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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琦:(公元?~771年待考),京兆长陵人(今陕西咸阳)。著名唐朝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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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08: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琦:(公元?~771年待考),京兆长陵人(今陕西咸阳)。著名唐朝大臣。
少孤,事兄华,敬顺过人。及长,有吏才,以富国强兵之术自任。
唐天宝初年(公元742年),事韦坚,坚败贬官。累至须江丞,时太守贺兰进明甚重之。会安禄山反,进明迁北海郡太守,奏琦为录事参军。禄山已陷河间、信都等五郡,进明未有战功,唐玄宗大怒,遣中使封刀促之,曰:“收地不得,即斩进明之首。”进明惶惧,莫知所出,第五琦乃劝令厚以财帛募勇敢士,出奇力战,遂收所陷之郡。令第五琦奏事,至蜀中,第五琦得谒见,奏言:“方今之急在兵,兵之强弱在赋,赋之所出,江淮居多。若假臣职任,使济军须,臣能使赏给之资,不劳圣虑。”
唐玄宗大喜,即日拜第五琦为监察御史,勾当江淮租庸使。寻拜殿中侍御史。寻加山南等五道度支使,促办应卒,事无违阙。迁司金郎中、兼御史中丞,使如故。于是创立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人不益税而上用以饶。迁户部侍郎、兼御史丞,专判度支,领河南等道支度都勾当转运租庸盐铁铸钱、司农太府出纳、山南东西江西淮南馆驿等使。
唐乾元二年(公元759年),第五琦以本官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初,第五琦以国用未足,币重货轻,乃请铸干元重宝钱,以一当十行用之。及作相,又请更铸重轮干元钱,一当五十,与乾元钱及开元通宝钱三品并行。既而谷价腾贵,饿殣死亡,枕藉道路,又盗铸争起,中外皆以第五琦变法之弊,封奏日闻。
实际上,第五琦的食盐官营政策与桑弘羊的食盐专卖基本类似。所不同者,桑弘羊的食盐专卖主要控制收购和销售,所谓“愿募民自给费,因县官器,煮盐予用”,而第五琦的食盐官营则完全垄断了产销。食盐官营后,第五琦核定的盐价比原来有所上涨。据史籍《新唐书·食货志四》记载:“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乾元元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对第五琦的垄断盐价,目前许多学者认为是“增加十倍”,或“获利十倍”,这恐怕不确。表面上看,第五琦核定的盐价比原来确乎增加了十倍,但实际上,这里所加“百钱”主要应归因于物价上涨。一则斗盐十钱至少是一年多前的价格(唐至德元年,公元756年),及至第五琦核定盐价,其物价已经飞涨。关键在于:这一两年的时间正是平叛战争最激烈的非常时期。在战争的严重破坏下,当时百姓流离,生产急剧下降,因而物资匮乏、铜钱贬值在许多地区都成为普遍现象。乃至旬月之间,其物价都可能有很大上扬。史载,唐乾元元年第五琦“请铸乾元重宝钱,以一当十行用之”,以及“谷价腾贵,饿殣死亡枕藉道路”,便足以证明。二则认为第五琦加价十倍,这也显然曲解了第五琦食盐官营的本意。毫无疑问,第五琦的做法肯定属于“榷利”,但却并不能就完全视为“聚敛”。因为他的目的并不是直接搜刮百姓,而是要把原来私营盐业的巨额利润据为国有。所以当他核定盐价时,即肯定会考虑百姓能否承受的问题,而且即使加价也不能让百姓明显察觉。这一点,从史载第五琦的榷盐“人不益税而国用以饶”便可以得到印证。
史籍《新唐书·食货志四》记载终说得很清楚:第五琦所核定的盐价,乃是“斗加时价百钱”,亦即当时的盐价已经上涨到了百钱。故如果《食货志四》所言属实的话,则第五琦所定盐价仅仅是上涨了10%。这种结论当然很难令人相信。且不说盐价是否已经涨到百钱,就是为了保证赢利,第五琦也必须留出一定的涨价空间,故实际涨辐可能要更高一些。但第五琦的加价不会太高,应该离事实不远。估计第五琦的涨价当不会超过市场盐价的50%。
第五琦的食盐官营政策曾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史籍《新唐书·食货志四》的记载,食盐官营政策仅仅推行了一年,便为朝廷增加了四十万贯的财政收入,对于缓解财政危机起了很大作用。但是第五琦的食盐官营还存在明显缺陷。主要是完全垄断食盐的产销,不仅造成官僚机构的臃肿,增加了经营成本,而且在运输和销售上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针对这些缺陷,著名理财家刘晏进行了重大改进,从而取得了更为理想的效果。
唐乾元二年(公元759年)农历10月,第五琦被贬忠州长史,既在道,有告第五琦受人黄金二百两者,朝廷遣御史刘期光追按之。第五琦对曰:二百两金十三斤重,忝为宰相,不可自持。若其付受有凭,即请准法科罪。”笨蛋刘期光以为此是第五琦伏罪也,遽奏之,请除名,配流夷州,驰驿发遣,仍差纲领送至彼。
唐宝应初年(公元762年),第五琦再起为朗州刺史,甚有能政,入迁太子宾客。
后吐蕃寇陷京师,唐代宗逃到陕西,关内副元帅郭子仪特别请出第五琦为粮料使、兼御史大夫,充关内元帅副使。未几,第五琦改任京兆尹。车驾克复,专判度支,兼诸道铸钱盐铁转运常平等使。后来第五琦累封扶风郡公,又加京兆尹,改户部侍郎,判度支。前后领财赋十余年。
唐大历五年(公元770年),宦官鱼朝恩伏诛后,第五琦坐罪与款狎,出为处州刺史,历饶、湖二州。后第五琦又入为太子宾客、东都留司。上以其材,将复任用,召还京师,信宿而卒,终年七十岁,赠太子少保、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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