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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氏名人] 房玄龄宽律令、轻刑罚:房氏人物纪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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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1 19: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玄龄制定律令,务求宽平。在律令的制定上,房玄龄始终遵循了唐太宗“务在宽简”、“意在宽平”的原则,删繁就简,便于实施。唐太宗即位不久,房玄龄即奉诏与长孙无忌撰定律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后来,根据房玄龄的意见,又“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贞观十一年《唐律》书成,定律五百条,分为12卷,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接着,又删改武德、贞观以来敕格三千余条,最终定留七百条,分为18卷,称为《贞观格》,留作诸司施行。史家对房玄龄修定唐律给了很高的评价。《新唐书·刑法志》说:“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更。”其实,不仅贞观朝如此,以后有唐一代都没有发生过多大变动。唐律对后世影响很大,而房玄龄确有首创之功。
隋朝法律有五百条,十二卷,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盗贼、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唐太宗命房元龄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放者九十二条,流放为徒者七十一条,而大旨多仍其旧。高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等律学之士撰为义疏,颁布天下,是为《唐律疏议》。此书历宋、元,至明初仍被讲诵、使用,因此称为“故唐律疏议”。

附:
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六·刑考五
○刑制
二年,诏长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律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

其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律令不便者四十馀事,遂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殄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于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七十一条。

既定免死断右趾法,帝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萧、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复生,岂惮断一趾?去趾,所以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其后裴弘献律令,房元龄等又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今肉刑既废,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于是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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