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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族谱] 追述谱牒文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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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7 02: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谱牒文化.上

一、族谱种类

历代所存族谱一般为八开、六开,也有四开本,版式基本上都是竖排,多采用木刻活字排版,有的是石印版。大都用本地土纸(毛边纸、玉扣纸)印刷。唯有四十年代《陈氏三八太祖位下联修宗谱》是铅字排版,白报纸印刷。历朝历代族谱,内容大同小异,记述族姓来源、世系、迁徙、婚姻、名人、经济状况、丧葬祀典、族规家法等方面的文献资料,是中国传统宗族文化的百科全书。

中国族谱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名称多种多样,种类丰富多彩。根据族谱记载材料的不同,我们将族谱分成以下几类:

1.结绳族谱:是用结绳的方法来记载世系,记录家族内每个成员的情况。

2.口头族谱:是通过口耳相传的形式流传下来的族谱。这也是文字产生之前或没有本民族文字时人们记录族谱世系的一种形式。

3.指刻在甲骨或青铜器上的族谱。这是先秦时期尤其是商、周两代通行的记载族谱的方法。

4.碑谱:指刻石碑上的族谱。这在中国族谱的发展史上是极为常风并相当流行的。碑谱还有一特殊却很常见的形式——墓碑。

5.布谱:指写在布上的族谱。

6.纸谱:指写在或印在纸上的族谱。这是现存族谱的最主要类型。

7.塔谱:指刻在石塔上的族谱。此形式较为少见,著名者有山西省临县崔家坪保存的刻于明嘉靖十六年(西元1537年)的石塔族谱。

根据族谱所记载物件的不同,族谱又可分为:

1.玉牒:指专门记载帝王家族的谱牒,即皇族族谱。大约在殷商时代即已出现,且历代统治者者纂修自己家族的玉牒。纂修和保存玉牒的机构一般都在宗正府。

2.普通族谱:相对玉牒而言,其余的族谱都叫变通族谱。

根据族谱纂修组织的不同,可分为:

1.官修族谱:由官府地出面组织、纂修的族谱。中国族谱在宋以前主要是官修族谱。

2.私修族谱:由私人(个人或家庭)纂修的族谱。中国族谱在宋以后主要是私修族谱。

根据族谱内容侧重点的不同,又可分为:

1.祠谱:专门记载家族祠堂及与祠堂相关内容的族谱。一般记录祠堂规模、结构、沿革、祭文、列位先祖生平、牌位位置、祭祖礼仪、祠联及咏颂祠堂的诗文等,通常都绘有祠堂图。

2.坟谱:专门记载家族坟茔及与坟茔相关内容的族谱。一般记录历代祖先坟茔的位置、走向、座向、风水、修坟经过、所用费用、祭祖礼仪、祭文、守坟规约等,通常都绘有坟茔图、坟山图等。

3.碑传集:专门记载家族历代祖先墓碑的碑文、传状的族谱,如《高邮王氏六谍传状碑志集》等。

4.云和神轴:是我国北方农村中的一种特殊族谱。它像裱糊的字画一样,上面写有族谱世系或绘有祖先画像,平时收藏起来,需要时拿出来悬挂在墙上。此族谱世系简单,图像简略,一般为文化较低或没有钱修撰族谱的家族收存和使用。

其他还有忠义谱、文献谱、图谱等等。

根据族谱记载范围的大小,又可分为:

1.房(支)谱:记载一房或一支世系的族谱。

2.族谱、家谱、宗谱:三者在实际内容上并无多少区别,均指记载某一家族或某一宗族迁徙、发展和族内人物世系、传记的书,但有一点,它们都是和房(支)谱相对而言的,是房(支)谱的集成。

3.统谱:是打破地域界限把分布于各地的同族各宗、支统贯于一的族谱,也称作统宗世谱、会谱、通宗谱、统宗正脉、大成谱、通谱等。

4.异姓统谱:是将许多姓氏统贯于一谱,这种谱称之为异姓统谱。如明凌迪知编著有《古今万姓统谱》。

二、族谱格式

中国族谱保存流传至今的,以清代和民国的为主,约占全部数量的将近90%。就这部分现存族谱来看,尽管其编纂形式有所不同,编纂体例有详有略,记载范围有大有小,记载内容有多有少,编修重点各有侧重,但其格式基本上是相同的,是统一的,是有章可循的。一部体例完整的族谱,大致应有以下各项:

1.一般均称为族谱、宗谱、族谱、家乘、世谱、统谱、支谱、祖谱、合谱、联宗谱、大成谱、房谱等,也有的称为谱传、真谱、渊源录、源流考、清芬录、世典、世牒、世恩录、故谱、族谱图、族系、族讲、石谱、世家、私谱、本书、大同谱、乡贤录、传芳集、家传簿、先德传、系谱、谱志略、族谱汇编、家模汇编等,可谓名目繁多。

2.稍具规模的族谱,卷首一定会有一篇至几十篇不等的序文,它是每部族谱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谱序包括新序、旧序、族外人的客序、跋语、目录和刻印人名以及其他关于本族的记述。

3.又称凡例,主要是阐述族谱的纂修原则和体例。一般而言,一些族谱在每一次续修时都会订出若干条适合社会潮流与需要的规则,以作为修谱时所要遵循的原则。

4.许多族谱都专门辟有谱论一章,专收先贤的谱说、谱论、谱议的篇章和古代经典中的有关论述,对修谱的作用、功能、意义、历史、原理、方法等加以发明和阐述,是研究谱学的宝贵资料。

5.恩荣录:主要内容为历代皇帝对家族中的官员及其族谱的敕书、诏命、赐字、赐匾、赐诗、赐联、御谥文、御制碑文以及地方官府的赠谕文字等,以显示和炫耀朝廷对该家庭及其成员的奖励和表彰,同时反映高家族的地位和身份。

6.像赞、遗像:祖先及家族中历代英贤、重要人物的图像资料,一般为正面是遗像,背面是像赞。

7.姓氏源流:中国族谱素来有“叙本系,述始封”的传统,明清以来各族谱也大多有记姓氏源流的一章,或称姓氏源流,或称宗族源流。它主要是用来记述本姓来源、本族的历史渊源、始祖、世派、迁徙、各支派间关系甚至改姓的原委等。

8.族规家法:是宗族家族成员共同制定的、用以约束和教化族人的宗族法规,是族谱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各异,种类很多,诸如家规、家约、家戒、家法、家礼、家典、家仪、家条、族规、族约、祠规、祠约、规范、规条、规矩、条规、戒谕等。

9.祠堂:记载宗族、家族祠堂修建的历史,介绍祠堂的建筑规模、地理位置,收录有关祠堂的碑文、诗文、祠联、祠匾、祠堂图,建祠捐资人名,记录祠堂内神位世次、配享、附享、祭祀情况等。

10.
五服图:又称服制图。所谓五服,就是指古代丧服制度中的五种服色,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丧服是根据生者与死者的远近亲疏关系而穿著的一种服饰。因五服本身就表明生者与死者的亲疏远近关系,同时又表明与死者同有关系的生者与生者之间的远近亲疏关系,所以不仅在执行丧礼时要涉及到,而且在执行宗族、家族事务及执行法律时也必须涉及,所以族谱中一般都载有五服图。

11.
世系:这是族谱中的主体部分,又称为世系图、世系考、世系记等。这部分内容为所有中国家所共有,因而成为族谱区别于正史、地方志的最明显的标志。世系表除欧阳修、苏洵所发明的欧式图谱和苏式图谱外,还有两种比较常见:

(01)宝塔式图谱:这一图谱形式何人所创、创于何时目前尚元定论,不过至迟已在南宋时出现,因此很可能也是北宋人的产品。

(02)牒记式图谱:这一图谱的特点是分别按世代以文字叙述先人的事迹,既不用线条,也不用图表。
12.
传记:族谱中的传记又称行状、行述、行实、事状、志略等,其体裁有传记、行状、寿文、贺序、墓志、祭文以及抄自史传中的资料,主要载录家族成员中“方行可书”的“忠臣孝子”、“节妇义夫”的事迹和传记资料。

13.
谱系本记:也称作世序、世系录、先世考等,主要内容与世系部分大致相同,记载本族成员的简况即本人名讳、父名讳、排行、字型大小、生卒年月、寿数等。

14.
族产:记录家族、宗族的集体财产如祀田、坟地、义庄、学田、义墅、山林、房屋等。

15.
契据文约:专门登载与记录和族产有关的契据文约、管理制度以及宗族、家族内部关于承嗣、婚姻、分家等的文书及契约。

16.
坟茔:记载族中公共坟地的情况,包括墓地图、坟向、祖坟及各支派墓地分布等。

17.
名迹录:记载与本族或族中成员有关的山水桥梁、亭台堂舍、庵寺书院等。

18.
任宦记:记载族中成员历代官宦名人事迹,其内容与传记部分大致相同,包括履历、科第、政绩、功勋、著作、学说等。

19. 年谱:是按照年、月、日专门记载一个人生平事迹的一种体裁。

20.
艺文:收录家族、宗族成员的著述,包括奏疏、殿试文、万言策、诗词和各式文章等。

21.
字辈谱:又称派语、派行诗、行第、派引、排行等,专门登载族内成员姓名排行的字语。

22.
领谱字型大小:中国古代族谱修好后,在派发给族中成员前,对每部谱都编以号码。

23.
续后篇:或称余庆录。指族谱修完后,专门留空白纸数页,留待后世子孙续,以示绵延不绝。

24.
纂修、捐资人名:族谱的纂修或续修,是家族、宗族中的一件大事,涉及族中许多人员,且须动员全族成员捐款助修。

以上是族谱的基本格式。一部族谱也许不可能将上述基本格式全部用到,但格式中的主要部分如:谱序、凡例、世系图、传记、家规、艺文、字辈谱等,肯定会有。族谱也正是任借上述内容将家族的历史渊源、迁徙情况、历代英贤等保存下来,并流传后世。

其实一部完整的族谱就是一部宗族、家族史或宗族、家族百科全书。通过族谱,可以了解到该家族的历史沿革,世系繁衍,人口变迁,居地变迁,婚姻状况,该家族成员在科第、官职等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事迹,族群的经济情况和丧葬、礼典、家规、家法等典章制度。而族谱也正是将这些内容以书、图、志、表、史的形式记录下来,从而可与正史与方志并列的又一文史宝库。

三、族谱的序文

序文是每部族谱不可或缺的部分,族谱的序文,通常用以说明下面要说的和写的主题和范围。一般著重安排在整部族谱内容的最前面。

卷首往往会有一篇至数篇不等的序文。囊括旧序、重修序、续修序、本族人写的序及外族人写的序文及跋语等。序和跋在族谱占有很重的份量,大都是由本族有名望者或与本族有渊源关系的著名学者、政界人士所撰。其内容多为论述族谱的重要意义、本族修谱的历史、修谱的缘由、本族姓氏的世系源流、家族迁徙等重要史料。续修族谱一般保存以前的谱序。由于一次次地续修,序跋也不断增多,不仅有新修的序跋,还照录的旧序,有些谱的序跋有10多篇甚至几十篇,谱序是用来说明族谱档案纂修的历史背景、主题、宗旨、纂修族谱起因和经过的前导性文章,是了解、探询、编修族谱的直接切入点,是家族世系源流的重要史料。故而,撰修者极为重视。

序文即序,又名“序言”“前言”“引言”。古籍有载,《国语.晋语四》:“夫必追择前言,求善以终。”三国.魏.嵇康《声无哀乐论》:“今若复谓之诬罔,则前言往记,皆为弃物,无用之地。”宋.俞文豹《吹剑四录》:“始余作此编,盖即前言往事,辨证发明,以庽劝戒之意。”清.龚自珍《己亥杂诗》:“多识前言蓄其德,莫抛心力贸才名。”

族谱的特色之一是序文,它是极有价值的纲领性内容。用极具概括的文字,论述修谱意义、修谱历史、本族源流。大都由本族名流官宦或请著名学者、政界要人撰写。经查阅宁都各姓族谱,发现作序的文坛巨匠和历史名人有欧阳修、朱熹、苏轼、王安石、曾巩、黄庭坚、文天祥、解缙、吴澄、赵孟𫖯、董越、陈勉、魏禧、邱维屏等。有的族谱连续几届都请名人写序,比如《璜溪中坝清河廖氏族谱》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届谱序,分别由欧阳修、朱熹、文天祥、陈勉撰写。

族谱的特色之二是字派。即制订字辈、派名、派行。是民间一种独白的传统取名方法,其功能是同族人走启蒙天下,都能区别长幼世序辈份的大小。每届修新谱时,老谱中的字派必印载谱内,若昭穆排行接近末尾,则又要续增新字派,体现绵延不断,长衍吉祥。

族谱的特色之三是立有家规。这是族谱中必不可少的,而名称有族规、族约、家范、家训、祖训、族戒等不同称谓。其内容大都相同。将遵守国纪、团结宗族、孝敬父母、友爱兄弟、尊崇师长、重教兴学、和睦乡邻、见义勇为、勤劳节俭、严戒赌淫等为人处事、传统礼制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形成条文,刊印谱中,以此来约束、教育、激励族人。

序文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民族文化。

四、族谱凡例

族谱凡例是族谱纂修的纲领性文字,既是对宗族思想的总概括,同时也是族谱内容与编修原则的具体规定。

在发展过程中,凡例经历了寓例于文、序例合一和标准凡例三个发展阶段,最终成为族谱修纂体例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凡例包括修谱宗旨、族谱收录范围与具体编修原则三个主要方面,是家族观念与族谱写作技术的文本体现。

凡例又称叙例、例言、谱例等,
是说明图书内容及编纂体例的文字,并对全书的编纂起著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晋杜预《春秋左传序》云:“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可见,所谓凡例即发凡起例之意。“发凡”指阐明全书编纂的宗旨和目的;“起例”指规定编纂的原则、格局、排版样式等具体问题,因此凡例对全书编纂过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唐代刘知己在《史通•序例》中对此有过形象的比喻,他说:“夫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
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昔夫子修经,始发凡例”。今人吕思勉在《史通评•序例第十》中说:“凡有统系条理之书,必有例,正不独作史为然,而作史其尤要者也。与其炫文采作无谓之序,毋宁述条理、明统系,而作切实之例”。从上述引言中可以看出,在史书的编写历程中,凡例受到了史学家的重视,成为史书编纂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例起源于史书编纂,后被其他种类的图书编纂所借用,其中包括民间族谱的编纂。自宋元以后,民间修谱逐渐盛行,并且修谱者称“谱书与史无异,史录一国之事,善恶俱有;谱录一家之事,书善而不书恶,为亲者讳也”。因此,在这种“谱书与史无异”思想的引导下,谱书编纂受到了史书编纂的影响,例如欧阳修模仿汉表作图法将凡例附于卷末,而苏洵则将其载于篇首。欧苏谱法是后世民间族谱编纂的典范,因此凡例也被民间修谱者所接受,并使之逐渐发展开来。

另外,族谱凡例的发展还受到了方志及辞书编纂的影响,但族谱凡例也体现了其与史书、辞书、方志的不同之处。族谱是宗族世系、事迹等宗族民俗生活的文本记录,所以凡例必须在家族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对家族事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族谱凡例是族谱纂修的纲领性文字,它既是宗族思想的总括,同时也是族谱基本内容与编修原则的具体规定。

一.族谱凡例的发展历程

纵观中国族谱的发展过程,无论是内容还是体例,总体上均经历了由简到繁、由单一到复杂、不断充实、渐臻完备的发展过程。与之相伴随,作为族谱纲领文本的凡例也处于不断的演进发展之中,最终经过锤炼才发展为现在我们所看见的明清时代较为完备的形式。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凡例的内容与形式的变化大体经过以下三个主要阶段。

(一)寓例于文

寓例于文是凡例发展的初期形式。文字形式的纂修宗旨和原则都没有出现,而是潜藏在族谱内容之中的暗示性凡例。寓例于文的凡例形式在族谱形成初期较为常见,例如在先秦时期,族谱纂修处于发轫期,其主要作用是“奠世系,辨昭穆”,所以内容、体例都比较单一,甲骨文中记载的《儿氏族谱》,“儿先祖曰吹,……雀子曰壹,壹弟曰启,壹子曰丧,丧子曰养……”,连续记载了十一代十四个人名。

先秦时期,虽然族谱凡例作为族谱体例组成部分的形式还没有出现,但是在修谱者心里却已有明确的世系记录法式,因此可以认为修谱者心中已形成了“想像中的凡例”。到了汉魏南北朝时期,中国族谱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族谱的内容较先秦有所扩展,除了世系和名字,还增加了得姓缘由、官爵、郡望、生殁年月、婚姻状况、兄弟及子女等内容为主。此时,修谱者心中“想像中的凡例”在对每一项族谱内容都发挥著指导作用。

除了族谱发展初期外,想像中的凡例”始终伴随著族谱的发展脚步而存在,即使在民间私修族谱发展成熟的明清时代,也有部分族谱没有文字凡例作指导,其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不易妄加揣测。其中部分族谱或是由于内容较为单一,或由于前面加有序言(或跋语)对纂修过程加以说明,因此缺少成文凡例。可以认为在编纂过程中“想像中的凡例”的存在,编修活动应该是在明确的宗旨和具体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只是没有形成文字凡例。

在纂修族谱时,虽然“想像中的凡例”可以指导族谱编纂活动,但是缺少文字凡例的指导可能对其纂修造成困扰,而且没有文字凡例的族谱不利于族人读谱,更不利于后人了解族谱的纂修活动,因此族谱纂修活动应该制定文字凡例以保证其工作的顺利进行及价值保存。

(二)序例合一

中国族谱发展到隋唐时期,已将汉魏时期的附属内容转化成基本的组成要素。同时,随著族谱内容的不断丰富,对具体内容和编纂原则的规范逐渐成为修谱者关注的问题,并逐渐成为序言的组成部分。由于时代久远,保留至今的隋唐时期汪氏族谱文献资料以序跋为主。徽州《汪氏宗谱》记载汪氏保存最早的一篇序言是由唐代汪芬所作,序言开头便直言修谱的意义,作者说“窃闻龟图启宇,爰标纪代之书;鸟篆开文,先著世家之录。莫不辉洪源而训诂,焕烈祖于群经。将二曜以前趋,逐四时而滋运。寻流乃知其始,摘蕊必识其根。厥绪粲然,可得详矣。”[02]同时,该序言也对于族谱所记载的内容进行了初步说明,“兹故续书谱牒,庶易寻源,爰自周、汉,迄于今代,英名婚宦,罔有断遗。”可以看出,族谱序言中已初步显现“发凡”、“起例”的内容,这表明修谱者已经意识到凡例存在的重要性,这种自觉意识也为凡例从序言中独立出来奠定了基础。

虽然序言中体现出具体的凡例内容是族谱发展史上的一个进步,但是其弊端也较为明显。由于受序言体裁的限制,使得对编修活动的规范范围有限,通常只包括指导思想、时间断限等方面,而缺少对诸多具体原则的规定,从而使凡例在“发凡”、“起例”方面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标准凡例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积极准备后,族谱凡例终于在宋以后逐步脱离序言的束缚,发展成为独立的族谱体例组成部分。经过唐末五代的战乱,宋代族谱的政治功能逐步丧失,继之而起的是尊祖、敬宗、收族的民俗功能,“有心于谱牒者谨以备录,则其尊祖、敬宗之谓有主也,虽百世之远宗,枝寄有传云”。[03]于是,族谱编修的主导权由官方转为民间,民间社会成为族谱编修的主体。在私修族谱过程中,民众在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族思想的指导下,重视记载宗族的祖先、世系、恩荣、祠堂、居住、田产、坟墓、祭祀、家训族规等宗族日常民俗生活。此时,随著私修族谱内容的逐渐增多,及家族管理的需要,族谱编修者必须对族谱编纂活动进行详明规定,于是为凡例的出现提供了契机。

自宋以降,族谱凡例能够脱离正文、序言的藩篱,逐步发展出独立的存在形式,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社会生活的变化引起族谱体例的发展是其重要原因。随著历史时代的不断推进,随著民俗生活的变化,家族组织自身也不断变化发展,因此家族组织观念和管理原则必须进行性调整。“旧谱九世为一图,失小宗之义,小传各系本支图后,失统宗之义。今图五世,准欧谱例,旁注世次,明传代也。”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族谱凡例的确定实际上受纂修者观念的直接影响,文字凡例实际上是民俗实践者思想的表述。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族谱凡例的发展经过了寓例于文、序例合一、标准凡例三个主要阶段。凡例的发展既是修谱者自觉性不断凸显的过程,同时也是时民间生活发展的结果。只有当民俗生活的发展促使族谱发展到较为成熟的时候,才会出现与之相应的规范与原则。同时,族谱凡例不仅仅是对宗族思想和写作技术的文字性表述,而是在更深层面上通过文字表述深化家族意识和规范,有利于宗族组织强化对族人的教化和管束,实现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族发展目的,最终完成宗族文化思想传递的历史使命,因此宗族组织不断的编纂族谱,试图通过明确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持宗族秩序。

二.族谱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明清以后,随著族谱的发展演变,标准凡例得以确立。从总体上看,此时的标准凡例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修谱宗旨、族谱收录范围与具体编修原则三个方面。

(一)凡例对修谱宗旨的明确表述

族谱作为重要的宗族史志文献,必然受到宗族组织的重视,因此每次纂修活动的展开都必在明确的纂修宗旨的指导下进行,并且通过文字凡例清晰的体现出来。由于不同时期社会环境的影响,族谱纂修的宗旨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由先秦至汉魏隋唐,族谱大多是为社会上层所掌握,其功能主要是确认血脉正统,从而确定合法的社会地位,为仕途、婚姻做好准备。自宋代之后,普通民众开始纂修族谱,并且带来了中国族谱发展的黄金时期,直至明清,私修族谱成为了中国族谱发展的主流。在众多的私修族谱之中,虽然体例参差不齐,但是在修谱的宗旨上却保持著很强的一致性,即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族共同体思想。

明清之后,民间私修族谱凡例对修谱宗旨有了更细致的规定,“谱牒之修者,考其本,稽其源,尊祖、敬宗、收族之所思也,而谱书之所作使□者以萃之,离者而合之,远者近之,疎者亲之,谱图于族,岂不重哉。”因此,这一时期族谱的纂修是在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族观念指导下进行的。与前代“定世系、序昭穆”的单一目的相比,明清时期族谱纂修的目的变得更加繁复,在重视祖先世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于宗族、族人之间关系的重视。

通过对不同时期族谱纂修目的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历史的发展中,族谱纂修在适应其功能需要的同时而改变自己的宗旨,但无论修谱宗旨如何变化,族谱纂修工作都需要明确的纂修宗旨作为指导。族谱纂修的宗旨引导著整个纂修活动发展方向,是宗族组织纂修族谱的动力所在,同时也是宗族思想文化高度凝练的表述,并成为支撑整个族谱结构的灵魂。

(二)凡例对族谱收录范围的严格限定

1.族谱内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定

所谓族谱的内容断限,具体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时间断限,即族谱内容的起止时间;其次是地域断限,即该谱对所载族人居所范围的具体规定。

在时间断限方面又可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

(1)谱系记载时间的界定

一般统宗谱的时间跨度较大,从得姓始祖一直记载到修谱年月,而支谱一般只从该分支始迁祖开始,对于远祖世系只略做简要记载。“兹故自始封祖颍川侯以下,至迁桐始祖,继称一世,永政公以前,则总叙之,以为谱目。自永政公之子仕员、显龙、海凝三公后,则分叙之,以至谱末,庶本支百世不致混淆,他支不及傍载。”因此,在凡例中对上谱世系的时间范围加以说明,有利于族人明白家族世系的传承过程,同时也有利于内聚族人、加强血缘共同体的认同感。

(2)关于上谱人年龄规定

大体都遵循成人上谱、善终者上谱的原则。“礼,八岁至十九岁故者为殇,七岁以下为无服之殇。今于生未三月故者不书,十九岁以下故者书殇,未四十故而年月失考者书早故,以长幼为详略也;女未受聘而死者不书,未成人也;妇未亲迎而故者不书,未成妇也。”又如“男女殇亡,礼注生未三月不成殇,七岁以下为无服之殇,八岁至十一岁为下殇,十二岁至十五岁为中殇,十六岁至十九岁为上殇,不成殇并无服之殇,皆不书,下殇中殇,只于父行下附名,上殇书生卒葬,以其成人也”。对于上谱人年龄的规定体现出族人对于传统礼俗规定的遵守。

(3)关于修谱时间的规定

族谱纂修一般遵循三十年一修的惯例。“兹以后,体裁既定,准以三十年为期,会集修辑,只按照添文献丁系,自易为功,定以三十年届必一增修,是所望于百一世后,世世修明,以至万世”。族谱三十年一修的规定和人的自然生长规律相吻合,三十年正好是新一代人发展的历史时间。因此,三十年修谱的规定实际上每一代人都要重新修订一次族谱,这样既可以保证家族成员世代更替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达到代际传递的目的,使得族谱的纂修活动能够长久的传承下去。

族谱记载内容的地域断限方面,主要是指族谱内容所涵盖的地域范围及书写标准,清嘉庆十九年《霞川汪氏重修族谱》凡例中记载了此次修谱只修霞川一地的原因,“自得谋公始迁丫山,文昌、文明二公全迁九都,文明下四传利安公迁洄川,七世孙成三公迁霞源,再传良辰公迁霞川。本朝康熙乙未旧谱霞源、霞川合修,后乾隆庚寅岁谱系霞源未与,只就良辰公一派修葺成编。窃念亲疎远迩,当必有辨,既与于祠,是亲以迩也,不与于谱,又疎而远矣。兹复开局辑修,仍向纠合,而霞源执意不修,此非霞源川故都之实,霞源自贻伊咎也”。因为两地之间的矛盾,所以本可以联修的族谱最终只能霞川自己编纂,所以必须在修谱凡例中对这一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族谱内容断限是族谱纂修的重要问题,既包括纵向的历史世系的记载,又有横向的空间范围。不同性质的族谱在内容断限上的要求很不相同,统宗谱的编纂目的通常是编辑该宗族可以稽查的全部家族历史,因此其时间断限最为长久,而地域断限也最为广阔,凡是同族之人,无论迁徙何处都尽量给与记载,以求统宗之意。而支谱、房谱则是宗族中一个小的分支的族谱,其编纂的目的是记述该分支的历史,因此时间断限、地域断限都比较紧凑。但无论断限长短都是一个宗族对自己宗族历史的记忆,只是记忆的长短不同。对于宗族历史的集体记忆是宗族凝聚的精神动力,出于对同一祖先、同一迁祖的回忆,才使得分居于各地的族人找到了宗族归属感和认同感,并形成了内在的血缘凝聚力。

2.对族谱纂修使用资料来源的限定

中国族谱的纂修历史不仅长远,而且继替之风十分盛行,初次纂修后若干年都要进行相应续修,因此在族谱内容方面呈现出了继承与增新的特点。面对浩瀚的家族资料,修谱者必须进行取舍。因此,凡例中需要对此次族谱纂修所使用的资料来源加以说明。

族谱资料来源较为多样,既有本族老谱资料系统,又可参照其他地方文献资料进行编写。是综合众多老族谱而编订成型,因此对于家族历史的记载更具有可信性。

对家族文献的收录,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忠实原文,照实收录。“金石文字,如志、铭、传、志、序、赞、诗词之类,或借重于巨公,或叨光于直书,发明前绪,炳耀裔孙,咸备录之,以昭世德也”。由于家族文献是前人心血所成,所以不能随意舍弃,应该加以收录,以备后人研读、学习,达到“诵其诗、读其文,思其言语笑貌,想其学问性情,以永其孝思之成”。如果文献数量太大,则可以另外编辑成册。“先世制命及各派名宦、行实,名公所撰墓志、序记、赠颂、哀挽、诗辞、像赞、祭文,录为一集,辅谱以传”。二是有所选择,区别收录。部分家族因为新修族谱的规制所限,不得不对家族文献进行取舍,

凡例中对于纂修族谱所使用的资料的规定是进行族谱纂修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宗族历史文化的认同与传承。宗族文化的发展只有在历代积累的基础上才能得以继续推进,并经过去粗取精的层层筛选,最终保留下宗族文化的精髓,作为宗族精神的象征来教化、管理宗族成员。

(三)凡例规定了族谱纂修的具体原则

1.对世系记载体例的规范

“斯谱以世系为重”,世系作为族谱的核心,在族谱发展过程中,对世系的记载一直没有间断,但是具体记法却处于不断的变迁过程中。直至宋代欧阳修、苏洵宣导纂修族谱,并各自创立了世系记载体例后,中国族谱的世系记载方式才得以确定。总体而言,“欧苏法式”开创了中国谱牒发展史的新纪元,它不仅确定了后世世系记载方法,而且确定了谱系的意义、体例和内涵,充分体现了中国人尊祖敬宗的宗族文化心理,因此成为宋代以后,直至当代私家修谱所普遍遵循的重要法式。

宋代之后,中国族谱的纂修体例基本在沿袭“欧苏法式”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在传统族谱的编写中,这两种法式都得到了广泛使用,宗族的谱牒或只用其中一种谱法,或合二为一综合加以运用。“徽有宏村旧谱,杭有迁杭支谱,详载分明,数典者考谱了然,兹曰小宗谱,仿宋苏明允氏族谱之法也”。该谱明确指出以苏洵的小宗谱法为例;又如“世世相承曰系,五世一图,大书其名,盖法欧谱也”。世系记载法式除了分别利用两种谱法之外,后世族谱中常有的《世系表》,实际多是融合了欧苏两种法式,“编次图式仿欧苏之遗制,前有世系,备列总图,后有世纪,详其生殁,有圈、有线,直下者,父子相承,横列者,兄弟相并。由始祖以及元孙,五世一提,十世再提,后皆仿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传统民众出于对于祖宗的重视,使得人们对“欧苏法式”重新组合,形成了一种新的世系记载法。

族谱从记载世系开创其源头,亦终以世系为记载核心贯穿于中国社会数千年之久。民众出于对血缘宗法的认同,而世代传承著这一家族血缘历史的记载方式。同时伴随著其他重要内容逐渐进入族谱结构,致使修谱者不得不把世系的重要性提出来。因此在编谱之初就在凡例中确定了编写内容与具体的书写方法,以保证宗族世系传续得以保持,尊祖敬宗之心得以满足。

2.对个人小传编纂原则的规定

所谓人物小传是指附在世系图旁,或在世系图后独立存在的介绍人物生卒、婚娶等基本情况的文字。作为人物的传记,小传的内容包括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小传所载行以序齿事,以纪实,生以表年,没以知寿,葬以著地,娶以明配,子以重传。女以大婚,有则书之,无不妄补”。[13]通过这个规定就确定此族谱小传的基本写作格式,包括生、卒、葬、娶、子、女六个方面。

小传的内容十分丰富,书写体例也较为灵活,不同的家族人物小传的书写方法略有不同。小传是在世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对于祖先、族人的生平概说不仅丰富了世系内容,也体现了人们对于人生过程的重视,从单一的父子相传的世系到人生中生、卒、葬、娶等重要人生仪礼的记载,小传在向宗族展示一个真实的、富有生命活力宗族成员的一生。

族谱作为家族的历史文献,主要是为了尊祖、敬宗、收族的目的而编写,因此在编写过程中始终奉行对祖先的无比尊敬的原则,因此就出现了为亲者讳的要求,“谱书与史无异,史录一国之事,善恶俱有。谱录一家之事,书善而不书恶,为亲者讳也”。这几乎成为了所以族谱纂修所遵循的一致性原则。与此同时,族谱的编写过程中也十分重视“避讳”,尤其是五服之内的犯讳行为是绝不允许的。如果出现后人冒犯祖先名讳,一般要进行更改,“老谱中有犯庙讳、御名、圣讳、贤儒讳及功令所避天龙等字,俱宜改正”,“祖讳,不讳高祖以上,凡在五服中者皆当避之”。避讳看似只是文字选择的问题,但是却也是宗族组织内部协调管理的一种体现。人们对于祖先的崇敬不仅仅通过岁时节日在祠堂、墓地举行的家族集体祭祀来表现,更通过日常生活来体现。人们日常的言行举止都要符合祖训家规的要求,族人要时刻谨守对先人的尊崇与敬仰之情。在家族成员之间,长辈的名字是严禁说出来的。无论当面还是背后,直称长辈的名字都是严重不敬尊长辈的行为。

由于传统宗族组织关系十分复杂,且在宗族生活的作用非常重要,所以对宗族成员之间关系的确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在族谱纂修过程中,修谱者不得不采取一定的办法来维护宗族关系。例如在族谱的纂修中通过具体词语的区别使用强化族人之间的关系,在嫡庶关系的区分上,“妻元娶者曰配,再娶者曰继配,妾曰侧室”。这里首先清楚的划分出了嫡妻、庶妻之间的界限,从而以文字形式规定了她们的宗族身份。这样不同的称谓是缘于其在宗族生活中不同的等级身份,“嫡子年虽少,父传中书于前,以绍嫡派;庶子年虽长,列名于后”。虽然同为宗族子嗣,但是由于出身不同,就自然确定了宗族地位的不同,这是一种无法改变的先赋身份状态。因此,无论妻与妾之间的差异,还是嫡子与庶子之间的差异,都昭示著一个家族对于传统宗法观念的传承,宗法观念影响下的人们认为只有嫡亲的子孙才是一个宗族的合法继承人,而嫡妻正是因为孕育了嫡子,成就了家族的继承人,才得到宗族的认同。因此可以说族谱编纂者通过凡例对词语的规范使用,从一个侧面确定了家族人物身份地位,维护了宗族统治秩序。

3. 对异姓继承问题的规定

异姓继承问题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族人收养的异姓子嗣是否可以上谱,其次是族人出继为异姓后裔是否仍然可以上本姓族谱。对于这两种情形族谱凡例如何规定,是需要慎重抉择的宗族大事。历代族谱凡例对此问题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无论出继与来继者均可以上谱。其二一种观点认为均不可以上谱,以防乱宗。“有异姓来继,及出继他姓者,不书”。另外,部分族谱选择了一个中庸的办法,即出继者可以入谱,以期望某日可以归宗,但是异姓来继者不可以入谱。

族谱是家族血缘世系的历史记载,是同一祖先遗留下的子孙们的家族档案,其中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是其得以入谱的唯一凭据。“族谱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血缘关系发生混乱而导致家族的瓦解”。所以有时异姓养子虽然可能在宗族中生活,但是却不能获得上谱的资格。由于义子连续多年同居,在围绕财产的关系上,通常被认定有大约近似于亲子的地位,但是与此相比,围绕登载于宗谱或者是参加祭祀活动或者是埋葬入祖坟等等,有象征所谓宗之理念意义的事情,无论多少都有被严格拒绝同化的倾向。族谱收录族人的条件是先赋纯正的宗族血缘关系,而不是由其他后天因素所能改变的,所以异姓入谱问题往往引起宗族组织的神经紧张。宗族组织是一个严密的缺乏流动性的组织系统,不具有先赋血缘关系的社会成员通常很难进入这个系统当中,即使是养子也未必会被准许进入。这样严密的组织规范是保证宗族血缘纯洁性的要求,同时也是宗族组织得以生存的方式与手段。只有以先赋的血缘关系作为遮罩手段,才能保证宗族内部统一,增强同质性。如果允许异姓上谱,不仅是对祖宗的不敬,破坏了家族血缘的纯洁性,有损族谱的血缘纯正的象征性,同时客观上也会使得家族财产外流。在传统社会中,宗族组织是一个完整的共同体,不仅是思想上、文化上的统一,同时更在物质关系相互依托。祠堂、族田、坟山等家族物质资源属于宗族群体,所以只有保证群体的高度一致性,才能保证这些物质资源的统一性,从而维护宗族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宗族组织必须重视血缘的纯洁性,利用先天的血缘关系遮罩其他可能出现的破坏因素。只有先赋血缘关系才能聚集起族人,形成统一而顽固的系统体系,对内可以相互依存生长,对外可以共抗变故灾难。

4. 对女性上谱问题的规定

所谓女性上谱具体包括两个人群,其一是家族的女儿,其二是指嫁入该宗族的妇女作为妻子或母亲而被登记在家族谱牒之上。不同历史时期,对女性族人的记录原则与方式虽有所不同,但主要坚持两个原则,即贞节原则与传宗接代原则。

首先,族女上谱问题。虽然在血缘关系上家族的女儿同儿子一样继承著祖先的血脉,但是女儿却不具有被社会公认的上谱资格,因为未婚女子在娘家享受家庭生活,同时对于其家产没有施与任何形式的必然的、总括性的权利,即直至嫁往别人家为止,此期间可以说未婚女子只不过是暂时被娘家养著。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其称为家之附从的成员。因此传统族谱凡例通常不允许女儿上谱,但是只要女儿婚嫁后行为良好,获得了节妇烈女的称号,那么该家族族谱通常会加以记载,并可能撰写小传以表记其节烈作风,

女儿只有凭借自己节烈的行为才能获得进入自己家族族谱的资格,而作为宗族女性的另一种类型的家族媳妇也要遵行这一标准。否则,被黜或改嫁者则多不被书写,“妇人义宜从一而终,有夫亡再醮,有故被出者,虽有子亦不书,夫妻之义尽矣”。可以看出,妻因为不节而失去了上谱资格,而妾往往因为节行而载,这体现了传统伦理思想对妇女贞节的要求和控制,如果超越了宗族组织的伦理要求则会被取消上谱入族的资格。除了贞节之外,妻妾还有另外一种方式进入夫家族谱,即只有为夫家传宗接代的妇人才能在夫家族谱中写名,尤其体现在妾妇身上,“嫡妻早卒,无子女者,书之以崇祀,但妾无子女者则不书,所以正尊卑贵贱之分也”。妻子因为占据了正室的家族地位,所以作为丈夫的附属物而获得了上谱的资格,但是妾室只能为宗族留下后人才能获得上谱得资格。因此可以说节妇烈女、传宗接代的思想是宗族组织评价一个女性族人的重要标准。

5.对触犯家法、国法者的惩处规定

凡例虽不像家法族规一样详细的限定了族人的行为方式,但是却在总体上确定了宗族思想方向,而且具有不可更改的特性。即使是具体的家法族规的制定也需要参照凡例的规定而细化,“谱法劝惩”也是族谱凡例的重要功能。

在族谱的纂修过程中,由于“书善不书恶”传统观念的影响,族谱的纂修者对于宗族中违法犯纪的族人多采取削名不书的方式以做惩治。“若悖逆灭伦,获罪祖先,贻羞宗族者,法当黜之,今且于其名下书黜,而不削其支,示罚弗及嗣之意”。族人所触犯的家法、国法主要包括沦为奴隶、倡优、僧道等下等职业,以及盗卖祖坟、宗谱等获罪祖宗的不良行为。“男子为乐艺僧道、义男,奸盗过恶,并侵犯祖茔,盗卖坟地,及嫁娶不计良贱者,并削其名不书”。凡例对犯法族人的惩治方法只有一种,即削名出谱,这就是族谱对于犯法族人重要的惩治办法,同时也是最为严重的惩治办法。在传统社会里,宗族组织内部存在著一整套自我管理的法则,以保证宗族秩序的稳定,同时这些法则也成为了族人生活的价值标准,并习惯于依靠宗族的生活。长期生活在宗族社会中的族人,一生都以宗族为根,一旦被剥离出这个组织,就变得孑然一身,失去了唯一的依靠,同时也会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非议。在封建家族制度盛行的宋以后的农村,族人的名字列进了族谱的世系图表,就表示得到了家族的承认,取得了合法地位,不准入谱或削去谱名,在人们的观念上认为是一种耻辱,而且不能接受宗族的救济。革出祠堂即削名出谱是对一个人的致命性惩处,因此也成为了最高形式的家族惩戒方式。

6.对宗族经济事务的管理规定

宗族组织作为一个共同体,在共同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组成了生活共同体。在长期的民俗生活中,宗族组织通过多种途径维护宗族的统一、促进宗族的发展。其中,对宗族经济事物的管理和控制,是宗族组织有效统治宗族的重要途径。在传统宗族社会里,为了凝聚家族成员的力量,使家族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和象征实体存在,严格管理家族共同财产,如祭产等。关系到家族的发展和对外事务的处理,也是家族精神象征存在的保证。

另外,族谱凡例中还可以对家族的其他经济民俗事象进行规定。首先是对族谱收录宗族经济文献的管理,例如在契约、文书收录问题上,老谱所载:“祀田、合同、股份、名目,因前系照丁敛费,值买祠田,故非照房派股也。”族谱凡例虽然不是专门的宗族经济管理条例,但在宗族重要经济问题上仍然发挥著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

7.对领谱、保管等相关习俗的规定

凡例的规范内容实际上与修谱的过程相一致,族谱编修过程中的问题要逐一记录在凡例当中。当族谱编修完成之后,要举行“散谱”仪式,所以“散谱”仪式的相关规定是凡例的又一重要内容。谱修既成之后,装订成帙,共计四十套,编立字型大小,盖以图记,分给各房收领,书名押字,郑重珍藏。因此,通过凡例明确了领谱的方式和规则,保证了领谱的秩序,从而也重整了宗族秩序。

经过“散谱”仪式之后,族谱由族人负责保管,同时宗族组织要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所领之谱需每年春秋祭祀之日,带至祠堂查明,照号验谱,以辨真伪,以防损坏,以免遗失,仍原发回。定期检查族谱既可以确保族谱保存的完整,同时也可以起到教化宗族成员的作用。

作为族谱纂修的纲领性文字,凡例经历了寓例于文、序例合一和标准凡例三个发展阶段,最后以明确的宗族思想,及对上谱的基本内容与编修原则的详明规定,成为族谱修纂体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族谱凡例是中国宗族意识与宗族文化精神的重要文本,它是族谱纂修的宪章,同时也是族谱纂修的具体原则与写作技术的完整体现。对于族谱凡例的研究是我们进入族谱民俗文献研究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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