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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氏祭祖] 中华卞氏宗亲会章程(2014年修订版——讨论稿)(祭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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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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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全称为“中华卞氏宗亲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ian's Family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会是海内外卞氏宗亲公开、自愿、民主、平等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本会恪守属地政府的法律,尊重各国与各地区的风俗习惯,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文化强国;遵纪守法,奉献爱心,兴办公益,构建和谐;凝聚族心,传承忠孝,弘扬祖德,建立宗谊,服务宗亲,帮扶族人;提升卞氏宗族整体文化内涵,推进文明,功德实效,造福社会。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香港注册,总办事处设在中国北京,接受中国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本会下设 “中华卞氏宗亲总会韩国分会”、“中华卞氏慈善基金会”、“中华卞氏谱牒委员会”、“中华卞氏谱牒委员会秘书处”。根据需要,本会可在各地设立分会或联络处。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担负的任务:

1、组织发掘、保护、整理卞氏文化遗产,修纂中华卞氏总谱与卞氏志,指导各地编修通谱与支谱;

2、通过卞氏宗亲网等平台,深入开展卞氏先贤思想研讨,文化强族,文化强国,并以此作为敦亲睦族的平台,达到凝聚和激励族人的目的;

3、组织帮扶卞氏企业家投资兴业,助学济困,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4、举办纪念、祭祀卞氏先贤的活动,弘扬祖德文化,与时俱进,创新和丰富文化秩序内涵,提升宗亲整体文化核心竞争力。

5、赞助、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会,在条件成熟时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学术资料和图书等出版物;

6、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宗长、姓氏文化专家学者、对社会与本族有重大贡献者担任顾问和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其中受聘顾问不受姓氏限制;

7、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积极为宗亲做实事;

8、 其他本会宗旨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各省、市、自治区的卞氏宗亲组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按期交纳会费;

5、热心卞氏族事,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工作。

第八条 入会及退会

1、不分性别、籍贯,不论所在地域和宗支派系,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公民合法权益的卞氏族人或团体组织,均可以通过“卞氏宗亲网” (http://bian.5d6d.com或http://bian.haotui.com)申请实名注册,经审核通过并缴纳会员年费后,即成为“中华卞氏宗亲会”的正式会员。

2、普通会员入会时,应一次性缴纳本年度会员年费100元;如当选理事、监事,应缴纳会员年费1000元;如理事当选为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或监事当选为监事长,应缴纳会员年费2000元;团体会员应缴纳会员年费2000元。会员年费每年1月份缴纳,提供收费票据。

3、根据需要,向入会成员颁发会徽及/或会员证(会员卡),向聘任及荣誉会员颁发证书。会员主动退会时,其会员证(会员卡)应予回收。

4、满足以下情况之一者,按退会情况处理,并予以备案:连续两年不履行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重大责任事故,并被剥夺公民权利者;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代表大会审核批准开除会籍者。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宗亲联谊、卞氏文化研究与各类族事活动的权利;

3、有在本会刊物与网站上发表文章的权利,有获得会刊的权利;

4、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对本会的事务管理、财经运作、公产保护、公益事业等活动,有批评与监督权;

6、有优先参加卞氏企业工作、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7、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有向理事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各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各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

8、常务理事会应在接到10人联名书面提案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维护本会团结;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敬宗爱族;

3、积极为本会的有关活动创造条件,在活动地点、场所及经费等方面提供资助;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遵纪守法,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会员的奖惩

1、本会会员对社会或对卞氏家族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研究,颁发荣誉证书;

2、本会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声誉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者,经理事会通过,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给予除名;

3、本会会员无论自愿退会或被除名,其会员权利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各种专题会议等形式开展活动。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推举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理事不超过100名、监事不超过5名);

4、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推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原则上不超过20名)、副秘书长(原则上不超过5名)、各委员会/基金会正副主任;

3、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历史、文化、法律、审计等顾问;

4、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

6、提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由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常设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能,主持中华卞氏宗亲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或视频通讯方式召开。如确有必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申请可召开临时紧急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理事会通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素质好,热心族事,正派公道;

2、有一定的领导、协调与驾驭能力;

3、在本族、本会中有较大影响,或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是企业的成功人士;

4、在本族、本会中做出过较大贡献;

5、在文化、学术领域有一定威望或成果,或在姓氏文化研究方面有一定成就;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长由全体监事推举产生。 监事会的职责是:监察本会业务执行情况,审查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由会长主持,必要时由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其他专题会议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以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须有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当选。各项决议的通过亦同。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下设的中华卞氏慈善基金会提供的款项;

2、本会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秘书长有义务向本会捐款,捐款数额不限;

3、海内外卞氏宗亲个人乐捐、其他卞氏团体支持、企业资助、社会各界赞助或捐赠;

4、本会企业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族人与社会乐捐,特别是鼓励有经济实力的会员多作奉献。根据捐款数额,本会将其在刊、网、谱、碑上留名、留相、留事迹,使其留芳百世,荫及后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遵循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任何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损坏和浪费公款公物,违者,依照法律法规与本会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并追回财物、赔偿损失、通报全会。本会一切开支必经经办人、证明人(如有)、秘书长签字,会长批准方可报销入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会长变更前必须接受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特殊原因需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或政策办。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规定的,按社会通行做法办。中华卞氏慈善基金会章程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16日在江苏江阴召开的会员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4年3月2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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