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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氏联谊] 山西·平陆世界傅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宗亲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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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西·平陆世界傅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世界傅氏宗亲联谊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平陆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平陆县民政局注册登记,以平陆县傅氏宗亲联谊办公室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会的根本宗旨是:弘扬傅圣文化,联谊傅氏宗亲,共谋发展大计,繁荣傅圣故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傅说是普天下傅氏宗亲的始祖,傅圣文化是中华民族全民族的文化,是凝聚和指引广大宗亲的根本精神纽带和灵魂,弘扬傅圣文化是本会的宗旨和历史使命。

第四条 本会是全球傅氏宗亲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爱国敬祖、崇德行善,团结全球傅氏宗亲共同建设和繁荣祖地的核心力量,是继承、挖掘和弘扬中华民族第一圣人文化——傅圣文化的先锋队组织,所以,本会会员都姓傅,但不是姓傅的就是会员。

第五条 本会与海内外傅氏宗亲组织为亲情联谊和业务指导关系,与未加入本会的宗亲为为其服务关系。

凡是傅氏宗亲不管是否入会,本会将竭诚为广大傅氏宗亲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山西省平陆县春元街西段。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弘扬傅圣文化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会长办公会或会长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完善在本会登记注册手续的前提下,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发展的各项决策和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会长、法定代表人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并代表常务理事会任命会长、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审核并任命会长提名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任命执行理事长、执行会长。

(五)检查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二)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正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团体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团体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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