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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氏族谱] 中华万氏族谱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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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0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万氏族谱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华万氏族谱协会(又名中华万氏统谱编纂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万氏宗亲自愿结成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谋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族人中从事族谱研究的爱好者、支持者、管理者,编纂中华万氏统谱,挖掘万氏文化遗产,弘扬万氏宗族传统文化。尊祖睦族,爱家爱国,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住所暂未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开展统谱编纂和各种形式的族谱学术研究,致力于万氏谱牒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一)组织对万氏族谱的研究,考证万氏起源、发展、播迁的历史;

(二)收集和整理万氏宗谱及相关资料,建立中华万氏族谱信息资料网;

(三)开展万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海内外万氏子孙寻根祭祖;

(四)编纂岀版《中华万氏统谱》;

(五)开发和推广各地族谱研究成果,为宗亲文化交流、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员与委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各地从事族谱编纂工作的本族宗亲;编委会委员为在谱牒领域(行业、学科)具有一定影响的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爱统谱编纂工作;

(四) 为统谱编纂印刷岀版捐赠、募集资金。

第八条 委员的产生程序是:

(一) 由各地宗亲机构在会员中选择、推荐;

(二) 经协会(编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编委会)行文发布。

第九条 会员(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岀版的资料和书籍;

(四)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学术交流;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

(六) 入会自愿、退岀自由。

第十条 会员(委员)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编辑等项族谱工作;

(四) 为《中华万氏统谱》捐赠、募集资金;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谱牒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岀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委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岀。

第十二条 会员(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统谱编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协会与统谱编纂委员会实行两个称谓, 一套班子。

第十四条 协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筹备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全体会员代表报告工作;

(四)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选举和罢免;

(八)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协会(编委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 编纂委员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编委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编纂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制定《中华万氏统谱》编纂规划、篇目设计、体例;

(三) 组织《统谱》编纂、审稿、印刷、出版;

(四) 筹措《统谱》编纂经费、印刷出版经费;

(五) 审议统谱规划设计,总纂终稿;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十八条 编委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互联网语音通讯形式召开。

第一十九条 《统谱》设主编一名,副主编3-5名。统谱编纂岀版工作实行主编负责制。

第二十条 编委会下设编辑部,署理日常工作,负责谱牒、资料收集,初稿编写,复查校对。

第二十一条 协会(编委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丰厚的民俗、历史知识,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 具有编纂书报刊物的经历和专长;

(三) 坚持科学态度,热爱中国民族传统姓氏文化,责任心强;

(四) 主持或主编过分支宗谱,并有一定的影响;

(五) 会长、常务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应为非在职在岗人士,具有主持或编

纂大型综合性书刋的经历和能力,具备全年全日工作时间;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主编)、副会长(副主编) 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编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或编纂委员会);

(二)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 筹措管理本会经费;

(四) 制定本会章程细则和工作计划;

(五) 决定各机构责任人、聘任工作人员;

(六)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 组织实施本族历史文化遗产申报及继承等项。

第二十四条 编辑部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主编设计和安排的编纂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各责任编辑开展资料征集和编稿工作;

(三) 提名编辑人选,交协会(编委会)审议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聘请族中德高望重、曾对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或对《中华万氏统谱》有突岀

奉献的人担任名誉职务;聘请国内姓氏研究学科中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的民俗方志专家学者为顾问。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万氏企业家、社会名人贤达、海外侨宗捐赠赞助;

(二) 各地会员自发捐赠赞助;

(三) 万氏宗亲联谊总会转拨筹措资金;

(四) 万氏分支机构归统入谱印刷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统谱编纂印刷岀版专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协会(编委会)的监督。资佥来源属宗亲捐赠、资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族众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资料、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编委会)及其下设机构人员均为无薪酬(如接受薪酬其职务即视为自动放弃)工作。个别特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协会(编委会)会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编委会) 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为编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或编委会)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编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编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30日中华万氏统谱编纂工作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2年2月29日香港注册机关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依据民政部并香港民间社团章程规定参照制定,其解释权属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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