村寨名等。从“骆”到“干”(赣)到“黔”再到侗族自称,其含义一脉相承,这当不是巧合,而是有其历史的渊源。崇拜鸟图腾并善于稻作的骆百越人与善于建筑干栏并善于制陶的干百越人相融合,为后来的侗族文化打下了根基。
宋元时期,一些汉人迁入侗族地区;明朝屯军,在侗族地区定居,又使侗族融进了汉人的成份。明清两朝,也有许多汉人从湖南、福建、广东、四川等地流入侗族地区定居(主要是做生意),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因同侗族通婚,往来密切,也变成了新的侗族。所以说,民族是一种历史范畴,没有不变的历史,也没有不变的民族,侗族也不例外。
4.侗族的三大支系:
如今侗族内部仍有“干佬”、“干绞”“干坦”三种支族称谓。特别是在南部方言地区,这种支族区分更为明显。有人认为:“干佬”是土居落,因而称为“佬”(即老);而“干绞”和“干坦”则为后来迁入的支族,是外来部落。“干坦”大概是从“胜坦”(即古潭中县)迁到今日侗族地区的。也就是《祖公上河》这首迁徙歌中所说的那部分侗族。“干绞”,之所以称为“绞”,大概也与地名有关,这部分侗族居住的区域,多有“盘绞”、“岑绞”、“弄绞”等地名,如三江、黎平交界地区,就多有带“绞”的地名。这些意见有一定道理,但也只是一种猜测,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史籍记载,侗族内部三个支族的称谓,在宋朝时期即已出现。史籍《老学庵笔记》中记载:“辰、沅、靖州蛮,有仡僚、有仡伶、有山瑶。俗仡亦土著,外愚内黠。皆焚山而耕……未娶者,以金鸡羽插髻。女未嫁者,以海螺为数珠挂颈上……农隙时至一二百人为曹,手相握而歌,数人吹笙,在前导之。”引文中的“仡僚”、“仡伶”、仡偻”,似可与“干绞”、“干坦”、“干佬”相对应。可能在此之前侗族内部就已经出现三个不同的部落称谓。史籍《宋史·西南溪洞诸蛮》中记载也有关于“仡伶”的记载。如果我们将此称谓看作当时侗族的自称,那么“佬”(偻)或“绞”(僚)似与骆百越人的“骆”有渊源关系;而“坦”又似与干百越人的“干”或“赣”有渊源关系。用汉字记载少数民族的自称,因为没有读音相同的汉字,常用近音字或谐音字代替,正如今人把侗族的自称写成“更”、“干”、“金”一样。这种现象,今人有之,古人也当有之。所以,在汉文史籍中见到不同的记载,不一定就是不同的民族,加上方言土语的变化和历史的变迁,汉文史籍中所出现的民族自称就更加复杂了。有关侗族自称的记载也当如此。所以,“骆越”、“干越”、“僚”、“仡伶”、“仡僚”以及“佬”、“绞”、“坦”等,都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或不同支系侗族的自称。他们实际上就是一个民族。如果上述分析正确的话,那么当今侗族内部的三大支系当和后来的僚人,而“坦”则源于古代的赣人和干百越人。其自称大多来源于他们所居住的地域名称。如“赣江”、“潭中”、“弄绞”等。
侗族的三大支系,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风情习俗、共同的心理素质。其居住情况,常常是互相交错。但是他们又都各有所长。
“佬”支系又称“花衣侗”,他们以善于织绣而著称。清朝黎平的张应诏作诗赞曰:“苎幅参文绣,花枝织朵匀。蛮乡椎髻女,亦有巧于人。”他们编织的手工艺品,如竹席、竹篮、斗笠、饭箩等结实轻巧,精细美观,具有较高的工艺价值。
“坦”支系以善于制陶而著称。在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境内,发现新石器时代遗址五处,商周遗址十一处。其中最具研究价值的是新厂斗篷坡新石器时代遗址。在遗址中发现了大量的陶器艺术品。靖州的陶土资源丰富,自古以来,陶器生产在侗族地区享有盛誉。今日的靖州,西汉属武陵郡镡成县地,一直延续到三国和西晋。镡成在历史上一直是侗族“坦”支系居住之地。所以,现今这一地区的侗族多自称为“干坦”。
“绞”支系以善于建造干栏式建筑而著称。多居住在黎平、从江、三江、通道、龙胜等县。他们当中的能工巧匠特别多,以木匠和石匠最多。干栏式吊脚楼、鼓楼、风雨桥,主要分布在这一地区。所以这一地区的建筑最具侗族特点。
侗族的三个支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互相往来,不断迁徙,形成了交错杂居的分布格局。他们互相学习,互相促,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侗族文化,共同推进了侗族社会的发展。
5.侗族社会经历的历史阶段:
1985年出版的《侗族简史》,对侗族社会的历史分期及其特点作了如下概述:“侗族经历过漫长的原始社会,跨越了奴隶社会而进入封建社会,直到清‘咸同年间’农民起义以后,才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但在解放前夕,地主经济在农村仍然居于绝对地位。封建完朝虽然侗族地区建立了政权,进行统治,但侗族社会的内部组织,即以地域为纽带,具有军事联盟性质的‘合款’,直到清末民初,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对此,学术界大多表示赞同。
但也有少数学者,以贵州从江、黎平及广西三江等地存在“补瓜”与“腊更”的依附关系为主要依据,提出侗族先民在迁入今之居住地区之前,当与壮族一样,同样经历过奴隶社会阶段。
侗族史学家冼光位认为:就古百越族群的整体而言,在部分地区,历史上的确经历过奴隶社会。但也不能否认,由于古百越族群支系很多,其内部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直至秦朝,许多支系仍处于原始社会状况。许多学者认为,在秦统一岭南地区以前,骆越族群内部还处在部落和部落联盟的发展阶段,阶级分化还不明显。有些边远山区,其社会发展更为缓慢。干越的情况也是如此,其大部虽然先后被吴、越两国吞并,但其自身,不管是赣人还是干人,都没有建立过自己独立的国家政权。曾经称霸一时的越国,顶多也只达到奴隶社会的初期阶段就被楚给灭了。据史籍记载,越王句践在被吴国打败后,亲自耕种而食,其妻自织布而衣,十年不征收赋税,并实行奖励生育等政策,这在充分发达的阶级社会中是不可能的。句践之所以能够提出这种措施,表明当时原始公社的一些生产关系依然存在,私有制还未能完全排除公有制。另外,越国的军队,也仍带有部落联盟的军事民主制度的特征,如勾践曾号令于三军:“凡我父兄昆弟及国子姓,有能助寡人谋而退吴者,吾与之共知越国之政。”勾践之言,与唐末五代时期杨再思的号令很有相似之处。侗族先民,不管作为骆越的一支,还是作为越国的散居部落,均没有充分的根据,证实他们在成为单一的民族之前,就已渡过了奴隶社会阶段。就侗族本身的历史来看,直至唐末五代,以地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组织仍然在起着重要作用。当时侗族社会内部仍然处于“千人团哗,百人合款,纷纷籍籍不相兼统,徒以盟诅要约,终无法度相縻”的状况
部分侗族地区存在的“补瓜”与“腊更”的依附关系,很难说是奴隶社会的遗迹。“补瓜”之“补”,义为父亲;“瓜”可能是“嘎”的音变,是指汉族人。所以说,“补瓜”可能是指当地汉族地主或财主”。而“腊更”,则是指为当地汉族地主或财主打工度日的侗族穷苦人,他们之间以土地为基础,通过立约或盟誓,建立长期的依附关系。但是,“腊更”有人身自由,他们既可与这家“补瓜”立约,也可以与那家“补瓜”立约。他们是一些没有田地,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的农村无产者。“补瓜”与“腊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封建时代地主与长工的关系,与奴隶制的人身依附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能以此证明侗族曾经历过奴隶社会。
根据《侗族简史》提供的材料,学者们一般将侗族社会历史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唐朝以前,中国社会为漫长的原始社会时期;唐朝至宋、元时期,为封建社会初期,明朝至鸦片战争前,为封建社会中期;清朝,为封建社会末期;而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侗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与侗族社会历史的实际情况大体相符。
但是应当指出,由于侗族社会内部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域之间社会发展的情况很不相同,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有些边远的侗族村寨,部分原始农村公社的生产关系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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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8 09: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㈣.侗族地区的建置沿革
长期以来,侗族就居住在今天的湘、黔、桂毗连地区,这里很早就受到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因此侗族地区的建置沿革与中央王朝的行政建置有密切关系。由于这一地区是一个有别于中原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地区,因此在行政建置上又有自己的特点。
1.唐朝以前的侗乡建置:
根据汉文史籍记载,侗族地区的建置沿革最早可以追溯到周及其以前的时代。周及其以前,当时中国在国之下分为“方国”,是时,今侗族地区属荆州南境。自此以后设郡,郡之下设州或县。春秋战国时期属楚国巫黔中郡。秦朝分属黔中郡、象郡和桂林郡。两汉时期分属于□□、武陵、郁林三郡。三国时分别属于荆州武陵郡和交州郁林郡。这一建置到魏、晋、南北朝以至隋代基本上未曾改变,只是在今湘西南和黔东南设舞阳县,隶属于武陵郡(后改沅陵郡龙标县);在桂西北的三江、龙胜一带设义熙县隶始安郡。
2.唐朝时期的侗乡建置:
唐朝初年,封建中央政府将历代沿用下来的郡或改为州,州下设郡;或是州郡并称。在州这一级行政建置中又分为同等的两类:一类是“经制”州,它由吏部直接委派官员来进行统治和管理;一类是“羁縻”州,它是由都督府指派当地大姓首领充任刺使,子孙世袭,“奉正朔”,“贡方物”,军政财权则由其自主。根据《新唐书·地理志》中记载,当时唐王朝在今侗族地区设置的“经制”州郡有:思州宁夷郡、邵州邵阳郡、叙州潭阳郡、奖州龙溪郡(以上四州属江南道)、象州象郡、融州融水郡(以上二州隶岭南道)等。其建置时间及具体所辖的地区是:思州宁夷郡于武德四年(公元621年)置,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定名,领三县,其中所辖的思王、思邛两县包括今岑巩、玉屏、三穗和镇远东部、锦屏北部与天柱西部等地区。邵州邵阳郡于武德四年(公元621年)分潭州邵阳县置梁州,贞观十年(公元636年)始改此名,领邵阳、武冈二县,其中武冈县包括今绥宁和通道县东部地区。叙州潭阳郡于贞观八年(公元634年)以辰州之龙标县置,领龙标、郎溪、潭阳三县,包括今芷江、黔阳、会同、靖州、锦屏、天柱、黎平的东部和东南部以及通道的西北部等地区。奖州龙溪郡于长安四年(公元704年)以沅州之夜郎、渭溪二县置,原名舞州、业州,在唐大历五年(公元770年)更名为奖州龙溪郡,领峨山、渭溪、芷江三县,即今镇远东北至新晃、芷江一带。象州象郡即原来的桂林郡,唐武德四年以始安郡之阳寿、桂林县置,今龙胜县包括在内。融州融水郡于武德四年分始安郡的义熙县置,领融水、武阳二县,包括今融水、罗城、三江和龙胜的一部分地区。
除“经制”州外,唐朝还在江南道辖区内设置了五十一个“羁縻蛮州”,其中的“羁縻晃州”和“羁縻充州”以及虽未属“羁縻州”而实为“羁縻州”的诚州、徽州、溪峒州等也辖有部分侗族地区。“羁縻晃州”辖有今新晃、玉屏、岑巩和三穗等县地。“羁縻充州”辖有今芷江、玉屏、岑巩和三穗县地。诚州、徽州、溪峒州的领域大致包括今靖州、会同、通道、绥宁、锦屏、黎平等地。
3.宋朝时期的侗乡建置:
北宋王朝在公元960年建立后,将地方建置改为路、州、县三级。据《宋史·西南溪洞诸蛮》中记载,当时在侗族地区设置的州郡,属荆湖北路的有诚州、徽州,晃州、思州;属广南西路的有融州以及与之毗邻的八舟、潭溪、洪州泊里、福禄永从和容江巴黄五个“军民长官司”等。诚州、徽州包括今靖洲、会同、绥宁、通道、黎平、锦屏以及天柱、镇远等部分地区。宋王朝为了加强对侗族地区的统治,又在州、县之下建砦置堡,或升砦为县。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以沅州贯保砦(今靖州北)置渠阳县,招抚上江、多星、铜鼓、羊镇、潭溪、上后、上诚、天村、大田诸团,设罗蒙砦,隶属诚州。同年改徽州为莳竹县,隶邵州。崇宁五年(公元1106年)改莳竹为绥宁县,隶武冈军。元佑二年(公元1087年),改诚州为渠阳军,因受当地民众反抗,王朝政府派兵镇压,事平,废渠阳军,仍置诚州。崇宁初,改诚州为靖州,并于北部置三江县(后改为会同县);改南部的罗蒙砦为通道县,均隶靖州。
思州辖区包括今玉屏、三穗及岑巩、天柱西部、锦屏北部、镇远东部等侗族地区。融州属地甚广,期间辖地多有变化,州内所属县、堡、砦等撤并频繁,但仍可见其辖地大致为侗族聚居的黎平、三江、从江、融水、榕江等县。
八舟、洪州泊里、福禄永从、容江巴黄等五个“军民长官司”辖有今黎平、从江、锦屏等县的部分地区。
4.元朝时期的侗乡建置:
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定制,于京师置中书省,治大都(今北京),统辖冀、并、鲁诸地,称腹里。于全国置十一行中书省,简称行省,长官为平章政事,是中国省区的源起。行省之下的行政区划为路。一般边远地方的路因时地不同而异称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路的下面,腹地以府领州,以州领县;其他地方则有总管府、军民府、府、军为一级,各领州、县、长官司为一级。也有州领县及长官司的。州、县、长官司各领等处、寨;洞、坪、蛮、村、团、部,均为最低一级。此外,府与州又有不隶路而直隶省者。总之,领属分合不明确固定,混淆颇多。就正常情况说,应为省、路、府、州、县五级。
元朝所置路、州,在今湖南境者除非直隶州未计外,共有十七个。其中与侗族有关的有沅州路、辰州路、靖州路等。沅州路治卢阳,今芷江县地。宋朝时期的沅州潭阳郡,于元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置沅州安抚司,元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改沅州路总管府,领卢阳、黔阳、麻阳三县。卢阳即今芷江、新晃、怀化县地;黔阳即今黔阳、怀化县地。辰州路治沅陵,即今沅陵县。宋辰州卢溪郡,领有沅陵、辰溪、卢溪、溆浦。辰溪县即今辰溪、怀化县地。靖州路辖永平(今靖州)、会同、通道三县。绥宁隶武冈路。
元朝时期广西侗族地区属柳州路融水、怀远等县。龙胜属义宁县地。
元朝时期时贵州侗族地区属思州宣慰司领思州宣抚司、镇远府、黎平府。思州宣抚司领县一,长官司二十二,其中辖有今岑巩、石阡、万山等县、特区。镇远府辖镇远、三穗等县。黎平府辖有今黎平、锦屏、从江、剑河、榕江等县。具体经过是:元兵进入贵州,思州田景贤纳土归附,命为思州军民安抚司,后改为宣慰司。元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讨平九溪十八洞”,召集各“溪峒酋长赴阙,定其地之可以设官者与其人可以入官者,大处为州,小处为县”,并立总管府。同时“以靖州西南之半立古州八万军民总管府”,“五开洞属之”,听顺元路宣慰司节制。元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又以新附洞蛮吴勋鳌为潭溪洞军民官,佩金符”。元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废古州八万军民总管府,置上黎平长官司,以其余地为属思州都云、定云,新添三个安抚司。并在今黎平、锦屏、剑河境内设置福禄永从、潭溪、洪州泊里、铜鼓、湖耳、亮寨、欧阳、新化、赤溪南洞、中林验洞、龙里、八舟、曹滴、古州八万洞及诚州富盈等十五处长官司(其中名为“蛮夷军民长官司”十一个;“军民长官司”、“长官司”四个)。
终元朝之世,贵州侗族地区多为各大小土司管辖。
5.明朝时期的侗乡建置:
明朝,全国大行政区有十三个,叫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称省,即有十三个省。布政司下辖有府和直隶州。府又分军民府和府。府和直隶州辖有州和县。州县下在边疆省分有安抚司、长官司、巡检司、蛮夷司、司、乡等。
明朝时期,在今湖南境内有府、州、司十(非直隶州未计算在内),辖有今侗族地区的有辰州府、沅州、靖州。辰州府治沅陵,即今沅陵县,元朝时期为辰州路,明太祖甲辰年(公元1364年)为府,领四县一州(州领二县),即沅陵、卢溪、辰溪(今辰溪、怀化县地)、溆浦。沅州治今芷江。元朝时期为沅州路,明太祖甲辰年为府,洪武九年降为州,以州治卢阳县(今芷江、新晃、怀化县地)省入,领县二:黔阳,元故县,今黔阳、怀化县地;麻阳,元故县,今县地。靖州治今靖州,元朝为靖州路,太祖乙巳年(公元1365年)为靖州军民安抚司,洪武元年降为州,三年为府,旋复降为州,以州治永平县(今靖州地)省入,直隶布政使司,领县四:其中的天柱县在今贵州;属地在今湖南境的有会同、通道、绥宁三县。
明朝在今贵州境内有十二个府级政区,还有属湖广、广西属地的府级政区。与侗族有关的有镇远府、黎平府、思州府、湖广布政司所领县、卫。
镇远府治镇远县(今镇远),元置。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降为镇远州,属思南宣慰司。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农历6月改隶湖广行省,明洪武十一年(公元1413年)农历2月,分思南、思州两宣慰司地置镇远府,与州同治,隶贵州布政司。明正统三年(公元1438年)农历5月,省州入府,领县二、长官司三。其地辖有今镇远及其毗连县地。
黎平府本思州宣慰司辖地,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正月置五开卫,隶湖广都司。旋废。明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农历11月复置。明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农历2月,以其地置黎平府于卫城,隶贵州布政司。明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省新化府来入。明弘治十年(公元1497年),徙府治于卫南。明万历十年(公元1582年),改铸府篆为军民府,兼治卫事,而受辰沅黎靖道节制。明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农历11月,府改隶湖广。明万历三十年(公元1602年)农历4月,还隶贵州,领县一:永从县,即今从江县;长官十三:潭溪蛮夷长官司、洪州泊里蛮夷长官司、西山阳洞蛮夷长官司、新化蛮夷长官司、欧阳蛮夷长官司、亮寨蛮夷长官司、八舟蛮夷长官司、赤溪南洞蛮夷长官司、中林验洞蛮夷长官司、龙里蛮夷长官司、曹滴洞蛮夷长官司、古州蛮夷官司。
思州府即今岑巩,领长官司四,辖有今玉屏侗族自治县地。
湖广布政司、都指挥使司所领县为天柱县、镇远卫(今镇远西南)、清浪卫(今岑巩青溪)、平溪卫(今玉屏)、铜鼓卫(今锦屏)、五开卫(今黎平)等。
广西侗族地区在明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明军进入怀远县后,废县改设三江巡检司。旋又裁司设县。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立县治于老堡,仍名怀远。融县、罗城同属柳州府。明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以桂林府义宁县属之桑江置巡检司(即今之龙胜县地)。
6.清朝时期的侗乡建置:
清朝建置有府、州(直隶州)、厅(直隶厅)、县、卫等。湖南侗族地区有辰州府、沅州府、靖州府等。辰州府领有沅陵、泸溪、辰溪(今怀化县地)、溆浦四县。沅州府领有芷江、黔阳、麻阳三县。靖州府领有绥宁、通道、会同三县。晃州厅即今新晃县地。
广西侗族地区分属柳州府和桂林府。怀远、融县、罗城属柳州府。义宁县西北部桑江地区设“龙胜理苗分府(龙胜厅)”,直属桂林府,下设龙胜司和广南司,属“理苗通判”(知县级)。
贵州侗族居住地有镇远府、黎平府、思州府等。
镇远府治镇远县治(今镇远靠西),领黄平一州(今黄平);又领镇远、施秉、天柱(今天柱靠西)三县;又领台拱(今台江)、清江(今剑河)二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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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8 09: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黎平府治开泰县治(今黎平靠北),领开泰县(今黎平)、锦屏乡县承(今锦屏)、洪州吏目、永从县(今黎平西南)、丙妹县承(今从江);又领古州厅同知(今榕江)、朗洞县承、下江厅通判(今榕江东)。

思州府治思州城(今岑巩),领青溪(在今岑巩南)、玉屏二县。

湖北侗族是清朝乾隆初年从湖南新晃、芷江、通道及贵州玉屏、铜仁、天柱等地陆续迁到湖北西部地区的。鄂西地区在清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改施州卫置恩施县,清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改土归流后,设施南府,辖恩施、宣恩、咸丰、来凤、利川、建始六县。

7.民国时期的侗乡建置及其沿革:

民国时期,政局多变,行政建置累有变迁。

⑴.湖南省:

湖南省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废除了府、厅、州,而保留道。民国五年又有变化。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撤道,仅存省与县两级。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设立湘西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将全省划为十个行政督察区,下辖县。侗族居住地主要属第九行政督察区和第十行政督察区。

第九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驻沅陵,辖有八县:沅陵县、溆浦县、辰溪县、凤凰县、乾城县、永绥县、泸溪县、麻阳县。

第十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驻洪江,辖有八县:会同县、芷江县、绥宁县、黔阳县、晃县、靖县、通道县、怀化县。

沅陵县:汉高祖刘邦五年(公元前202年)置,治所在今治西南。南北朝陈徙今治,沅陵郡亦治此。唐、宋为辰州治。元为辰州路治,明、清为辰州府治。

溆浦县:西汉时为义陵县,并为武陵郡治。东汉废县,为辰阳县地。唐置溆浦县。

辰溪县:汉为辰阳县。晋废,先后为镡成、舞阳县地。南朝宋、齐时复置辰阳县。迄今没有变化。

会同县:汉朝为镡城县地。唐为朗溪县地。宋熙宁中期(公元1068~1077年),置三江县,宋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改会同县,治所在今治所。历元、明、清直至民国,县名、治所均同。

芷江县:西汉时为无阳县。东汉废县为辰阳县地。三国吴复置舞阳县。东晋义熙中省镡城县并入。梁至隋为龙标县地。唐先天二年(公元713年)置潭阳县。五代时为懿州(后改洽州)治。宋改卢阳县,并为沅州治。元为沅州路治。明省卢阳县入沅州,为洽州,天启二年(公元1622年)设偏沅巡府,亦治此。清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置芷江县,并为沅州府治。

绥宁县:汉朝为零陵郡都梁、武陵郡镡城二县地。唐为武冈县地。五代楚置武阳砦,后改徽州。宋元丰四年(公元1081年)以徽州为莳竹县,宋崇宁五年(公元1106年)改绥宁县。

黔阳县:汉为镡成县。东晋并入舞阳县。南北朝梁改曰龙标县。隋为辰州治。唐为巫州(后改沅州、叙州)治。宋绥宁七年(公元1074年)置黔江城,宋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升为黔阳县。元、明、清、民国均无变更。

晃 县:西汉时为无阳县地。南北朝梁至隋为龙标县地。唐贞观八年(公元634年)置夜郎县,唐圣历元年(公元698年)析置渭溪县。宋、元时为卢阳地。明置晃州驿。清嘉庆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置晃州直隶厅。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废厅,改为晃县。

靖 县:唐朝为朗溪县地。五代时置诚州。宋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置渠阳县。宋元佑年间废县为渠阳军、砦,旋复置诚州,宋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改为靖州,并置永平县。元为靖州路治。明省永平县入靖州,为州治。清同。民国二年(公元1931年)废州,改为靖县。

通道县:两汉时为镡成县地。唐为朗溪县地。宋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置罗蒙县,后更名为通道。

怀化县:宋置怀化铺、驿。清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改设巡司,兼管驿务。1942年从黔阳、辰溪、芷江三县各分出一部分地设置县制。

⑵.贵州省:

贵州省在民国期间的建置变化较多,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贵州省政府在第182次会议通过,于该年6月撤销直辖区督导室、贵阳市及贵筑、惠水、龙里、贵定、修文、息烽、开阳、清镇、平坝、安顺、长顺十一县直属于省政府,其余各县编为六个行政督察区,其中第一、第二和第六行政督察区有侗族分布。

第一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驻镇远,辖镇远、黄平、施秉、岑巩、三穗、天柱、锦屏、炉山、余庆、台江、剑河十一个县及雷山设治局。

第二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驻独山,辖独山、都匀、平塘、罗甸、荔波、三都、黎平、从江、榕江、丹寨、平越、麻江十二个县。

第六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驻铜仁,辖铜仁、松桃、江口、玉屏、印江、德江、思南、石阡九个县。

镇远县:元为镇远府、金容金达等处,属思州军民安抚司,镇远之名始于此。明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置镇远溪洞金容金达蛮夷长官司,属思南宣慰司;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降镇远府为州,属思南宣慰司;明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置镇远卫,隶湖广都司;明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置清浪卫,隶湖广都司;明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置镇远府,以,,镇远州及金容金达蛮夷长官司来属;明正统三年(公元1438年)省镇远州置镇远府;明弘治十一年改镇远溪洞金容金达长官司为镇远县,附郭。清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镇远卫改隶贵州,同年省镇远卫入镇远县,清雍正五年清浪卫改隶贵州,同年改为青溪县,属思州府;清乾隆三十五年青溪县改隶镇远府;清乾隆三十六年还隶思州府。民国元年(公元1911年)将镇远县并入镇远府;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改镇远府为镇远县,镇远为黔东道治,青溪县属黔东道;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直属贵州省;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第八行政督察区驻镇远;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改第七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改为第一行政督察区;民国三十年(公元1941年)裁清溪县并入镇远、天柱二县。

岑巩县:元初思州安抚司由龙泉坪迁清江,元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回龙泉坪旧治,又置都坪,台蓬若洞注溪等处长官司,隶思州安抚司。明洪武六年改台蓬若洞溪等处蛮夷长官司为都坪峨异溪蛮夷长官司,属思州宣慰司;明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置思州府,属贵州布政司;明永乐十二年(公元1414年)以都坪峨异溪蛮夷长官司来属,又置都素长官司。清乾隆三十五年(公元1752年)废思州府;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改思州府为思县,属黔东道;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直属于贵州省;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改思县为岑巩县;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属第八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属第七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后属第一行政督察区。

三穗县:元为晓爱泸洞赤溪等处、卑带洞大小田等处;德明洞、秃罗等蛮夷长官司地,属思州军民安抚司。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置邛水、得民、晓益、陂带、团罗五长官司;明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并为邛水一十五洞蛮夷长官司,属思南宣慰司;明永乐十二年(公元1414年)以邛水一十五洞蛮夷长官司隶镇远府。清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添设镇远县丞,,一员分驻邛水司地。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以邛水县丞地置邛水县,属黔东道;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改灵山县;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易名三穗县。

天柱县:元为湖广行省武冈路绥宁县及靖州路会同边地。明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置天柱千户所,属湖广靖州卫;明万历二十五没(公元1597年)置天柱县,析会同、绥宁二县地益之,属湖广布政司靖州;明崇祯十年(公元1637年)迁治龙塘,改龙塘县,不久回治天柱,仍复天柱县名。清雍正五年天柱县改隶贵州,属黎平府;清雍正十二年(公元1639年)改隶镇远府。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天柱属黔东道;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直属于贵州省;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属第十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改属第七行政督察区。

锦屏县:元置亮寨、湖耳、新化、欧阳寨蛮夷长官司,属思州安抚司。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改置湖耳、亮寨、欧阳、新化四蛮夷长官司,属湖广靖州卫;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置中林验洞蛮夷长官司;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废以上五司;明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置铜鼓、新化、亮寨二千户所,属五开卫;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改铜鼓千户所为卫,隶湖广都司;明永乐元年复置以上五司,属思州宣慰司;明十一年(公元1413年)以五司属新化府;明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改隶黎平府。清雍正五年改隶贵州,并撤销铜鼓卫,改设锦屏县,属黎平府;清道光十二年(公元1832年)撤消锦屏县,改由开泰县锦屏乡县丞分驻。民国二年移开泰县治于锦屏,改为锦屏县,属黔东道;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直属于省;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属第十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属第七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后属第一行政督察区。

剑河县:元为楠木洞,属思州军民安抚司。明永乐五年(公元1372年)置亦溪南洞蛮夷长官司,属思州宣慰司;明永乐六年(公元1373年)置赤溪两江巡检司;明永乐十二年(公元1379年),属新化府;明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改隶黎平府。清康熙二十二年废亦溪南洞长官司;清雍正七年置清江厅,以远府同知分驻;清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置清江镇;清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移清江同知驻台拱,改由镇远府通判分驻,并以原天柱县柳霁县丞改属镇远府。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改清江厅为剑河县,属黔东道;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以柳霁县丞地置柳霁分县,属剑河县;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直属于省;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属第十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属第七行政督察区,同年撤销柳霁分县,并入剑河县;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后属第一行政督察区。

黎平县:元置上里坪、曹滴洞、洪州泊里、新化、龙里、八舟、容江巴黄等长官司,属思州军民安抚司。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更置潭溪、曹滴洞、洪州泊里、八舟四长官司,属思州宣慰司;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置五开卫;明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置中潮、黎平二千户所,属五开卫;明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置黎平府;明永乐十二年(公元1414年)以原思州宣慰司所领潭溪、曹滴洞、洪州泊里、八舟、古州、西山阳洞、福禄永从七长官司来属;明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并新化府入黎平府。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以五开卫属贵州,改为开泰县,隶黎平府,附郭。并加潭溪司、八舟司、洪州泊里司吏目州同职衔。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改黎平府为黎平县,改开泰县为锦屏县,属黔东道;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以洪州吏目地置洪州分县,属黎平县;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为第十行政督察区专员驻地;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属第八行政督察区;同年撤消洪州分县,并入黎平县;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后属第二行政督察区。

从江县:元为福禄永从、西山大洞等处,属思州军民安抚司。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置福禄永从长官司,属思州宣慰司。明永乐五年(公元1407年)置西山阳洞长官司,属思州宣慰司;明永乐六年(公元1408年)增设二长官司吏目;明永乐十二年(公元1414年)以福禄永从、西山阳洞二司隶属黎平府,明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改福禄永从、西山阳洞蛮夷长官司为永从县,属黎平府。清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93年)废西山阳洞长官司;清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添设永从县承一员,分驻丙妹,又移黎平府潭溪司吏司驻下江;清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以贵阳府通判驻下江,改为黎平府下江通判,置下江厅。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改下江厅为下江县,与永从县均属黔东道;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以丙妹县承地置丙妹分县,属从江县,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下江县属第十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五年改属第八行政督察区;同年撤丙妹分县,并入永从县;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后,永从、下江两县属第二行政督察区;民国三十年(公元1941年)并永从、下江二县为从江县,从江之名始此。

榕江县:元至元二十年(公元1360年)置古州八万洞总管府,后改军民府,属思州安抚司。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置古州蛮夷长官司,属思州宣慰司;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置古州卫,寻废;明永乐六年(公元1408年)设古州司流官吏目;明永乐十二年(公元1414年)以古州蛮夷长官司属黎平府。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设开泰县承分驻古州;清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设古州镇,置古州厅,以黎平府同知驻其地;清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置古州兵备道;清乾隆二年(公元1738年)移开泰县承分驻朗洞。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改古州厅为榕江县,以县境有榕江得名,属黔东道;民国十二年直属于省;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属第十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属第八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后属第二行政督察区。

玉屏县:元为平溪等处蛮夷长官司。明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置平溪卫,属湖广都司;明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还隶湖广。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平溪卫改隶贵州;同年改平溪卫为玉屏县,属思州府。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属黔东道;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直属于贵州省;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属第九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属第六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属第一行政督察区1年)将省溪县部分并入;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属第六行政督察区。

⑶.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的行政区划,民国初年全省分为六个道,后废道直辖县。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全省划为八个行政督察区。其中,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改龙胜厅为龙胜县,通判改为县知事。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怀远县改称三江县,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移治古宜。融县属柳州督察区,罗城属庆远行政督察区。

⑷.湖北省:

湖北省侗族杂居的西部地区,民国初废施州府,各县直隶于省。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改为施西行政区,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为第十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改为第七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日寇侵占武汉,恩施成了抗日战争时期的湖北省省会和第六战区长官司令部所在地。侗族杂居的宣恩、恩施、咸丰等县没有大的变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侗乡行政区划:

新中国成立后,史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全国行政区划作了如下规定: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②治州、县、自治县、市;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侗族主要分布在湘、黔、桂毗连地区及鄂西地区。

⑴.湖南省:

湖南省的侗族主要分布在黔阳(今怀化)专区的芷江、会同、怀化、新晃、靖县、通道和邵阳专区的绥宁、城步等县。黔阳专区1983年改为怀化专区。

芷江县:解放初会同专员公署曾治此(公元1953年迁安江)。1987年9月24日成立芷江侗族自治县。

新晃县:原名晃县,1956年设新晃侗族自治县。

通道县:1954年5月划入绥宁县、靖县、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和贵州省黎平县各一部分地,成立通道侗族自治县。

靖 县:1949年10月5日解放,10月20日成立县人民政府。1987年9月27日建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会同县:1949年10月解放,隶于会同专区,今隶于怀化地区。

绥宁县:1949年11月1日解放,1958年从黔阳(今怀化)专区划归邵阳专区管辖。

城步县:1949年11月解放,12月成立人民政府,属邵阳专区。1956年11月30日成立城步苗族自治县。

⑵.贵州省:

贵州省的侗族主要分布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天柱、黎平、从江、榕江、锦屏、三穗、镇远、岑巩、剑河和铜仁地区的铜仁、玉屏、石阡等县、市、自治县。

天柱县:1950年属镇远专区,1956年划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撤销天柱县并入锦屏县,1961恢复天柱县至今。

黎平县:1950年属独山专区,1952年属都匀专区,1956年划归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从江县:1950年属独山专区,1952年属都匀专区,1956年划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撤销,并入榕江县1961年恢复从江县。

榕江县:1950年属独山专区,1952年属都匀专区,1956年划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将从江县将从江县分出。

锦屏县:1950年属镇远专区,1956年划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将天柱县并入锦屏县,1961年将天柱县分出。

三穗县:1950年属镇远专区,1956年划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撤销三穗县,并入镇远县,1962恢复三穗县。

镇远县:1950年镇远专员公署驻镇远县,1956年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首府,1958年自治州首府迁凯里,同年将岑巩、三穗两县并入镇远县,1961年分出岑巩县,1962年分出三穗县。

岑巩县:1950年属镇远专区,1956年划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撤销岑巩县并入镇远县,1962年恢复岑巩县。

剑河县:1950年属镇远专区,1956年划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将台江县并入,1962年将台江县分出。

玉屏县:1950年属铜仁专区,1958年撤销玉屏县,并入铜仁县,1961年恢复玉屏县,1983年改设玉屏侗族自治县。

万山特区:1966年划玉屏、铜仁的一部分建万山特区,1968年撤销万山特区,1970年恢复万山特区。

铜仁县:1949年11月解放,成立县人民政府,属铜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87年改县为市。

石阡县:明属石阡厅,民国年间为石阡县。1949年11月解放,建立县人民政府,属铜仁专区。

⑶.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侗族主要分布在柳州专区的三江、融水、融安、罗城和桂林专区的龙胜县。

三江县:1949年11月18日解放,12月18日成立县人民政府,属柳州专区,1952年12月建立县级自治区,1955年依新宪法改为三江侗族自治县。

龙胜县:1949年12月21日解放,1951年8月19日成立龙胜各族自治区(县级),1955年依新宪法改为龙胜县。

融水县:1949年11月21日解放,成立县人民政府。1952年11月26日成立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县级),1955年改为大山苗族自治县,1956年改为融水苗族自治县。

融安县:融安原为融县(历史沿革同融水),1952年11月划为融安县和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后者改为融水苗族自治县。

罗城县:1949年11月解放,1950年1月1日成立县人民政府,1952年8月1日罗城、天河两县合并为罗城县,1983年8月30日成立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新中国建立初期,鄂西即建立恩施行政公署,辖有侗族杂居的恩施、宣恩、利川、咸丰等8县。1983年12月1日成立鄂西土家苗族自治州,辖恩施、宣恩两市和咸丰、来凤、利川、巴东、建始、鹤峰六县。1985年成立宣恩市的会口、晓关、张官、八台、猫山、桐子营和恩施市的黄泥塘七个侗族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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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8 09: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㈥.侗族的分布
侗族是我国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之一,主要居住在湘、黔、桂比邻的广大地带。其中:
贵州省有一百四十万余,分布在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黎平、榕江、从江、天柱、锦屏、剑河、三穗、镇远、岑巩等县以及铜仁专区的玉屏侗族自治县和铜仁、江口等县,还有万山特区;
湖南省有八十万余,分布在通道、新晃、芷江三个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以及会同、洪江、黔阳、绥宁、溆浦等县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有三十二万余,分布在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等地。
以上地区在地域上连成一片,是侗族的主要聚居区。习惯上把天柱、剑河、锦屏、三穗、镇远、新晃等县称为北部地区,把黎平、榕江、从江、三江、龙胜、融水、通道等县称南部地区。
此外,湖北省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恩施、宣恩、咸丰等县市有五万余。他们的先世多系清代康熙至嘉庆年间先后从湘黔桂本土迁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东兰县也有二十余户一百余人。其祖先是清光绪元年(公元1875年)从贵州天柱去避难的,至今已繁衍了八代人。
在越南的宣光省也有侗族分布,该国称其为宋族,是清乾隆、嘉庆年间(公元1790~1800年)从我国侗乡迁去的,他们仍保存着自称(kam)和民族语言。据初步了解,所操的侗语属南部方言。
侗族聚居区一般还居住有汉、苗、壮、瑶、水、仫佬、布依、仡佬、土家等民族。各族人民休戚与共,和睦相处,共同开发了侗乡这片锦绣河山。
如今的侗族从事农业,兼营林木。农业以生产粳稻为主,糯稻次之,善于用稻田养鱼。林业以产杉木、油茶著称。妇女喜种棉花、制做蓝靛,擅长纺织。侗族的工艺美术种类繁多,有刺绣、侗锦、彩绘、雕刻、银饰等。

㈦.侗族人民的斗争史
侗族人民富有革命斗争传统,多次掀起反抗反动统治阶级压迫剥削的武装斗争。
明朝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侗族农民领袖吴勉在古州五开洞(今贵州黎平)领导侗族农民起义,反抗明王朝掠夺土地,安屯设堡,附近苗、侗等族人民纷纷加入,号二十万众,席卷湘黔桂边境,声势震撼全国。
明朝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贵州锦屏县的林宽又领导侗族农民揭竿而起,打死千户、镇抚。
清朝咸丰元年(公元1851年),在北部侗族地区的天柱侗族姜应芳因地主武装缉拿抗粮农民,“或枭首,或活埋”,就与陈大六(侗族)、龙海宽(侗族)组织天地会(金兰会),共商起义。
清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农历5月在天柱县正式举起义旗,提出了“灭清复明”、“打富济贫”的口号。起义军没收地主的粮食、财物分给农民,但不久起义失利,全部转至梁上、巴治以图再次起义。清咸丰七年(公元1857年)农历9月姜应芳等人又在顺洞再一次起义,义军攻克了瓦寨汛。不久姜应芳义军联合“教军”、“大成国军”共同战斗,攻下锦屏乡。
清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姜应芳义军在今贵州天柱黄桥与张秀眉苗族起义军会合,两路义军共推姜应芳为“定平王”。
清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农历2月侗、苗起义军攻占了汉寨汛后,姜应芳即发布文告:没收地主土地,由农民“插牌分种”,谁种谁收,百姓莫不大受鼓舞。起义军便在汉寨汛建立根据地,定名为“九龙山”,起义军迅速发展到了三万多人。是年农历4月义军攻下天柱县,接着进军湖南,攻取了晃州、沅州、会同等地后发布文告,号召湖南官吏投降。农历7月湖南巡抚毛鸿宾调遣湘军进攻天柱县,天柱县失守,姜应芳闻讯后,率军回援,不幸途中遭敌截击失利,退守“九龙山”。农历8月清军围攻“九龙山”,义军与清军经过激战,伤亡巨大,“九龙山”失守,姜应芳、龙海宽等义军首领被叛徒出卖被俘牺牲。余部由陈大六等人率领,以“江口屯”(今贵州省剑河县境)为根据地继续坚持斗争,曾多次攻占天柱县城。
清同治七年(公元1868年)清军进攻“江口屯”,义军经过与敌肉博,江口屯最后陷落。晃州侗族人民仍在姜芝灵的领导下继续以“九龙山”为据点进行反清斗争,清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清军再次攻占“九龙山”,姜芝灵壮烈牺牲,北部侗族起义最后失败。这次侗族起义持续了二十年之久(公元1855~1874),有力地打击和动摇了清王朝在侗族地区的统治基础,在侗族近代反封建斗争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清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南部侗族人民在梁维干、潘通发的领导下于六洞、四脚牛一带起义,农历10月义军攻下了永从县城,但不久义军失守。次年农历2月义军再次攻下永从县城,乘胜进攻平阳屯,起义声威大震,“黎靖城乡震撼”,义军发展到公元一万余人。接着义军东进,攻占了方家屯、木洞、平茶所等地,借势东下湖南,不久后义军失利被迫退回黎平。
清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梁维干等人重振旗鼓,聚众数千人,于次年农历2月攻克下江厅(今贵州从江)消灭清军两千余人。此时由于太平天国革命的失败,清政府得以抽调大批官军镇压侗族起义,梁维干等人领导的侗族起义军在极为困难的条件下,坚持斗争到清光绪元年(公元1875年),历时二十年的南部侗族人民起义也失败了。
清同治元年(公元1862)农历9月,继姜映芳牺牲后,侗族农民领袖陈大陆继领起义兵,坚持斗争长达六年之久。接着,贵州从江县侗族梁维干又领导侗族、苗族起义军,活动于黎、榕、从、通、靖一带,给统治者以沉重打击。
辛亥革命时期,天柱县侗族王天培(公元1888~1927年)参加了著名的武昌起义,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十军军长,由于拥护孙中山的三大政策,被害于杭州。
“五四”运动时期,侗族共产主义先进分子以龙大道为代表。龙大道(公元1901~1931年),原名龙康庄,贵州锦屏人,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正在上海读书的龙大道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次年9月赴前苏联莫斯科东方大学接受马列主义教育,从而增强了中国革命必胜的信心。1926年回国后在上海领导工人运动,曾担任过上海总工会秘书长和经济斗争部部长等职务。参予过周恩来等领导的上海第三次武装起义。1927年4月出席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后分派到武汉从事工会工作。同年8月在发动汉阳兵工厂大罢工斗争中被捕入狱。在狱中组织越狱成功脱险。次年到上海等地从事革命活动。1930年被选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1931年1月与林育南、何孟雄等在上海汉口路东方旅社集会,反对左倾机会主义,因被叛徒出卖被捕,公元1931年2月1日在龙华被反动派暗杀,是著名的“龙华二十四烈士”之一。
侗族中较早走上革命道路、后来成为共产主义先进分子的还有中国工农红军的优秀指挥员罗统一,和早年参加农民运动、组织革命武装的田嘉敏等。这些侗族共产主义先进分子均为中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做出过各自不同的贡献。
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第八军由广西左右江转移江西,经过榕江、从江、三江等县。1934年,红军北上抗日,途经侗族地区,并于黎平城召开政治局会议,播下了革命种子,侗族人民也在各方面援助红军。
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在中共广西省工委的领导下,各地纷纷建立起抗日救国的群众组织,各校学生成立了学生救国会,举行游行。各大中小学校师生组织起宣传队,广泛宣传抗日救国的思想,利用各种关系,公开或秘密地销售抗日救国书报,在《月牙》、《新动向》、《新大众》等刊物上宣传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主张。在侗族地区,天柱、锦屏两县的部分中学生参加了抗日救国自愿学生队,奔赴前线宣传抗日。下江县的青年农民组织了“青年抗日救国会”。榕江县下车乡、忠城乡的侗族农民组织起“农民抗日救国会”,采用订报纸、出墙报的形式,了解和报导前线战斗情况,广泛宣传抗日救亡活动。
新中国建国前夕,龙胜侗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当地各民族共同组织游击队,捣毁伪乡政权,于平等寨成立了人民政府,为解放事业作出了贡献。
1949年冬,侗族人民获得解放。1951年8月19日,广西龙胜县侗族人民和壮、瑶、苗等兄弟民族建立了龙胜各族自治县。1952年12月3日建立了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1954年5月7日建立了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1956年7月23日建立了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同年12月5日建立了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1984年11月7日建立了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这些自治地方先后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完成了民主改革。接着,这些自治地方又分别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使侗族地区发生了巨大变化。


㈧.侗族的建筑与居住:
1.民俗建筑
⑴.鼓楼:
鼓楼系侗族特有的民俗建筑,是侗家聚众议事、排解纠纷、迎送宾客、对唱大歌和吹笙踩堂等重大活动的场所。一般一姓建鼓楼一座,因此又是族姓的形象标志。建在寨中心或寨门附近,一般每寨一座鼓楼,大寨有好几座。鼓楼为纯木结构,底部呈方形或六面形,上部为飞阁重檐,屋顶有庑殿式和攒尖顶两种。从外形来看,鼓楼又可分为楼阁型和宝塔型两种。著名的鼓楼有:广西三江县的马胖鼓楼,湖南通道县的马田鼓楼,贵州从江县的增冲鼓楼、信地鼓楼和黎平县的纪堂鼓楼等。
增冲鼓楼:为八角攒尖顶塔式木构建筑,平面呈八角形,五层十三重檐。木构架净高十七米六五,楼刹通高二十余米。底层地面系石块铺墁,中镶一圆形火塘,直径一米四。四周有立柱四根,其外立檐柱八根,柱下垫鼓形石础。立柱间置四条大板凳,檐柱外围绕一周木栏杆,东面置一石桌,其余三面各设一门道。东南面有侗家款约石碑三通,落款分别为清康熙十一年(公元1672年)、清道光十年(公元1830年)、清光绪二十年(公元1896年)。底层还悬挂道光十年制万里和风匾额,并有木刻楹联四幅。除底层仅留搭梯孔外,其余各层均设置固定梯板,可盘旋至顶。二、三、四楼立柱内为空井,外铺楼板,立柱间及其外围均置木栏杆。四、五楼出檐颇长,檐下装如意斗。五楼顶部悬挂一木鼓,其上为如意攒尖顶,顶上复置宝葫芦。
⑵.风雨桥:
在侗族聚居的地方有各种各样的桥。最能反映侗族人民高超建筑技艺的要数风雨桥。一般为杉木组合托架简梁式木桥,桥台上为长廊,长廊中绘有彩画,有对联、匾额和题词等,桥墩上建亭阁,整座桥亭阁、长廊联为一体。这种桥因桥上建有长廊式、可遮蔽风雨的桥屋而得名。侗乡的风雨桥不仅可使人过桥、休息、避风雨,还可使人欣赏到侗家艺术。著名的风雨桥有:贵州省的地坪风雨桥;湖南省通道县的坪坦回龙桥和黄土桥。风雨桥又称花桥,以其能避风雨并饰彩绘而得名。风雨桥是一种集桥、廊、亭三者为一体的桥梁建筑,是侗族桥梁建筑艺术的结晶。
风雨桥由下、中、上三部分组成。下部是桥墩,用大青石围砌,以料石填心,呈六面形柱体,上下游均为锐角,以减少洪水的冲击。中部为桥面,采用密布式悬臂托架简支梁体系,全为木质结构。桥梁跨度一般不超过十米,以适应有限的木材长度。上部为桥面廊亭,采用榫卯结合的梁柱体系联成整体。廊亭木柱间设有座凳栏杆,栏外挑出一层风雨檐,既增强桥的整体美感,又保护桥面和托架。桥架就放在桥墩上面,而桥墩与桥台之间没有任何铆固措施,只凭桥台和桥墩起着架空的承台作用。它反映出侗族人民的力学水平已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
风雨桥,既可供人行走,又可挡风避雨,还能供人休息或迎宾接客。风雨桥遍布侗乡,尤以广西三江、龙胜,湖南通道,贵州从江、黎平等地为最多,据有关部门统计,这些地区共有风雨桥330余座,仅黎平肇兴附近的河溪上就有5座风格各异的风雨桥。
程阳风雨桥:又称永济桥,中国近代梁式木桥。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北二十公里林溪乡程阳村马安寨。永济桥为二楼三亭四廊木结构风雨桥。桥层长七十七米七六,宽三米七五,桥体长八十一米九。在河床立二台三墩,桥墩双尖舟形,面层用规整石料干摆,心填泥石,结合紧密。在桥墩之间采用圆木纵横格架组成桥身,桥面满铺木板。桥上建二楼三亭。楼亭之间各以屋廊相连,形成可遮阳避雨的廊桥。两端的楼三檐歇山顶,高六米五。桥中央的亭为三檐八角攒尖顶,高七米八;另两亭为四角攒尖顶,高七米。亭中设神龛。廊内设长凳,供人避雨憩息,整座桥梁只用榫卯接合,制作严谨,外观秀丽,是侗族建筑艺术和建筑技艺的杰作。
2.侗族的居住:
侗族村寨依山傍水。侗寨的房屋一般是用杉木建造的木楼,多为二至三层,楼上住人,楼下圈养牲畜、放置农具及杂物。在河边或山坡上的房屋大多为吊角楼。
侗族喜聚族而居,单家独户很少见,侗寨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从江县的著名古寨龙图和贯洞素有“七百龙图九百贯”之称。榕江车寨号称千家寨。五六百户的大寨也不少见,一个寨子一般居住着一个大姓。几个家族或几个姓氏共居一寨,也都自成一方。各姓氏之间少有杂居。
沿溪河建寨是侗族择居的传统习惯。由于侗族是以稻米作为主食的民族,因此水是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命脉,必须逐水而居。因此侗寨大部分建在平坝周围或靠水的缓坡上。有的也建在大山里(侗语称longl),但居住的地方总有一条溪水和一片稍平缓的土地。
侗寨的布局也显示出自己的审美和实用价值。侗族很注重村寨的环境美化,讲究空间上的立体层次感。村寨四周山岭上的树木妥加保护,不轻易破坏,成为村寨的绿色屏障。村头寨尾古木参天,郁郁葱葱。这些大树称为风水树,被视作佑护村寨的神物,禁伐忌砍。传统的侗寨以民居、鼓楼、萨坛、戏台、禾仓、禾晾、水井、道路、排水系统等一系列不同功能的建筑和设施组成。寨子周围修筑寨墙或栽植刺丛,以利于防卫。寨墙设有寨门。大寨有好几个寨门,在民间文学中常用“四个寨门八斗六楣”来表示族大兴旺。
侗族的民居一直沿袭其先民百越人创造的干栏式木屋。
侗族的民房按建筑形式可以分为高脚楼、吊脚楼和矮脚楼三种。
⑴.高脚楼:
这是侗乡传统的住房建筑,一般高二三层。规模较大的高脚楼面宽三四开间,进深九柱,高达四层。四壁用木板开槽密镶。为了通风,楼上部分开间不镶板壁而设木栏干。楼两侧建栏干护廊,顶部覆护檐,可以防晒防雨。整个建筑稳重而不呆板。这种楼大部分为悬山顶。古代都用杉木皮盖顶,从汉族地区引进烧瓦技术后,均以青瓦铺顶。高脚楼的底层不住人,是堆放农具杂物、饲养禽畜或置碓舂米之所。二层以上才是人们生活之处。
⑵.吊脚楼:
这是高脚楼的一种变体,是一种前虚后实的楼房。这种楼随地势而建。修建时不用挖地基,只要稍稍修整即可。前部柱子长,后部柱子短,形成前半部高脚后半部矮脚的吊脚形式。内部构造与高脚楼相似。火塘设在矮脚部分。
⑶.矮脚楼:
它已不属于干栏建筑。它以地面为基,不搭楼板。这种楼节省木材,但底楼比较潮湿。住矮脚楼的人家往往又在楼的两端配以偏厦灶房。畜圈禽舍则在屋外另建。
侗家的住房一般一家一幢,也有兄弟数家合一幢的。在地势平坦开阔的地方,常常是屋宇相连,房檐相接,屋廊相通,上一楼梯可达几家、十几家。湖南通道玉头寨最盛时曾达四百户,居住密集,檐廊互接。
在流行侗戏的地方,很多村寨建有戏台。戏台多设在寨子中间或紧靠鼓楼坪。侗族人民饮用泉水。一般在寨里或寨边都有精心修建的井泉。
侗寨周围和寨里分布着许多池塘,常年贮满着水,放养鱼儿。这些池塘并不专为养鱼,主要为了防火。特别是上百户的大寨都要在寨子中间修建池塘。有的在池塘中栽种莲藕。夏日荷花亭亭,莲香阵阵,又美化了环境。池塘已经构成侗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最能反映侗族人民科学成就的是侗族风雨桥和鼓楼的建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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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8 09: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㈨.侗族的婚恋

侗族家庭大多是以男子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小家庭,两代或三代同堂大家庭也较普遍,儿子长大结婚有子女后分家独过,父母一般与小儿子住在一起。家庭财产通常只有儿子有继承权。

侗族青年男女婚姻自主,少有包办。交往方式、名称和活动各地不太一样,一般北部地区男女社交活动在白天进行,称玩山、玩山凉月或玩山赶坳;南部地区男女社交活动在晚上进行,称行歌坐月或行歌坐夜。在活动中,男女青年唱歌谈心,寻找恋人。活动一般在节日、农闲时节或劳动之余进行。结婚必须经父母同意,要经过说合、订婚、迎娶等过程。有不落夫家的习俗,即结婚后,女方要到怀孕后才能住到丈夫家。同姓可以通婚,但必须是不同族,同一房族或不同辈份及姨表不婚。有姑表舅婚习俗,今已淡化。结婚时,新娘手持雨伞步行至男家。通常以3~5个妇女和小孩迎送,也有的由合族姑娘伴嫁,男家合族青年与之唱歌作乐,并送新娘同返娘家。

花园会友是侗族青年男女选择情侣的一种方法。流行于侗乡北部地区,一般为白天举行。因青年男女聚会的地方大都选择在浓荫如盖的大树脚下,或绿草如茵的缓坡上,也有在翠竹拂水的溪边。这些地方环境,空气新鲜,景色宜人。因此名花园。到花园寻友择伴称作攀花,互相称呼对方为同良。当地习惯,青年男女十四五岁以后便进入攀花活动阶段。赶场天或节假日,他们总是三四成群,五六一伙地结伴同行。若男青年在路上遇到了合适的女青年,可以随便以歌相邀。只要对方唱歌作答,便是有意接触。于是便结队而行,来到花园。花园对歌有一定的程序。开始对歌时,男女双方都以一位最善于唱歌者起头,一般总是男方先启口。这一段开头的歌唱罢,互相让坐。男青年摘来一把一把树叶递给姑娘们,又说(白话)又唱,互相谦让一番之后,女方终于坐下。双方相隔一定的距离对歌,互相赞美对方的人才、歌才、村寨的美丽、家庭的富有等。从对歌中了解对方,选择适合自己可作进一步交往的对象。这种集体性的交往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成双成对的情人便渐渐明朗起来。他们便进入到私人恋爱阶段,双方定下单独约会的时间地点,进一步谈心唱歌,表达自己的爱恋。玩山赶坳一般都经过初会、请坐、约日子、借把凭(即讨信物)、分离、再会、盟誓、成双等过程。不同的阶段要唱与之适应的玩山歌。随着歌的内容变换,感情由浅入深。

行歌坐月是侗族青年男女选择情侣的一种方式。盛行于侗乡南部地区。通常在晚上进行。对男方而言称走寨,对女方而言称坐夜,或统称坐歌堂。习惯上称行歌坐月或行歌坐夜。每当夜幕来临,小伙子三五成群,哼着歌,弹着琵琶或牛腿琴,串巷走寨去找姑娘行歌坐月。姑娘们则聚集在某一姑娘堂屋里(称为月堂)纺纱绣花,等候着小伙子们的来到。在月堂中,姑娘们和小伙子们用歌声来互诉衷情,选择情侣。甜言密意流向心头,轻歌低琴使人陶醉。直到鸡叫三遍,东方发白,小伙子们才依依离去。榕江七十二寨以及从江云洞等地的行歌坐月方式又别具一格,姑娘待在木楼里,小伙子在姑娘闺房的窗前架起木梯,爬在梯子上隔窗夜话和情歌对答。

1.婚制:

侗族青年男女可以在月堂上或花园里寻找到情投意合的伴侣,大多数也可以结为夫妇。但都必须经双方父母的同意。如果父母反对就往往难以如愿。

侗族曾盛行姑舅表婚。早在宋代就有记载。南宋洪迈在《容斋随笔·渠阳蛮俗》中谈到当时靖州一带侗族的姑舅表婚说:“靖州之地”,“姑表之昏(婚)。他人娶之,必贿男(舅)有,否则争,甚则仇杀。”明清的史籍中也有这样的记载。侗族民间称这种婚姻为“还娘头”或“换扁提”。舅家娶姑家之女有绝对的优先权。

姑舅表婚陋习迄今在大部分地方已经消失或松弛,但是它的遗俗仍在某些地方的结婚礼仪中出现。

过去,侗族社会也有等级婚和地域集团婚姻的存在。等级婚姻指的是不同政治阶层等级之间的婚姻关系。居住在原贵州九洞、六洞、千七、千三(贵州省黎榕从比邻一带)等地的侗族历史上有“腊更”(lagxgaeml)和“腊卡”(lagxgax)两个等级的人。腊卡多是本地人或先来此定居者,腊更多是外乡人或后来定居的人。腊更社会地位低下,依附于腊卡。这两个不同的阶层之间过去是不能联姻的。直到现在,这种等级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仍未完全消除,即使很富有的腊更后裔家,腊卡后裔家仍忌与他们通婚。

地域集团婚就是人们把婚姻对象以地域为界划分若干个集团,规定某一集团只能与某一集团联姻。这种范围一经定下,各个婚姻集团就只能在自己的婚姻区域内相互择偶婚配,不能跨越到其他婚姻集团。如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乡的罗武村与琵琶村,相距仅二三华里,但罗武村属于芙蓉婚姻区,琵琶村属于双江婚姻区。他们之间不但不通婚,连男女青年之间的社交活动也不能进行。不同婚姻集团的男女青年就像兄弟姐妹关系一样,至今他们仍然保留着这种集团婚姻的遗俗。这种婚俗在贵州省天柱县的高酿一带也存在过。

侗族同姓可以通婚,但必须是不同房族的。同房族的和姨表关系的都是兄弟姐妹,不能通婚,也不能在一起行歌坐月。同姓可以通婚是侗族历史上的一次重大婚姻改革,称为破姓开亲。在这之前,主要实行姑舅表婚,同姓之间严禁通婚。

2.婚礼:

侗族有不落夫家之习俗。举行婚礼期间,新郎和新娘大多不入洞房,有的同房数夜之后新娘即返回娘家。每至农忙、逢年过节,或夫家有事,男方再着人把新娘接回来,夫妻才同房。次日或数日后复返娘家。如此来来往往,直到女方身怀六甲,才落夫家。不落夫家的期限没有规定,短的半年一年,长则三~五年不等。

侗族的婚姻一般都经过说合、订婚、迎娶等过程。北部地区有些地方由于受汉族礼教的影响,程序比较繁多,有纳采、问名、纳吉、择期、迎亲等手续。

3.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时,通常由提出来的一方赔付结婚时的费用、财物,原物还在退还原物,否则议价赔偿。所生子女,由双方协商抚养,一般留给男方。黎平、从江等地的一些村寨过去婚姻关系比较松弛,离合容易。女方提出离婚,只要挑一挑水到夫家,对其母亲说“我今后不能服待你老人家了”之类的话就算离了婚。男方要求离婚时,则砍一挑柴禾到女家说句“望妹另找好人家”等话,夫妻关系便解除了。也可以托亲友通知对方及其父母,即告离异。有些村寨只要请原来的媒人用男家的破饭篓装些饭和鱼给女人吃后,将饭篓扔掉,就表示各自东西,不再来往。

现在一些旧婚姻制度已经或正在被废除。




㈩.侗族的节日

侗族有一些节日与汉族一样,如春节、中秋节、端午节、清明节等,还有一些具有传统民族特色的节日,如侗年、吃新节、祭牛神节等。

侗族的节日很多,全年不下二十多个,且因地而异,较具普遍性而又有特色的有:

1.春节:

一年中最隆重的节日。但各地的过节方式不一样。在北部侗乡的新晃、芷江、玉屏、锦屏一带侗族过春节与当地汉族差不多。南部地区凡建有萨坛的村寨,新年初一或初二,先要到萨坛祭祀祖母神。通道侗族除夕之夜守岁进,全家围在火塘边吃粥,叫年羹饭。等到鸡叫头遍,男人放十二个大炮竹,以求一年顺当大吉。妇女们则去挑新年水,用以煮年茶。他们不兴拜年,初一初二不串门,初三请客吃油茶,初四请吃饭。宣恩侗族一天过两次年,称过重年,从年农历1月1~15日敲年锣,敲得越响亮越好。

2.侗年:

根据侗历来确定的新年。一般为农历10月底或11月初。现大部分侗族均不过此年。仅有部分地方仍过侗年。这些地方每年过两种年。称侗年为小年。春节为大年。榕江七十二寨一带的侗寨于农历11月初过侗年。农历10月将屋前屋后打扫干净,杀猪宰牛,舂糍粑,准备过年。从农历11月1~5日举行大规模的踩歌堂、跳芦笙和斗牛活动。有的地方把姓氏节也称为过侗年,各个姓氏节日期不一。但一般为农历11月。

3.吃新节:

侗族古老的传统节日,盛行于广大侗族地区。但各地吃新的时间和仪式不相同。有的在农历6~8月的某一天。一般在早稻成熟时择日进行。家家到田中摘回禾穗,去壳成米,或取将抽穗禾苞,掺杂入米煮稀,并与鱼、鸡、鸭等一同供奉祖先,祭完开席。并唱侗歌、侗戏,举行斗牛活动。吃新节实际是祭祖节,每到这一节日侗族群众摘下新米煮熟以祭祖。

4.林王节:

纪念侗族农民起义军领袖林宽的节日。时间是每年农历六月的第一个辰日。过年的特别食品是巨大的粽粑。每个粽粑粗如海碗,长约两市尺,几十张粽叶才能包一个,三五人方可吃完。相传林宽常率军转战南北,其母亲怕儿子吃不饱,总给他包大粽子。后人为纪念王宽也沿袭了其母亲包大粽子的习俗。每到那一天侗族群众用酒、肉、大粽粑祭奠林王。祭祀仪式上,大人小孩都要唱《林王古歌》,唱罢古歌,老人还要向后代讲述林王故事,使英雄事迹代代相传。

5.大雾梁歌节:

也称大戊梁歌会。每年立夏前十八天,湘黔桂三省(区)边境的侗族,还有苗族瑶族等青年云集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的大雾梁上,举行一年一度的歌会,参加人数少则数千,多者上万人。这个歌会是由纪念一对饮恨惨死的恋人而兴起的。

6.赶歌坪:

又称二十坪歌会,盛行于贵州天柱、锦屏等县的高坝、平岑、兰田、渡马、圣德山、大林山、莲花坪等地。尤以锦屏、天柱、剑河交界处的高坝、平岑一带最为热闹。每年农历7月20日,侗族男女青年成群结队奔向歌坪。赶会的群众多达万人。姑娘小伙三五成群,相互对歌,互诉衷情。各寨歌队也纷纷前来赛歌。相传该歌会是为纪念,一位忠于爱情的歌手而形成的。

7.为也:

“为也”是侗语音译,为做客之意。但这种客人不是一般的客人,是特指村寨之间互相访问的集体客人。当地汉话称为“吃乡食”。一般在春间或秋后进行,是侗乡规模最大的社交和娱乐活动。规模不等,少则二十~三十人,多则一百余人。男女老少均可参加。都要带上本寨的歌队、戏班、芦笙队、诵款人等。事先由客寨到主寨下贴,主寨认可接受贴子,双方约定日子。主寨各家各户作好接待准备,客寨组织好队伍,作好行前准备。

贵州黎平、榕江、从江一带的“为也”队伍多以歌队或戏班为主。当客人来到主寨时,主寨的姑娘们用稻草人、布匹或板凳、织布机、水桶等物品拦住寨门,唱起了拦路歌。双方对答后,放炮迎客,杀猪宰牛,盛情接待。“为也”期间,整个村寨成了文娱大舞台,开展对歌、唱戏、斗牛等活动。客人走时,每个姑娘拿出几条自织手帕挂在竹竿上作为赠送给客人的礼物。还要包上装鱼肉的糯米饭包给客人路上作午餐。

广西三江的“为也”队伍多带上芦笙队。芦笙队员身穿羽毛花衣,头插鸡尾。路过其他村寨时,奏《过路曲》,不进寨。快到主寨时,奏《进寨曲》。主寨芦笙队奏《迎客曲》出迎。进寨后,主客两队进鼓楼坪赛芦笙。赛完后,芦笙队和其他客人都集中在鼓楼坪上,待主寨寨老一声令下,主人们便争相涌入坪中“抢客”。他们抢去客人头上的鸡尾,客人便随之到家,宴饮作乐。次日再比赛芦笙。有的地方还要举行踩歌堂、对歌、比武等活动。欢度3—5日方散。别离前要举办一次全寨性大宴,侗语称janlsigx,在鼓楼或风雨桥上举行。席间主客各出一人,讲诵款词和赞颂歌。

8.中秋节:

侗族过农历8月15日中秋节,除吃月饼、赏月亮等与汉族相同外,还有一些特殊内容。北部侗乡有以青年男女社交为主的“八月十五哥送饼”的活动。这天早饮后,后生们背上月饼,到预先约定的地方与姑娘们相会。见面后,按花园会友的传统程序坐定。后生取出月饼排成双数摆开,用歌声劝姑娘们吃月饼。姑娘以歌答谢。双方一边吃月饼,一边用歌和白话互诉衷情。直到夕阳西下才告别。分手时,小伙装剩下的月饼包好送给姑娘。新晃有“八月十五偷月亮菜”的习俗。相传中秋之夜偷食别人家的瓜果蔬菜会带来健康、幸福。月亮下“偷”来的菜只能在野外食用,不能带回家中。

9.姑娘节:

在湘黔桂边境的少数民族,要过农历4月8日的姑娘节。相传这个习俗来自侗族杨姓。每年这一天,出嫁了的姑娘,必须要回到娘家来,与自己家的亲姊妹和姑嫂们欢度佳节。届时,姊妹们唱歌说笑,共同制作一种节日食品--乌饭糍粑。在她们回婆家去的时候,还要带着许多乌饭糍粑,分赠给亲友吃,也好补偿姑娘节这一天小伙子们的寂寞。乌饭是用一种带黑色浆汁的叶子渍水,把侗区特产的糯禾米染黑,蒸煮而成的。

10.斗牛节:

侗家人喜欢斗牛为乐,村村寨寨都饲养着善斗的水牛王。每年农历2月或8月逢亥那天为斗牛节。在这之前,邀约敌手。亥日清晨,牛王在阵阵的锣鼓声和芦笙音乐中,被前呼后拥地牵住打牛塘。午时许踩塘开始。在锣鼓伴随的芦笙进行曲中,一支支斗牛队伍赶往打牛塘。三声炮响后队伍驰进打牛塘,绕场三圈。呼声、芦笙、锣鼓响成一片,震耳欲聋,这时,踩塘完毕,斗牛开始。打牛塘内,烟尘滚滚,两头牛王打成一团。拉拉队在一旁鸣锣呐喊助威。久斗不分胜负时,罗汉们会取来棕绳拴住两头牛王的脚往后拉,犹如拔河之状。以解脱双方的搏斗,算平局。若是一方输了,那么胜利者就乘胜追击。失败者的彩旗就被对方的姑娘们全部夺去。接着又是得胜的牛王在鞭炮声中以胜利者的姿态再次入场示威。








五.郡望堂号:

1.郡望:

资料有待补充。



2.堂号:

资料有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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