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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氏文化] (湖南省)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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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0-1-1 08: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许可事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行为对象:自然人

行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收费情况:不收费

收费依据:

数据限制:无限制

办事期限:1、筹备登记,从受理之日起60日内(法定时限,不包括听证和公示时间)。

办事条件: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省级社会团体有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8、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湖南”字样。

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二)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

2、社会团体住所、场所变更。

3、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

4、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

6、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三)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申请筹备省级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文件。

(3)活动资金证明。

(4)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5)发起人需提供《社团主要发起人情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发起单位需提供《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

起单位情况表》及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6)章程草案。

(7)《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8)需要说明的材料。

2、申请成立省级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9)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材料。

(10)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按干部管理审批权限,填写由相应

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表》。

(11)《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12)《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13)会员名册。

(14)住所使用权证明。

(15)需要说明的材料。

3、省级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需要说明的材料。

4、省级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场所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需要说明的材料。

5、省级社会团体及办理业务范围(宗旨、活动地域)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

份):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需要说明的材料。

6、省级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需要说明的材料。

7、省级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需要说明的材料。

8、省级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

(3)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需要说明的材料。

9、省级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

(6)《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7)需要说明的材料。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要收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及下属机构的

所有印章,办理所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清缴手续。

办事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民间组织管理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450222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上报的登记材料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交报审核人审核。

2、对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退回申报材料,告知理由。

3、对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受理但需要补充材料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直接

告知申请人。

4、需要召开发起人座谈会、考查办公场所或举行听证的,予以组织。

(三)时限:20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规定条件和标准审核

(2)提交会议审定

(3)签署审核意见

(4)报决定人批准

3、时限:20日

三、审定

1、岗位责任人:省厅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许可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10日

四、告知与核发

(一)岗位责任人: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在省级报纸和“湖南民间组织”网站进行登记公告。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逐级归档。

(三)时限:10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监督检查: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办公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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