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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氏联谊]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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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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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22: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保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受侵犯,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网上名称,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互联网络中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第三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规范,并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根据互联网络及相关技术发展对网上名称的管理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省级通信管理机关对互联网络域名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互联网站进行备案管理。

民族自治地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站名称,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规定,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同时,还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文字。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网上名称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 中文和英文网上名称至少分别包含汉字或数字(0-9)和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或数字(0-9),也可同时包含连字符(-),但不得以连字符(-)开头或结尾。

(一)中文各级域名的总长度不超过31个字符;

(二)以机构全称、规范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国家机关批准的名称相一致;

(三)以机构习惯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习惯称谓相一致。以习惯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政务域名原则上包括行政区划。公益域名原则上包括行政区划、所属行业(教育、科技等)、组织形式(院、所、校、中心等);

(四)以其他名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其含义应当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一致;

(五)党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政务域名应当以“.政务”、“.政务.cn”结尾;

(六)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域名,以“.公益”、“.公益.cn”结尾。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务”、“.政务.cn”结尾的域名时,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一)英文各级域名的总长度不超过63个字符;

(四)以其他名称作为英文网上名称时,其含义应当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一致;

(五)当使用英文网上名称可能出现引起歧义或混淆时,应当冠以行政区划或其核心职能加以区分。

第九条 两个以上不同行政区划层级的申请人申请同一个网上名称或容易引起混淆的相似网上名称,且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划层级高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该网上名称。两个以上同一行政区划层级的申请人申请同一个网上名称或容易引起混淆的相似网上名称,且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其核心职能与申请的网上名称更具有相关性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该网上名称。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申请政务域名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交履行行政职能的证明文件;

(六)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机构类型和名称;

(二)主要职能或业务范围;

(三)申请的网上名称;

(四)网站IP地址;

第三章 定期报告、变更和注销

(五)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管理机构可暂停解析或注销相关域名。

(一)网上名称变更申请表;

(三)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管理机构提交变更请求,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请求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的网上名称变更生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二)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网上名称的;

(三)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告、变更、注销网上名称或审核未通过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抢注、盗用、冒用或造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能被正常解析、解析错误的组织和个人,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解析并注销其网上名称,告知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在网上名称的申请、使用、变更或注销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由争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管理机构协调解决,也可以提交管理机构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双方也可以基于仲裁条款提请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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