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族谱创修以后,应以三十年续修一次,宜移前不宜移后。恐世代弥远,文献无征,后之续谱者难以清晰无遗,应依此例,慎勿延缓。
l 族人有身立功名,孝友公廉,及志气轩昂、节烈诚敬者,须备察详载,借以劝惩后人也。
l 族谱五百余年未修,谱内上世名讳,重者不敢忘改,但以字异音同改之,其有改者,仍注其原名,使后之阅谱者,不致以异名滋惑,终至失迷。若后之续谱者,遇重名当直改之。
l 谱中所列名讳,知其配氏,及殁后茔墓所在者,俱各详载,不知者暂空,待后之修谱者补之,以求完善。
l 修谱难免遗漏,其住外乡外县询访不得者,若后日修谱有据某支某祖来认者,察其真实,亦可按支而入,不可以前谱未有,故意排斥。
l 族中义子,本应不须入谱,惟实有孝行者,可附于养父名下,仍须注明本姓,勿使乱宗。
l 自四世一提,八世一提,十四世一提,二十世复提,以下续法,均按此例,至二十六世提叙,凡提叙处,必须注明系某祖支派,某祖之后,以便追述。
l 族谱修成后,卜吉日于祖茔,备设祭馔等物,合族各衣冠整齐,礼毕,各领族谱,勿得屑越视之。
l 族谱修成时,均详察蕃昌各处之族人自某祖始,以此推算各处人丁之数。
l 族中有过嗣者,必于生父名下,注明某子出嗣,于嗣父名下,注明嗣子某某,以昭其所自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