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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氏文化] 中华史姓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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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9 19: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史姓研究会章程
Chinese Surname Shi Research Council (CSSR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史姓研究会是史姓华人和史姓华裔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联系史姓华人和史姓华裔的桥梁和纽带,是研究史姓华人和史姓华裔源流历史、文化传承的机构,是促进史姓华人和史姓华裔协商合作交流的平台。
第二条本会宗旨:团结史姓华人和史姓华裔,协商联谊交流合作,致力族史宗谱寻根,传播史姓历史文化。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按自身的特点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第四条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上进行指导的职责。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把中华史姓的研究,作为中华民族研究的缩影,提供模式与方法;作为历史研究的一部分,提供史料与分析;作为族谱研究的范例,提供要求与规范。
第六条按照尊重科学、尊重历史的原则,努力提高家族研究者的科学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准,发扬传统、追求真理,逐步做到传统与科学相结合。
第七条帮助史姓族人寻根问祖,开展血缘检测,指导各地史氏采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方法修撰族谱,逐步建立中华史姓遗传网络图谱。
第八条组织学术研讨活动,做到言行科学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促进家族历史研究工作的提高与发展。为各类社会活动提供合作交流平台,促进史姓大团结,经济大发展,文化大繁荣。
第九条成立“中华姓氏文化出版社”,出版《中华史姓》内部刊物,发行图书,交流和普及中华史姓的相关知识,发扬史姓优良家风,努力反映族史宗谱研究的现状和成果。
第十条创建“史姓文化开发公司”,举办文化艺术家的影视、书画作品展出及相关的文化活动,积极发展家族文化产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
第十一条积极与其它姓氏研究会、有关研究院所、图书馆、档案馆、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为中华文明的传承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对在家族历史研究中的重要理论成果以及在家族联谊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个人和团体,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中华史姓研究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四条世界各地史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宗亲会等团体,赞成本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凡史姓华人和华裔,年满十八周岁,在家族历史文化研究中取得一定成绩或热心家族事务的骨干,赞成本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因违反章程等原因,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可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凡对中华史姓研究有特殊贡献的外姓人员,经审核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组织
第十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华史姓研究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团体会员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个人会员代表根据情况由研究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中华史姓研究会下设四个机构:信息网、联络处、研究所、文化园;以及《中华姓氏文化出版社》、《史姓文化开发公司》。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经本人确认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以及下设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中华史姓峰会推举的人员,经本人确认后,由首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自动成为中华史姓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的常务理事。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大会决议。日常事务由副会长、秘书长及下设机构负责人组成工作班子处理,重大事项报请会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工作班子会议由副会长或秘书长随时召集。未经研究会委托,任何个人不能代表研究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可设立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会长聘请。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

第五章经费及其它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企业家赞助及其它合法收入。财务管理按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会在中国香港注册,总办事处设在中国上海。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华史姓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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