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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祭祖] 再看宋代的宗族祭祀和祖先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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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0 09: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宋代的宗族祭祀和祖先崇拜

作者王善军,1966年生,河北大学出版社副编审。

“古代中国普遍的宗教即是家族社会之宗教”,宋代作为宗族组织的奠基阶段,在宗族祭祀方面逐渐形成并确立了适应当时社会世态的新体系。主要表现是,祭祀物件重在始迁祖以下的历代祖先,祭祀方式则以祠祭和墓祭为主。宗族祭祀的核心是祖先崇拜,祖先崇拜决定了宗族祭祀,宗族祭祀又加强了祖先崇拜观念。因而,宗族祭祀具有收族的功能,起著强化族权的作用。同时,宗族祭祀还对宗族文化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而也是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基础文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影响古代人们精神生活的因素很多,但最主要的因素是宗教。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祖先崇拜从人类早期的一种原始信仰,经过儒家的理论阐释,又经过历代统治者“以孝治天下”的宣导和扶植,无论从仪式形式,还是从思想内容上,应该说都具有了宗教的特征。所以,早在半个世纪之前,高达观在他的著作中即已指出:“古代中国普遍的宗教即是家族?社会之宗教,全族人众均崇拜共同的祖先,所以家族是一个宗教的团体。”当然,如果与其他的宗教相比,中国古代的祖先崇拜并不完全符合它们的模式,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各宗族有各宗族的祖先而没有共同的崇拜物件,仪式形式也难以完全一致,因而这种“古代中国普遍的宗教”是纷杂多变的。也许正因如此,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的深入研究,其研究现状与它在人们精神生活中的广泛影响很不相称。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宋代为例,从宗族祭祀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以期能够抛砖引玉。

一、宗族祭祀的物件宗族祭祀是建立在祖先崇拜基础上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又是加强祖先崇拜的一种很重要的手段。在宋代理学家看来,祭祀是社会性的人不可缺少的一项标帜。程颐就说:(《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正中书局1946年版。)宋代的宗族祭祀和祖先崇拜“凡物,知母而不知父,走兽是也;知父而不知祖,飞鸟是也。惟人则能知祖,若不严于祭祀,殆与鸟兽无异矣。”虽然祭祀物件以祖先为主,但人的祖先是无穷无尽的,如果没有世代限制或其他限制的话。所以,宗族祭祀的祖先,是有选择的祖先,而不是所有的祖先。

这个选择,首先就是世代的选择。宋儒关于宗族祭祀世代的议论很多,但却是各有主张,极不一致的。李觏主张:“族人五世外皆合之宗子之家,序以昭穆,则是始祖常祀而同姓常亲也。”程颐主张根据祭祀的情况区别对待祭祀的世代:“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先祖者,自始祖而下,高祖而上,非一人也,故设二位。常祭止于高祖而下。”而朱熹的主张则是,祠祭只能祭及四世,即高祖、曾祖、祖、祢。有人曾经问他:“而今士庶亦有始基之祖,只祭四代,四代以上则可不祭否?”他回答说:“若是始基之祖,想亦只存得墓祭。”抛开宋儒的议论和主张不管,让我们来看一看宋代现实社会的具体情况,问题就会更?为会宗法,岁时设远祖位,合族荐献饮福。”加清楚。光泽县的李吕宗族,“聚族千指,这个宗族合族祭祀的物件是远祖。俞氏宗族,“每岁寒食,主祭者率子弟各执事,自始祖而?下合祀焉。”

南宋人陈藻曾叙述过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今人”尝未始有田者,古坟一丘,而十数代子孙岁醵以祭。”十数代子孙在一起共同祭祀,其物件也必定以十数代以上的祖先为主,这是毫无疑问的。宋末元初迁居剡源的戴氏宗族,其新建祠堂的情况则更能说明问题:“初祖以下在北室,高祖六四府君在中室,五祀诸神附南室,惟土地之神在下室。”从宋代的这些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宋代宗族祭祀物件的世代一般是始迁祖以下的历代祖先。宋代宗族除了要祭祀自己的祖先以外,还要祭祀其他的一些神灵,如土地、山川等自然神。另外,各宗族还往往有自己宗族的发家神话,在这些神话中对宗族发家起过重要作用的神灵,往往也成为宗族祭祀的对象。如周密所记其宗族的情况:其祖先遭靖康之难,为金人所追,藏于一古祠的佑圣神像下得生,又赖佑圣神的保佑,全家不失一人。因而周氏“世事佑圣甚虔。凡圣降日,斋戒必谨。盖以答神庥诏子孙。”不过,这些祭祀只是宗族祭祀的陪祭而已,说明宗族信仰具有一定广泛性的特点。

《河南程氏遗书》卷一八。李觏:《李觏集》卷一三《教导第四》。《河南程氏遗书》卷一八。朱熹:《家礼.附录》。周必大:《文忠集》卷七五《澹轩李君吕墓志铭》。《洪庆庵记》。陈藻:《乐轩集》卷八《大宗小宗》。戴表元:《剡源集》卷二三《迁奉祠堂文》。周密:《齐东野语》卷一二《事圣茹素》。世界宗教研究1999年第
3期

宗族祭祀的方式宋代由于是建立在长期战乱的唐末五代之后,许多封建礼仪已被纷乱的社会生活所冲垮。因而,在宋王朝建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宗族祭祀在各地各族之间显得很不一致,并且大多很不“完备”。北宋中期以后,由于社会稳定,各宗族逐渐讲究祭祀的仪式,也由于士大夫们致力于重整封建礼仪,所以逐渐形成了以祠祭和墓祭为主的宗族祭祀形式。一祠堂与祠祭。我国古代的祠堂,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专祀历代有功德于当世或后世的先贤名臣。“由汉以来,牧守有惠政于民者,民或为之生祠。虽非先王之制,皆发于人心之去思。”唐代大诗人杜甫所吟“丞相祠堂何处寻,
锦官城外柏森森。”指的就是成都的武侯祠。宋朝时,这种祠堂甚多。为保卫宋政权坚守城池而战死的武将文臣,“事平得即祠其所”。

宋代许多有惠政的地方官,也得到了当地百姓的建祠祭祀。范仲淹“凡宦游,人怀其惠,莫不有 祠”。韩琦判大名府,当地人民“相与立祠于熙宁禅院,塑公像而事之。”

另一种是专供宗族祭祀的祠堂。这在宋代资料中又叫宗庙、家庙、影堂等等。司马光对历代宗族祠堂的发展演变曾有过如下的论述:先王之制,自天子至于官师,皆有庙。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居室为后。及秦非笑圣人,荡灭典礼,务尊君卑臣,于是天子之外无敢营宗庙者。

汉世公卿贵人,多建祠堂于墓所,在都邑则鲜焉。魏晋以降,渐复庙制。其后遂著于令,以官品为所祀世数之差。庙制遂绝。唐世贵臣皆有庙,及五代荡析,在宋朝,祠堂的兴起有一个过程。宋仁宗庆历元年郊祀,为推恩百官,颁赦:“听文武官依旧式立家庙”,但“旧式”是一种什么样子,谁也说不清楚。所以,“令虽下,有司莫之举。士大夫亦以耳目久不际,往往不知庙之可设于家也。”直到皇祐二年,才在宰相宋庠的请求下,“下礼官儒臣议定制度。自平章事以上立四庙,东宫少保以上立三庙。”

尽管如此,士大夫们仍感到没有具体的模式可依。至和年间,文彦博知长安,访得唐代杜佑的旧庙,并于嘉祐元年“仿而营之”,才算是高级官员按朝廷规定建立家庙之始。在此之前,民间根据自己宗族实际情况创立的祠堂却已经陆续出现。据《穆参军集》记载,任载的儿子康懿公为了祭祀其先,特建一堂供奉任氏先人,取名为“家祠堂”。“其严慈之尊,长幼之序,煌煌遗像,堂堂如生。宗属以之视瞻,精爽以之冯凭附,祀有所不渍。”任氏的家祠堂一返“前代私庙并置京师”的做法,“而复设于居里”。

穆修称王昶:《金石萃编》卷一三八《韩魏公祠堂记》。欧阳守道:《巽斋文集》卷一六《欧阳监丞祠堂记》。范仲淹:《范文正公集.褒贤祠记》卷一《池州范文正公祠堂记》。王昶:《金石萃编》卷一三八《韩魏公祠堂记》。司马光:《传家集》卷七九《河东节度使守太尉开府仪同三司潞国公文公先庙碑》。

赞此家祠堂说:“于奉先之道,得一时之礼矣。”虽然它的建立时间记载欠明确,但从《穆□□□参军集》作者生活的时代,穆修为大中祥符二年进士,卒于明道元年以及文□中的“今上之元年”、“六年春”等语词来看,这个祠堂不是建于宋真宗咸平六年,就是宋仁宗天圣六年。

石介在庆历元年以“庶人”的身份,“缘古礼而出新意”,“推神道而本人情”,“自为之制”,“于宅东北位作堂三楹,以烈考及郭夫人、马夫人、刘夫人、杨夫人、后刘夫人居焉”,名之曰“祭堂”。由此可见,早在宋仁宗下诏许立家庙之前,宋代社会上的宗族祭祀已由士庶皆祭于寝向建立祠堂祭祀过渡。

北宋中期以后,祠堂逐渐在社会上推广开来。至南宋时期,朱熹撰写《家礼》,将祠堂列入了首要的地位,这就更使其在社会上日益普及了。在祭祀时节方面,祠堂兴起前的寝祭和祠堂祭祀都是以四时祭最为重要。所谓四时,是指采用唐代周元阳《祀录》中的说法,“以元日、寒食、秋分、冬夏至,为四时祭之节。”

除了四时祭之外,平常的祭祀或仪式也十分繁琐。如朱熹《家礼》中对祠堂所作的规定:“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则参;俗节则献以时食;有事则告”。从南宋时期开始兴起的浦阳郑氏宗族,其《规范》中的第一条,即是:“立祠堂一所,以奉先世神主。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必参,俗节必荐时物,四时祭祀,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可见,朱熹《家礼》的规定对后世的影响是很大的。

有关各种祠堂祭祀的具体的繁文缛节,北宋大臣韩琦晚年时曾“裒取古今祭祀书”七种,“研详累月”,“酌今俗之难废者,以人情断之,成十三篇,曰《韩氏参用古今家祭式》,后人称为《祭仪》”,由于它“最为得中”,在当时“识者多用之”。可惜现在已不得其详。二族葬与墓祭。中国古代盛行土葬。宋儒认为:“葬者,藏也。孝子不忍其亲之暴露,故敛而藏之”。“子孙者,父祖遗体之所传也;墟墓者,父祖遗体之所藏也。”“孝子之事,莫重于葬。”土葬的地点,往往是宗族成员所共同具有的墓地,这就形成了族葬制度。

族葬制度的起源很早,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即已有之。至周朝时期,随著宗法制度的发展,族葬制度既严格又完备,昭穆分明。秦汉以后,在周朝宗法制度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唯有族葬制度得以较好地沿袭下来。诚如元人赵炳所说:“宗法之坏久矣。人之族属,散无统纪。幸而周礼不泯,族葬之类犹有一二存者。”“族葬者,所以尊远祖,辨昭穆,亲逖属,宗法之遗意也。”

宋代穆修:《穆参军集》卷下《任氏家祠堂记》。石介:《徂徕石先生文集》卷一九《祭堂记》。叶梦得:《石林燕语》卷一。韩琦:《安阳集》卷二二《〈韩氏参用古今家祭式〉序》;《避暑录话》卷上。司马光:《传家集》卷六五《葬论》。刘宰:《漫塘集》卷二二《洮湖陈氏义庄记》。□刘:《彭城集》卷三七《故将仕郎郡守太子中允致仕赐绯鱼袋蔡君墓志铭》。谢应芳:《辨惑编》卷二《择葬》。赵炳,原书作“赵忠湣公”。查《元史》卷一六三《赵炳传》,赵炳谥忠湣。可知,“□”为“炳”之误。

民间虽“有所谓火化者”。但在宋政府的禁止和宋儒以葬为孝的宣传下,社会上盛行的仍是聚族土葬。如,“开化县宇之北有丘墟隐然,域以垣堑,江氏族葬其中。”四明汪氏,“俞村之墓,始于十二府君,其子若孙葬于左右者,凡十余所,迨今百七十余载矣。”族葬对宋人有著很强的吸引力,他们或是世代相聚,保守祖墓,或是远游在外,死后亦不辞千里,归葬先茔。如,永乐姚氏,“族聚百余口,历三百年,经唐末、五代兵戈乱离,子孙保守坟墓,骨肉不想离散。”“金乡县民李延家,自唐武德初同居,至今近四百年,世世结庐守坟墓。”

夏县司马氏宗族“祖墓迫隘,尊卑长幼前后积若干,丧久未之葬”,司马洁悉举而葬之。”李植曾“随范文正公西征,官至右侍便“履行祖坟之西,相地为新墓禁”,死后仍“葬于泽州晋城县五门乡,从先茔也。”张方平在论“不孝之刑”时说:“虽父母亡没而乡里有宗族坟墓,辄于别所立产而居者,无问尊卑,并削其官爵,投弃遐缴,虽经霈泽,不在原释。”

族葬不仅仅是宗族成员葬在一起,而且还必须按一定的组合规则来埋葬。也就是宋人所说的“以昭穆序葬”。具体情况究竟如何呢?金末元初人赵炳曾“参酌时宜”,绘有《族葬图》,并作《图说》一篇,可供参考。文中曰:墓之葬,则以造茔者为始祖。不别嫡庶,孙不敢即其父。皆以齿列昭穆,尊尊也。曾玄而下左右,以其班也。昭与昭、穆与穆并,百世可行也。昭尚左,穆尚右,贵近尊也。

北首,诣幽冥也。妻、继室,无所出,合其夫,崇正体也。妾从,母以子贵也。降女君,明贵贱也。与夫同封,示系一人也。其黜与嫁,虽宗子之母不合葬,义绝也。男子长殇,居成人之位,十有六为父之道也。中下之殇,处祖后,示未成人也。序不以齿,不期夭也。男女异位,法阴阳也。而昭穆必以班,班不可乱也。祖北不墓,避其正也。葬后者皆南首,恶其趾之向尊也。嫁女还家,以殇处之,如在室也。妾无子犹陪葬,以□恩终也。正因为宗族对其坟墓是如此地重视,所以一般都派专人看守。

永乐姚氏,“专以一人守坟墓,虽度为僧,亦庐墓侧。”从宋人的记载来看,宋代最盛行“守墓以僧”。

《宋史》卷一二五《礼志二十八》。程俱:《北山集》卷一九《江氏小山祖墓记》。楼钥:《攻集》卷六《汪氏报本庵记》。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四《忠孝》。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太平兴国五年七月己巳。司马光:《传家集》卷七九《赠卫尉少卿司马府君墓表》。李俊民:《庄靖集》卷八《李氏家谱》。张方平:《乐全集》卷一二《不孝之刑》。
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二。 谢应芳:《辨惑编》卷二《择葬》。
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一七。陆游:《放翁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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