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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氏联谊] 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章程·宗族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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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5 06: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1.1名称
中文: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
英文:The Chinese Ling Clan Association
1.2性质
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是凌氏族人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非政治性、诚信守法的民间社会团体。
1.3宗旨
以联络凌氏宗亲情谊,秉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遵奉祖训,精诚团结,共谋福利为宗旨。倡导凌氏宗亲发扬民族伦理道德,为伟大复兴尽凌氏之力。
1.5注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6标志
以篆体的凌字,加一圆圈构成,象征团结。
第二章 会员
2.1会员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填写入会申请表,自愿交纳会费,参加凌氏宗亲活动之凌氏族人,为本会之个人会员。
2.2入会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两名会员推荐,交纳会费,经审查通过成为会员。
2.4会员权力
(1) 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对本会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权;
(3) 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权;
(4) 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权;
(5) 有退会自由权。
2.5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按时交纳会费;
(3) 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4) 积极为本会的有关活动创造条件,在活动地点、场所及经费等方面提供资助。
(5) 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之活动。
2.6会员费
会员每人每年200元,理事会员每人每年500元,常务理事会员每人每年1000元。
可根据物价情况经宗亲大会或理事会决议调整。
2.7会员奖惩规定
(1) 本会会员对社会或对凌氏家族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研究颁发荣誉证书;
(2) 本会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声誉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和章程者,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给予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
(3) 本会会员不交会费超过两年以上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4) 本会会员无论自愿退会或被除名,其会员权利自动终止。
第三章 活动形式
3.1指导各地凌氏宗亲联谊会开展活动;
3.2组织凌氏宗亲联谊会、祭祖活动;
3.2凌氏祠堂修建、祖坟修缮项目资助和指导;
3.3凌氏族谱修订、凌氏文化研究;
3.4编辑本族历史故事及祖先之文献调查,收集整理及出版等事项。进行凌氏影视制作、图书出版、凌氏宗亲、凌氏博客、凌氏QQ群、凌氏微信公众号、微信圈运作等;
3.5 凌氏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事业运作,进行凌氏公益慈善事业与教育和医疗补助事项及宗族重大灾难之急难救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4.1宗亲大会
凌氏宗亲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机构,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宗亲大会也可称为凌氏恳亲大会,每年举行年会,三年举办一次换届大会。如在必要时,亦可召开临时大会。
大会经费由筹备处拟订预算,理事会核定,由凌氏发展基金会筹集和向各属团体及个人募捐。
4.2宗亲大会职权
修订章程、报告及检讨会务、审核财政、表决议案、选举职员。
4.3宗亲大会理事会
理事会由宗亲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和理事、监事和财务长组成。宗亲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工作。理事会的职权
(1) 决定并组织召开宗亲大会;
(2) 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3) 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4) 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5) 审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向宗亲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4 理事会主席团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财务长和经主席团审议同意的常务理事构成。可对宗亲会重大事项进行动议、商议和决策,提交理事会和宗亲大会表决。
4.5名誊会长、顾问
(1)名誉会长:由理事会推举,理事会投票通过,经本人同意产生。
(2)顾问:由理事会推举,理事会投票半数以上通过,经本人同意产生。
4.6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理事
(1)会长1名:由本人自荐或理事会推举经本人同意,经理事会投票产生。
(2)常务副会长1名:由本人自荐或理事会推举经本人同意,经理事会投票产生。若会长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宜再担任职务的情形,由常务副会长承担会长职务。
副会长:由本人自荐或理事会推举或会长提名经本人同意,经理事会投票产生。
(3)常务理事:由理事提名,经理事会投票产生。
(4)理事:由本人自荐或宗亲提名,由宗亲大会投票产生。理事按照每个海外每个国家或地区、国内每个省、直辖市或地区2名,对于宗亲人数较多的省份(以公安部户籍管理系统统计为准),按照每3万人可增加1名理事方式进行。
4.7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职责为协助理事会和会长开展工作。组织宗亲大会和事理会召开,准备会议资料,统筹会议场地和服务安排。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1)秘书长1人: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投票产生。
(2)副秘书长: 由秘书长或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投票产生。
4.8监事会
监事负责对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
(1)监事长1名:由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2)监事:由监事长或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投票产生。
4.9 财务长
(1)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2)负责本会财务和会计工作。
4.10 重大事项和人事变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相应会议中进行表决,经表决生效的决议所有会员均需遵行。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5.1成立凌氏基金会作为本会的经费来源及管理机构。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本会理事会及会员的捐款;
(3) 海内外凌氏宗亲、企业、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5.2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根据年度财务计划和专项预算,由凌氏基金会拨款,由财务管理开支,每年结算,经审查后分寄各地所属团体存阅。
5.3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5.4本会每年根据情况需进行财务审计或专项审计,换届或会长变更前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离任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得由凌氏宗亲大会修订之。
第七章 解散及资产处理
7.1本宗亲会解散或由于各种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提出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宗亲大会表决。
7.2资产处理: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
8.1章程生效:经凌氏宗亲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生效。
8.2章程解释:由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理事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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