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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祭祖] 温氏十五世兆旺公脉下宗亲会章程(祭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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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氏十五世兆旺公脉下宗亲会章程

中华温氏网 2009年5月16日 温氏宗亲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温氏十五世兆旺公脉下宗亲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为应离乡背井、离多聚少、思乡宗亲需求组织本会;为促进宗亲

联系,谋求族人福利,饮水思源、孝长尊祖、宏扬伦理道德及郭睦宗族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会址:以当任理事长住址为本会会址。

第三章 任 务

第四条:本会任务如左:

一、关于筹建宗祠,修祖坟,及编修族谱等事项。

二、关于会员康乐福利与子女奖学金之兴办事项。

三、关于扫墓祭祖及宗亲之表扬事项。

四、会员及会务之联络发展等事项。

五、关于宗亲子弟就学及就业之辅导事项。

六、关于会员灾难之救助,协助族人调解纠纷及庆吊事项。

七、关于本会其他兴革事项。

第四章 会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条:会员的资格:温氏十五世祖兆旺公脉下,凡年满二十岁之子孙及其家

属均可加入会员。

第六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禁治产未经解除者。

三、受破产之宣告者。

第七条:会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之决议,得按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权或除名处分,但除名应提经会员大会通过执行:

一、违反会章、或破坏本会名誉、或侵害本会权益者。

二、受刑事处分或通缉有案或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违背国家民族利益者。

四、有不良嗜好,或精神病,或经营不正当职业者。

第八条:会员欠缴会费一年以上,经限期催缴,仍不缴纳者,经理事会决议停止其应享之权。

第九条:丧失会员资格之会员所缴各费或赞助金概不退还。

第十条:会员应享之权利如左:

一、发言权、表决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

三、本会举办之各种活动。

四、本会举办之各项福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尽的义务如左: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案。

二、按期出席会员大会。

三、担任本会所指派之职务。

四、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及职务

第十二条:本会设理事十五人,候补理事四人;监事五人,候补理事二人,均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连记法三分之二选举之。理事及监事遇有缺额时,由候补理事、监事依次递补之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

第十三条:当选理监事及候补理监事之名次依得票数之多少为序,票数相同者抽签决定之。

第十四条:理事会就当选之理事中,以无记名单记法选举理事长一人,以得票最高者为当选。

第十五条:监事会设常务监事一人,就监事中以无记名单记法选举之,以得票最高者为当选。

第十六条:本会理监事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但理事长只得连任一次。

第十七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左:

一、理监事之选举与罢免。

二、通过及修正本会章程。

三、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决算。

四、处理理事会、监事汇集会员提议之事项。

五、通过会员之除名处分。

第十八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二、召开会员大会并提出会务报告。

三、通过会员入会及退费之处分。

四、拟定工作计划及岁入岁出预算、决算。

五、会务工作人员之聘免。

六、执行法令及本会章程所规定之任务。

第十九条:理事长之职权如左:

一、对外代表本会行使职权对内综理一切会务;如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业务时,由理事长推派一人代理或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

二、执行理事会之决议案。

三、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二、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务情形。

三、稽核理事会财物情形及业务检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理事、监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有营私舞弊违法失职之情事,其情节重大者。

三、因故辞职者。

四、违反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决议者。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均为无给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得设立荣誉理事长、荣誉理事及顾问若干人,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通过聘任之,其聘任期与当届理监事任期同。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并设干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均为无给职。总干事承理事长之命执行会务并督导各组人员办理日常事务;总干事任内由理事长负责监督之,并设下列各组办事:

一、总务组:办理总务、会务活动及会籍登记管理等事宜。

二、文书组:收发文处理,会议记录、通讯整理及档案整理。

三、财物组:管理财物收支,保管单据帐册及处理一切财物有关事宜。

四、文康组:办理会员及宗亲间之康乐旅游活动及其他福利事宜。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均由理事会召集之,并须于开会十日以前通知;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函请、或会员五分之一以上请求时召集之。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之决议,应有出席会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项之决议须经会员过半数以上出席且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购置、出售、转让及抵押等)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均由理事长召集之。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决议应有理事过半数之出席且出席理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本会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常务监事召集之。

第三十条:监事会之决议,应有监事过半数之出席且出席监事过半数之同意之。

第三十一条:本会认为必要时得由理事长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其议决事项以出席人员过半数行之。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如左:

一、会员入会费及长年会费

二、自由乐捐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会员入会费及长年会费规定如下:个人会员入会费一百元,常年会费五百元。

第三十四条:本会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条:本会解散或撤销时,所有剩余财产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自治团体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之,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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